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医闹”及立案标准

2015-02-07 07:34仇墨涵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聚众医闹社会秩序

仇墨涵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一、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的“医闹”事件,越演越烈

几乎每天都可以从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看到全国各地“医闹”事件的报道信息,并且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一)2014年9月9日上午10时许,一患者的10余名家属聚集在湖北省恩施市某医院门诊大楼前的急救车通道,拉横幅,挂状纸、敲锣造势、手持扩音器大声喊冤,导致大批群众围观,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二)2015年4月16日,浙江省永康市某保健院发生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该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被严重扰乱并导致停诊,一些财物被损坏。12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

(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7名“医闹”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因不满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果,何某某纠集20余名亲属围堵医院,与保安发生冲突后追打保安、打砸医院物品,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2015年10月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何某某等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且均积极主动参与,均为积极参加者,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对各被告人进行量刑,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刑法修正案(九)将“医疗”加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的必要性

(一)“医闹”行为首次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得到明确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医闹”不再白闹,“医闹”行为首次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得到认定。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打击“医闹”将起着震慑和遏制作用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发表意见认为,针对“医闹”,国家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了打击和劝阻,但由于社会普遍未认识到“医闹”不仅仅扰乱医疗机构的秩序也损害了其他就医者的权利,对“医闹”特别是恶意组织医闹者目前的相关规定震慑力低,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通告的法律层级较低,故收效并不令人十分满意。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打击“医闹”无疑起着震慑和遏制作用。

(三)刑法修正案(九)将“医疗”加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的历程和必要性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及两会期间等不同场合呼吁,要对医闹和暴力伤医者严惩不贷!

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高广生从2014年开始连续两年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设涉医犯罪的罪名。

他在当年的建议中提到,医闹不仅危害到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而且造成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工作。更重要的是在于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利益和职业安全感,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使患者无法在正常医疗环境下得到救治。而我国目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比照刑法已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的做法已不足以遏制此类危害行为日益猖獗的势头。

两会代表和委员认为:一段时期以来,有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聚众犯罪的一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聚众犯罪关注很多,但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却鲜有提及。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频发之际,对该罪的准确理解和定性尤显重要。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标准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的人。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与者,是指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起主要作用的人。

“医闹”现象由来已久,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改变这种现状,单靠刑法不能解决,必须多方协作,多管齐下。正如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的那样:“医闹”行为入罪对于严厉打击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医闹”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仅仅依靠刑法并不能解决医患矛盾,一方面需要打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同时也需提高医生的医德、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畅通患者诉求表达渠道等,才能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1]赵秉志.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相关内容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Z].新华视点,2015-06-26.

[2]张民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

[3]陈惠.“医闹”不能闹了白闹[N].医师报,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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