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

2014-12-29 00:37杜文海曾敏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2期
关键词:错案实物证据

文◎杜文海曾敏

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

文◎杜文海*曾敏**

实物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和痕迹”,[1]具有客观性,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其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是引发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

一、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美国实物证据技术领域的专家赫伯特·麦克唐纳曾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唯有实物证据不会说谎。”[2]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实物证据引发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

(一)实物证据内容认识上的误差

“物证是死的,它本身不会说话,但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需要人去获取。因此,物证本身不会成为形成错案的原因,关键还是对物证内容认识上可能发生误差从而导致错判。”[3]

在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其特征是身高一米七,其本身是可以作为杀人案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但由于公安机关将尸体误认为赵振晌,基于赵振响的被杀立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公安机关在使用尸体这一实物证据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情节,赵振响身高只有一米六五,这样,对实物证据内容上的认识错误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在杨云忠案中,司法机关认为杨云忠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杨云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其鞋上的血迹。关于杨云忠鞋上的血迹,证人张景江证实是杨云忠案发前一个月一次打架时留下的,该证言证明了杨云忠鞋子上的血迹和本案没有关联,但如此关键的证据却未得到侦查人员的重视,从而进一步铸就错案。

(二)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

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形成案件证据材料的中心环节,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关键环节,侦查阶段对实物证据进行伪造或授意伪造的不当取证行为是引发刑事错案的最重要原因。

在杜培武案中,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与杜培武所随身携带的钞票上的泥土属同类被用来证明杜培武曾到过犯罪现场,从而认定杜培武的杀人行为。但是在本案破案报告中记载的是:“车内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被害人王某座椅的靠背后发现有泥土的痕迹”,[4]其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的记载。在该案中,作为重要证据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伪造的。

在李志平案中,警方为了“寻找”作案工具—棍棒,来到李志平家,把他家的鸡窝拆了,拿走了几根木棍,拍照后入卷,于是乎这几根木棍摇身一变便成了杀人凶器。[5]

在陈金昌案中,“在侦查阶段警察闯入‘共犯’姚泽坤家搜查,在其找不到作案证据‘敲车窗的铁锤’的情况下,竟威胁‘罪犯’姚泽坤的姐姐姚美莲说:‘你不交出凶器,就永远跪在这里!你今天怎么也要变出一把锤子来!’最后办案警察竟然允许姚美莲去借‘犯罪凶器’,而这把借来的锤子作为‘查实无误’的作案凶器出现在法庭上。”[6]

(三)科学技术手段的不完善或使用不当

实物证据通常需要运用技术手段来分析和鉴定才能解读实物证据背后的案件真相,科学技术手段由于本身的不完善或使用不当会严重制约着实物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杜培武案中,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结果是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与杜培武所随身携带的钞票上的泥土属同类,这个证据先不论证据来源,单说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结果是泥土系同类而非同一,就不能排除杜培武没有到过犯罪现场,而身上的钞票沾上的是其他地方泥土的可能性。

在李久明案中,办案人员请有关专家作了同一人穿不同鞋的检验,结论是:“现场提取的皮鞋,与犯罪嫌疑人李久明的皮鞋是同一人所穿。”还作了两次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为:“现场提取鞋垫气味与犯罪嫌疑人李久明鞋垫气味同一。”事实证明,这两次鉴定结论均属错误。[7]

在徐东辰案中,警方据以认定徐东辰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根据是“不排除沙某阴道擦拭用的卫生纸上的精斑是犯罪嫌疑人徐东辰所留”的DNA鉴定结论。[8]但事实证明,该DNA鉴定结论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也许是科学实验的误差,也许是采样的不规范及鉴定人员的水平问题,也许是DNA鉴定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DNA鉴定这个“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证据武器”有时并不能揭示事实真相。

(四)夸大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相比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无法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环节,不如言词证据的证明范围宽泛,可以将整个案件从头到尾的形象描述。如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可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悔罪程度等多方而进行反映。而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证明作案经过,它只能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

在杜培武案中,公安机关利用了先进的射击残留物鉴定技术,鉴定出杜培武身上有射击残留物,就据此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的杀人行为。但事实上,就算该证据取证程序合法,鉴定真实有效,其证明力也仅限于杜培武曾有过射击行为,但不能证明此射击行为就发生在4月20日案发当晚。另外,杜培武的身份是民警,其有过合法的射击行为是很正常的,其的合法射击行为也被戒毒所的多名干警证实。所以,在杜培武衣袖上查出射击残留物是很正常的,该证据不能认定杜培武实行了杀人行为。

在石东玉案中,公安机关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石东玉衣服上的A型血迹与被害人的血迹吻合的鉴定结论,但当真凶被揭发后,司法人员开棺提取被害人的骨头、毛发后重新作出的鉴定表明,被害人的血型是AB型。[9]不得不说此案中的司法鉴定错的离谱,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害人的血型是A型,也不能据此认定石东玉衣服上的血为被害人所留,更不能据此认定石东玉有罪,因为世上血型相同的人太多。

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办案人员盲目把血型鉴定当成“铁证”,而没有对死者的阴道分泌物进行DNA鉴定,[10]如果当初并未省略这一步,那么基本上就可以排除呼格吉勒图的作案嫌疑,就不会酿成这一起错案。

(五)实物证据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每一个犯罪现场和罪犯停留过的场所不可重现,罪犯在这些场所留下的实物证据都是产生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一旦这些证据被毁坏,就无法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在侦查实践中,我们通常采用静态的眼光看待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实际上,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破坏或者改变。”[11]这既可能是自然因素所致,也可能是人为因素造成。前者而言,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场的血液和精液会逐渐干涸,下雨、刮风、炎热或者寒冷等自然现象都可能改变甚至破坏现场证据等。后者而言,在实物证据收集、保管及鉴定的过程中,接触实物证据的人员都可能无意或有意破坏、改变证据。如,侦查人员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收集、保管方法,就可能会污染证据或者改变证据的外表形态。

在陈世江案中,“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很可能是杀人凶器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菜刀,却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并没有对菜刀进行有关指纹等方面的鉴定,到审判时需要相关证据时,却因时过境迁,加之对指纹的保管不当,指纹物证早已消失不见,也就无法认定是何人持菜刀杀了被害人。”[12]如果当初及时对菜刀上的指纹做鉴定,或者菜刀上的各种痕迹仍然保存良好,陈世江也许就不会被冤枉,这起错案也就不会形成。

二、实物证据引发错案的防范

从以上案例可见,在实物证据视野下要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其实质上就是要着力保障证据不出错,为此可从以下几点来有效防范。

(一)遏制侦查阶段的不当取证行为

首先,强化对侦查行为的检察监督,特别是对侦查取证行为和强制侦查行为的监督,防范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其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刑事错案责任人以及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的侦查人员,要追究其纪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通过有效制裁违法办案人员,对其他侦查人员教育和警示,以此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

(二)提高实物证据收集和保全水平

首先,全面、及时收集实物证据。办案人员要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去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实物证据。同时办案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依法收集、固定实物证据,使其证明作用长久地保留下来,而不会发生变化。其次,加大对实物证据保全方面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及专业设备,设立实物证据保管的专门机构,建立实物证据保管库。最后规范实物证据保管操作,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那么,该物品与其在犯罪现场被发现时处于相同状态的主张就得不到支持,该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面临质疑。

(三)建立科学的实物证据规则体系

首先,改变传统的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的方式,对实物证据应让经手实物证据各个环节的人员参与到庭审中来。即从实物证据被提取之后直到法庭质证出示的整个期间,要求所有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该证据的人员出具真实合理的说明材料予以当庭辨认、出示或者播放,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司法人员遇有需要运用专门科学手段的场合,要聘请专家充当司法鉴定人,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发表鉴别意见。借此查明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从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以实现对实物证据的有效审查,进而确认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其次,收集、固定的实物证据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相互照应、协调一致,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得出查证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这样唯一的结论,不会有其他的可能性。

2)建立钻头破岩有限元分析模型,进行扭转冲击破岩仿真分析,扭转冲击对钻进速度和破岩效果有着较大的提升作用,同时,钻头承压降低使其损坏速度和程度会更低,可有效提高钻头的使用寿命。

(四)完善科学鉴定实物证据的配套机制

首先,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职业道德准则,以确保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要加强对鉴定的操作过程、鉴材的提取、送检、保存等相关环节的监督。对于鉴定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操作经验、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工作过错等多种原因而导致的不实鉴定意见,鉴定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制定司法鉴定专门知识标准,强化对鉴定人职业水平的考核和评判,通过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申请从业的资格,以此推动司法鉴定能力认证,有效提高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水平。最后,建立鉴定专家库,通过专家辅助以弥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当事人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欠缺,以利于对鉴定意见进行庭审专家质证,进而保证对鉴定意见的有效性进行公正的评断。

注释: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2][美]刘易斯:《血痕弹道指纹探奇》,何家弘译,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3]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

[4]摘自杜培武案《破案报告》。

[5]韦洪乾:《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蒙冤23年未昭雪》,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6月24日。

[6]刘斌主编:《20世纪末平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1214/10/1433596_33704 2205.shtml,访问日期:2014年5月14日。

[7]王莹、夏红:《对刑事错案形成原因的分析》,载《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第5期。

[8]胜华:《跨世纪奇案——个四次被判死刑的人终于回家》,载《法治与社会》2006年第11期。

[9]参见张放:《洗冤,重审血案》,载《生活时报》1999年3月6日。

[10]参见楚京辉、王健:《呼格吉勒图,又一个聂树斌?》,载《法律与生活》2006年第18期。

[11]刘静坤:《证据动态变化与侦查阶段证据保管机制之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2]郭欣阳:《刑事错案评析》,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7页。

[13]蒋杜斌、瞿丹:《河池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原队长炮制冤假错案的反思》,http://news.163.com/05/0131/ 09/1BDROVG70001122E.html,访问日期:2014年5月3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727031]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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