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改革

2014-12-10 04:17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时事报告(党委中心组学习) 2014年1期
关键词:城乡农民农业

□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全面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改革

□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这次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大体可以归纳为“赋权、放活、统筹、建制”四个层面。一是强调保障农民权利,二是强调增强农村活力,三是强调促进城乡统筹,四是强调建立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了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员令,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很多地方对深化农村改革进行了阐述,并专题部署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任务,鲜明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现代化进程的科学把握,对“四化同步”的明确要求,对广大农民的关切关怀。《决定》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新要求新举措,进一步丰富了党关于“三农”工作的理论体系与发展理念,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特别是对一些长期以来理论探讨较多但政策层面始终没有涉及的问题明确了改革方向,对一些虽有政策原则但并无具体举措的问题提出了操作性强的意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必将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全面学习领会三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三农”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认识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自觉增强推进农村改革的使命感责任感。要认识到:

——在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体制环境下推进“四化同步”、城乡一体,迫切需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党的十八大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迅猛发展,工农城乡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城乡交流更加顺畅。但工农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滞后,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短板”,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仍然是我国最大的结构性问题。从根本上讲,城乡二元结构不破除,“三农”问题就不能真正解决,城乡发展一体化就无法实现,全面小康就无法实现。“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格局必须尽快改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必须推动城乡改革联动,城市要撤除藩篱,农村要增加活力,城乡要互联互通,这样才能加快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

——在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现代农业,迫切需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我国家庭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千家万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日益凸显。目前,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在不少地方名存实亡,新型农民合作社还刚刚起步,加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农业要想提高现代化水平,十分困难。在这种状况下,不加快改革,现代农业没有指望。只有适应发展要求、抓住发展机遇,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才能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发展转型,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解决农民增收致富问题,迫切需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虽然近年来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但农民增收基础还不牢固,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农民收入翻番目标,压力很大。从长远看,特别是随着转移农民市民化,增加农民收入还是要靠农业、靠农村。近年来,我国农业日益显现高成本特征,人工成本、农机作业费用、土地租金、生产资料价格等都明显上升;而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农产品流通效率不高,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同时,农民的财产权利、农民同工同酬的权利等保障也不理想。如果种粮养猪不赚钱,农民增收没指望,国家粮食安全就很难保障。因此,必须通过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业效益,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让农民过上体面生活。

——在保持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前提下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农产品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目前,我国主要农产品供求仍然处于“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的状况,在“九连增”的背景下,我国玉米等仍出现净进口,大豆外贸依存度持续处于高位。资源不增反减,需求只增不减,这是一个极大的矛盾。同时,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极其关注,要求越来越高,希望少用农药、少用化肥。今后,确保农产品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还要看到,近年来我国农业快速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建立在对土地等农业资源过度开发、超强利用基础上的,农业生产的要素和环境也已绷得很紧,加上农业农村污染问题日显突出,今后资源环境对农业发展的约束将持续加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需要日益迫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靠改革,通过改革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生产力布局,提高生产者素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确保农业“后继有人”,迫切需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走了两亿多人,还留下两亿多,虽然总量仍富余,但素质堪忧,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日益严重,今后“谁来种地、谁来养猪”问题日益突出。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发展形态的变化和农业市场化程度加深,农业产业结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的土地经营方式、农业经营体系、管理方式以及生产服务和金融服务等等,很多方面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广泛采用农业机械和现代科技,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不断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和吸引力。

总之,解决农业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关键还在于全面深化改革。

二、全面领会《决定》部署,准确把握深化农村改革重点任务

农村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很全、理念很新、力度很大、措施很实,是各界反映强烈的一个领域和热点。这次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大体可以归纳为“赋权、放活、统筹、建制”四个层面。一是强调保障农民权利,核心是赋予农民更加平等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益,涉及土地权能、住房产权、财产权利、集体经济权益、生产要素权益、公民权益等。二是强调增强农村活力,核心是消除体制束缚和政策障碍、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涉及土地流转、合作经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农村产权市场等。三是强调促进城乡统筹,核心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涉及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等。四是强调建立体制机制,核心是把深化农村改革的措施制度化机制化,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补贴制度、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农业保险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深化农村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推进落实。当前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坚持、完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问题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是农村各项制度的核心,是农民利益的最集中体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决定》的重点内容,有许多新突破、新政策,重点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基础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决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是稳定的,但也存在承包期内随意调地、土地纠纷多发频发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二轮承包不完善、确权不到位。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顶层设计上,要抓紧研究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实践操作上,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这是一项稳定农村、发展农业、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只有流转起来才能提高利用效率;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前提是土地流转。《决定》指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这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需要,是发展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举措。流转承包经营权,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这是流转的底线。要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公开市场上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三是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决定》的一大亮点。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最主要的财产权益、最可靠的生活保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最大的是要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要充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股权投资收益;鼓励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和房产转让收益;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二)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问题

《决定》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多样化格局,提出了构建这一经营体系的重点举措,这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首要任务。重点要把握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历史成果,适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广大承包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主体,小规模兼业农户将与新型经营主体长期并存。实际上,家庭承包经营也是能够发展的,有的可以成长为家庭农场。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家庭农场87.8万家。要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承包农户的升级版,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契合国情特点,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前景。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并不排斥农村发展其他经营形式,要鼓励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样化经营主体,使之与家庭经营共同发展、相得益彰,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体系。

二是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是联结市场和农户的中介与载体,在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91.1万家,入社成员6838万户。但也存在规模小实力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决定》指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是支持合作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要认真研究出台“三个允许”的有关政策,扶持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规范发展。集体经济是合作经济的重要形式,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提升集体经营服务家庭经营的能力。

三是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示范引领带动现代农业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工商资本的支持和参与。这几年,一些工商企业下乡带动农民和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对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农业,既要鼓励支持,又要规范引导。工商企业流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防止非粮化、非农化。对于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搞规模种养的,要尽快制定准入和监管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等制度。

四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目前,全国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15.2万个,经营性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已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多个领域,但还存在服务水平不高、机制不活等问题。下一步,要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机构作用,重点培育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

(三)关于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问题

这些年,我国粮食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落实《决定》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部署,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农业补贴制度。近年来,我国农业补贴资金增长较快,扶持领域不断拓展,总体上效果不错,广大农民衷心拥护。下一步,要在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着力扩大总量,灵活使用增量,优化补贴结构,充分发挥补贴的政策效应。要积极探索改革补贴办法,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进行补贴,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

二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新世纪以来,我国进一步放开了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施了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对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健全,今后要减少对流通环节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积极探索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的政策工具,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建立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推动研究目标价格和价格保险等制度,适时选择一些品种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

三是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现在,农民种粮不赚钱,地方政府抓粮不能增加财政收入,粮食生产大县、农业大县往往都是工业小县、财政穷县。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推动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粮食调出大省和粮油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积极探索建立主销区对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推动逐步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充分调动主产区重农抓粮的积极性。

(四)加强农村金融保险支持问题

越是发展现代农业,越是发展规模经营,越需要金融保险支持。《决定》对加强农村金融保险高度重视,有许多新突破,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创新和完善农业农村抵押担保体系。《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是一个重大政策突破,将有利于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有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但从一些地方试点经验看,对于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贷款,还是存在金融机构“不愿要、不敢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建立抵押物交易市场方面入手,培育交易中介组织,加快推进农村抵押担保方式创新,调动金融机构接受抵押物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二是引导和规范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这是一个重大政策创新,要认真汲取当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教训,扎实推进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尽快推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鼓励引导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原则,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三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几年,我国初步构建了农业保险体系,但还很不完善。要推动继续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把谷物作为重点,尽快实现三大粮食品种保险全覆盖,推动中央财政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和取消农业保险市县财政配套保费补贴,对互助合作保险加大扶持力度,对参加互助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五)关于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问题

《决定》以“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来总领深化农村改革,鲜明地体现了中央意图。贯彻全会部署,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这是建立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重点。首要任务是推进土地要素平等进入市场。要推动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补偿办法,合理确定标准,切实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坚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公开规范的方式进入市场,实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信贷资源优先配置到农业生产经营领域。

二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重大任务,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为此,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要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给予合理补偿的原则,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有效保障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权。

三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当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还是两套体系、两种标准。要加大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力度,加快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逐步提高标准和保障水平,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要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推动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建设美丽乡村。《决定》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这有利于弥补农村储蓄资金、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外流对农村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弥补公共资源配置的城乡不均衡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六)关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

《决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举措,重点要把握四个方面:

一是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要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发展旱作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开展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

二是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要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积极研究规划和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积极推动实施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进一步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启动南方草地开发利用和草原资源保护区建设工程。

三是推进严重污染耕地修复。要推动尽快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调整种植结构、改良土壤。积极研究探索建立重点污染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禁止生产区划分,或对自主采取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保证修复区农民总体收入水平不降低。

四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适应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快推进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乡镇监管机构建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大力推进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包装标识,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严格投入品管理,大力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

(七)关于积极推进农业对外开放问题

《决定》高度重视对外开放,结合农业发展实际,落实全会部署重点要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要抓紧制定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规划指导,加快进口来源地布局,科学确定进口农产品的国别和品种,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体系。根据国情明确农业保护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研究确定农产品进出口优先顺序,健全调控机制。

二是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政策支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扶持农业企业以多种形式到境外投资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并购参股国际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为农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是强化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监测、研判、预警和调控。坚持在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同时做到“两个保护”,即保护产业安全、保护生产者利益。加强对国内大宗农产品进口的监测预警,完善产业损害风险评估机制,因时因势适度调控大宗农产品进口,避免进口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加强对外资进入我国农业领域的管控,发挥外资在带动农业产业升级中的积极作用,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农业产业安全。

(八)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问题

《决定》强调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我们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在现有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积极做好按计划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后续衔接落实工作,逐项细化实化衔接落实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出现监管真空和管理脱节。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

二是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事业单位结构布局调整工作,加强畜禽屠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调整农机安全服务机构力量摆布,推进农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建立健全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功能作用更加突出、更具有生机活力和支撑保障作用的农业事业单位体系。

三是完善绩效管理。要抓紧修订完善农业部绩效管理制度,启动实施重大农业投资项目绩效评估试点,适当调整事业单位试点范围。继续推进绩效管理向地方延伸,形成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决定》涉及农业农村的内容还很多,还有很多并不是专门针对农业农村讲、但需要农业部门贯彻落实的,我们都要深刻领会,把握实质。《决定》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要结合农业科技创新实践,健全农业科技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完善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农业科学问题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健全完善农业科技管理及推广机制,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建立健全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体制机制。

三、正确把握推进农村改革的原则和要求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任务重、难度大,各种关系错综复杂,思想认识也有待进一步统一,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方法。为此,要处理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处理好胆子大与步子稳的关系,进一步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一要坚持稳中求进。“稳”,就是要坚持多年来农村改革探索出来的正确道路和基本方向不动摇,坚持改革政策取向、基本面,就是基本经营制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动摇;“进”,就是要以势不容缓、时不我待的精神,加快破除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藩篱,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环境。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到,深化农村改革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稳定现有政策、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创新,这样才能避免脱离实际、盲目冒进,付出不必要的改革成本,不犯全局性、颠覆性、不可改正的错误。另一方面,要清醒认识到,“十连增”“十连快”不是终点,不能躺在功劳簿上看风景,不能四平八稳、固步自封,要看清压力、增强魄力、释放活力,始终保持改革进取精神,勇于攻坚克难开创新局面。凡是中央已经明确的改革部署,都要旗帜鲜明、积极大胆推进,坚定不移地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做到稳中求进,一定要准确把握我国农业农村形势的复杂性和各地情况的差别性,坚持目标的明确性与过程的渐进性相结合、相统一,一定要全面解读、稳步推进,不能搞片面性,特别是在土地问题上,不能理想化、简单化、急于求成、一哄而上,而要实事求是,扎实推进。

二要统筹兼顾“三农”。在我国,农业农村农民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来对待。无论改革还是发展,都要兼顾“三农”,既要解决农业问题,又要解决农民问题。过去很多政策和做法,关注农业多,关心农民少;强调保障城市供应多,关注农民收入和福祉少。今后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同等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不能发展了农业,而侵害了农民利益,造成农村不稳定。对于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等具体政策,一定要注意以农民为主体,规模经营不是规模越大越好,工商资本进村搞开发也不是越多越好,否则,解决了农业问题,可能解决不了农民问题。那样的话,纵然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却导致农民失地、失业,农民被排除在发展之外,将会带来更大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政策,必须坚持“慎重稳妥、先行试点”的方针,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三要坚持城乡联动改革。35年前,一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下子激发出了农村的活力;后来“包”字进城,农村改革促进城市改革。可以说,我国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一马当先,为全局改革趟了路。新阶段,城乡关系更加紧密,城乡矛盾显露更加充分,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农村很多深层次问题的根源在城市,城里的问题往往要到农村找办法。这次《决定》系统部署“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鲜明地体现了城乡改革联动的思想。因此要坚持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一并设计、一体推动,发挥工业对农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反哺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在制定具体改革措施时,要加强城乡改革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的研究,使城乡各项改革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

四要搞好试点试验。《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讲,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智慧的改革方法,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方法。目前,农村改革进入了攻坚期、深水区,虽然大的方向、大的政策已经明确,但落实举措还没有具体的参照和可供借鉴的现成模式,必须采取试点试验、典型引路的方法,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开拓,取得经验、看得很准了,再依照相关程序向更大范围推广,不能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这几年,农业部确定了24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和151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在先行先试、示范引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要认真总结“两区”建设经验,提炼试验示范成果,对于符合全会《决定》精神、当前急需、条件成熟、有普适性的好经验,可以及时扩大范围。

五要加强底线思维。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一定要有底线思维。谋划推进农村改革,必须遵循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的基本准则,守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条底线。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坚持立足国内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方针不动摇,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努力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农业投入不下降、农民收入不停滞。坚决防止假借改革之名而行侵害农民权益之实,尤其是在农村土地问题上,要高度警惕各种以连片开发、园区发展为名,而与农民争利的做法,坚决制止流转土地搞非农产业,甚至建庄园和度假村,建别墅搞房地产,决不能因为盲目性而出现土地无序大规模兼并、农民大量失地失业。为此,要全面解读、正确宣传全会精神,把各种可能的因素想深想细,认真评估决策风险,牢牢把握农村改革主动权。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各级农业部门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我们要坚持学以致用,用全会精神指导各项工作,以改革为动力推动各项工作,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以改革促发展,依靠改革打开新局面,实现现代农业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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