俄罗斯职业体育犯罪刑事立法研究

2014-12-06 07:33
山东体育科技 2014年5期
关键词:体育比赛刑法犯罪

(海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 海南 海口 571158)

俄罗斯职业体育犯罪刑事立法研究

黄振洲

(海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 海南 海口 571158)

俄罗斯职业体育的发展在一系列法令出台下得以确立。俄政府将职业体育纳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职业化的体育项目不仅提升了俄竞技体育成绩,也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还为大众提供了高品质的“体育服务”。法治成为俄罗斯治理职业体育的主要模式。刑法中规定操纵比赛行为的罪名设置,为俄打击职业体育犯罪活动奠定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俄罗斯职业体育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职业体育;法治;犯罪;刑法

1 问题的提出

当下,我国职业体育比赛中存在的假球、黑哨等操纵比赛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职业体育的有序开展,由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滋生的腐败问题,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是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立法却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缺失。例如作为规范体育运动的《体育法》中,根本没有规定有关职业体育的立法内容,对什么是职业体育,职业体育的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再者,尽管《体育法》第51条做出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我国刑法中却根本没有任何一条关于体育立法的罪名条款,两部法律之间无法衔接,《体育法》第51条只能成为了法律文本上的“死法”,根本无法适用。

现实司法案例中,龚建平案就因无法判断“裁判员”主体身份,对裁判员临场执法行为是负责公共体育管理活动还是其以劳动技能所做出的劳务行为难以断论,以致龚建平案的判罚被学界诟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1-2]。

为合理、合法解决操纵比赛所带来的司法困境,以及职业体育法律规制问题,本研究通过对俄罗斯职业体育的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对俄打击职业体育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考察,希冀我们能借鉴和学习俄罗斯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职业体育的法治发展和应对我国职业体育犯罪做一定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参考。

2 俄罗斯职业体育的发展路径及法律性质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前苏联在体育方面的几乎所有的体育机构和体育资源。按照俄罗斯新建立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俄体育管理体制也开始由“举国体育体制”向“市场经济体育体制”转变[3]。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俄罗斯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对原有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的大刀阔斧改革。

在历经不断变化和摇摆的管理模式后,俄体育新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俄新的体育管理机构主要有:保留下来的政府体育管理部门——联邦体育委员会;具有独立财政账户、人员编制、办公场所的社会体育组织——全俄奥委会;新建的直属总统领导的体育运动协调理事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基金会,前者是模仿美国总统健康与顾问委员会经验设置的,后者是体育集资和支撑部门。政府机构的职能是制定和监督执行国家的体育运动政策、法规,并协调国家、社会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体育整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统一管理体育事务,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拨款等。社会团体即俄罗斯国家奥委会负责备战4年一届的奥运会,选拔国家队选手,与国际奥委会和相关国际体育组织进行交流[4]。

1992年,叶利钦所签署的《全俄奥林匹克委员会法》和《俄联邦体育教育和运动管理机制法》两部法律,奠定了俄罗斯新时期体育管理机构的基本框架。1999年,俄罗斯经济缓慢复苏,俄政府也加大了对体育的投资,由国家杜马审议通过并由俄联邦总统批准颁布的《俄联邦体育法》,奠定了用法律解决俄罗斯体育运动发展资金问题的基础,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各地体育运动的发展[5]。

在俄罗斯建立市场化经济的过程中,竞技运动职业化的难度极其复杂,并非一蹴而就,其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摸索的过程。俄体育专家认为,如果要建立市场经济的职业化体育运作模式,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缺少法律依据。只有从法律上得到肯定,才能对“职业运动”的概念下定义。因为,“职业化”不是简单地解决钱的问题,解决运动员职业化后的社会保障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它还涉及到许多社会学内容。由于缺乏法律,俄竞技运动职业化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为了解决立法上对职业体育发展定性的问题,俄政府出台一系列法律文件,对职业体育在立法层面上做出规定和确认,具体文件有:《体育和竞技运动的立法基础》(1993年);俄罗斯总统的命令《俄罗斯体育与竞技运动的保护政策》;《俄罗斯联邦体育和技竞运动法》(1999年4月29日),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职业体育运动法制化保障的前提基础,很好的得到了解决,俄竞技运动职业化获得了正式的法律承认[6]。

现在,俄罗斯体育运动中,足球、篮球、冰球和跆拳道等项目已采用职业体育的管理形式。以足球为例,俱乐部系统已经建立, 162个职业俱乐部(最著名的有莫斯科的“迪纳摩”、“火车头”、“斯巴达克”,索契的“明珠”以及圣彼得堡的“火车头”等)严格按照国际足联制定的规章制度运作,对俱乐部实行许可证制度,教练员及管理人员也需要持有许可证,每个俱乐部都有固定的训练基地和少年后备队[7]。

在立法保障下,俄职业化体育运动成为了一种新体育发展模式,职业体育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体育服务商品,体育资源(人力、物力、劳力)也完全在市场机制下进行配置和流转,运动员不再隶属于体育行政机构,而是依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签约比赛。

在法律层面上,职业体育比赛必须是,俄罗斯联邦按规定程序承认的体育组织举办的,并宣布为职业比赛的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的领导人或职业体育比赛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是根据劳动合同、民法合同或竞赛条例,具有相应正式的法律地位并在比赛中行使组织指挥职能或直接参加比赛的人员。同时,商业性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评判组成员也须是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员。

商业性体育竞赛是依照其法律性质和进行办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有关程序批准的活动。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63条 “国家或地方自治组织进行或者依其许可进行抽彩、赌马和其他赌博性竞赛”,其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下:

1)由俄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或由从授权的国家机构或者地方自治机构获得颁发的许可证(执照)的人组织的抽彩、赌马(互相打赌)和其他建立在风险基础上的赌博性竞赛,上述举办人与赌博参加人之间的关系以合同为基础。

2)在举办赌博性竞赛的规则规定的情形下,赌博性竞赛的举办人与参加人之间的合同以所发的彩票、收据或者其他凭证形成。

3)订立本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的要约,应包括举行竞赛的期限和确定中奖的程序及中奖金额的条款。如果赌博性竞赛的举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竞赛的举办,竞赛参加人有权要求举办人赔偿因取消竞赛或者因竞赛改期而造成的实际损失[8]。

俄政府明确职业比赛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条件可以进行赌博性竞赛,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存在的损失须要赔偿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有效的保护了职业体育的形成和发展,职业体育提供商品服务在市场上流转,完全依民事合同关系进行,明确了职业体育比赛的法律性质。

3 俄罗斯打击职业体育犯罪的具体罪名规定

俄政府确立职业体育比赛的法律性质之后,明确了职业体育是一种商业经济活动。虽然对于商业经济内的犯罪活动,俄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职业体育这类新兴经济体,在刑法层面却未曾有立法规定。

俄在举办职业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开始逐渐暴露出假球、赌球、黑哨等操纵比赛行为,但由于缺少打击犯罪的刑事立法依据,俄政府也曾为此绞尽脑汁。最终,为了打击和预防职业体育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俄立法部门做出了决定,在1997年《刑法》修改中增加了关于职业体育犯罪的专门立法规定。俄政府把打击不法行为直接写入刑法典中,使用最为严厉的刑法来打击违法行为,如此的做法和决心,综观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来看,都鲜为少有。

大多数国家打击职业体育犯罪的较常做法是,在附属刑法中规定有关体育犯罪的条款,或者通过刑法解释学的方式,对刑法条文做一定的语义解释把体育犯罪行为纳入刑事法网之内。例如同属大陆法系刑法立法模式的日本,其就不是在刑法中规定有关职业体育的立法内容,而是通过在附属刑法中增加犯罪的规定。日本的《凯琳赛法案》第60条规定“凯琳赛选手如果在其参与的比赛中收受、索取、或承诺在与比赛有关的贿赂,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惩役,如果以上行为导致了不诚实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人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惩役”,此外,《赛马法案》第31条、《摩托车赛车法》第65条、《赛艇法》第72条、《体育振兴法》第37、42条等附属刑法中都做出了有关职业体育犯罪的立法规定[9]。当然,这样的做法并不能说孰优孰略,有各国立法体系不同的因素所在,也与各国如何看待职业体育犯罪的危害性有关。

俄罗斯联邦将职业体育看成是一种商业经济活动,其具体立法规定位于刑法分则第22章的经济活动领域内的犯罪第184条,即收买职业体育比赛和娱乐性商业竞争的参加者和组织者。具体内容包括4款:

1)为了影响比赛或竞争的结果,收买职业体育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领队、或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及其娱乐性商业竞争评判委员会的组织者或成员的,判处120小时至180小时强制性工作,或者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劳动改造,或者3个月以下监禁。

2)多次或者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上述行为的,判处没收5年以下自由。

3)运动员收受旨在影响上述比赛结果的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以及不法使用为上述目的而提供给他们的财产性体育设施的,判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的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3年以下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或者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监禁。

4)职业体育比赛的裁判员、教练员、领队、或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及其娱乐性商业竞争评判委员会的组织者或成员为了本条第3款所指的目的而收受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以及不法使用财产性体育设施的,判处2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10]。

俄《刑法》第184条的规定,不但包括行贿行为也涵括受贿行为的责任。对涉及职业体育比赛的参加人员几乎都能涵盖其中,可以说俄刑事法网设计的非常严密,使得司法部门在面对各种犯罪时,都能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去处理。

4 俄刑法第184条职业体育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我国在2003年裁判员龚建平受贿案后,学界开始不断探讨体育犯罪的法律研究,甚至有部分学者开始尝试构建体育犯罪学学科的建立,但是综观俄罗斯在职业体育犯罪上的刑事立法规定来看,如果说能够开始言说体育犯罪学的话,笔者认为俄罗斯学者最有资格和底气探讨该问题,因为俄罗斯刑事立法在罪名设置上早已为理论探讨打下了根基,而我国不论是现有的体育根本大法《体育法》还是打击犯罪的《刑法》,立法水平与俄罗斯相比还相差很远。但是,我国刑法的罪行体系基本和俄罗斯的规定相差不大,所以学习和借鉴俄罗斯打击职业体育犯罪的做法对我国来说,最为可行、最为有利。因此,通过研究俄罗斯职业体育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有利于我们理解该罪名在成立要件上的具体规定,能够使我们很好的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系。

俄罗斯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构成。这四个要件之间处于一种平面的组合关系,可谓是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犯罪。俄罗斯刑法也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犯罪的认定上,犯罪的概念是认定犯罪的逻辑起点,俄刑法对犯罪概念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从出罪和入罪正反两个方面界定犯罪,确立了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的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

俄罗斯刑法典共有12编,总则6编,分则6编。第184条位于第8编第22章(第169-200条)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之中。第22章保护的同类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俄职业体育被看成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把该罪设置在这一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第184条的具体内容,犯罪构成分析如下:

4.1 犯罪主体

主体包括职业体育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领队、或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及其娱乐性商业竞争评判委员会的组织者或成员。就其保护网来看,设定得非常严密,几乎覆盖了体育领域内所有可能的犯罪者。犯罪主体的年龄可以是年满16岁的任何人。体育领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事体育运动的人员多数为青少年。因此,参加职业体育的运动员可能有部分是16岁以下的运动员,如果不满16周岁的运动员接受一定的贿赂踢假球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对于其主管的教练和领队须承担一定的监管缺失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的管理人或职业体育比赛的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须是根据劳动合同、民法合同或者竞赛条例具有相应正式的法律地位并在比赛中行使组织指挥职能或直接参加比赛的人员。

4.2 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为了保护职业体育比赛的竞赛秩序以及防止篡改比赛或竞赛的结果,加之本罪规定位于经济活动领域内,结合俄罗斯体育体制,本罪的客体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公正秩序。同时,这里的职业体育比赛是俄罗斯联邦按照规定程序承认的体育组织举办的并宣布为职业比赛的体育比赛。

4.3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上要求收买的实施具有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能够影响比赛或者竞赛的结果。其中犯罪的实施具有直接故意,包括意识到交付财物的目的。犯罪人意识到他接受财物是非法的,向他交付财物的目的是影响比赛的结果,并希望得到该财物。不知道交付财物的目的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质。

4.4 犯罪客观方面

这里的犯罪对象财物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主要指使用时本来应该付费的财务和财产性质的服务。提供工作,签订应该实际履行的合同,介绍认识妇女或男人,即使他们是从事卖淫的,都不是财产性质的服务。可以说,俄罗斯刑法明确将非物质性利益排除于财产性利益之外,如使用性贿赂收买裁判员不构成犯罪。从犯罪形式来看,俄罗斯刑法不但对个人犯罪行为给予处罚,还对多次或者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进行规制[11]。

4.5 刑罚规定

从刑种来看,不仅有规定自由刑的处罚,还有关于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处罚。其中对资格刑的规定,尤其值得我国打击体育犯罪进行学习和借鉴。职业体育是个较为特殊的领域,许多犯罪人都是与职业体育有密切关系之人,他们掌握着职业体育的每一个环节,拥有丰富的体育资源,正是借助这种便利条件他们的犯罪行为才得以顺利实施,因此,设置资格刑用以限制犯罪者从事与体育有关的职业和活动,能够在客观条件上限制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有利于打击职业体育领域内犯罪的生成和发展。

5 启示与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首先,俄罗斯明确了职业体育的法律定位。俄罗斯职业体育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从前苏联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主导体育模式向俄独立后市场经济自主管理职业化体育发展过程中,其也经历不断的摇摆和衰落,但是,在一系列规制职业体育运动的法令出台后,俄职业体育最终被得以确立,法治治理模式成为了俄职业体育有序发展中的主导模式,政府不再干预和介入职业体育的发展,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能够自由的进入和退出职业体育领域,也正是因为俄罗斯对职业体育的清晰界定,才使得职业体育场域内各项产权明晰,社会资本敢于介入和投入,这为俄社会资本进入职业体育投下了“定心丸”,为俄罗斯竞技体育成绩从衰落和下跌中迅速回归和崛起奠定了基础。近几届奥运会上俄选手的绝佳成绩,再次验证了俄罗斯走职业体育道路的可行性和可为性。

其次,俄罗斯在为职业体育保驾护航时,使用最严厉的刑法来规定职业体育内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俄罗斯刑法对规制职业体育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对我国打击体育犯罪有较大借鉴意义和立法参考价值。其不但对职业体育的性质、范围给予明确的界定,还对运动员、教练员等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俄罗斯将打击体育犯罪的罪名规定在经济领域内也较好的解决了职业体育比赛的界定问题,为我国明确职业体育未来的管理活动提供了有益参考。

最后,俄罗斯将非物质性利益排除于财产性利益之外,就体育领域实际存在的性贿赂问题来看,无疑是一个立法缺陷,不利于打击因性贿赂而产生的不法行为。最后,俄罗斯在刑罚中规定资格刑的适用,对打击职业体育犯罪,消除和隔绝体育犯罪场有较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虽然我国还没有资格刑的具体规定,但从未来的发展来看,笔者比较赞同我国将资格刑运用和纳入到打击体育犯罪中来。

[1]曲新久.“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3).

[2]王作富、田宏杰.“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3).

[3]白海波.俄罗斯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7,(1):38-40.

[4]肖霞.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发展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6,(1):58.

[5]邱凌云. 再议体育“举国体制”的转型及选择——俄罗斯体育体制转型及其对我国体育改革的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2011(6):178-179.

[6]延烽.俄罗斯体育运动近况[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9):42.

[7]孙斌. 俄罗斯体育现状与问题分[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4,(9):92.

[8]黄道秀译.俄罗斯民法典[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39-440.

[9]山崎卓也著.雷雨田译.日本的体育博彩和操控比赛问题 [C].武汉:体育竞技冲突的刑事解决机制国际学术研讨会,2010,(4),3-8.

[10]赵薇译.俄罗斯联邦刑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2.

[11]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97-498.

On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ng profession sport crime in Russia

HUANG Zhen-zhou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Haikou 571158, Hainan, China)

With the issuance of a series of laws,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sports of Russia was established. Russian government has absorbed professional sports into market economy so that professional sports not only promoted athletic sports scores, made a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t the same time, provided high quality “sports service” for the mass. The rule of law is used as the main model of professional sports management. There ar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n professional sports crime in criminal law, which are to crack down sport crime and ensure rapid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Russian professional sports.

professional sports; rule of law; crime; criminal law

2014-03-25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际旅游岛建设背景下海南景观体育赛事研究》(编号:hnsk14-111)。

黄振洲(1968- ),男,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A

1009-9840(2014)05-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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