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烟草广告监管效果待考

2015-02-15 01:21法人辛颖
法人 2015年6期
关键词:变相广告法烟草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辛颖

仅仅依靠《广告法》就想让烟草广告从公众面前消失是不现实的,但决不应容留变相烟草广告深入公众生活

自2015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实施已20年的《广告法》得以更新,其中涉及烟草广告规定的调整格外引人瞩目,然而,此次修法是否能够彻底堵住烟草广告的变相宣传仍要看执行情况。

2014年,烟草制品业收入8906.1亿元,占工业企业主要行业收入的0.8%,这一看似并不耀眼的数据背后,却关联着庞大的烟草行业产业链、超过3亿的烟民群体以及包括1.8亿儿童在内的7.4亿遭受二手烟危害的非吸烟人群。

中国作为世界上受烟草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烟草广告却始终在法律法规的缝隙中渗透进我们的日常生活,新修订的《广告法》终于将令箭指向这一监管漏洞。

烟草广告变相开花

在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中,明确了5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4类公共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广告定义的模糊与禁止范围的局限为变相广告容留了生存空间。

“最常见的变相广告就是各种冠名行为,避开对于烟草制品的直接出现,以宣传企业的形式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道。

我国于2003年正式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明确要求,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禁止烟草企业以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来宣传企业、促销卷烟产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不少烟草企业钻了这个法律空子,也导致烟草广告变相开花。

“还有的烟草企业通过公益赞助建立小学,出现了‘xx烟草祝你成才’的广告语。”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解志勇告诉《法人》记者。

此外,互联网作为近年高速发展的公众媒介之一,并没有出现在原有的法律条文规定中,变相广告更是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烟草促销和赞助活动的监测数据显示,从2014年11月2日到2015年2月10日,在短短100天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筛查新闻报道等形式监测烟草企业的促销、赞助案例,结果显示,以零售终端促销、品牌品鉴会、大型推广活动等形式出现的烟草企业促销活动62起,以扶贫助困救灾、捐资助学、参与社会活动与建设等形式出现的烟草企业赞助类活动达到89起。

新《广告法》经过三次审议,明确了“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刘双舟认为“广告的主要传播途径就是大众传媒和户外及公共场所,上述条款明文禁止通过这两个途径发布烟草广告。而且条文既有概括,又有列举,比之原先采用列举的方式禁止烟草广告,更具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是否仍存漏洞

公开数据显示,烟草业在2014年、2015年连续两次对销售点进行的烟草促销活动比较显示,2015年较2014年上升了6%,其中品牌品鉴会上升了300%,微信、互联网上升了33%。对烟草业在2015年、2014年与2013年连续三年进行烟草赞助相比较显示,其中扶贫救灾赞助上升了23%,捐资助学赞助上升了155%。

虽然新《广告法》将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和空间全面扩大,但是对于烟草广告是否仍有生存空间,也有人表示担忧。有控烟组织、控烟舆论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呼吁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列入,但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据公开报道,《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公约》这一条款的其他语言文本,毫无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唯独中文文本,因中国烟草业的坚持,将“全面”译成了“广泛”。

广州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柴春林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道,“我们知道,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立法的一大缺陷就是无法穷尽所有内容,甚至有挂一漏万之嫌,即只要不是采取法律条文所列举的方式、场所进行烟草广告,都是合法的。”

“这些主张的出发点是好的,大家对于烟草企业无穷的创造力表示担忧,但是考虑到客观情况有些主张可能是不现实的。”解志勇则说道,烟草制品的包装本身就是一种广告,这就不可能禁止。而禁止了在公共场所的广告,却不能禁止在烟草企业内部的广告。所以,“全面禁止”是要考虑可行性的。

刘双舟也认为,新修订的《广告法》从条文设定上,已经在广泛意义上禁止了烟草广告,“能禁的都禁了,对于一些在执法技术上有难度的,规定中没有涉及。比如电影中的植入广告,吸烟是剧情需要,也很有可能就会显示烟草的品牌。此外,违法的小广告直接塞在门缝里面,这也是难以根除的一种现象”。

“此次修法,没有纳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原则,其实不是立法技术及内容的疏漏,实则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柴春林说道,“一方面(表面层次)是卫生组织或控烟组织同烟草行业(工业、商业)博弈的结果,另一方面(更深层次)实则是国家或政府意志或意愿的体现。”

控烟需要全面配套

仅仅依靠《广告法》就想让烟草广告从公众面前消失是不现实的。要禁绝烟草广告,还需要社会各界形成禁烟控烟共识,在全社会营造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不得接触烟草的舆论环境。

解志勇还提出,烟草企业对于新《广告法》的落实一定是有抵触情绪的,即使是通过《广告法》的有效贯彻对烟草广告实现了控制,烟草商也会通过层出不穷的新闻炒作来保持公众曝光度,如炒作官司、制造纠纷等等。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可能还需要工商总局的实施细则来完善。

控烟行动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但社会各界的配合努力无疑是必要的。“对于已经吸烟的人群想要阻止可能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是对于儿童的禁烟宣传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这次《广告法》修订能够对我国吸烟人群的控制最有实效的方面。”刘双舟说道。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办公室主任刘改杰也曾公开表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10年来,全球烟草消费整体下降10%,而中国却增加了41.8%,不降反升。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2013年对6个中低收入国家5~6岁儿童的调查显示,中国受访儿童中,有86%能认出至少一个香烟品牌的标识,有22%表示长大后会吸烟,位列世界第一。据1999年至2004年间在英国开展的一项研究发现,青少年能够识别的烟草营销每多出一种,开始吸烟的可能性就上升7%。

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明确提出了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烟草广告的受众主体范围进一步缩小。刘双舟提出,如果能够防止未成年人吸烟,减少吸烟人群的后备军,那么对于控烟就有很大的帮助。

柴春林建议说,要想短时间内减少吸烟人群,需要从几个方面配合进行。除了加大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力度,提升烟民主动戒烟的意愿之外,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控烟的法律规定,研究借鉴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出台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

当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在各类公共场所、室内抽烟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也是必需的。此外还可在全国公立医院开设戒烟医学治疗或心理辅导业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帮助有意愿戒烟但无法实现的患者进行心理辅导或医学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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