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医闹”行为法律探析

2020-11-30 11:47
法制博览 2020年15期
关键词:聚众医闹社会秩序

庄 伟

沧州市渤海新区检察院,河北 沧州 061000

《刑法修正案(九)》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条文中正式将“医闹”行为纳入其中,这次上升到立法层面的法律规制,说明我国近些年“医闹”泛滥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人们的足够重视,以及认识到了“医闹”行为的危害性。本文从探析“医闹”入刑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罪名协调问题入手,从而分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医闹”行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一、“医闹”的概念及现实状况

学术界对于“医闹”这一概念颇有争议,不一而论。本文认为“医闹”是一种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患者及其近亲属往往以医疗纠纷为理由,自己或雇佣他人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对医护人员进行伤害侮辱、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显示,近几年来,涉及“医闹”的案件发生率有所下降,然而,虽然案件数量在减少,但是全国众多医院中也是经常会发生“医闹”事件,而且案件的曝光率增加,反反复复出现,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

二、“医闹”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是主体要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为其犯罪主体,如果仅仅是某一个人去医疗场所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因为没有聚众行为,所以就不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那么什么是“首要分子”呢?在实施聚众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等医闹行为时,首要分子主要起到策划预案、组织人员、指挥行动的作用,其不要求具备特别严密的组织性。什么是“其他积极参加人员”呢?就是在实施聚众扰乱的犯罪活动中积极参加、鼓动参加、并积极实施破坏医疗秩序的犯罪分子。二是客体要件。本文认为医院的医疗公共秩序是此罪的客体要件。聚众扰乱的医闹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并不仅仅是单独的一个,它实际上包括医院和医护人员个人两个方面的利益,所以医院的公共财产安全、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等都是所侵犯的客体范围。三是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本文认为聚众的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故意,且大多数时候是直接故意。这种故意不要求聚众的这些犯罪分子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只要这些人能够意识到他们在共同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即可。①四是客观表现。主要表现为:(1)组织、聚集多人(3人以上)通过堵住医院出入口等行为干扰医院的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2)辱骂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3)打砸医院医疗设备、公共财产;(4)其他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三、“医闹”行为的立案标准探析

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医闹”行为入刑定罪处罚时也应该谨慎考虑,不能搞“一刀切”的形式。

(一)有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这是基本要件。所谓“聚众”,字面意思是聚集群众,把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具体到此次行为则是指聚集多人在医疗场所某一地点,实施共同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情形,有时候也有首要分子指挥利用聚集的人群实施扰乱行为的情形。②一般应当为纠集3人以上,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受威胁的群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就是指行为人采取打、砸等暴力或辱骂、堵门等非暴力的手段干扰医院的正常秩序。

(二)有致使医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情节

什么状态才能称得上是“医疗无法进行”呢?本文认为这是对扰乱行为情节严重的说明,具体来说是对扰乱行为严重程度与否的程度说明。一般指手术、收费等重要的医疗工作无法进行,而医院餐饮、卫生和后勤等不包括在内。

(三)有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

这是结果要件。情节严重时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严重损失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③损失到什么程度才能说是“严重损失”呢?本文认为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方面的损失,有形的损失主要是指医院的财产性损失,而无形的损失主要包括医院的研发成果、荣誉和社会评价等,这两方面的损失必须达到足够的严重程度,即由于犯罪分子的聚众扰乱行为,导致医院不能够正常手术、收费、开药等,或导致医院正在研发的某个成果被迫失败,或导致严重降低了医院的社会评价,或导致医护人员、来就医的无辜群众人身受到伤害,也可以是造成医院、患者的公私财产遭到严重损毁或灭失等等。不能仅仅以持续扰乱的时间来判断,有时候虽然聚众扰乱的行为时间短,但是造成了医护人员或患者人身的伤害,或导致医院的公共设备严重损毁,也可以达到“严重损失”的标准。反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行为,但是没有造成医疗无法进行的情形,也没有造成医院医疗设备的严重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四、“医闹”行为的罪名协调探析

(一)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如果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是因医患纠纷引起,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聚众”的行为,犯罪动机则是发泄不满情绪、报复医护人员或借扰乱行为讹诈钱财,这个情况应该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犯罪行为人仅仅是为了在医疗场所寻求刺激,才无事生非对医护人员强行耍横,阻碍医疗活动无法进行的这个行为就应该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

(二)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二者虽然都是聚众型犯罪,但是在犯罪主体、客体也有所不同,“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要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仅是对首要分子进行处罚。“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客体专指医院的正常秩序,而后者指公共场所秩序。如果聚众扰乱的“医闹”行为中存在首要分子,且这种扰乱行为在扰乱了医疗场所的正常秩序基础上,重点是扰乱医院周围场所的秩序,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则应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认定。如果聚众扰乱行为在严重扰乱医疗场所内的医疗秩序的基础上,同时也影响到了周边场所的交通秩序等,使周边场所无法正常工作等,本文认为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区分

如果犯罪行为人没有达到聚众的标准,但是对医院医护人员或者就医群众实施辱骂、殴打、故意伤害等行为,则应该以侮辱诽谤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罚。如果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辱医杀医的行为时,同时也严重影响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此时是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聚众扰乱的行为时,同时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行为,则应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相应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医闹”的概念比较笼统,包括了各种具体的行为,具有多样性,而这些行为又可以造成不同的结果、触犯不同的罪名。只有严格在严格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才可以依法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以我们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更要注重分析“医闹”行为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等问题,从而达到准确定罪处罚的警示作用。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56.

②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55.

③赵秉志.扰乱公共秩序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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