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职业素养的基本要素

2014-12-29 19:25杨蓉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2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官法治

杨蓉

提升检察官的职业素养是检察队伍建设中的灵魂工程。新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着现实挑战,强化队伍建设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支撑着这一中心任务基本层面的是,检察官的思想境界、执法能力和执法作风,它决定着法律适用乃至检察权运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关乎国家法治命运和走向。

一、思想境界的核心在于政治品格

政治品格是检察官在自我人格中所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是检察官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修养及政治鉴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综合体现。它是业务工作的统帅,是同形形色色犯罪作斗争的精神支柱,是铸就高尚人格的灵魂。

(一)检察官必须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是由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检察官的职责决定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的是国家的检察权,执行的是党的政治任务。强调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检察官一定要增强国家观念,明确我们执行的是不是某一个地方、某一个部门或者个人的特殊权力。如果一个检察官同党离心离德,不能忠诚于自己的祖国和人民,检察权就一定会在他的手中走样变形,成为为少数甚至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权,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变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工具。

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是我们党执掌国家政权的重要形式,就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来说,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集中体现在忠于法律上。坚定的政治信念,则体现在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对政法工作的基本政治主张,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党的领导是对检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检察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检察工作中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二)政治上坚定清醒,是检察工作客观现实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情况下,检察官难免会受到影响。检察官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使手中的执法权力被错用,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成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有的不从我国国情出发,片面崇尚外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主张全盘照搬照用。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企图在检察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检察官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检察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二、执法能力的支撑是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任务、新要求,但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承传和建国后长期“左倾思潮”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与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司法腐败”,另一个则是“执法水平低”,二者都与缺失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有关。

(一)司法观念非理性化的现实表现

一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检察机关被简单地视为专政工具,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在所难免。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即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还有很深的影响。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

三是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即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批捕率、起诉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四是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检察官的执法理念落后有关。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

如何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根于检察官头脑,让他们在深刻理解、共同感受、真切内化这些法律理念的基础上,引导和自律执法办案行为,应当成为检察队伍建设共同面临、必须正视和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而极有现实意义的任务。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彻底摒弃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思想和观念,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并自觉以之指导执法实践,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机关的执法状况,提升执法形象,确保冤假错案不再发生已是当务之急。

(二)重树司法观念的理性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具体体现为:无罪推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人权;权利本位;制约公权力;检察官独立的判断;依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认定事实等[1]。基本要求是在执法过程中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我们在从事检察官培训时需要注重启示检察官自律地将现代司法意识贯穿到自己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当每个人都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加以改进时,必能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检察官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运用平和司法的理念,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

二要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2]。实行检务公开,这是促使检察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培育检察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检察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三要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3]。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新刑事诉讼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检察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加强刑事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一是要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加强对检察工作中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二是要从根本上消除部分检察人员头脑中固存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三是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等有关规定。坚决把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和定案的证据之外。四是要在执法中切实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文明执法,防止扰民害民行为。

(三)广博的背景知识是司法官树立现代司法观念的必要保证

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必须具备广博的背景知识。需要指出,学识并不仅仅意味着学历,甚至主要不是指学历,因为检察官的学识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素养,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一个文化水平低、知识层面窄的检察官,其理解事物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就必然会受到限制,因而他就很难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的职责虽然只是打击犯罪、维护公义,但是各种犯罪的客体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现了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许多新兴的法律部门,因此,检察官必须针对本职工作的特点,学习和掌握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以适应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需要。例如由于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利用网络犯罪越来越多,而检察官如果承办了此类案件,当然就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网络的知识。

此外,检察官还必须具备科学的思维方式,即逻辑的思维方式。检察官在承办公诉案件后,在对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审查时,首先必须收集和掌握一切与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关的证据材料。因为要取得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就必须在深入实际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占有大量的感性材料,对之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筛选工作,才能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其次,掌握一定量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必然地得出正确的结论,还要运用逻辑思维的知识去分析、判断这些材料。通过逻辑推理和证明来认定案件事实,使之得出正确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形成切合实际的观点和意见,把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建立在科学思维的基础上。再次,当主诉检察官在法庭上与辩方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时,也需要运用逻辑思维的知识来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反驳。

三、工作作风的要义在于服务社会的大局观

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不仅规定了法治实践和检察工作的方向,使法治实践和检察工作的目标更加清晰、内涵更加明确,同时也要求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大局和战略思维能力,站在全局的高度去思考法治实践和检察工作。

(一)缺乏大局观念在检察工作中的突出表现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在关键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中,服务大局的观念以及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只讲服务经济建设,忽视或不讲服务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二是在执法活动中搞利益驱动或者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为了局部利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有的把地方、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体利益之上。三是存在单纯业务观点,片面理解或割裂检察工作与大局的关系,缺乏大局观念和围绕大局、服务大局的意识,导致执法不作为,职责懈怠,疏于管理,或者机械执法,机械追求法律效果,不重视社会效果。四是有的为了局部利益放弃职责履行,牺牲法治权威,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最终影响和妨碍大局。

(二)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和任务

检察机关应对形势的要求,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关键、最迫切的是要进一步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不断强化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没的措施,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服务大局的重大政治责任。

目前就国内环境而言,“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未来发展面临不少制约因素和困难。特别是这几年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虽有所抑制,但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等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依然存在,成为制约“十二五”时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资源、科技、人才等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等深层次矛盾;从国际环境来看,“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诸多有利条件,但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发展面临不少制约因素和严峻挑战。

因此,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首要的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中,经济建设始终是中心。应当坚决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与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积极支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推动建立健全预防经济犯罪体系,依法查处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及金融、证券等领域出现的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改革发展的成果。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危害各类经济主体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安心经营、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保障服务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开展对敌斗争,强化反渗透、反分裂、反恐怖、反窃密、防范处置邪教工作,高度警惕敌对势力对我思想政治领域的侵蚀,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保障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依法保障各项政治体制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又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检察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执法管理,依法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弘扬科学文化精神,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识别和抵制封建迷信及伪科学的能力,为人民依法享有文化权益提供重要保障。特别要依法打击盗版行为,查处非法出版物,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科学、文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著作权等不受侵犯,保障良好的创作环境,努力为繁荣文化事业服务。

和谐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需要,建设一个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我们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法治的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致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都与法冶、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继续强调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的同时,全面发挥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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