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回顾与思考(1978—1983)

2015-03-03 06:33
中共党史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农业企业

刘 艳



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回顾与思考(1978—1983)

刘 艳

1978年下半年开始试点、试办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冲击了旧的经济体制,收到了一些积极的经济效果。然而,由于受到旧有经济体制的限制、涉及的分工和利益调整复杂、农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以及政策倾斜不复存在,农工商联合企业并没有得到普遍推广。尽管如此,它仍是还原改革开放面貌时不应忽视的一个方面。作为力图改变农业落后局面的一次探索,其初衷值得肯定。

农工商联合企业;国营农场;农村改革开放;渐进式改革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又面临向何处去的关键时刻。苏联模式走不通,阶级斗争的老路更不能继续,中国共产党将改革视为关系社会主义成败的关键*1978年9月,邓小平视察东北三省时指出:“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慢,那就没有优越性,这是最大的政治,这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在1978年12月13日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他强调:“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参见《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80、451页。。面对中外发展的巨大差距,中共决定走出国门,组织了大规模的出国访问和考察。随着改革开放共识的逐渐凝聚,中共越来越多地思考如何进行改革开放的问题,故而出国访问和考察开始发挥决策咨询功能,一些成功的国外经验和做法也传入中国并进行试验。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工商联合企业经由当时的出国考察热潮被引入中国。作为“舶来品”,这种新的生产形式对激活农业部门的生产积极性、缓解就业压力,尤其是促进国营农场扭亏为盈有积极的作用。作为中国在改革开放起步阶段探索农业发展新道路的一次尝试,它虽在改革创新上力争有所突破,但也带有浓厚的旧思维痕迹,有明显的向旧经济体制妥协的倾向。换言之,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出现和短暂发展实际上是改革创新冲动和旧有体制机制调和的产物。当改革的脚步行进到一定阶段时,这种调和姿态的尝试就会被改革洪流冲至历史舞台边沿,甚至退出这个舞台。

试点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决定作出后,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了一定规模的宣传,这在当时《人民日报》和地方党刊党报的报道中可见一斑*例如,1978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新华社记者撰写的《“贝尔格莱德农业联合企业”初步调查》一文,认为农工商联合企业在解决城市食品供应、增加农牧业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强生产计划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大生产优越性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新疆日报》《浙江日报》等地方性党报也在同日刊发了此文。此前,《人民日报》和地方党报已经对华国锋参观贝尔格莱德农业联合企业进行了跟踪报道。。这轮宣传过后,学术界开始关注和讨论农工商联合企业*例如,有学者以对吉林哈拉海公社的调查研究为基础,重点论述了农工商一条龙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实现农工商一条龙和上层建筑改革问题。参见沈春新、韩国林、廉智深:《农村经济应向农工商一条龙发展》,《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进入试点、试办期以后,学术界对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讨论逐渐升温,学术文章逐渐增多。这些文章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一是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内涵*参见王凤林、夏德芳:《农工商联合企业理论问题讨论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谢自奋、莫建备:《农工商联合企业两个有争论的问题》,《学术月刊》1982年第2期;张来仪:《农工商综合经营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赵洪举:《农工商综合经营几个问题的商榷》,《农业经济》1983年第S1期;等等。;二是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必然性、重要意义*参见王松霈:《试论我国的农工商联合企业》,《经济研究》1980年第7期;陈振年、和丕禅:《农工商联合企业与农业现代化》,《新疆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理成:《发展农村经济的好形式——蒲圻县试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调查》,《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等等。;三是农工商联合企业兴办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几对关系,以及值得注意的问题*参见王凤林:《关于农工商联合经营几个问题的探讨》,《学术月刊》1980年第12期;张来仪:《我国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的初步认识》,《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肖毅为:《农工商联合企业学术观点综述》,《财贸经济》1981年第3期;张新村:《关于进一步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几个问题》,《中国农垦》1981年第5期;陈振年、和丕禅:《农工商联合企业与农业现代化》,《新疆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王景垣、裴文采、张云:《试论社队企业与农工商联合企业》,《农业经济》1982年第S1期;等等。。

在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试办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文献也陆续出版,例如《国外农业考察报告》第1—3集(农业出版社,1979年)、《农工商联合企业资料选编》第1—3集(内部发行,1980年)、《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农业出版社,1983年)等。另外,当时还属于内参的《国营农场经济研究资料》《经济研究参考资料》也披露了不少材料,各种公开、半公开的调研报告更是不胜枚举。同时,当时的学者和理论工作者也出版了不少公开著述,例如《国外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农业出版社,1980年)、《农工商联合企业经营管理》(农业出版社,1987年)、王凤林编的《农工商联合经营之研究》(农业出版社,1982年)、郭书田编著的《中国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等。事后也有一些亲历者进行了忆述,例如赵凡的《忆征程》(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以及孔庆芝的《难忘的农工商联合企业产品首次展销会》、刘良玉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在国营农场中发展壮大》(参见郭书田主编:《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经历回顾》,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等。但遗憾的是,农工商联合企业试点、试办热潮过后至今,对其进行学术研究的成果比较少见。笔者尝试利用这些已经公开出版或半公开的文献资料和著述,对农工商联合企业进行初步的研究,以期反映改革开放起步阶段改革面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笔者认为,研究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既要研究“试错”式改革取得成功的举措,也要关注这其中发生的失误或失败的尝试。例如萧冬连对改革开放初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国有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参见萧冬连:《国有企业改革的起步及其矛盾》,《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1期;萧冬连:《国有企业改革之路:从“放权让利”到“制度创新”》,《中共党史研究》2014年第3期。。

一、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由来

农工商联合企业,国外又称为“农业综合体”“农工联合体(企业)”等。简单地说,农工商联合企业就是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的经济实体。农工商联合企业被引入中国后,在概念的理解上产生了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上的理解认为,农工商联合企业是农产品生产及与其紧密相连的加工和销售的有机联合;广义上的理解认为,只要是在一个农业经济实体内存在工商综合经营,即可称之为农工商联合企业。不管如何理解,以农业为基础的产、供、销“一条龙”是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基本特征。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的高度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统一,以及产品标准化、批量化的特点。由于这些特点和优点,20世纪60年代起,它被广泛地应用到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中,70年代末又被苏东各国引入,对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现代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中国就是在同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的对外交往中开始关注这一生产形式,并将其引入国内的。

1978年8月21日,作为对铁托访华的回访,华国锋一行对南斯拉夫进行了国事访问,并借此机会对其经济发展的举措进行了考察。在南斯拉夫的一系列做法和经验中,农工联合企业令华国锋印象深刻。在华国锋参观贝尔格莱德的农工联合企业时,企业负责人客气地指出,他们的做法是吸取了毛泽东在人民公社中搞工农商学兵联合的经验。这令华国锋大为感慨,当即指示随行的四川省主要领导在四川搞一个“背靠背”(又译“贝科倍”)的试点,北京也要搞几个。归国途中,华国锋在新疆作短暂停留,再次强调了试点问题。

就在华国锋访问南斯拉夫期间,《人民日报》以《贝尔格莱德的“大厨房”——访“贝科倍”农业和食品加工联合企业》为题,图文并茂地介绍了贝尔格莱德的农业和食品加工联合企业“贝科倍”。文章指出,农工联合企业承担引导和指导个体农民充分发挥生产能力的重任。“首先大力发展联合企业的生产,使它做出榜样,积蓄力量,然后逐步吸引农民同联合企业合作。用南斯拉夫同志的话说,是使农民自愿地同企业进行‘联合劳动’,以提高生产、增加收益。”*迎秀:《贝尔格莱德的“大厨房”——访“贝科倍”农业和食品加工联合企业》,《人民日报》1978年8月23日。报道发出后,多地先后表示要向南斯拉夫学习,效仿农工联合企业的形式,发展农业生产。时任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第一书记的汪锋就表示,在以往农垦团场工作中,尽管他强调市场要搞活,却从来没有想到过让农垦团场直接到城市搞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他说:“这次华主席要我们仿照南斯拉夫的‘PKB’(即‘贝科倍’——引者注),搞农工联合企业,我的思想才解放了一些。”*汪锋:《解放思想,加快新疆的建设速度》,《人民日报》1978年11月4日。

根据华国锋的要求,中国农业代表团于1978年9月18日至21日赴南斯拉夫专门考察贝尔格莱德农业联合企业。在重点考察它的管理、收入分配和个体农民的组织问题后,代表团对贝尔格莱德农业联合企业的特点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总结:在企业管理上,实行工人自治制度,“依靠工人民主办企业的效果较好,比较充分的发挥了企业的自主性和工人的积极性”;在分配上,以照顾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平衡问题为前提,彻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真正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在经营方式上,实行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最快速地实现农业发展,还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在工作方法上,按经济规律办事,用经济方法办企业。另外,采用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大胆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也十分重要。*中国农业代表团编:《国外农业考察报告》(三),农业出版社,1979年,第107—108页。

代表团赞同南斯拉夫所提出的“农业不搞加工,它就永远处于殖民地的地位”的观点,并就如何学习和借鉴“贝科倍”经验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都要学习“贝科倍”民主办企业的精神,用经济的办法办企业,学习先进技术;第二,国营农场基础较好,应当仿效“贝科倍”转向联合企业,搞好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第三,人民公社在坚持原有体制的前提下,寻找合适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并将部分县级以下农副产品加工厂改为公社经营;第四,鉴于中国和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不同,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学习“贝科倍”经验都要进行试点,稳妥进行;第五,建议除中央已经布置的试点省份外,在河北、河南、辽宁和吉林各增加一个县的试点单位*《国外农业考察报告》(三),第108—109页。。

1978年9月22日至28日,国务院召开“人民公社、国营农场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会”(下文简称“座谈会”),商议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有关事项。会议初步确定了十个试点单位,并通过了《人民公社、国营农场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会纪要》,这是中国第一个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文件。鉴于“联合企业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商业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赵凡:《忆征程》,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第245页。,会议决定中国的农工联合企业以“农工商联合企业”命名。肯定商业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在当时是极具革新性的。但会议又指出,在中国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是进一步落实毛主席关于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伟大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加速农业现代化,逐步缩小三大差别的一项重大措施”*农垦部政策研究室等编:《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农业出版社,1983年,第877页。。将毛泽东工农商学兵相结合作为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对商业地位的否定。从1958年提出建立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这种“小社会”,到1966年“五七指示”提出建立亦工亦农、亦文亦武的“大学校”,毛泽东否定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想法在升级。在初提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时强调的是人民公社内部社员农工商学兵俱全,公社的需求可以内部解决;而到了“五七指示”则是强调每个社员能亦工亦农、亦文亦武,直接砍掉了“商”。很明显,农工商联合企业肯定“商业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将其视为“进一步落实毛主席关于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伟大思想的具体实践”是相互矛盾的。这样的矛盾揭示出“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刚开始转型时的某些特征:一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探寻新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又受旧有观念的束缚,留存旧体制的一些东西。

“座谈会”上,与会者还提出了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要坚持的原则:坚持所有制不变,政权工作与企业的管理经营分开,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等等。这些都与南斯拉夫的做法如出一辙。虽然有少数代表担心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搞不好,会把人民公社制度打乱,会出乱子”*《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877页。,但更多的人将其视为解决市场供应和发挥个体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良方。除了继续向南斯拉夫学习外,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在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试办过程中积极研究其他国家的农工一体化做法,为中国的试点工作提供经验教训*例如,中国国营农场代表团于1979年5月23日至6月13日赴南斯拉夫,商谈两国农工商一体化合作事项,并访问了为数不少的南斯拉夫农工联合企业。另有学者和研究机构组织编写了有关罗马尼亚、美国、法国、苏联、保加利亚的农工联合企业概况的著作,对这些国家农工联合企业的发展过程、特点和意义进行了一定的介绍。参见《关于南斯拉夫农工联合企业的考察报告》,《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0年第71期;王凤林编:《国外农工联合企业概况》,山西人民出版社,1979年;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农业经济组编:《农工一体化——国外现代化农业的组织形式介绍》,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和短暂的兴办热潮

“座谈会”结束后,试点工作在全国六个省、市的十个单位开展起来。从1978年9月到1979年7月是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初步试点阶段,从1979年7月到1981年6月是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试办阶段,从1981年6月到1983年3月试点试办工作进入继续推进和全面总结阶段。之后,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热度就呈下降趋势,直至归于沉寂。

在“座谈会”上确定的首批试点单位中,石河子是一个典型,它的试点经历反映了农工商联合企业起步的艰难。华国锋从南斯拉夫访问回国途经新疆时指出:“石河子‘文化大革命’中是‘重灾区’,现在我们要把‘重灾区’变过来,搞得成绩更大些。新疆潜力大得很,搞这个(指‘贝科倍’——引者注)比他们(指南斯拉夫)条件好。”*《汪锋传》,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598页。虽然有华国锋的肯定,国务院也已经正式将石河子垦区列为试点单位,但石河子农工商联合企业实施办法迟迟没有得到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还经常受到以商业部门为首的经济部门的非难。例如,联合企业将原本交售给自治区食品收购站的糖料自行加工后,商业部门不但通知各商业单位不准收售石河子的砂糖和糖果,还叫停了石河子的其他加工任务,对其停止油料、物料的供应。这造成石河子的砂糖和糖果大量积压,工厂生产停顿,生产建设项目中止。石河子试点工作的困局直到引起华国锋关注后才得到自治区政府的重视。而最后的解决方案是在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自销权上打开一个缺口,将石河子生产的白砂糖交一部分给自治区,其余的再由自己加工和销售。*郭书田主编:《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经历回顾》,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第436—437页。1979年3月,石河子农工商联合企业才正式命名成立。另外,石河子还面临管理体制与办联合企业不相适应、场社纠纷影响企业发展、财政支援减少、产供销渠道不够通畅等问题*参见夏晓静编:《夏桐郁诗文书法选集》,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108—109页。。

石河子垦区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其他试点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农垦总局于1978年11月组织召开农垦座谈会,对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经营方针、管理方法和领导原则进行了规定。针对与其他部门的矛盾,农垦座谈会强调要处理好同上下左右、四面八方多部门的关系。“我们既要先考(应为‘考虑’——引者注)到办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又要有全局观点,不要把自己孤立起来,脱离多数,造成‘扯皮’。解决这些矛盾,一定要在省、市、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经过调查研究,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提出办法,共同遵守。”*《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908页。但是,这个对策仅仅是泛泛而谈,针对性不强,同时它主要强调的是农工商联合企业要主动调试自己以便在旧体制的框架内谋得发展,因此收效甚微。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管理上,农垦座谈会强调农工商联合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有经营自主权;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和经济责任制;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贯彻“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另外,在财务包干问题上,农垦座谈会提出要执行好“自负盈亏,利润留用”的政策。这些规定和政策对促进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发展还是有所帮助的。

1979年7月3日,国发〔1979〕183号文件转发1978年11月农垦座谈会草拟的《关于尽快把国营农场办成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座谈纪要》,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认真研究执行。批文指出:“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纪要精神作出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纪要》则强调,在国营农场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其性质是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主要任务是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起示范作用,对于国营农场和社队合办的联合企业,其所有制和分配方式暂不变动。*《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951—952页。这份文件的转发标志着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推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进入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办阶段。以江苏为例,中共江苏省委、省革委会较早响应中央号召,于1978年11月通过了有关试点工作的决定。然而试点的准备工作却进展缓慢。文件转发后,江苏省委、省革委会抓住农业和畜牧业两个重点,加强加工工业和营业部的建设,迅速推动了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工作。*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编:《拨乱反正·江苏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第444页。

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试办工作进展缓慢,反映出改革动力和阻力之间的博弈。对于参与试点的农工商联合企业而言,它们在旧的体制上打开了一个口子,拥有了生产上的“自主权”和财务上的“自主钱”。这是农工商联合企业前进的主要动力。农工商联合企业改变了原来的农产品加工渠道和销售渠道,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明显的市场意识,拥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计划经济体制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物资的统收统分、产品的统购统销和财政的统收统支造成了冲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根本性特征就是资源配置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计划部门,即生产资料分配遵从行政命令的指导。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自主权直接损害了农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和农产品需求主管部门的利益,对相应层级计划部门的计划安排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些冲击像石头砸中了计划经济的脚一样,必然引起那些利害部门的“跳脚”反应。更何况,完成计划任务是农工商联合企业获得自主权的前提,它本就身处强势的计划经济体制内,故而对那些利害部门来说,最直接的回应方式就是掐断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资料的供应。由此可见,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根本不可能放任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和拥有独立自主权。因此,各个农工商联合企业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沉重的计划包袱不能放、原有的物资供应链条被切断、销售渠道不通等问题。

虽然在这种博弈中,农工商联合企业处于弱势,但并不意味着它毫无招架之力,而且政府部门对其支持力度也是比较大的。针对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1979年8月22日至9月5日,农工商企业联合试点工作汇报会在北京召开,以期交流和总结试点准备和实施工作的初步经验。王任重在会上肯定了近一年来农工商联合企业试点工作的成效,指出:“不论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都在搞农工商联合企业,这是一种发展趋势”,“既然要搞,就要允许打破框框”*《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959、960页。。针对农工商联合企业与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矛盾在加工工业和商业方面的表现,会议认为:“应当明确联合企业的商业与国营商业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国家对商业部门的有关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联合企业的商业。”*《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977页。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营农场要“尽快建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在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64页。。1980年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领导在听取全国农垦局长会议汇报时明确表示,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中央书记处、国务院领导同志听取全国农垦局长会议汇报时的谈话要点》(1980年3月31日)。。同年10月,中国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农产品展销会在北京开幕,重点解决农工商联合企业产品的销售渠道问题。国家方针政策的明确支持和肯定,进一步推动了农工商联合企业试办热潮。据统计,1979年8月,农垦部在北京召开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工商联合企业试点工作汇报会时,参加试点的单位为36个;1980年3月,中国农垦总公司农工商联合企业成立时,试点单位增加到103个;再到1980年10月,全国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会议召开时,试点单位增加到698个*《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1112页。。

农工商联合企业试点、试办工作在1980年达到最高潮。不过,试点、试办主要集中在农垦部门,尤其是国营农场,在人民公社中的发展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国营农场成为试点、试办的主角,主要得益于其较好的农业生产基础:它们一般都是集中进行少数种类农产品的种植或畜产品的养殖,具有较好的专业分工基础和稳定并且较高的产量;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经验也相对丰富;许多大型国营农场远离商业区域,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经济体内本身就有一定的农工商经营基础,而那些靠近发达城市的国营农场则具有交通运输上的便利,商业意识也相对较强。

1981年6月召开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会使试点、试办工作进入继续推进和全面总结阶段。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会分两个批次在北京召开。其间,重庆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发展引起了与会者的重视。重庆市长江农工商联合公司是以当地小型国营农场及加工厂为依托,同周围的社队企业挂钩而建立起来的;其分公司的规模一般控制在县域范围内,通过加工和销售将工商利润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返还农村。这种做法反映了农业走向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农工商联合企业吸收农民参加加工和销售活动,返还一部分利润,方向也是对的”*《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1017页。。在座谈会上,代表们对重庆长江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并主张推广它的经验。应该说,这种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具体实现形式确实比较符合中国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会后,农工商联合企业开始出现向农村人民公社推广的趋势。

1981年底,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在农村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的问题。会议认为:“要有计划地试办和发展社队集体商业,如贸易货栈、联合供销经理部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等等,逐步实现多成分、少渠道、少环节。各级商业部门应把积极支持和指导社队开展推销和采购业务活动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计划、财政、物资和交通等部门,应把社队集体商业、社队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列入户头,给予方便。”*《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70页。但需要指出的是,相比之下,此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符合农村经济的实际。它把个体劳动同物质收益直接挂钩,做到了责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了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与农工商联合企业是中央“自上而下”的号召相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端于农民的自我创造,既贴近农村的实际,也更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获得了更广泛的认同。1981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后,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改革的第一个“一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围绕包产到户的争论。农工商联合企业在农村的生长空间很快就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挤占,试点、试办工作仍旧主要在农垦系统和国营农场中进行。

实际上,同农工商联合企业在实践中的推广受阻一样,学术界对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普遍推广意义的质疑也一直存在。早在1978年的“座谈会”上,就有与会者提出农工商联合企业不具备推广意义的问题*参见《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877页。。而1981年发表的《对“农工商一体化”的质疑》(下文简称《质疑》)一文反对推广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呼声最为强烈。《质疑》一文发表后,引起热烈的反响。有学者对此文的观点表示赞同*例如有学者认为,“办农工商联合企业要有一个起点”,在“条件不成熟、专业化和商品生产水平很低的地方,虽然办了农工商联合企业,但很难说是名符其实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参见陈文科:《我国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趋势浅析》,《江西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但反驳声更高。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农工商联合企业是否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质疑》批评了将农工商联合企业视为当时农业发展“必由之路”“必然趋势”的观点,认为“急于普遍推广,那不仅对当前进一步搞好调整、稳定经济不利,而且有可能使农业发展再受折腾,遭到损害”。《质疑》还认为当时农业发展的重点应当是发展商品经济,在分工发展还不充分的条件下强调新的社会综合,“那就会倒退到原始结合的经济圈子里去”。*张元奎、徐友梅:《对“农工商一体化”的质疑》,《江汉论坛》1981年第2期。但针对《质疑》的观点,有学者指出,农工商联合企业符合农业生产季节性、土地有限性、劳动时间差别性的客观需要,这决定了农工商联合企业绝不是偶然出现的*余陶生:《论农工商联合企业产生的客观基础——对〈‘农工商一体化’的质疑〉一文的商榷》,《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也有学者认为,随着分工的发展,“农工商三者,都共同围绕着商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再生产而运转,它们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得更加充分,要求协作的形式也更加直接”,这使得农工商联合企业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当然,这位学者也承认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事实,但他强调“我们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且农工商联合企业有初级和高级形式之分,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因地制宜。*雷海章:《关于农工商一体化几个问题的商榷》,《江汉论坛》1982年第3期。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是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作用。《质疑》认为支持者们所强调的农工商联合企业能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积累农业现代化资金,有助于消灭三大差别,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张元奎、徐友梅:《对“农工商一体化”的质疑》,《江汉论坛》1981年第2期。。但支持者认为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就是对《质疑》一文的有力反驳,充分说明了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作用*例如余陶生认为:“《质疑》提出的这一观点,不仅理论上值得研究,而且也和我国两年多试办农工商联合所取得初步成就和显示的旺盛生命力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李明哲指出,海伦县农工商联合企业取得的成就不但否定了那种“认为农工商联合企业是农业专业化的产物,现在我国农业专业化的水平很低,所以不能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观点,还证明了农工商联合企业“对于农业生产商品化有重大促进作用”。参见余陶生:《论农工商联合企业产生的客观基础——对〈‘农工商一体化’的质疑〉一文的商榷》,《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李明哲:《关于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几个基本认识问题的商榷——参加海伦县农工商联合企业调查的体会》,《沈阳农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另外,还有学者抓住《质疑》认为利润返还会影响国家财政稳定进而否定农工商联合企业作用的观点,通过调查研究得出数据,从农工商联合企业促进国家、集体、个人增收的角度驳斥了这一观点。同时,该学者还提出,只要加强领导,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和经济立法工作,就能避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谭锐汉:《经济合理地促进农工商综合经营是搞活农业经济的有利措施——四川省几个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调查》,《湖北财经学院学报》1981年第3期。

在继续争论中,试点、试办工作坚持了下来。到1982年下半年,试点、试办工作经过三年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这对总结制定正式的规定提出了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的要求,农垦部草拟了《关于全国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商业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规定》。1983年2月10日,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商业经销机构的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经营原则、经销机构和经营范围。《通知》再次肯定联合企业中的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国家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由经营销售。根据《通知》的规定,中国农垦企业联合总公司在全国各地(包括省、市、地、县和各自治区)所设的商业网点都是其产品的经销机构,主要经营农垦系统的计划外产品,同时,农垦企业内设的经销机构则可以兼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其他产品。

紧接着,198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规定》。《规定》重申了国发〔1979〕183号文件中对农工商联合企业性质的规定,提出:“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保证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交售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处理自己的产品。”*《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日报》1983年2月26日。根据《规定》,国营农场生产的粮食、油料等国家统购统销的一类农畜产品,其交售任务可实行包干上缴或确定征购和超购任务两种办法,一定几年不变,具体年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属于国家计划收购的二类农畜土特产品及加工产品,在保证完成收购基数或按照规定比例完成交售任务后可自行加工、销售;三类农畜产品,联合企业可自行加工、销售。另外,《规定》还对涉及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外贸、基建、交通运输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文件是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下提出的有限的经营范围,在巩固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上起了重要的作用。”*赵凡:《忆征程》,第260页。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1983年2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会议总结了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经验,并提出从1983年起农工商联合企业在农垦系统全面铺开的要求。这次会议标志着试点、试办工作的结束。

三、试点、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评价

试点、试办工作结束后,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热潮自上而下逐渐冷却下来。换言之,农工商联合企业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农工商联合企业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它仍旧在历史舞台的一侧继续发展。虽然目前无法寻找到全面的统计数据,但有资料表明,为数不少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也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例如,贵州省铜仁市双江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下辖企业11个,1995年完成总产值162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533万元*《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6)》,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438页。。又如,1983年成立的北京市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于1999年实行场乡体制改革后,发展提速,到2000年总公司下辖15个国营农场,20多个直属公司,80多个三资企业,拥有土地面积1.1万公顷,职工6万多人,国有资产83亿元*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编:《北京农村年鉴(2001)》,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第479页。。

(一)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积极作用

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试办反映了农业冲破传统的农工商分割的管理体制、实现农工商一体化和产业化的要求,也是农业系统进入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它对带动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尤其是国营农场扭亏为盈有一定的作用。例如,黑龙江九三农工商联合公司于1979年建立,1979年至1981年,在基本维持原有规模、不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盈利总额达4588万元。1981年12月到1982年6月,该联合公司下属的供销公司和工业公司共为各农场推销生芽小麦和面粉5.9万多吨,比出售给当地粮库多收入800多万元。*《黑龙江省志》第14卷(国营农场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14—315页。

在增加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料供应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上,农工商联合企业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农工商联合企业虽然也要遵循国家计划的需要,但是它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商业网点明显增多,方便了群众购物。以浙江省为例,在该省农垦系统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之前,其商业网点仅为14个,而兴办后的1982年发展至157个*《浙江省农垦系统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情况》,《国营农场经济研究资料》1983年第7期。。另外,与供销社体制内比较明显的“官商”作风形成对比的是,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贸易货栈、联合供销社服务态度热情,提供的商品物美价廉,这使其成为国营商业的有力竞争者。有群众切身体验后得出结论:“国营商店没有的,到联合企业商店里去看,要买便宜的,到联合企业商店里去买。”*陈锡根、龚介民:《改革农村经济体制 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财经研究》1980年第4期。

同时,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兴办对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尤其是大批返城知识青年的就业问题也有一定的作用。关于农工商联合企业在安置下乡知识青年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地方党报明确指出,通过办农工副业综合发展的知青农场来安置知识青年具有“安置工作的门路很广,潜力很大”的优势*《这样的知青场好!》,《浙江日报》1979年10月29日。。山西省在传达贯彻第二次全国知青工作会议精神之后,一些插队知青表示愿意继续留在农村,想在省“五七”干校的基础上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此举得到王任重的赞赏。后经山西省革委会讨论同意,在“五七”干校基础上首先成立了知青综合场。作为安置分散插队知青和省直机关知青的基地,它先后安置过600多知青,对于重新安置在乡插队知青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顾洪章主编:《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大事记》,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157页。

(二)农工商联合企业未能普遍推广的原因分析

尽管农工商联合企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旧的经济体制限制了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发展,复杂的分工和利益调整不到位使其步履维艰,而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因素也不容忽视。所以,当政策照顾不复存在时,农工商联合企业便寸步难行。

1.旧有经济体制的限制

农工商联合企业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享有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计划经济才是主导,农工商联合企业必须服从国家计划的需要。这是所谓的“中国式”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特点之一。国发〔1979〕183号文件明确规定,农工商联合企业有权对已经完成购销任务的农产品自行组织加工生产,各相关部门应当将这种加工生产纳入计划范围,对其进行所需物资的供应。但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严重的条块分割不可能及时将农工商联合企业的需要反映到计划内,更何况中央在调整国民经济期间对物资的管控并没有放松。农工商联合企业不但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完全独立的处理权限,而且剩余产品的加工也存在配套原料和设备的供应问题。1980年3月,姚依林在听取全国农垦局长会议汇报时表示支持“联合企业的商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并提出国营商业、供销社的制度不一定适合联合企业的商业,要财贸小组研究一下具体的制度*《中央书记处、国务院领导同志听取全国农垦局长会议汇报时的谈话要点》(1980年3月31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工商联合企业中的商业一直遭受排挤。

虽然说农业部门相比工商部门而言受计划影响相对较弱,但正因为计划性弱,“计划制定和变动的随意性就越大,行政性命令就越多”*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99)》上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377页。,这给多头管理带来了更大的空间,农工商联合企业受的牵制反而更强。这等于说,在国家计划、财政、商业、外贸和物资等体制机制没有大的转变之前,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发展只能依赖“吃小灶”,即需要国家政策支撑,否则就会成为“孤岛”。尤其是在强势的统购统销体制内,农工商联合企业想争得自己在加工工业和商业上的一席之地显然是极为困难的。例如来自湖南的材料反映:国家对有些农产品的收购统得过多,卡得太死,任务过重;政企不分,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统得太死,任意侵犯基本核算单位所有权和自主权的现象常有发生;省、地、县缺乏相应的农工商联合企业管理专业机构,各级相关部门不合作问题严重*国家农委湖南省桃源县农业经济调查组:《湖南省桃源县农业经济调查材料(初稿)》,内部发行,1980年,第51—56页。。

2.涉及的分工和利益调整复杂

与旧有经济体制的限制相关联,农工商联合企业还面临所涉及分工和利益调整复杂的问题。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是想为农业现代化积累资金,但这种积累并不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而是生产力要素在农、工、商或者是三大产业之间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再调整。这种做法在某种意义上是将原有的工农业产品交换所产生的“剪刀差”返还给农业,更是在同商业部门直接“争利”。尽管国家政策赋予了农工商企业这种“争利”的资格,但这无疑是“胳膊”和“大腿”之争,“胳膊”终究拧不过“大腿”。一旦农工商联合企业对工业和商业利益的染指超过了两者的可承受范围,它们必然会联合采取应对措施。除了与国营工业和商业的矛盾,农工商联合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矛盾同样存在。在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基本上都是采用联合企业与社队或社队企业挂钩的形式。例如山西的忻定农场就是和周围社队挂钩,由农场贷款给附近生产队发展奶牛饲养,生产队则按合同向农场交售鲜奶,农场从所交鲜奶中逐年扣除借款*农垦部政策研究室编:《农工商联合企业资料选编》第1集,内部发行,1980年,第76页。。在处理得当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当时的农工商联合企业走的是“滚雪球”“自筹资金”的路子,在利润分配时倾向于将绝大多数利润留给自己。

另外,农工商联合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比较复杂。例如,由于商业和加工业的利润比较高,许多农工商联合企业比较偏重于发展商业和加工业。又如,有些地方对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急于求成,没有考虑区域优势,将与当地农业生产毫无关联,甚至应当淘汰的“五小”工业也纳入进来。这不但偏离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原则,也不利于当时“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实施。再如,很多匆忙办起来的农工商联合企业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领导式的经营方式,只改头换面,挂上联合企业的牌子。这种强行的联合既没有考虑原有生产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又不是建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抽肥补瘦和搞平均主义。

3.农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

早在1978年着手农工商联合企业试点工作时,就有不少人注意到它对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比较高,因此主张在农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中试办。这在选择首批十个试点单位时就很明显地得到了贯彻。但是,当时具备这种条件的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为数不多,绝大多数的国营农场基础薄弱,处于连年亏损状态,人民公社的基本状况更加不理想。因此即使试点成功,农工商联合企业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的中国仍旧不具备推广的价值。

确实,在农业基础较好,又有一定工业基础的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开展农工商联合企业试点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将其进行推广就值得商榷了。相当数量的农业生产单位都不具备这种条件,这在内陆地区尤为突出。在资源有限、生产资金总额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试点、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难免会将用于农业发展的资源、资金分别投入农工商联合企业中的农、工、商三个方面,反而造成农业生产投入的相对减少。无怪乎当时就有学者指出,在经济发展处于严重比例失调的情况下,农业方面应该集中全力搞好农业生产,发挥好农村的原料产地优势,让城市发挥加工工业的优势,搞农工商联合企业“实为本末倒置”*张元奎、徐友梅:《对“农工商一体化”的质疑》,《江汉论坛》1981年第2期。。所以,就当时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的实际而言,在全国推广农工商联合企业也是不可取的。

4.政策倾斜不复存在

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试办工作一旦离开了政策的倾向性支持,就会在“先天不足”的基础上显露出“后天乏力”的问题。在《人民日报》数据库中以“农工商联合企业”为关键词进行相关搜索,结果显示:相关报道从1978年末1979年初开始出现,在1980年达到一个高峰,1983年、1984年以后相对较少,90年代后鲜有报道(见下图)。这正好与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试办过程相吻合。当国家不再对其表示关注后,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发展就陷于沉寂。

《人民日报》“农工商联合企业”报道分布图

注:1988年以后《人民日报》也有对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报道,但次数屈指可数,多数年份甚至为零,故未纳入本图范围。

除了国家重视程度的下降,令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雪上加霜的是:其生长空间受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挤占。包产到户被1980年9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正式肯定后,迅速取代了农工商联合企业调动个体农民积极性的功能,成为农业发展的“新宠”。1979年起,在农村社队企业的基础上,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许多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加工”环节又被乡镇企业夺走。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分割了农工商联合企业“销售”环节的空间。另外,虽然农工商联合企业无法推广开来的根本原因是当时的体制机制问题,但是也和中央领导层的职务变化有一定的关系。

四、结 语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渐进式的,即通过增量、边际的调整不断地变革旧体制。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尤其是改革初期,农工商联合企业未能取得成功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一方面,渐进式的改革不可能一下子就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是说,农工商联合企业没有一个适合发展的外部体制机制环境,它的诞生不合时宜。另一方面,农工商联合企业主要在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试点,为了生存,它会选择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妥协,例如像石河子农工商联合企业那样,在关键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上打开一个缺口。这就使改革的力度和效果都大打折扣,冲破计划经济体制限制的可能性也相应降低。

渐进式改革意味着改革开放不能一步到位。

正如邓小平后来在南方谈话中针对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时所强调的,“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实现了中国改革开放所需要的“大胆”和“谨慎”的统一,既将全社会改革创新的活力发挥到最大,又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社会风险降至最低。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出现。它是中国渐进式改革大胆尝试的结果,反映了改革开放不断“试错”过程中未能取得成功的尝试。再现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全貌,不仅要看到诸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取得成功的“一面”,也不能忽视诸如农工商联合企业这种未能取得成功的“另一面”。

(本文作者 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2012级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091)

(责任编辑 赵 鹏)

The Retrospection and Thinking of Agriculture-Industry-Business Enterprises (1978—1983)

Liu Yan

The pilot agriculture-industry-business joint enterprises starting from the second half of 1978, stroked the old economic system within a certain range, and received some positive economic effect. However,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of the old economic system, the complex division of labor and interest adjustment, the imbala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development, and the policy privilege disappearing, the agriculture-industry-business enterprises weren’t popularized. Even so, it should not be ignored when rebuilding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appearance. As an exploration of changing the backward situation of agriculture, its original intention is worthwhile to assert.

D232;K27

A

1003-3815(2015)-05-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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