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市场化改革深化的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调节分析

2015-01-06 01:07李振军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35期
关键词:市场化竞争

李振军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中的相当大一部分属于不合理的收入,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化的不足,只有通过深化市场化改革才能有效减少。深化市场化改革的主要途径包括通过放松市场准入规制、民营化、政企分开、完善国有垄断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等方式促进市场竞争和加强政府价格规制等。

关键词:市场化   垄断行业   高收入   竞争

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及其危害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竞争性行业,而且其差距中的相当一部分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之所以说这部分收入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就是这部分收入并非来自行业本身创造的价值,而是被认为来源于行业垄断(且主要是行政垄断)。目前已有很多实证性研究都已证明了这一点。如岳希明等(2010)的实证研究发现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二者间的收入差距有50%以上都是不合理的,其主要是由行政垄断导致的。

我国垄断行业这种不合理的高收入既损害了国民经济的总体效率,又严重破坏了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目前我国的垄断性行业基本上都属于对国计民生有决定性影响的基础性行业或关键性行业,所以其目前较差的行业绩效明显会损害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效率,而这类行业偏高的收入正是其行业绩效较差的主要原因之一。至于我国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破坏就更明显了。相对于其较低的效率而言,这类行业依靠行政垄断或经济性垄断获得偏高收入自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我国的高收入垄断性行业一般都由国有资本所掌控,这类行业的收益中的相当一般分本该由全民所有和使用。可实际上,与国际同行相比较,我国这类行业的利润上缴比例一直偏低,一部分本该归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本收入却不合理地留在了垄断性国有企业内部,为少数人所占有,这种收入分配自然是严重不公平的。更为严重的是,国有垄断性行业往往在低效率和高收入的同时还要得到国家的大量补贴,这就自然更不公平了。

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是市场化不足的产物

(一)垄断地位等因素并不能很好地解释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

大部分相关研究都把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归结为垄断本身,即垄断地位导致了偏高的垄断性收入。但单纯的垄断地位还不能很好地解释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从一般性理论来说,垄断,无论是经济性垄断还是行政性垄断,都可能凭借垄断地位获得高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垄断性利润。但并不是所有的垄断性行业都能获得垄断利润,很多西方国家的垄断性行业在发展到成熟阶段后虽然仍具有明显的垄断性特征(例如主要由技术经济特征决定的自然垄断性行业),但其行业收入一般并不明显高于竞争性行业。也就是说,垄断性行业要获得高于竞争性行业的垄断性收入,仅有垄断地位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一些其他的条件。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业垄断地位只有和国有制相结合才能比较稳定地获得高于竞争性行业的收入。叶林祥、李实、罗楚亮(2011)从所有制差异的角度分析过我国行业垄断与企业工资收入的关系,发现行业垄断仅仅能提高国有企业的工资收入,对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却不存在直接的影响。这就说明,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不仅和垄断有关,还和国有制有关系。然而,垄断加国有制仍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一些西方国家的某些垄断性行业也曾经,甚至直到现在都由国有资本所掌控,但其行业收入并不明显高于一般性行业。

笔者认为,市场化程度的不足才是我国垄断性行业高收入得以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当然,行业发展阶段,特别是行业技术发展阶段也可能对行业收入有重要的影响,但就目前我国垄断性行业的发展阶段而言,这类因素的影响已不太大。

(二)市场化不足与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

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差距,包括行业收入差距往往会更大一些。但目前我国垄断行业明显偏高的收入却不是市场化过度所导致的,更不是市场化必然的结果,而恰恰是源于市场化的不足。其实,在发展到相对比较成熟的阶段以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的垄断性也仍旧很强,但其整体行业收入差距并不大,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并不明显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体经济体系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但今天这些高收入的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却一直滞后于整体市场化改革进程,这也是这类行业能够维持其高收入的主要原因。导致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市场化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竞争的不足和政府规制的不力等。

市场化意味着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大,而市场机制的核心就是竞争机制。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各行业间的收入会趋向于均等,行业间过大的收入差距问题一般也不会存在。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之所以能够持续存在,主要是因为相关的竞争机制没能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竞争明显不足。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体系是不完整的,相关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行业界限而分割的。由于政府的行业准入规制等原因,民营资本,甚至是其他行业的国有资本由竞争性行业向垄断性行业流动往往会受到很多限制。资本在行业间的流动性不足导致了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得以保持,同时在国有垄断行业现行的行业内收入分配体制下垄断行业的劳动者也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即使资本不能自由流动,但如果劳动力在行业间能自由流动的话,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行业收入差距。但在目前的我国,因为隐性保护等原因,劳动力由竞争性行业向垄断性行业流动有时也会遇到一些障碍。资本和劳动力在行业间的流动不足导致了垄断行业内部竞争的不足。而且,因为目前我国垄断性行业基本上为国有资本所掌控,所以尽管有些垄断性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多个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但行业内竞争往往还是不充分的。这些国有企业的老板同是国资委,而且目前国资委仍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首要目标,所以其属下的国有企业间的竞争自然不够充分。

当然,一些垄断性行业因其行业本身的一些经济技术原因(例如一些行业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或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仍会有显著的垄断,甚至是国有资本垄断的特征,也就是说不可能达到竞争性行业那么高的竞争程度。但在高质量的规制条件下,这类行业与竞争性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仍可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所以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长期得以保持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政府规制机构的低效。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垄断性行业市场竞争的程度也是由规制的质量决定的,所以政府规制的低效可以说是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更深层的原因。当然,政府规制质量本身也是由经济、政治、司法制度以及规制机构和被规制行业自身的发展阶段等因素所决定的。作为一种政府干预形式,政府行业规制并不是与市场经济相矛盾的,恰恰相反,高效的政府行业规制正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相对低效的政府行业规制也是市场化不足的产物。endprint

深化市场化改革减少垄断行业高收入中不合理的部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仍需大力推进。如上所述,我国垄断性行业高收入中不合理的部分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主要就源于这类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足,所以这类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将有利于降低其行业收入中不合理的部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市场化改革:

(一)放松市场准入规制以促进市场竞争和降低垄断行业高收入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得以维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市场竞争的不足,而这种市场竞争的不足又主要是由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制造成的。一般来说,对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或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市场准入规制是必要的,特别是在这类行业还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这类行业在其发展到成熟之前的相当长的时期之内,都普遍受到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市场准入规制。但随着这类行业的逐步趋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府调控能力的逐步增强,这类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制应该逐步放松。市场准入规制的放松会导致行业竞争的加剧进而改善行业绩效,包括降低其行业收入中不合理的部分。范合君(2010)使用OECD主要国家相关数据的实证研究也显示,放松规制确实会降低垄断行业的收入从而缓解收入分配不均现象。

(二)通过国有垄断企业民营化等方式促进市场竞争

放松市场准入规制是深化垄断行业市场化和促进竞争的主要手段,但单纯的放松市场准入规制却不能解决促进竞争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在短期来看更是如此。在垄断行业放松市场准入规制初期,民营资本因为积累不足等原因通常没有很强的进入能力。而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大部分国家在放松垄断行业市场准入规制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外资的进入的,包括像日本那样的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所以在国有垄断的情况下放松市场准入规制后,如果没有其他配套手段,至少在短期内,原来靠行政垄断已经达到相当规模的原国有垄断企业仍可以凭借其规模等优势形成经济垄断,继续维持其垄断地位和高收入。在这种情况促进市场竞争的一般性举措主要包括对原国有垄断企业进行分拆(包括按照业务领域和地域进行分拆等)和对原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制以及组建新的国有企业与原垄断企业进行竞争等。分拆原国有垄断企业和组建新的参与竞争的国有企业虽然可以在短期内比较快速地促进竞争,但所形成的竞争仍然是国有企业间的竞争,这种竞争的力度通常被认为是不足的,而民营化对市场竞争的促进作用通常会更大一些。在国际上也早已有一些通过民营化来解决行业垄断问题的案例,例如当年日本铁路行业和电信行业的民营化。

(三)政企分开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

其实,因为垄断性行业一般都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所以很多国家在放松市场准入规制和民营化改革后仍会在这类行业保留一些比较强大的国有企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市场竞争和控制企业不合理的高收入方面仍可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状况,不过前提是要实现政企分开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如果政企不能实质性分开,就很难避免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保护,也就无法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必然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也很难避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庇护和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政府对部分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

虽然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降低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主要手段,但要有效控制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仅靠市场竞争还是不够的。

目前我国的垄断行业大多属于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行业,一部分行业还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所以一部分垄断行业即使在发展到成熟阶段后也仍会有明显的垄断(甚至是国有资本垄断)特征,在目前行业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发展不够成熟的情况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竞争还不能有效地控制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还需要一些相关政府干预手段的参与,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对部分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目前各种主要价格规制手段的一个共同的特征是,部分核心指标的确定往往是规制机构和被规制企业讨价还价的结果。这就需要通过我国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来保证规制机构的独立和公众有足够的参与价格规制的力度,否则最终的规制价格很可能会偏高。另外,要控制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还有一个见效较快的措施,那就是提高国有垄断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并严格控制返还率。

参考文献:

1.岳希明,李实,史泰丽.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探讨[J].中国社会科学,2010(3)

2.叶林祥,李实,罗楚亮.行业垄断、所有制与企业工资收入差距[J].管理世界,2011(4)

3.余芳东.世界主要国家居民收入分配状况[J].中国统计,2012(10)

4.范合君.放松规制对垄断产业收入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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