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慈善力量培育成社会治理主体

2015-01-30 02:15段林毅
中国民政 2015年22期
关键词:慈善机构慈善事业救助

段林毅

将慈善力量培育成社会治理主体

段林毅

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过去在扶贫济困、崇德向善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央在“创新社会治理”中,要求“要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中央和省里先后作出重大部署,新时期发展慈善事业,重点是发挥慈善调节社会再次分配、增进社会福祉、化解社会矛盾等功能,培育成社会治理创新主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保障慈善组织主体地位。社会治理作为国家公共管理和服务事务模式,更多是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各个主体发挥不同优势,形成多元协同共治。慈善力量作为社会力量,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但从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可以看出,官办色彩较浓,社会公信力不高,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参与度上,都很难满足社会治理的要求。中国不缺善心和善款,不缺等待救助的困难群众,缺的是对慈善机构的信心,慈善事业发展面临典型的“肠梗阻”,究其原因很多,最突出的就是慈善组织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落实慈善机构法人资格,从法律上明确其民事主体,保障能独立开展公益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的公益慈善品牌,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也有利于其利用法律保护机构及相关公益活动权益。要加快政社分开和行政脱钩步伐,减少行政干预,发挥慈善机构社会属性,赋予更多的自主权,扩大社会参与,壮大自身力量,巩固慈善机构的主体地位。要建立法律监督引导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捐赠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慈善事业社会公信力,有效扭转群众“自助式”慈善行为,更多依靠慈善机构开展慈善工作,确保其主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培育壮大公益慈善力量。慈善不论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治理,都是独立主体,有利于增强社会活力,当前要适应改革需要,进一步做大增强。要优化慈善机构发展环境,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按照《关于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依法开展直接登记,并下放基金会登记权限到市县民政部门,探索推进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度,壮大慈善组织队伍和规模。要完善慈善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民政现有减灾救灾中心(站)、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慈善超市等社会福利机构,推进法人登记,强化公益职能,打造成群众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平台。要积极发展造血型慈善组织,大力发展网络慈善、媒体慈善、微慈善等新形式,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设立公益信托,倡导金融机构针对公益慈善创新服务方式,开发多样的金融和各类保险产品。要扩大市场主体参与,鼓励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公益基金,引导企业为公益项目冠名,促进社会资源向公益慈善领域集结。要加快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慈善捐助和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奖励机制,引导自愿者组织和自愿者参与到慈善帮扶解困上来,以志愿服务行动引领“平民慈善”。

三、激发社会参与慈善动力。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优势在于社会参与度,新时期要严格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完善慈善捐赠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部署,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加大慈善宣传,弘扬慈善先进文化,以群众喜闻乐见形式,推进慈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大力宣传慈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人人慈善的氛围。要完善慈善表彰政策,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等评比指标体系,通过各级政府慈善奖评选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加大政府购买慈善服务力度,建立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项目政策,出台购买慈善服务目录,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慈善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期慈善类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四、畅通公益慈善参与渠道。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难点在于慈善资源“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已经成为制约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平台,为公益慈善活动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尊重捐赠者意愿,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发挥网络技术优势,畅通海内外捐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捐赠方式,搭建满足各种社会捐赠需求的专业服务体系。要加快“互联网+慈善”,积极打造慈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APP新客服端,集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于一体,提高社会参与活力,推进信息全面公开,实现慈善资源有效对接,提高慈善服务效能。要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推动慈善救助与医疗救助、低保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制度有机衔接,建立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信息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在当前精准扶贫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慈善超市建设,逐年增加数量,形成基层慈善网络,定期开展义演、义拍、义卖等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使之成为普通公众开展慈善捐赠最便利、最直接的阵地。

五、强化慈善组织自身建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高效的警察”,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主体功能充分发挥。要规范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内部治理机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行。要强化慈善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募捐活动开展、慈善款物使用、资产财务状况以及慈善项目实施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探索成立慈善领域联合组织或行业组织,完善慈善服务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能力。要强化慈善组织监督,畅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渠道,探索建立新媒体公众平台,设立投诉举报专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要加强慈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慈善机构及其负责人负面清单,并适当引进第三方机构,通过年检、评估等手段,完善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和程序,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作者系湖南省民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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