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理论体系下的知识产权:生产力的抽象客体

2015-03-27 02:51王焱麒
关键词:资本主义财产创造性

王焱麒

(黑龙江日报集团,哈尔滨150080)

马克思理论体系下的知识产权:生产力的抽象客体

王焱麒

(黑龙江日报集团,哈尔滨150080)

人们一直认为马克思是反对财产制度的,但他的理论体系却有利于弄清财产在社会演进中的作用。马克思关于商品和财产独特性的解释,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知识产权的发展进程和深刻内涵,特别是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中知识产权法与经济变化之间的联系。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与方法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从有形物到抽象物,劳动从体力劳动到创造性劳动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脉络与使命。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商品性质的分析、个体资本家行为的分析及资本主义经济增长的分析对深入理解和把握知识产权都是十分必要的。

生产力;抽象客体;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整合进资本主义生产力中,而马克思所分析的个体资本对竞争压力的反应、技术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资本主义商品性质以及个人是基本的创造性主体等观点有利于理解这一观点。不过马克思理论中也有两个方面不利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知识产权问题。一是马克思从法理学上分析了财产,却从未在哲学上分析知识产权的本质。二是马克思集中物质财产的分析,没有对生产方式中抽象物的作用做出论述。当他论述财产关系时,涉及的是土地之类的有形物,而不是发明创造之类的抽象物。

一、马克思知识产权精神的思想来源

黑格尔对财产的分析及其政治学是其博大精深的形而上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他认为哲学是寻合理性的学科,他在《权利哲学》一书中,提出财产是自由的第一体现。他认为实现自由是在丰富多彩且复杂多样的历史运动背后存在的一个伟大理想。自由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并且,精神自由是人的最独特的特征。黑格尔非常强调自由与意志人格、财产的关系。黑格尔的知识产权理论对马克思知识产权思想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正是他的抽象物理论使得马克思最终得出知识产权是生产力的抽象客体的结论。一方面他区分了抽象物在这样一个历史的过程中的作用与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分析黑格尔对财产权作为一种制度现象的解释,这种分析的方法和理论观点对马克思也起到了一定的启发作用。

知识产权给予人格以自身力量发生质变并从而将其自身扩张到全世界的可能性。思想、知识和所有信息形式在全世界传播,而土地和动产却做不到。通过在财产法中对抽象物加以规定,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格获得了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对有形物的生产与分配的专有控制。恰恰是这种传达抽象物的行为成为某种财产关系的主体。此外,由于抽象物不受地域限制,对于人格而言,开始考虑遍及全球的财产法就具有意义。通过财产,人格把自己推行到它直接的交往领域和当地社会。通过一个全球性的知识财产法律制度,人格有可能深入到其他交往领域、其他社会。可能会产生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全球性财产制度,黑格尔可能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他的理论确实包含对这种发展趋势的警示。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财产仍然是自由的具体体现,因为他清楚地设想,财产关系是一个拥有其自身独特伦理生活的社会环境下发生的。是在一个拥有其自身独特伦理生活的社会环境下发生的。财产是在那种生活中取得参与资格的一种方式。对于一种调节获取艺术的和科学的抽象物的全球性财产制度来说,这个设想却不一定是真实的。抽象物的财产权促进了国家之间的文化贸易。这种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文化的单一性,对当地文化的存续进而对当地社会构成了威胁[1]。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恰恰是全球性财产制度调节抽象物的获取这个事实表明,它具有把一些个体从那些物中分离出来的可能性。当个体不能满足文化和信息的商业需求——这个需求由一种抽象物的全球性财产权制度所创生时,这种分化便产生了。简而言之,全球性的财产制度可能轻易地成为动摇当代制度化的文化价值形态的一种力量,可能把创作者从其创作中分离出来,或者,用黑格尔学派的术语来说,可能会瓦解或摧毁社会的伦理生活。

知识财产可能加剧社会制度中的贫困和不公平问题。与马克思形成鲜明对比,黑格尔所确定的作为国家演化条件的这些原则,并没有导致黑格尔去预测国家演化的最终结果。然而,我们已经看到,黑格尔似乎认为贫困及其所带来的苦难,或多或少地是社会生活的永久性特征之一。黑格尔复杂的形而上学理论启发了马克思对他的信条进行更深刻的解释,正是暗含于他的分析中的这种解释。

二、马克思理论框架中的财产性质

马克思关于财产有非常多的论述,这些论述并不是为了财产的合理性提供依据,而是旨在从不同方面揭示财产的性质。马克思关于财产的三个核心观点是,财产是异化的一种形式,财产是用于统治阶级保护其利益、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财产特别是私人财产的一种统治思想,即财产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一)关于财产是异化的一种形式

异化一词是马克思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资本主义分离的生产关系,工人被从其环境、劳动产品及其自身异化开来。在马克思的思想框架中,财产是异化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对此,马克思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中对财产和异化之间的关系作了论述。资本主义依赖于创造性劳动。所谓创造性劳动如果遵循马克思理论的脉络分析,仍然具有被异化劳动的性质。就是在所谓知识社会,积极的从事科学研究这种高强度创造性劳动也不例外。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工业驱使科学知识,演化成“技术的科学”,而现代技术工业,似乎脱胎于工业。当现代技术工业出现时,技术科学的利用就会扩展到所有寻求改进技术的资本家。于是科学找到了为资本服务的位置。这样也相应地影响到科学研究的方位。由于知识产权法在把创造性劳动整合进资本主义生产力中具有关键作用,知识产权规范必然会涉及控制科学劳动。公众领域对科学态度也发生改变,创造性劳动者不再强烈倡导公开传播与交流思想,因为这样有可能不利于对知识独占的主张。科学研究的方向要通过知识产权法确认的优先权来决定。所以说,思想可以被占有的事实表明科学劳动已成为异化劳动。创造性劳动作为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其劳动产品仍是异化的一种形式。

(二)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待知识产权制度的阶级性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是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在两大阶级的斗争中,法律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通过法律,资产阶级获得了对权力资源的原控制。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经济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的政治和知识生活的一般过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现象,自然也是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从社会矛盾运动规律来看,生产力的发展最终会冲破生产关系的桎梏导致社会变革。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整个社会上层建筑迟早会发生变化。在马克思看来,法律不是社会生活和历史中依赖的力量,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构。统治者认识到财产是权力的一种工具,那些掌握着生产工具的人会利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并进一步控制权力。既然阶级的观点与历史唯物主义相联系,可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来分析确定的社会上层建筑,如知识产权。并且,运用它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阶级本质——知识产权是被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它掩盖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剥削创造性劳动的事实。而本质上这涉及澄清资本主义时期特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发现此种上层建筑现象是如何进入到物质基础的运行领域。

近年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制度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与经贸、政治相互渗透。这是发生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生产力发生根本变化的证据。而我们还可以发现,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基于其科技、经济优势,更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其内政外交的最重要手段,美国就是这样典型的国家,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特殊301条款”人尽皆知。从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这些国家在用知识产权法作为维持其统治力量的工具。由一些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对知识产权实施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的trips的实施,则是一些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法来获得各种不同形式的权力并将其作为生产模式的证据。

运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分析知识产权的阶级本质时,可以合理解释在知识产权制度上,智力创造者通常不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从授予知识产权的本源意义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立足于智力创造性劳动,为什么知识产品的最初创造人不被知识产权法关注呢?从马克思理论来看,在资本主义社会,作家、画家、发明创造者等与普遍雇佣工人的地位没有什么不同,他们的创造性劳动都属于受剥削劳动,他们与普通雇佣工人一样都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基于此,雇佣法规定了雇主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规定所有权由创造人法定转让给雇主。从这个意义上考虑,发明人、作家等创造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雇主就“顺理成章了”。如果我们接着分析,还会发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立足点也在变化,即发生由保护创造到保护投资的转变。这也恰好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知识产权的阶级性。

马克思对财产法、合同法等法律在资本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是充分肯定的。马克思理论的法律保护功能延伸到知识产权法,可看到知识产权另外一个可能的作用是它用来保护在一个基于抽象物上的生产模式中资本阶级不同成员的投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不需要激励个人进行创造性工作,它需要的是确保统治阶级利益并将其延伸至生产工具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主要是关于生产的组织维护以及经济关系,不是个人对生产的刺激。知识产权不是为了对创造物的激励而形成的一个阶级组织生产的法律基础。

(三)从意识形态视角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知识产权性质

众所周知,意识形态概念一直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理解是十分深刻和广泛的,他认为知识产权也是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知识产权通过给予创造性劳动一定程度上补偿来掩饰资本主义社会对创造性劳动的强制占有。马克思的拜物教思想就是对此最好的证明。拜物教一般指人们购买商品,只是为了表面的价值而不去思考其内在的本质。对知识产权来说,其中具有抽象物的成分,所以更具拜物教性质。而且可以说,知识产权中这种“拜物”的思想已经达到了极致。个人的意志和个人的精神异化在资本主义不断扩张的大生产中。

就这样,马克思从商品拜物教的层面上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态性,初步解释了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中激励知识产权并给予其更高的保护水平。如前所述,资本主义社会中知识产权不属于知识产品创造人是常见的事。从激励个人创造的角度来论证这种缘由,按马克思理论来讲没有很充分的理由。而从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消费者的角度看,他们并不希望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相反,他们希望弱保护。理由是知识产权使价格融于信息中,消费者购买物品时希望更少而不是更多的价金。而实施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的成本可能会很高。知识产权具有意识形态功能这一点上可以回答上述问题。通过知识产权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得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知识产权被激励赋予更高保护水平是基于这样一种信仰,即为了保护一部分获得的利益可以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2]。就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而言,资本主义统治地位是为了统治阶级服务。就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而言,资本主义统治地位的思想使人们相信知识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符合意识形态需要。

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创造性劳动整合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

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知识产品不是一般的劳动产品,而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产品。这种产品与有形商品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脑力劳动的产物。基于此,知识产权制度在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视创造性这一条件。当然这一条件在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是不同的,如专利法中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就比较高,商标法中侧重于标识的显著性或可区别性,著作权法要求就比较高,商标法中侧重于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即使是对同一知识产权法而言,不同的知识产品其创造性要求也不一样。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有创造性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只能是创造性劳动产品。第二,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范围,只有在创造性劳动范畴内设定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明确地与对有形财产的保护划清界限。第三,保护创造性是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实施鼓励技术创新、智力创造、促进知识产品流通,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需要。马克思认为劳动可以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他所思考的劳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劳动不仅停留在经济类别上,而且从哲学的角度看待什么可以构成不同的社会关系。但马克思并非没有看到科学技术的运用,技术革新在这种社会商品生产和资本积累中的重要作用。在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表述了科学技术革新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在这个社会中寻求大机器工业,个体资本家对商品新方法要求在将来是可以满足的。而现在大机器的不断完善是通过社会生产变成一个强制性的规则,即促使个体资本家不断地改进其机器设备,不断提高其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最后变化是机器的发展与自动化,这种发展是资本主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具体体现。而机器的存在被作为客体化的劳动,它们是社会积累的技术和知识体现。他们也进一步谈到了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与资本的联系。在资本论中还有这样两段论述,“知识和技术的积累及社会生产力的积累这样便被吸收到资本中,与劳动相对照,因而以追加资本的形式出现”[3]694.发明成为一种行业,科学对直接生产的适用本身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关于这一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如下论述[4]:

第一,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过程更具科学性质,资本与包含科学在内的一定的生产模式相联系,而科学有助于这种模式的形成。一旦达到工业取得的巨大进步的阶段,科学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并被整合进资本。

第二,技术革新不仅仅是一个具有经济意义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市场上的革新的提供在某种程度上是由经济可变性所决定的。马克思理论中的技术革新的明显含义是资本主义需要创造性劳动并将其整合至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创造性劳动找到了资本中的位置。此外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使在一定工业规模上扩充资本总量不断成为必要,而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则通过个体资本家演化成外部的强制性法律,它迫使个体资本家不断扩充资本,以便保存它,但除非通过不断积累,否则难以延伸到先前不能延伸的地方[3]592。所以说,资本主义一直坚持着对剩余价值的追求,随着生产社会化,相对剩余价值的作用比绝对剩余价值要大。而创造性劳动的融入是提高相对剩余价值的必由之路。这样,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就直接表现为通过创造性劳动来提高生产效率了。

而将创造性劳动整合到资本主义生产力中,就是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肯定了知识产权法在实现创造性劳动和将抽象物整合进资本主义生产力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了马克思关于基本的物质生产的观点。在当代社会,抽象物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技术硬件的生产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应当说,马克思关于基本物质生产的观点仍然是适用,并具有指导意义的。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通过知识产权法创制了更大规模的新商品的可能性,因为创造性劳动被明确融入了资本主义生产性劳动,并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资本积累产生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生活在知识产权制度上不发达,创造性劳动在推动资本主义自由商品经济的作用尚不特别突出的时代,使得其理论对无形财产的分析及抽象物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作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这恐怕也是当代学者很少直接运用马克思理论分析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毕竟,知识产权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资本主义依赖于创造性劳动,创造性劳动又是一种被异化的劳动,它被整合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这是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从这些角度的研究必然有助于我们认识知识产权法的阶级性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不断挖掘。

[1][加]查尔斯·泰勒.黑格尔与现代社会[M].徐文瑞,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114-117.

[2]Marx and Engels,The German Ideology(collected works, volume 5).59.

[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6:108.

[责任编辑:李 莹]

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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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5)02-0021-03

2014-11-24

王焱麒(1984-),女,黑龙江密山人,记者,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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