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

  • 吴亦凡被判13年,附加驱逐出境
    吴亦凡犯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被中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驱逐出境。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星期五(11月25日)公开宣判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驱逐出境。法院经审理查明,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3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

    环球时报 2022-11-262022-11-26

  • 聚众哄抢罪的历史解释* ——兼论现行法研究的法史维度
    268 条规定了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聚众哄抢罪在刑法学界的受关注程度极低,“中国知网”收录的专门研究论文仅寥寥数篇,常见的各版本《刑法学》教科书对该罪的介绍通常不超过一页。一方面,学界对聚众哄抢罪的研究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空白之处;另一方面,这些篇幅有限的作品又在该罪涉及的诸多重要问

    社会科学 2022年5期2022-11-22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医闹”行为法律探析
    修正案(九)》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条文中正式将“医闹”行为纳入其中,这次上升到立法层面的法律规制,说明我国近些年“医闹”泛滥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人们的足够重视,以及认识到了“医闹”行为的危害性。本文从探析“医闹”入刑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罪名协调问题入手,从而分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医闹”行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一、“医闹”的概念及现实状况学术界对于“医闹”这一概念颇有争议,不一而论。本文认为“医闹”是一种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患者及其近亲属往

    法制博览 2020年15期2020-11-30

  •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干问题研究
    损害,“医闹型”聚众扰乱的行为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对“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创新性的方法希望可以为相关研究人员打开思路。关键词:医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问题研究引言近几年,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我国医疗水平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各种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促使我国的医疗发展水平步入了新时代,然而由于人民群众的思想认知还未完全跟上时代的进步发展,人们对于医院的期望过高导致医闹事件时有发生,针对“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3期2020-10-29

  • “治本之法”严格规制医闹行为
    和刑事处罚。引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那么,《医疗促进法》对于“医闹”是如何进一步从严规制的呢?在此要提醒医疗服务接受者:扰乱医疗场所的行为面临更全面的制约——《医疗促进法》增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在满足行为人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下,聚众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医疗促进法》首次明确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界定为公共场所,并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也就是说,从

    新华月报 2020年16期2020-08-20

  • “治本之法”严格规制医闹行为
    和刑事处罚。引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那么,《医疗促进法》对于“医闹”是如何进一步从严规制的呢?在此要提醒医疗服务接受者:扰乱医疗场所的行为面临更全面的制约——《医疗促进法》增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在满足行为人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下,聚众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医疗促进法》首次明确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界定为公共场所,并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也就是说,从

    检察风云 2020年12期2020-07-31

  • 群体犯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分析
    阐述了刑法规定的聚众类犯罪与群体犯罪的关系,然后将群体犯罪定义为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下以聚众的形式实施的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一种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群众犯罪具有法定性、聚众性和首要分子必备性三大法律特征。【关键词】 群体犯罪 聚众犯罪 首要分子 聚众近年来,国内群体事件频频发生,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的数据统计,2013年-2018年间聚众斗殴罪的一审案件分别是895件、4159件、4237件、4152件、4993件、4724件

    大经贸 2020年2期2020-05-08

  • 扰乱法庭秩序罪问题研究
    释何为“威胁”“聚众”等,对“诉讼文书”的范围作出限定,进而实现配套程序法的完善。通过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科学界定与合理适用,更好地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持续展开。关键词:扰乱法庭秩序罪;司法权威;威胁;聚众;诉讼文书一、引言法治时代,维护保障司法之威信,是推行法治、促使公众形成对法之支持与信仰的必然要求。法院审判作为司法活动中的关键一环,代表着法律之权威,同样也体现出了司法机关的威严,理应做到庄严、肃穆,理应体现出对法官这一中立审判主体的充

    青年时代 2019年31期2019-12-24

  • 扰乱教学秩序触碰法律“红线”
    刘某、石某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学校教学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他们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某作为首要分子,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8名被告人积极参加,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院依法审理决定,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石某等3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毛某等5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分析:本案中,刘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9年11期2019-03-30

  • 聚众斗殴罪行为特征研究
    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属于简单罪状,且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进行系统性界定,所以司法实践对该罪理解存在混乱。本文认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对聚众斗殴罪特征进行梳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关键词 行为结构 聚众 斗殴 流氓动机作者简介:陈肖旭,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2018-12-27

  • 自发性哄抢行为的定性
    法理论通说认为,聚众哄抢罪属于典型的聚众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聚集多人一起实施某种犯罪活动。[1]自发性哄抢行为中没有首要分子纠集组织策划指挥和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符合“乘人不备夺取财物”的抢夺罪和“秘密窃取”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给予哄抢者相关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观点认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2018-07-09

  • 十种上访方式会判刑
    故意杀人罪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物质损失或是造成恶劣的政治、社会影响的行为。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是指聚

    新传奇 2018年3期2018-05-14

  • 自发性哄抢行为的定性
    法理论通说认为,聚众哄抢罪属于典型的聚众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聚集多人一起实施某种犯罪活动。[1]自发性哄抢行为中没有首要分子纠集组织策划指挥和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符合“乘人不备夺取财物”的抢夺罪和“秘密窃取”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给予哄抢者相关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观点认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2期2018-02-07

  • 鼓动选民为非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如何定性
    见认为瞿某某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理由是瞿某某纠集多人散发承诺书,扰乱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第三种意见认为瞿某某不构成犯罪。[速解]笔者认为翟某某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此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翟某某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方式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破坏选举行为“情节严重”的方可定罪。笔者认为,情节严重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造成选举无法正常进行、选举无效、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6期2017-07-06

  • 聚众哄抢财物与聚众“打砸抢”的刑法教义学
    摘 要: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

    北方法学 2017年2期2017-03-27

  • 聚众犯罪的情境性特征及刑法规制研究
    吕瑞萍聚众犯罪的情境性特征及刑法规制研究吕瑞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56)聚众犯罪是一种结构比较松散的群集犯罪行为。聚众情境是引发聚众犯罪的周围环境,在聚众情境中参与者情绪具有相互感染、相乘夸大的心理效应。在聚众激情状态下,个人行为表现出无意识、不自觉、从众等非理性特点,极易造成场面失控,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对于聚众犯罪的刑法规制,应注重聚众犯罪的情境性特征,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理念。情境心理;聚众犯罪;刑法规制一、聚众犯罪与情境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2017-03-07

  • 论我国聚众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
    0875)论我国聚众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詹奇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积极参加者作为我国聚众犯罪的一种责任主体,在司法认定中具有重要的定罪、量刑意义。对积极参加者的界定,应从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两方面进行。从客观特征上看,可将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样态划分为有效纠集他人参与聚众犯罪、在直接行为阶段发挥较大作用和提供实质性帮助等三种。从主观特征上看,积极参与者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同时也对参加聚众犯罪持有积极、热心的态度。聚众犯罪;积极参加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期2017-01-28

  • 聚众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阳 453500聚众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路小普1石霖熙1葛二磊21.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2.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原阳 453500聚众犯罪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定犯罪类型,79刑法和97刑法都有关于聚众犯罪的立法规定。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变型,一些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此类案件已有增多的趋势。然而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聚众犯罪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致于对聚众犯罪的理解出现诸多错误。聚众犯罪;立法完善一、聚众犯罪的概念关于聚众犯罪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2017-01-26

  • 聚众淫乱罪存废
    150028论聚众淫乱罪存废王自强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近几年各地频现聚众淫乱行为,从而引发了学者们对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之争。废除该罪者多认为聚众性行为是一种自由权利,该行为应该由道德进行规制而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本文通过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证了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保留的必要性。聚众淫乱罪;义务道德;愿望道德2010年马某“聚众淫乱罪”案件使聚众淫乱罪进入我们的视野,广为人知。聚众性行为一直以来不被我国主流文化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2017-01-26

  • 鼓动选民为非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如何定性
    见认为瞿某某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理由是瞿某某纠集多人散发承诺书,扰乱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第三种意见认为瞿某某不构成犯罪。[速解]笔者认为翟某某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此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翟某某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方式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破坏选举行为“情节严重”的方可定罪。笔者认为,情节严重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造成选举无法正常进行、选举无效、选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2期2017-01-25

  • 浅论聚众斗殴罪之“聚众”的构成形式
    摘要: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之一,其来源系分离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虽属多发犯罪,但客观方面的表现、入罪标准却一直因其现实状态相对复杂而存有争议。其中的“聚众”+“斗殴”之“聚众”是否为绝对必要条件,更是需要据实予以评析的关键问题。关键词: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客观表现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53-02作者简介:马超(1985-),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一、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2016-11-14

  • 聚众互动再发力 携手博鳌布局智力运动产业
    00万元融资后,聚众互动再次发力。聚众互动CEO张鹏在日前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聚众互动将联合海南盛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携手博鳌举办“2016首届(博鳌)SPT扑克国际产业论坛,暨中国超级扑克体育竞技邀请赛”。据了解,本次中国超级扑克体育竞技邀请赛落地赛时间为11月18日至11月21日,地点为海南博鳌亚洲论坛大酒店,总奖金200万元,利用互联网优势将博鳌在中国智力运动领域地位提升至全新的高度,打造面向国际的中国智力运动产业生态圈。“中国超级扑克体育竞技邀请赛

    中国经济信息 2016年19期2016-10-10

  • 《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入刑最高可判7年
    》将《刑法》原“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条款增添“医疗”一项,意味着“医闹”正式入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8期2016-09-12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行为类型
    畅等原因,意图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手段主张自身权益,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之理解存在争议,学界对此亦是众说纷纭。本文将在总结与评析学界观点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对本罪的行为类型予以合理界定。关键词:聚众;行为类型;犯罪客体;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94-02作者简介:宋行健(1995-),男,汉族,湖南衡阳人,中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2016-05-14

  • 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的定性问题
    摘要:由于刑法对聚众淫乱罪规定的较为简单,再加上司法实践经验匮乏,亟需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已被公众认同的社会公共性道德和性风俗习惯。秘密进行的性聚会一旦同时具备聚众、淫乱和公然三要素就可能侵害聚众淫乱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以支付性服务费用为对价不能当然成为规避聚众淫乱罪的理由。关键词:聚众淫乱罪 聚众 淫乱 公然 支付费用2010年南京副教授马某聚众换偶行为触犯聚众淫乱罪一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热议焦点涉及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在应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5期2016-05-14

  • 聚众淫乱行为定性及侦查取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淫乱罪的定罪处罚应当注重对“聚众”的认定,只有那些参与人数众多,在社会上或者一定范围内有很恶劣影响的,才可以被认定是聚众淫乱罪中的“聚众”。私下的,偷偷摸摸进行的,或者小范围进行的,即使人数超过了3人,也不宜认为是“聚众”。这样就解决了聚众淫乱罪侦查取证困难的问题,刑法只处罚那些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案件,既降低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也有利于实现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初衷。关键词:聚众 侦查取证 组织卖淫一、聚众淫乱行为的认定聚众淫乱罪是一个颇受冷落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5期2016-05-14

  • 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问题的思考
    通过多视角论证了聚众淫乱非犯罪化的合理性,并严格设定了聚众淫乱非犯罪化的限制范围。同时,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范畴,重点探讨了聚众淫乱罪,以期为社会公众认识此类犯罪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关 键 词:犯罪;被害人;无被害人;聚众淫乱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3-0071-05收稿日期:2015-12-20作者简介:枟桢(1990—),女,山西五台人,南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近年来,很多案件涉

    行政与法 2016年3期2016-03-31

  • 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初探
    营罪;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其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8条战时扰乱军心罪,共计12条14个罪名。以上条文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有四个罪名;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七个罪名;第七章妨碍国防利益罪中有三个罪名。2、我国“扰乱”型犯罪

    商 2016年3期2016-03-11

  • 聚众犯罪的因果关系探析
    401120)聚众犯罪的因果关系探析朱虹(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聚众犯罪责任主体在刑事归责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这与其因果关系密切相关。要判断聚众犯罪的因果关系,需对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分析:就危害行为而言,聚众行为是聚众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开始进行聚众;就危害后果而言,包括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结合客观归责理论,可将聚众犯罪的因果关系分为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前种情形下,只有首要分子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期2016-03-06

  • 聚众淫乱行为定性及侦查取证问题
    文◎周 明聚众淫乱行为定性及侦查取证问题文◎周明*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淫乱罪的定罪处罚应当注重对“聚众”的认定,只有那些参与人数众多,在社会上或者一定范围内有很恶劣影响的,才可以被认定是聚众淫乱罪中的“聚众”。私下的,偷偷摸摸进行的,或者小范围进行的,即使人数超过了3人,也不宜认为是“聚众”。这样就解决了聚众淫乱罪侦查取证困难的问题,刑法只处罚那些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案件,既降低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也有利于实现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初衷。关键词:聚众侦查取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0期2016-02-11

  • 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如何定性
    爱娟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如何定性文◎张国军*刘爱娟**内容摘要:随着南京马尧海等人“换偶”案、薛蛮子聚众淫乱事件等进入公众的视野,社会舆论对于此类案件的争议并未因法槌的下落而止息,学术界对聚众淫乱罪的入罪、出罪展开了最为激烈的争论。对于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本文的观点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甲等人在同一时间地点从事性活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及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大众心理的影响,聚众淫乱罪仍有保留的必要,应靠不断的修改和法律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0期2016-02-11

  • 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的定性问题 ——聚众淫乱罪抑或卖淫嫖娼行为
    晓霞支付费用之聚众性行为的定性问题 ——聚众淫乱罪抑或卖淫嫖娼行为文◎周晓霞*内容摘要:由于刑法对聚众淫乱罪规定的较为简单,再加上司法实践经验匮乏,亟需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已被公众认同的社会公共性道德和性风俗习惯。秘密进行的性聚会一旦同时具备聚众、淫乱和公然三要素就可能侵害聚众淫乱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以支付性服务费用为对价不能当然成为规避聚众淫乱罪的理由。关键词: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公然支付费用*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行政检察教研部讲师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0期2016-02-11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行为类型
    100088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行为类型宋行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近年来,部分民众因各种社会关系纠纷、维权途径不畅等原因,意图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手段主张自身权益,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之理解存在争议,学界对此亦是众说纷纭。本文将在总结与评析学界观点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对本罪的行为类型予以合理界定。关键词:聚众;行为类型;犯罪客体;谦抑性一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2016-02-02

  • 浅论聚众斗殴罪之“聚众”的构成形式
    01800浅论聚众斗殴罪之“聚众”的构成形式马 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之一,其来源系分离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虽属多发犯罪,但客观方面的表现、入罪标准却一直因其现实状态相对复杂而存有争议。其中的“聚众”+“斗殴”之“聚众”是否为绝对必要条件,更是需要据实予以评析的关键问题。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客观表现一、“聚众”在现实中的表现及争议介绍一个实际案例。犯罪嫌疑人黄某超与被害人田某曾共同经营一演艺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2016-02-01

  • 二人互殴后双方成员参与斗殴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共同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存在一定的联系,辨别起来分歧意见较大,文章通过具体案例,从关键区分点对三罪进行剖析,以期为实践中相关部门准确定性提供参考。关键词:社会公共秩序;聚众;随意性;动机一、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5日晚7时许,在某市某KTV门前路段,田某某与张某某、周某某三人在车中等待其朋友欲一起唱歌,王某甲、王某乙、荀某甲、荀某乙等人酒后到达该KTV门口亦欲唱歌。后田某某见其朋友站在KTV门口,遂下车大声呼喊召唤其朋友,王某甲误以为田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2015-11-17

  • 受虐的性权利
    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卖淫类犯罪、重婚罪等。这当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由于侵犯他人的自由意志和身体,当然应受惩戒;重婚犯罪侵犯了婚姻家庭制度,也具备被罚之立法基础;卖淫类犯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对于组织者、管理者和容留者予以处罚也符合社会秩序管理要求。但對于聚众淫乱罪,其立法基础在当今提倡个人自由意志以及尊重人权的大环境下,已越来越被侵蚀,该罪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废除。 学法律的都知道老刑法中有一个“流氓罪”,该罪包罗万象

    新民周刊 2015年11期2015-09-10

  • 单方面实施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认定
    苏某等人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三、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石某、苏某等人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时,对“随意”的理解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殴打他人的行为意识没有自我控制,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等不法动机。而不是针对被害人被殴打的无辜性,不能根据被害人毫无理由被殴打而判断行为人“随意”,否则便无法解释犯罪对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6期2015-07-22

  • 聚众斗殴罪的行为单复数问题研究
    黄相海摘要:由于聚众斗殴罪行为单复数问题的研究关系到此罪停止形态的问题,进而影响量刑而显得重要。本罪应是复行为犯。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共犯少不了对彼此行为的认识,刑法处罚聚众的首要分子,也处罚响应的积极参加者,响应行为是促成聚众状态的必要条件,所以显示了相对法定刑和可选择刑种的科学性,首要分子在实施聚众行为时,不仅是指具体实施,当然也包括组织、策划和指挥“聚众”行为,更包括利用他人代为实施斗殴。关键词:聚众;斗殴;行为一、聚众斗殴罪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2015-06-30

  • 浅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医闹”及立案标准
    某保健院发生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该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被严重扰乱并导致停诊,一些财物被损坏。12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7名“医闹”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因不满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果,何某某纠集20余名亲属围堵医院,与保安发生冲突后追打保安、打砸医院物品,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2015年10月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何某某等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且均积极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2015-02-07

  • 聚众淫乱的民众态度调查
    了调查普通民众对聚众淫乱行为的态度,为聚众淫乱犯罪刑事政策调整提供民意基础,本文进行了小样本问卷调查。目的是调查普通民众对于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应当处罚、处罚与不处罚原因、处罚措施等态度。本调查于2012年7月完成大学生的调查,至11月完成对社会居民(城市、农村居民)的调查。发出400份问卷,有效卷382份。被调查者地域范围以黑龙江省为主;文化程度包括各学历层次;男性193人,女性189人;年龄在16岁到60岁之间。关于问卷情况:第一,问卷关于聚众淫乱行为共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5期2014-04-07

  • 破窗理论对聚众哄抢犯罪防控的启示
    38)破窗理论对聚众哄抢犯罪防控的启示马雯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现实生活中,因大风、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财物散落一地时,往往会发生聚众哄抢事件,这在心理学上俗称为“破窗”现象。解读“破窗理论”对及时防控聚众哄抢引发的犯罪具有现实客观意义。破窗理论;聚众哄抢;犯罪防控一、引言近年来,我国聚众哄抢案件多发并频频见诸报端。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除了给受害者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外,更让民众开始对国民素质提出质疑,批判公民道德滑坡之声更是不绝于耳。但若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2014-04-07

  • SEX AND LAW IN CHINA
    sness” (聚众淫乱罪 jùzhòng yínluàn zuì). With the extra pleasure comes the extra risk, and the facts are simple: Chinese law criminalizes all group sex involving more than two people; orgies are strictly off the menu. Such activities a

    汉语世界 2013年6期2013-08-07

  • 在人群中看热闹时无故砸坏财物的行为定性
    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一,本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从刑法分则分类来说,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归类于侵犯财产罪;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则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的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6期2013-01-30

  • 如何实现公诉群体性犯罪“三个效果”相统一
    煽动该村部分村民聚众滋事。在华某等人组织、策划、煽动下,H村部分村民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先后聚众围堵工厂、建设工地大门,围攻区政府接访工作组领导和区审计工作组成员,冲击公安派出所,挟持拘禁镇政府工作人员、堵塞道路交通、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等,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10余次越级到省政府群访。每次参与人数少则百余人,多则数百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华某等12名骨干成员分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8期2013-01-30

  • 对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思考
    8)对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思考王锐园(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在南京相继发生的教授“换妻案”以及同性恋聚众淫乱案使得我国刑法上的聚众淫乱罪开始引起人们的大讨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乎到刑法的正义性与稳定性,同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文认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聚众淫乱罪不应被废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限制适用。本文试从不同的角度对聚众淫乱罪进行“解剖”式分析,以期对此罪有更深入的认识和判断。换妻案;聚众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聚众犯罪与聚众性之解构
    汉430072)聚众犯罪与聚众性之解构邹江江(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我国刑法中,聚众犯罪的聚众性要件表述较为简单,例如聚众斗殴罪在刑法中即规定为“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这使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以来对“聚众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始终将其作为一种客观的聚众行为进行处理,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必要共犯等问题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情势说成为“聚众性”合理的理论。将“聚众性”理解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应具有的情势条件,符合必要共犯的基本原理,是聚众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2012-04-10

  • 聚众”的刑法解读
    在我国刑法中,“聚众”一词被多次使用,然而无论是立法方面还是理论方面都没有对“聚众”给予足够的重视,似乎都认为其含义不言而喻、无需论及。其实不然,对“聚众”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聚众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聚众犯罪的犯罪主体等问题。例如“聚众”的主体有哪些,如果仅限于组织者的话,那么参加者则不属于聚众犯罪的主体,如果包括了组织者和参加者,则组织者和参加者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再如,“聚众犯罪”是否必须以刑法分则的罪名中存在“聚众”一词为要件,等等。因此,对于“

    政法学刊 2012年2期2012-01-28

  • 斗殴一方未实施殴打行为时双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为时双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文◎丁琪*一、基本案情2006年3月15日23时许,周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至本市中山北一路、花园路路口进行斗殴。而后王某喊了曹某,再由曹某纠集十余人持械至约定地点;周某纠集陈某等近十人赴约,后陈某怕人少吃亏,到附近棋牌室叫了其伯父陈日某(有前科,另处)帮忙,陈日某又叫了陆某(有前科,另处)等人一同前往斗殴地点。双方碰头后,陈日某用携带的啤酒瓶威胁对方,陆某将手插在衣服内侧,佯装有枪,迫使王某、曹某等人扔下刀、棒。周某

    中国检察官 2012年4期2012-01-28

  • 论刑法谦抑性思想指导下聚众淫乱行为的部分去罪化改革
    谦抑性思想指导下聚众淫乱行为的部分去罪化改革段宏磊(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聚众淫乱行为既不能完全保留,也不能完全去罪化,而应根据其是否私密、是否有未成年人参与的不同情形进行部分去罪化改革。我国刑法也应借鉴西方国家对待性犯罪的一般立法例,将第301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谦抑性;聚众淫乱罪;去罪化现行我国刑法第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2011-11-02

  • 关于聚众犯罪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
    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97条在界定“首要分子”时,规定了“聚众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19种具体聚众犯罪的罪名。根据聚众犯罪的概念和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聚众犯罪具有法定性、“聚众”性和“首要分子”必备性等三个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这些也是聚众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鉴别性标志。聚众犯罪在客观行为模式上,表现为由“聚众行为”与“直接危害行为”两个行为组成。其中的“聚众”行为是由“首要分子”实施的,是之后实施聚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20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