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合理地化解风险?

2015-01-25 10:05本刊编辑黄若涵
猪业科学 2015年8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国家农业

本刊编辑/黄若涵

如何更合理地化解风险?

本刊编辑/黄若涵

改进方向

编者按:猪价下跌的风险对于养殖户和保险公司是一样的,可谓是一个藤上的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近2年的猪价跌跌不休,让双方都苦不堪言。养猪户可以从保险中获益,减少部分损失,而对保险公司而言,这种价格的持续低迷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率长期都超过100%,他们的承保积极性将受到打击,从而影响这款本来可以很好地化解生猪养殖风险的保险产品的推广和持续。怎样多措并举来合理地化解这种风险,是今后需要持续关注的话题。

在美国,市场风险由政府兜底

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发展相对成熟。在美国,市场风险是由政府来着手解决的。去年美国新的农业法案公布,新设立了2个项目——价格损失保障(Price Loss Coverage, 简 称PLC)和农业风险保障(Agriculture Risk Coverage,简称ARC),由此前每年50亿美元的直接支付补贴转为政府兜底,但更突出保险在防范农业生产风险中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同时新设了农业保险项目——补充保障选择计划(Supplemental Coverage Option,简称SCO)。实际上,价格损失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而农业风险保障针对的是收入的损失。

在新的农业法案中,农业保险的作用得到了扩展。收入补贴与农业保险共同构成了保障美国农民收入的“安全网”。收入补贴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农业风险保障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经营的自然风险。新法案突出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将强化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我们国家市场风险目前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发达国家提供了完善的再保险保障和巨灾保障,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据安华农险新产品研发及推广中心李志刚总经理说,值得一提的是发达国家60%以上的巨灾损失都是保险公司用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赔偿,而我们国家这个数字只有3%左右,大灾大难发生时主要靠各种社会捐赠。

我国农险的性质定位是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关系到农业抗风险能力及粮食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在我们这个农业大国,一直满载着对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呼声和期待。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3条提到,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条例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还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备受关注。十六届三中全会、2004年至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都对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曾提出,将“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积极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近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仍处于起步阶段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在条例说明中列举的问题包括农业保险缺乏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范;农村基层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存在法律障碍;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等。制定农业保险条例,正是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条例第9条提到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可谓一个颇为敏感的问题。条例指出,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说明目前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将其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合理地化解风险应多措并举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更多是由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使其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和季节性明显等,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农业保险还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这就必然导致农业保险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我国农业保险在贯彻中央强农惠农,确保国家战略安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指出,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亿元增加到240亿元,年均增长36%,是保险业增长较快的一个险种;目前农业保险覆盖区域已达到全国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覆盖了农林牧渔等各个方面。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 126亿元,增长到9 000亿元,年均增长51%;累计提供风险保障2.68万亿元,共向9 000多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

安华农险产品研发及推广中心李志刚总经理提到,合理地化解一种风险应该是多措并举的。首先,我国的期货市场应该进一步得到完善;其次是建立更为健全的巨灾保险机制,我们国家已经开始尝试在海外发行巨灾债券,以后重大风险可能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化解。

北京市农委发展规划处处长齐智谈到,为了进一步化解风险,北京市政府拿出财政补贴给7 家包括生猪价格指数险的涉农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当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超过150%~300% 时,再保险就会生效,从而降低保险公司风险。2015年主要是法国、瑞士和中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了北京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2015年北京市政府把生猪价格指数险的再保险进行单独核算,如果生猪价格指数险承保公司的赔付比例超过150%,再保险即生效,这样更有利于降低生猪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而保险公司自身为了分散和化解风险,会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也就是再保险公司。目前瑞士再保险公司对价格险的业务不太积极主动,他们认为价格风险难以预测。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处殷小伟处长提到,成都市财政拿出6 000万元为生猪价格险建立了价格指数保险专项资金,另外保险承保机构按当年收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专户专账管理,为巨灾发生提供应急准备。

新的《农业保险条例》也指出,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014年11月21日,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农共体)成立大会暨第一次成员大会在北京举行。农共体由包括24家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作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强化和稳定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保障的有益探索,农共体将通过制度化安排和市场化模式,整合国内保险行业资源,提升农业保险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农共体的创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013年11月,在第3届国际农业保险研讨会上,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会会长尹成杰在主题演讲中表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已进入发展快车道。现代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阶段,国际气候变化,农产品供需波动性、农村劳动力成本增加以及化解农民收入增加等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互助组织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出现,极大地提升了现代农业保险的需求。他建议,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健全和创新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与农业基层公益性服务机构相结合,积极创新现代农业保险经营机制;以服务“三农”为理念,实现参保利益主体最大化;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事前防范、灾后处置一体化服务。不断扩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延伸农业保险产业链条,增强农业保险服务功能。

链接——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常见模式

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来实现发展农业以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通过开办农业保险,实现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目标;投保农民个人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以少量的保险支出获得比较稳定的生产收入,把农业风险转嫁出去。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形成了几种典型的制度模式。一般地,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来看,农业发展保险模式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

1)政府主导模式

代表国家:美国、加拿大。1980年后,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也多采用这种模式。

主要特点: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并依法由隶属于农业部的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一切险及再保险;同时鼓励私营保险公司、联合股份保险公司及保险互助会等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并依法对他们承保或代理的农作物一切险和再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2)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代表国家:日本

主要特点: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在农业保险经营的组织形式不是一般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主要是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3)政府垄断模式

代表国家: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

主要特点: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4)政策优惠模式

代表国家:西欧国家主要包括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模式。

主要特点:有时也称为民办公助模式。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5)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代表国家:亚洲发展中国家,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也包括南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巴西等国家。

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注:“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常见模式”内容整理自《南方金融》杂志2007年第4期和《金融与保险》一书)

致谢

在本期主题策划过程当中,很多老师和前辈给了我指点和帮助。感谢北京市农委规划发展处齐智处长,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处梅克义处长,江苏省金融办华超老师,成都市农委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处殷小伟处长、畜牧处李建新处长、宣传处郭凯处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安华农险新产品研发及推广中心李志刚总经理、农险畜牧事业部李志新总经理,还有北京顺义学义猪场曹学义总经理,以及部分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和前辈,公司领导和同事在前期准备过程中也帮我联系很多老师在此一并感谢!

虽然还有遗憾,如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省市到目前总的投保数量无法统计到具体数字;或许还有部分内容与您曾在网上了解的有出入,在整理过程中,小编也遇到过多篇文章间说法相悖,如某一省份第一份保单落成时间,我会查阅更专业的网站,仔细对比内容里的时间,并跟权威部门确认,力求最准确。所有原始资料也有留存,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再次谢谢所有给过我帮助与支持的人们!

猜你喜欢
保险公司国家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擦亮“国”字招牌 发挥农业领跑作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香港保险公司过往5年部分产品分红实现率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分析
把国家“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