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培训师的资质定位对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启示

2015-03-20 20:22黄素容
文教资料 2015年1期
关键词:培训师队伍德国

黄素容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珠海 519090)

德国企业培训师的资质定位对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启示

黄素容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珠海 519090)

占据德国职教师资队伍半壁江山的企业培训师,在德国职业教育领域的重要作用及其取得的显著教学成效,越来越为世界职业教育界所认识和接受。文章借鉴业已完善的德国企业培训师在资质定位及法律规范方面的成功做法,从政府、行企业、学校三个视角对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建议。

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企业培训师 资质定位

德国,素以职业教育立国的先进国家,“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为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性决定了师资结构的双元性,“在德国,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有两种,即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在职业学校之外的教育培训机构 (主要是企业)的企业培训师”[2],“在整个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从事企业培训或从事与职业培训相类似工作的培训师占整个职教师资的2/3”[3]。由此看来,企业培训师已成为德国职教师资队伍的半壁江山。而德国企业培训师在该国职业教育领域的重要作用及其取得的显著教学成效,正越来越为世界职业教育界所认识和接受。鉴于此,笔者借鉴业已完善的德国企业培训师在资质定位及法律规范方面的成功做法,为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建议。

一、德国企业培训师的师资要求和能力结构

德国“双元制”在职业教育的特性决定了德国职教师资结构的双元性。在德国,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资主要有两种,即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在职业学校之外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是企业)的企业培训师。由于企业培训工作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框架下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相应的企业培训师在整个德国职教师资队伍中也就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德国企业培训师历经多年的发展演变,在法律规范、从业领域、社会地位及自身发展等方面都有其鲜明的特点。在德国,政府与企业合作,形成开放统一的培训师体系;与企业培训师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已形成,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作为企业培训师应具备的各种个人及专业能力;企业培训师在德国是一个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较高而且相对稳定的职业;政府特别重视企业培训师的进修深造,将规范、系统的激励措施、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进修内容写入《职业教育法》和《教师培训法》,并用法律形式规定促进进修和深造有关的财政支持。

德国企业培训师“进门难,要求严”,主要体现在资格评定上。获得企业培训师资格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要在与大学或高等职业院校学习专业相同或在相关行业的企业至少工作三年,以了解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经营方式和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在经过四五年严格的理论与实践学习并通过国家组织的中期考试与满师考试后,还要根据《企业培训师能力要求》(AEVO)的规定,参加相应的企业培训师培训班以系统的学习AEVO所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的内容,最终通过企业培训师能力考试才能具有培训师执教资格”[5]。

而企业培训师的能力组成与知识结构也是有明文规定的,能力要求包括基本能力(个人能力、专业能力、扩展能力)和教育、评价、创新能力。知识结构除了要求教育学及相关知识、企业培训相关知识外,还特别注重考试及深造相关知识。这样培养出来的企业培训师一旦独立任教就已具备相当丰富的职业实践与理论功底和很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成为“双师型”教师的典范。

二、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与现状

在所有涉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文件当中,兼职教师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被提及或作出论述。《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明确要求“完善兼职教师聘用政策,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社会和企事业单位聘请(聘用)兼职教师”。

为贯彻落实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2011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共同颁布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明确将“吸引企业在职人员作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作为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目标任务之一,提出要“制订兼职教师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兼职教师聘用程序、聘用合同、登记注册、使用考核等管理环节,加强兼职教师聘用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2012年10月,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这是我国关于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个政策文件。文件分别对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和经费来源等内容进行全面叙述和规范,提出“企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的目标任务中,明确指出要“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年6月,我国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提出要“落实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鼓励职业院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1]。由此可见,全面加快推进兼职教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回顾近几年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我们不难看出其对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在国家政策的引领下,各高职院校充分认识到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并根据学校教学需求聘请企业在职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但从现实情况看,“职教师资队伍建设还存在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仍然是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4],面向企业聘请兼职教师渠道不通畅,导致兼职教师聘请难;对学校、企业、兼职教师之间没有规定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难做到对兼职教师的有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兼职教师实践能力强而教育能力相对不足等问题始终是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困境。兼职教师队伍作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加强建设迫在眉睫。

三、对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启示

为解决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借鉴业已完善的德国企业培训师在资质定位及法律规范方面的成功做法,建议从政府、企业和学校三方寻找突破口,为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此许建议。

(一)政府方面

1.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虽有提到,高职院校在向企业聘请兼职教师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但并没有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50年)》中也指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但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刚性要求。对此,政府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出台文件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支持企业把培训及参与职业教育作为一个持续、长期的工作。将政策的具体落实办法与触及企业利益层面的内容结合起来,使企业及其员工充分认识到职业教育对于其发展的重要性,从而促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开展企业内部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

2.出台具体办法,完善兼职教师资格能力定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都明确指出应将兼职教师任教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但对兼职教师的资格标准、能力结构和资格认定标准并没有准确的界定,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兼职教师的教师资格,制定统一标准的具体办法,赋予其法律地位。同时也需要参照和借鉴德国企业培训师在能力组成和知识结构方面明确约定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兼职教师能力定位,推动“双师”素质师资培养。

(二)行企业方面

1.行业应起指导作用,规范与企业培训相关的行业标准。我国现有企业的培训专业比较单一,门槛低,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更没有具体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在政府主导下,行业应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尽快建立行业规范,加强管理和监督,使企业培训朝健康科学方向发展。

2.企业要勇于担负责任,支持和鼓励参与职业教育。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一方面是较强的社会责任和文化传统,另一方面是企业认识到职业教育本身对于企业发展的效益。因此,我国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及开展内部培训的问题上,应端正思想,站在一个更为整体性的角度看待职业教育,担负起社会责任,支持和鼓励兼职教师参与职业教育,并把其作为企业发展及绩效提升的一个必要因素。企业应积极配合学校加强管理,将兼职任教情况纳入企业个人年度考核评价中,促进员工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学校方面

1.学校应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兼职教师的能力培训及管理。制定具体可行的能力提升步骤及考核细节,加强过程管理,明确奖惩,使之成为高职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力量。

2.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会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的整体教学质量。高职院校在聘用兼职教师前,除了要求有实践经验外,还应重视其教学能力。考虑到兼职教师个体的差异性和身份的特殊性,高职院校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

[1]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EB/ OL].(2014-06-16)[2014-06-23]http://www.tech.net.cn/web/ articleview.aspx?id=20140623230127340&cata_id=N003.

[2][3][5]陶扉.德国企业培训师制度研究[D].天津大学,2007:13-14.

[4]鲁昕.鲁昕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1-12-28)[2012-03-13]http://sour.njcit.cn/ html/2012/zzdt_0313/136.html.

[6]王志兵.我国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发展与前瞻[J].职业技术教育,2013,(28):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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