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与创业投资公司共促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2015-02-18 08:44孙俊东
金融经济 2015年20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

孙俊东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小额贷款公司与创业投资公司共促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孙俊东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24)

摘要:文章主要论述了支撑科技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架构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定位和作用,提出最契合科技小微企业的是创业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指出它们是分别以股权和债权方式向小微企业进行风险出资的姐妹机构;为了促进科技小微企业发展,除了着力引导商业银行外,应主要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其次,论述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最后论述了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问题。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

一、创业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架构中的地位

就一般而言,企业的金融支持架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性银行信贷、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融资租赁、商业信用、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以及民间融资等。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其经营风险大、抵押资产少、信息透明度差等原因,不易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正因为如此,才有所谓小微企业融资难这个长期性的、其实也是世界性的难题。在消除了金融压抑的国家,中小银行的充分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而我国由于银行的设立受到严格的控制,无法充分发展中小民营商业银行,因此进一步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

至于政策性银行,很多国家都有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政策性银行,而根据现有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情况,将来设立的可能性也不大。

而融资租赁和商业信用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科技小微企业的部分问题,但毕竟是一种补充性的方式,不能成为一种主要的融资方式。也就是说它们满足不了主要的需要。

证券市场中的主板市场主要服务于大型成熟企业,小微企业无法利用。能到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也是凤毛麟角,满足不了绝大多数企业的需要。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目前尚不对一般地区企业开放。即便是区域性市场,能够挂牌也是为数有限的比较优质的中小企业。总的来说,这不能认为是我国的体制问题,事实是,对于资信不足(且数量巨大)的小微企业而言,上市基本上不是一种非常契合的融资方式。

科技小微企业因其高风险特征,愿意向其出资的主要是高风险-高收益类型的风险出资者。契合科技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是创业风险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金融体制不完善背景下不可避免存在的民间融资。

创业风险投资契合科技小微企业,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无需再讨论。只需要强调指出:硅谷和中关村等地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创业风险投资对于科技小微企业的融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技小微企业要蓬勃发展,没有一个发达的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是很难想象的。

民间融资中的民间借贷很多发生在亲友之间,并不依赖于抵押或保证担保,而且手续灵活简便,正好可以满足抵押资产不足的科技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不过,民间融资毕竟不正规,尤其是其中的民间集资容易引发社会风险。部分是为了将民间融资转为合法合规融资,因此就有了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创办者之所以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而不到银行存款或购买上市证券,是因为他们是高收益-高风险类型的出资者,这一点很像是创业投资公司的创办者。只不过前者的风险出资是债权出资,后者是股权出资;因此后者的风险更大些,同时其收益性也更大些。

也就是说,低风险-低收益类型的投资者存款于银行,银行以谨慎性为原则主要向相对成熟的企业出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类型的投资者投资于上市公司证券。这两种投资者最终都是针对资信较好的大中型企业的;而向资信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出资的投资者则要冒更大的风险(当然也能获得更高收益),这其中以股权方式出资的是风险投资公司,以债权方式出资的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同创业投资公司二者其实是向科技小微企业进行风险出资的姐妹机构。(二者也都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归银监会监管)。

风险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三者关系是:第一,风险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是风险出资者;而商业银行是稳健出资者。因此前者主要服务于种子期-初创期,以及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后者则侧重于成熟期以及成长期的大中型企业。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都是债权出资;而风险投资公司则是股权出资。也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往往直观地把从事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同银行联系起来,而很少把小额贷款公司同风险投资公司联系起来。

可用下图表示。(第4象限的相对安全性的股权出资包括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以及产业投资公司。这不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故略去。)

出资对象与出资原则债权出资股权出资风险大(面向资信较弱的中小微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及民间借贷)2创业投资公司较安全(面向资信较强的大中型企业)3商业银行4

现在有很多人呼吁: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但几乎没有人提出要允许风险投资公司吸收存款。这是耐人寻味的,这就是说人们没有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同风险投资公司的并排关系、“姐妹”关系,而是把小额贷款公司看作是“准银行”了。而我们认为,如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那它其实就不是小额贷款公司,而是事实上的银行了。既然吸收公众存款,它就得以安全性为原则,并从此开始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这等于取消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存在和独特作用,等于只剩下银行体系了。

我们无意否定银行在服务科技小微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银行也可以(尤其是在政府引导政策得力的情况下)在一定比例内向小微企业进行出资,但是作为吸收公众存款的、以安全性为经营原则的银行,其向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贷款的能力总会是有限的。没有哪个正常国家是唯有银行大一统,而没有专门的风险贷款者、没有类似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的多种组织的。我国也一样,谨慎出资者不能替代风险出资者,银行不能替代源于生机勃勃的民间融资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以自有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风险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总之在银行之外,我们必须同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这两类服务于科技小微企业的机构。

二、促进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据人民银行《2012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到2012年6月末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有5267家,实收资本4257.03亿元,贷款余额4892.59亿元。而到2013年6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7086家,实收资本6252.10亿元;贷款余额7043.49亿元。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可见小贷公司的发展是快的。不过这也有基数较低的原因。事实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是受了很大束缚的。政府用行政方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数量进行了限制。

其实一般而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的风险要大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而政府对风险投资公司如同对待普通工商企业一样,并没有用行政方法限制成立数量。如果当初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成立也实施数量限制的话,它的发展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繁荣。那么,对于其姐妹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当如此。小额贷款公司也是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不吸收存款的、自担风险的非金融企业,也没有必要用行政方法限制其设立数量。应当实施达到规定的准入条件就可以创办的政策。

另一方面,要引导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向科技小微企业倾斜。如果说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一般是面向科技中小微企业的,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则不然,它并不一定倾向于科技型企业。因此需要用贴息、倾斜性担保等引导政策来引导其向科技小微企业倾斜。

三、 加强创业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

一般而言,那些被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选中的企业,往往比其它同类企业更具有发展潜力,小额贷款公司宜考虑积极跟进。反过来,被小额贷款公司选中的企业,也应当进入创投风险投资公司的视野。不过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往往没有多少直接联系,因此这种跟进一般是随机的、松散的。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创投风险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联系,乃至促进双方签订各种层次的合作协议。

再有,考虑到它们都是进行风险出资的,因此,它们的业务可以进行融合。在国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会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发放风险贷款。这可供我们借鉴。

总之,为了促进我国科技小微企业发展,应重点做好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等三方面的工作。银行虽然以安全性为原则,并不很契合风险性比较大的科技小微企业,但只要政策得力,是可以引导其在一定比例内多发放科技小微企业信贷的,考虑到银行资产的巨大,这样的意义是很大的。而创投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本来就最契合科技小微企业,应当大力促进发展这两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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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论文受河北师范大学2013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基金项目计划资助;项目编号S2013Y18。课题名称:“河北省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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