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初探

2015-01-09 00:21李永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2期
关键词:私有制公有制自由

李永明

摘 要:私有制是一个基于自我所有权的合乎人性的天然的自生秩序,公有制则是人的自负理性设计的产物。与公有制相比,私有制更合乎自利与自由的人本性,在制度运行成本上更加廉宜。

关键词:私有制;公有制;自我所有权;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人性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2-0001-02

所有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是维系人群关系的基础秩序,是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人类一度在这个问题上有过惨痛教训。在当下依然方向模糊的我国制度转轨时期,对之进行反思,深化认识,非常有必要。本文不揣简陋,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一、私有制:“天然”的自生秩序

(一)自我所有权

1.人类个体千千万万,每一个体都是独特存在,其价值、地位、意义,得由他自己来评判认定,唯有他自己接纳自己,认定自己存在的价值,他才能存活下来,他人没法替代。

2.每个人对自身的物质及精神存在有自觉意识,对自我存在之利益具有不容他人僭越的主权,他是他自身存在的最终的所有人、受益人和责任人。

3.唯有通过每一个个体,人类才能得以自我维护、持续发展。唯有他自己,才懂得自己需要什么,什么才能满足自己;唯有他自己,才能让自己的肉身、自己的精神(灵魂)安稳、愉悦。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独特的满足。

以上论述可以归结为一点:每个人都享有“自我所有权”,这是不证自明的常识、公理。

(二)自我所有权的扩展

假如我们承认人天然拥有自我所有权,那么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推论。

1.个人必须生活资料所有权。假如你的嘴巴被人管住了(即你的生活资料须仰赖他人),那么你对自身的所有权便失去了。有俗话说“管住一个人的最好方法,就是管住他的嘴巴”。离开生活资料的私有权,自我所有权是一句空话。

2.生产资料乃是人们取得生活资料必要的手段,一旦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生活资料所有权割裂,使个人失去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控制,他的生活资料所有权也会落空。生产资料私有权也是自我所有权的合乎逻辑的推论。

这样说来,从不证自明的“自我所有权”可以得出私有制的天然性与合理性。承认、接受自我所有权,必承认接受私有制。一旦否认了私有制,也就否认了自我所有权这一公理,故而沦于荒谬。私有制,跟自我所有权一样,同属于人类“天然”的秩序、不证自明的公理。哈耶克将私有制当成自生秩序的基石。

(三)对私有制的误解

1.私有制缺乏公平、公正性

(1)财产来源不公正(所谓起点的不公)。通过暴力抢夺、偷盗、勒索、诈骗等手段获得财产是不公正的。私有制本性正是反对这些不公正行为的。如果某人为了增加自己的私产而去抢劫偷盗他人的东西,那么他就必须认可私产来自于抢劫偷盗的合理性,从而应该允许他人对他自己如此行,这样,他的所谓“私产”便缺乏自存的理据。故此,认为私有制及私产的起源于上述不公正行为,在逻辑上说不通。

(2)财产使用不公正(所谓过程的不公)。认为剥削是私有制必有的特征,尤其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资本家利用生产资料的“独占权”榨取雇佣工人的血汗。其实,资本家的经营劳动,是一种设计、规范其他形式劳动的高层次劳动,其对价值贡献更大。雇佣劳动制度并不是剥削制度,而是劳动分工与合作一种形式——不同类型(性质)的劳动之间的合作。资本家并没有剥削雇佣工人,相反给雇佣工人提供了生存发展的机会。资本家的利润是对资本家的经营劳动的正当回报。

(3)财产使用结果不公正:贫富悬殊、阶级分化、群体对立冲突等。单从结果来判定一个事物是否公正,这本身就欠公正。既然起点、过程都没有不公正,那么结果就没有不公正。正如一男一女谈恋爱、结婚、怀孕等,从起点到过程都很正当合理,生出来的小孩也当定性为正当合理。私有制下的人们拥有财产的不平等,是这个合理公正的制度(过程)的正常结果。宣称这种不平等的结果会导致阶级分化或群体冲突、社会动荡,是缺乏逻辑也缺乏责任的臆断。人是有良心、有基本善恶判断力的人,人追求致富结果,同样追求、看重致富过程的公正性。单单以结果的平等为唯一公正标准,必将导致过程公正的破坏。

2.私有制是人(统治者)刻意建立与维护的一种制度

这也是缺乏根据的臆断,属于历史“阴谋论”。这种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理解,被哈耶克指为“理性建构主义”。理性建构主义者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天然”或“永恒”的人类社会制度,人类一切秩序、制度都是人为的,都是有人在刻意谋划、维护的,是强权者之意志的产物。故此,这些制度都可以被“觉醒了、进化了”的人类重新改造甚至全盘推翻并再造。哈耶克揭示出,人类社会的秩序,尤其基础秩序,不是人的理性能力所能设计、更改的,也非强权者所能左右、废立的。比如语言、伦理、货币、价格、市场(交易)等,他称之为“自生秩序”(又称为“规则秩序”)。正如自然规律一样,人一直在这些“天然”秩序下盲目地生活着,人可以凭借有限理性慢慢去学会认识、顺服与利用之,但没法推翻、废弃之。私有制,便是这种人类未能深切认识却又无法摆脱的自生秩序。

二、公有制:自负的理性设计

公有制社会的设计者对人类秩序(社会规律)做了误判,陷入了哈耶克所谓的理性建构主义的误区,做了超乎人的理性能力界限之外的事。理性建构主义的社会主义者认为战天斗地尚且可为,在人类社会(制度)领域,人更是主宰,人也具备这个理性与能力,不仅能全面认识掌握人类社会秩序,而且能通过自己理性的力量去改变乃至全面重构人类整个秩序。他们一旦认定私有制是万恶之根,并认为公有制社会更为合理,便毫不犹豫地去“替天行道”,哪怕使用暴力手段。

最新的研究表明,人类社会制度是建基于自生秩序上的,一些基本秩序,如语言、伦理道德、私有制、货币、价格、市场、契约等既非人理性设计的产物,也不可以凭人的力量去废弃。一旦废弃,人类将陷入巨大的混乱与灾难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的实验在在证实了这一点。在人类社会秩序构建上,人类曾经太自负了。

三、私与公的比较

(一)人本性之顺逆

人类是由万千个体组成的,每一个个体若不维持、保护自己,人类群体就没法存续、发展。而只有个体对自身的利益、需求、愿望最清楚,唯有个体对自己的保存、维护、发展具有责任,这个责任他人无法替代。自利,是不证自明、无庸置辩的公理,是人的天然本性,也是前述自我所有权的必然要求。

资本主义经济之所以取得令人叹为观止的成就,乃是因为它顺乎、张扬人的本性。亚当.斯密率先揭示了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自利原则:“所以,每个人都会尽其所能地运用自己的资本来争取最大的利益。一般而言,他不会意图为公众服务,也不自知对社会有什么贡献。他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安全,自己的利益。但如此一来,他就好像被一只无形之手引领,在不自觉中对社会的改进尽力而为。在一般的情形下,一个人为求私利而无心对社会作出贡献,其对社会的贡献远比有意图作出的大。”

私有制(市场)经济以个体需求为导向,以个体决策为动力和路径依赖,公有制经济则以所谓集体利益为导向,以领导决策为归依。在公有制经济下,自利这一人的自然本性是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假公济私、名公实私、虚公实私,公私之间的对立、矛盾、冲突,既使得公权力公共决策难以实施,又使得个人利益的满足、个人发展受到制度性的束缚。

(二)制度成本

私有制是自生秩序,其特点是自发性,个人性,分散性,秩序的维护,比如私产的尊重与维护,价格的谈判,契约的订立与执行等等,是基于每个个体的自利本能、自由本性,依靠个体的自愿自发性。每一个体都是这一秩序的践行者、维护者,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他们既自律,又律人,从而形成一张无形却力量强大的“法网”,自动调节着人群关系。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好像有一只“无形的手”在人们的背后约束、引领人们,使之守约遵规,并使他们的自利行为自动产生出最佳的公共福利的奇效。在私有制社会,人类大量的事务、问题、纷争,都分散性、个别性地“私了”了,留给政府处理的事务很有限,尤其政府须以维护私权利、个人自由为职志,必须在法定有限的边界内活动,故此,私有制社会的制度运行成本(主要指公共管理成本)是比较廉宜的。

公有制,乃是通过人的理性设计出来的人为制度,整个制度运行,不依赖个人自利自愿的本性,而是通过外加的“有形的手”的作为。它一方面依赖一个公共机构实施运行、管理、维护;另一方面,要求被管理者主动、自觉去领会设计者、管理者的意图,并配合之。这一人为制度,哈耶克称之为“目标秩序”,即这一秩序有统一的目标、方向,一切行为、功能必须以此为归依。它必然是集体主义、专制主义的,而非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理性建构主义者将自己的意志、理性置于整个社会秩序之上,也置之于群体内所有个体之上,将社会及其成员当成他们的实验品。按照哈耶克的观点,这种全面性社会秩序设计,已超出人类理性(能力)的边界,是一种理性的自负。它违背人类社会规律(自生秩序与人的本性),扭曲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其必然导致制度设计管理维护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摩擦不断、冲突恶化,这将给这一秩序的运行、维护带来高昂成本,并最终导致其衰竭。

参考文献:

[1]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2000.

[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3] 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M].吕炳斌,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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