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中非法集资犯罪侦防对策

2015-03-26 20:30邓亮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P2P网贷

邓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P2P网贷中非法集资犯罪侦防对策

邓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给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了便利,给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注入了活力,但相伴而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P2P网贷由于其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监管缺失、市场需求扩张迅猛、操作不规范、取证难等问题导致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日益严重,因此我国应通过加强监管、联合执法、情报导侦、加大宣传、做好维稳等方面预防犯罪和增强打击犯罪力度,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P2P网贷;非法集资;侦防对策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实际上是一种古老的资金融通方式,这种民间借贷多以个人直接向个人借款的方式进行,借贷行为是点对点的,不经过第三方机构,发生在对等主体之间,然而这种传统点对点的民间借贷具有范围窄、需求匹配难、风险高的特点,一般只能局限于熟人圈子,因此市场规模也受到限制,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用环境的成熟,互联网的连接作用以及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得数量众多的借款人与投资人能够建立跨地域和熟人圈子的联系,点对点借贷关系的发生范围被极大扩展,基于互联网的P2P借贷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1]。这种新型的P2P网贷模式,由于其高效、便利、低成本、高收益等优点,日益受到广大普通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的追宠。但基于互联网的P2P借贷平台也因为准入门槛低、无监管等问题而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少数不法分子甚至利用现阶段这种P2P网贷监管中的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恶意挪用、侵占他人财产。在个别地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已占到全部非法集资案件的80%以上[2]。

如“天力贷”上线于2013年4月,隶属于孝感天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9月24日左右,有投资人发现该平台无法正常提现,随后有人赶往公司所在地,但已联系不到公司负责人刘某。该平台总成交额约为2.9亿元,其中自融资金至少5400万元,截止出事之时未还本金在4500万- 6000万元,涉及至少370名投资人。此事件仅仅是P2P网贷平台挤兑、倒闭、跑路事件的缩影。从2013年9月份开始,P2P网贷平台的类似事件显著增加,几乎平均每天就有1家网贷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或倒闭状态[3]。越来越多的“挤兑”和“倒闭”事件,说明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借贷行业野蛮生长,部分产品“异化”的借贷平台已难以为继。典型的P2P借贷产品异化包括:1.自融,即平台构建虚假借款项目,所获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自身或关联企业、个人的资金需求;2.假融,平台或投资人构建虚假借款项目,把所获得资金再次用于放贷,甚至投入其他贷款利率更高的P2P借贷平台,赚取利差;3.期限错配,平台与实际借款人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后,把借款项目拆分成连续的短期项目发标,表面上是投资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平台一次性把资金贷给借款人后不断以新债换旧债。上述产品异化事实上均已涉嫌非法集资——平台订立虚假借款合同,介入借贷双方的资金流动,形成资金中介。

一、P2P网贷中非法集资的类型

正常经营的P2P网贷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中介,该平台直接列示所有借款人申请,投资人可主动选择出借对象。借款需求达成后,借款人可通过网贷平台了解其资金都来源于何人,投资人也了解自己的资金都出借给何人,P2P网贷平台只从用户审核、借款需求审核和资金定价的角度间接控制全局性风险[4]。而进行非法集资的P2P网贷平台则脱离了信息中介的性质,目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P2P网贷平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建资金池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尚无对应借款项目的前提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获得资金支配权,形成资金池。根据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人人贷中介公司的底线为投资者的资金不进公司自身账户。但由于目前不透明的财务操作造成了P2P公司极易突破资金不进自身账户的底线。从公安机关侦办的多起案件可以看出,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是利用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给网贷公司,还有些风险意识薄弱的投资者是将资金直接转给网贷公司,甚至是其开立的私人账户,再通过这些账户将资金转给借款人,投资人与借款人背对背交易。这种资金运作模式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网贷公司极易截留投资人的资金形成资金池,使其从原来的中介方演变成“影子银行”。如果歇业跑路,将严重侵害投资人财产权益,网贷公司则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二)借款人使用或发布信息虚假

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借款需求是否真实,是平台的重要职责,从避免法律风险和加强风险控制的角度,平台都应切实加强审核与评估。但实践中P2P借贷平台一般对借款人提供的审核材料(身份证、工作证、各种产权证),只需扫描件。一些不法分子便通过冒用他人证件和虚构收入证明等方式通过平台审核,甚至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进而套取平台资金,实施诈骗活动。根据2014年3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共同犯罪问题的处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P2P平台很有可能沦为非法集资共犯。

(三)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

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授意关联方在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来募集资金,把收到的资金或转手放给别人,或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卷款潜逃。如公安机关办理的“徽州贷”案件中,该平台虚构融资项目为自身融资,用吸收的资金进行其它项目投资,通过不断吸收资金,包括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前期的本息,拆东墙补西墙。每募集一笔资金后,该平台便假借中介名义与虚假项目方、投资者、关联担保方签署所谓的四方电子协议,用以掩盖违法犯罪事实。仅几个月的时间就吸收全国各地的投资者资金达两亿余元,投资群众达一千余人,最终因为资金成本太高、投资者挤兑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二、P2P网贷中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一)P2P网站的虚高收益率

非法集资的P2P网贷平台为了招揽人气吸引更多的资金,往往承诺支付高于一般网贷平台的利率,如“网赢天下”的综合利率甚至超过50%,远高于普通网贷平台20%的综合利率,并且除了固定的借款标的,还推出“秒标”、“天标”等极短期项目,而这些所谓投资项目往往虚构借款人、借款用途等信息,诱导投资者竞标、汇款,最初网贷平台会在满标后,马上连本带息还款给投资者,制造快速赚钱的假象,目的是诱使投资人再次借款。

(二)影响广、受害人年纪轻

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宣传借款信息,如QQ、MSN、各大网站添加广告链接或论坛发帖等形式,网络传播的无边界性使得相关信息能够迅速大范围传播,导致短期内注册网站的人数迅速增加,众多网民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实现投资和借款事项,操作便捷,不受时空限制,呈现跨省市交易的特点,所以相比传统集资犯罪在对象和影响范围上明显扩大。而且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接触网络较多、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中青年人。他们有一点积蓄,又敢于冒险,并自认为能够识别风险,最终陷入其中成为受害人。

(三)隐蔽性强

由于网络在这种资金借贷模式中的利用,使其组织方式灵活且隐蔽性强。会员完全不需像传统借贷中那样面对面交流、签约,只需坐在电脑前通过虚拟的互联网网站便可实施借款计划,筹措资金。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和虚拟性,虚构借贷关系,给跨境资金和赃款进行洗白。其资金往来主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犯罪过程中基本不涉及现金交易。这些为借款人、平台经营者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增加了难度。

(四)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网贷平台在成立之初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搭建网络借贷平台,这之后就只需要聘请几名网络技术员和业务推广员维护日常运转。另一方面,网络的广泛传播性使得非法集资的资金规模更大,犯罪收益更高。相比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利用P2P网贷平台突破了时空限制,再披上金融创新的外衣,能在短时间内聚少成多募集大量资金。

(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P2P网贷中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群体往往人员众多,遍布全国各地,部分人明知这类投资存在隐患,但自信可以在资金链条断裂前抽身走人,甚至认为即使案发,也会因为参与人数众多而得到重视,所以一旦利益受损后,往往会通过互联网方式串联,形成强大的利益群,采取上访等非理性手段“追讨损失”,用各种正常和不正常甚至极端的方式给政府及执法部门施压,试图迫使政府为其“买单”。

三、P2P网贷中非法集资案件发案原因

(一)行业门槛极低

到目前为止,我们仍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调研,由于涉及多个部门,还没有能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对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审批手续等进行明确规定。现在只要在工商局注册个公司,再在网上买一套P2P平台源代码,就能开业了,往往三五个人花几万元就能运转一个网贷平台。

(二)行业监管缺失

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这些网贷公司出售金融产品的资格进行认证、审核等,正由于这种无明确的监管机构,无统一的行业标准,法律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不少P2P网贷平台已超越信息中介属性,为网络民间非法集资提供平台。

(三)市场需求扩大所导致的犯罪增长

目前我国市场上普通老百姓的投资渠道狭窄,可投资的项目有限,像股票、期货、黄金市场风险大、收益不稳定,而银行发布的理财产品虽然风险小,但回报率低。在这种投资环境下,网贷平台往往许诺10%甚至20%以上的高额年利率,再加上有优质、具体的投资项目为理由,很容易引起投资者的关注,而且P2P借助互联网技术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投资人足不出户就能实现资金增值,使得P2P网络借贷规模和从业者快速增长,该行业也从2012年开始进入迅猛发展时期,随之而来的涉罪问题也日益严重。

(四)操作不规范,资金监管薄弱

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都选择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资金从银行流入到支付系统为p2p平台开设的账户后,投资人、借款人、平台之间的资金划转均在同一个账户体系内流动,直到其中一方选择提现,资金才会从该账户体系真正流出,在这种通道型服务中,平台实际上仍拥有所有用户、所有资金的支配权。后期在央行的建议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出托管型服务,规定平台不能动用二级账户中的资金,但仍不能阻止平台通过构造虚假项目触发资金转移条件,使用户的资金转移至平台控制的账户,而支付机构并无权利、能力和义务去核实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极端情况下,公司高管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或卷走。

(五)网络合同的易造假性

普通电子文件很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故很可能出现第三方伪造合同、合同内容被单方面篡改的情况。部分网贷平台推出电子签名的方式,电子签名的信息中包含着自签名时间起文件是否被修改的信息,各交易方和第三方均无法事后单方面修改合同或对合同内容抵赖,带有电子签名的合同可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建立技术上可靠的对应关系,每份合同都可以追溯到真实的个人或机构。但目前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p2p平台只有寥寥数家,原因在于这会增加成本和额外的操作。

四、P2P网贷中非法集资犯罪侦防对策

(一)制定相关法律,建立行业监管

制定相关法律,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规范其业务范围。2013年8月,央行副行长刘士余针对P2P贷款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提到了不能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红线,2013年12月又重申了这两条红线。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要明确四条边界,其实质都在于促使P2P借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本质。金融监管部门尽快整合调研成果,联合相关部门出台P2P借贷行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在行业准入门槛、行业监管细则、第三方资金托管模式上加以明确,从而让P2P网贷公司远离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其长期健康发展。

(二)推进协作配合机制建设,拓展联合执法能力

首先,公安经侦部门需要不断完善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包括银监会、工商局、税务局及综治维稳办等,依靠当地“处非办”以政府层面进行推动,形成行政管理部门的“阵地控制”与公安机关“主动侦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并在情报信息收集共享、移交案件线索及开展调研培训等方面进行积极协作。其次,公安经侦部门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协作配合,如网监、刑技、治安等,拓展和增强发现线索、获取证据的途径和能力。最后,公安经侦部门需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国外P2P网络借贷已发展多年,在查处相关案件上具有更多的经验,通过在协助侦查、情报交流等多方面建立全方位的合作关系,不断拓展联合执法领域,有助于我们打击P2P网络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

(三)加强情报收集研判,注重情报导侦

公安经侦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这种新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情报信息,从而掌握此类犯罪的总体情况,围绕其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多层次多方面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并布置专门力量进行分析和研判,揭示此类犯罪有别于普通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法、新规律和新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打击整治方案。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记录挖掘出用户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交互过程中的第二手数据,发现交易记录、日志记录、用户对话等电子证据,为指引侦查方向、收集犯罪证据提供依据。并使用关联性分析技术发现隐藏在资金数据中的关联事件,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四)依法侦查取证,精确制定打击策略

P2P网络借贷所有的流程都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所以P2P网络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的证据大多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但电子证据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注重侦查策略,及时掌握并控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使用情况,利用好所获取的记录信息,从而能够有效收集、调取、固定相关犯罪证据材料。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要严格依法收集电子证据,保证收集证据过程的程序合法,及时将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为制定进一步的侦查策略提供依据。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风险意识

当地“处非办”牵头联合银监、工商、公安经侦等职能部门组织P2P公司的负责人召开警示教育会议,通过以案说法,提高公司负责人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认识和抵御能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对网络借贷的知识和风险进行宣传,提高投资者识别防范风险能力。同时对相关案例的犯罪表现形式和危害进行宣传,以案释法,呼吁群众积极向金融监管、公安机关提供可疑网站或相关案件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六)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

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及人员众多,资金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在案发后会不断上访维权。公安机关应及时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一是运用大情报系统对网络舆情进行预判及分析,协助政府提前介入干预,后期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及时批露案件的侦破进展,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引导舆论。二是及时制定应急预案,掌握投资人相关动态,如成立专门维稳小组,由其负责接待投资人,统一答复投资人的疑问,慎重对投资人关心的问题进行表态,及时疏导舒缓投资人的情绪,并在交流中掌握投资人的思想动态,以便做出应对。三是要增强保密观念,对重要的案情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情况信息,严守秘密,以防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必要的事端。

参考文献:

[1]零壹财经,零壹数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马方,孙天宇.P2P网络借贷:诱发经济犯罪的类型与防控[N].检察日报,2012-5-14.

[3]王纳.非法网贷平台5个月吸金上亿元[EB/OL].http://gzdaily. dayoo.com/html/2014-08/28/content_2733920.htm.2015-06-01.

(责任编辑:天下溪)

[4]法制网.浙江10家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被查[EB/ 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4 -04/19/content_5464570.htm?node=5955.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of Illegal Fund- raising Crime in P2P net Credit

DENGLia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Abstract:Recently, the P2P net credit as a means of direct financing in our country , rising and developing rapidly, and provides convenience for investors and borrowers, has poured the vigor into the emerging Internet banking, but the attendant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Due to low threshold of the P2P net credit industry, the lack of industry regulation, the rapid expansion of market demand, the unsteady operation, difficult justification and other issues leading to crime, especially the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 our country should increase publicity and enhance efforts in fighting crime to safeguar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P2P lending network, through strengthened supervision, joint law enforcement, intelligence ledpolicing, large scale of the dimensional stability and etc.

Keywords:P2P net credit; illegal fund-raising;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作者简介:邓亮(1980-),女,湖南岳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项目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P2P借贷中非法集资犯罪研究”(2014JKF01045)

收稿日期:2015- 06- 22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1140(2015)05- 0054-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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