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2015-03-13 01:11赵丽凯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监禁罪犯刑罚

赵丽凯

摘要:

社区矫正思想的产生与演进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刑罚及行刑思想的理性探索。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符合行刑由严酷走向宽缓的国际趋势。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景取决于社会刑罚观念、社区的发育成熟度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如下问题:其一,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其二,社区安全问题;其三,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问题。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监禁矫正存在的弊端;其二,社区矫正体现出的优点。可行性表现为:其一,积累了一定的实施社区矫正的经验;其二,有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三,有不断改善的社区工作基础。

关键词:

社区矫正概述;存在问题;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2014003

1我国社区矫正概述

1.1我国社区矫正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2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1.3我国社区矫正概况

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开始试点以来,我们总结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很多专家学者提出建设性意见,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基于我国国情,仍然缺乏对中国具体国情的分析,缺乏对社区矫正内部矛盾全面解决的针对性对策,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具体环境中仍旧缺乏有效的指导力。

2社区矫正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比较完善,组织结构比较健全,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比较充实,职能作用基本发挥,社区服刑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矫正效果基本体现(重新犯罪率控制较好,处于较低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我国社区矫正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基础薄弱、相关法律规范落后、制度不健全以及矫正手段科学含量低效率不高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具体来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2.1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问题

社区矫正就是把罪犯放到社区里矫正,表面看来和没有犯罪之前的生活无异,这在被害人看来往往是不能接受的,他们希望罪犯被严惩,而且越重越好。现在罪犯不但不予关押,有时甚至和被害人生活在一个社区里,被害人的泄愤心理难以得到满足,所以他们上访,要求把罪犯关进监狱里,“在他们看来,把罪犯放在社区里矫正就是放纵犯罪”。当然,“被害人对于罪犯有一种泄愤的心理,也是很正常的”,安抚被害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给罪犯合理的惩罚。社区矫正突出了矫治和挽救的功能,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受害人和普通民众目前所认识的社会公平正义不符,虽然有人提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不利于倡导正确的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被认为不如监禁矫正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

2.2社区安全问题

犯了罪的犯罪嫌疑人走进社区里相对自由地接受教育,余刑还没有执行完毕的罪犯也放进社区里加以改造,这对很多普通的人来说一下子是难以接受的。“罪犯就在你生活的社区,也就是你的家门口服刑你害怕吗?”罪犯的犯罪经历在客观上说明了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罪犯是否会再犯的不确定性以及普通民众心理上的无安全感,使得社区矫一推出就备受质疑,我们不得不承认,这对于我国脆弱和新生的社区而言,确实存在着社区安全问题。

2.3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问题

社区矫正是从西方引入,在我国又刚实行不久,均是参照西方经验。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未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社区矫正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改变了以前除了主管部门的改换外,社区矫正的做法与原来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甚至在很多地方连真正监管矫正对象的社工也是从监狱抽调的司法警察,沿用的是监狱管理那一套办法的尴尬局面,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主体仍不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强制执行权、矫正机构的定性不明确等等都会导致社区矫正的执行在实践中落空,起不到实质性作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使得社区矫正首次纳入刑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但是我们需要将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仍需要经历一个相对长的过程。关键是解决社区矫正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如何进行制度创新,建构真正符合我国国情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如何和其他制度相配套及协调等问题。

3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1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1)监禁矫正存在的弊端。“现代监禁刑从产生到发展,历经一百余年,其价值与弊端并存”监禁刑在我国刑法实践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和社会都寄希望于通过科处监禁刑,对犯罪人进行生理和心理上的强制,使得罪犯受到惩罚、教育和改造。监禁刑的理念有三点:一是惩罚犯罪人,将某人关进监狱予以惩罚;二是威慑,威慑犯罪人以及其他人将来不再犯同样的罪行;三是改造和教化;四是消灭其犯罪能力,在监狱中罪犯失去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科学研究表明,短暂的监禁不仅必要且非常有利于对罪犯进行矫正。然而,对罪犯个体监禁时间过长,对罪犯改造确是很不利的。对罪犯个体监禁时间过长,会带来如下负面影响:①容易使罪犯与家庭情感淡化。由于罪犯长期不能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情感的交流,尽义务,反而会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各个方面的困扰。长此以往,各方之间因为缺乏交流而情感冷漠,关系淡化。②使罪犯人格监狱化成为“监狱人”。在监狱矫治的模式下,罪犯与社会高度隔离,尤其对于长期监禁的犯罪分子,其已经习惯了监狱的生活模式,但是罪犯最终要回归到社区中去,长期的监禁生活使他们和社区生活格格不入,是否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暂且不论,但是监禁结束后却要首先解决罪犯如何复归社会的问题。③容易导致犯罪恶习交叉化。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改造犯罪,反而会浸染下一些导致重新犯罪的因素,给社会带来更严重的危害。

(2)社区矫正体现出的优点。

①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罪犯也是人,有人格尊严,有追求自身幸福和自由的权利。刑法意义上的人道主义不是单个人之间的情感倾向与宣泄,而是全社会对犯罪现象应当承担的共同责任。对罪犯的人文关怀本就不是一种恩惠,而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的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社区矫正立足于人性的基本要求,以人性关爱为出发点,以罪犯人性的复归为归宿点,真正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真谛。社区矫正营造一种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罪犯深深感觉的即使实施了反社会的行为,但是国家和人民并不会抛弃他们,他们的生活仍旧充满希望,都有重返社会的机会。近代以来,文明国家基本上都采取了目的刑主义,对犯罪分子之所以适用刑罚,目的在于改造他或预防他再次犯罪。“非监禁刑之所以比监禁刑更实现刑罚的目的,就是因为它适用起来更加人道,更加文明,也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而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非监禁刑罚体系,所体现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就是对于犯罪分子给予人道主义的处遇“这种价值取向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念,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述,社区矫正不仅充分体现了对罪犯本人人格的尊重,而且充分体现了对罪犯家人的尊重,尤其是中青年罪犯在家服刑改造,能做到改造与赡养老人、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几不误。这样一来,社区矫正既充分体现了行刑的人道性,又充分体现了社会对老人、儿童与妇女的尊重与关爱。

②社区矫正有利于节约行刑的成本,使行刑向经济化的方向发展。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估计:劳教废止以前,我国每监禁1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要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的运作费用,建造监狱的资金也计算在内的话,所花的费用要超过14000元人民币。近年来,我国每年监禁的总犯罪人数都在150万以上(这个数字不包括被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的人员,据估计这两类在押改造人员不比服刑的犯人少)照此计算,我国每年花在犯罪人矫治的费用至少高达210亿以上,这个数字每年还在增长。“巨大的监禁成本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负担,这一沉重负担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是广大纳税人。”事实上,监狱中存在着很多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进行监禁的罪犯,社区矫正正是通过刑法社会化的方式和手段有效地减少在押犯罪人数,根据罪犯情况不同分别适用监禁和社区矫正,使得惩罚有针对性和效率性的同时,大大节约了刑罚成本,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和国家财政支出,也可以把节约下的资金用于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这也会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3.2建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推行这项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有效举措。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在实施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我们既不能夸大社区矫正的作用,也不能因为其存在不足而因噎废食,只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积极地总结经验,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相信它将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切实可行的。其可行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积累了一定的实施社区矫正的经验。虽然过去中国没有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我国一直以来就存在一些属于社区矫正做法,也有类似的制度,并且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社区矫正制度从西方引进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其的正式规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局、司法部对社区矫正在实践中所遇问题的不断改善,这些都为现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2)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和国际接轨,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增强,公众的综合素质普遍提升,社会观价值观的取向更趋理性。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十八大四中全会更是着重指出要依法治国。人们对于新的、更合理的法律制度的容忍和接受程度不断增大,有利于法制建设和法制改革的社会舆论氛围日益发展。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以及制度建设能够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中进行。

(3)有不断改善的社区工作基础。随着全国社区试点的试验、探索,社区矫正已初具规模。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于社区矫正在刑罚方面所起的作用,有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基层社区工作不断发展,社区的设施更加完善、人员分配更加合理、机制更加健全。社区组织及其功能的发展与调整,为社区矫正的顺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促使社区矫正制度在这个组织基础上得到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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