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共享与承运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5-03-27 21:29钱鹏,陈有凤

代码共享与承运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钱鹏,陈有凤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代码共享已是航空业快速发展的一种重要措施。然而,马航事件发生后,代码共享中承运人相关责任的法律问题快速展现在公众面前,研究代码共享与承运人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已刻不容缓。对此,我们旨在梳理代码共享航班的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并结合相关法律、国际规则,逐步完善关于代号共享与承运人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

关键词:马航空难;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一、马航空难与代码共享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这就是马航空难。并且在该航班上有7名代码共享的旅客。

代码共享的兴起是国际航空业发展中的一次战略革命。目前,世界上的绝大多数航空公司都选择了采用航空代码共享这种经营模式来进行相互间的经济合作。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航空公司开始进入代码共享合作领域,我国研究航空代码共享的大部分学者皆对代码共享作了以下定义,即代码共享是目前全球航空运输业界最流行的合作方式之一—其本质是一家航空公司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允许别家航空公司(市场方)在己方经营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班代码的经营行为。

而美国运输部将代码共享概括为:“某一航空公司的指定航班号码被用于另一航空公司所营运的航班之上的作法”。这是迄今为止代码共享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个“官方解释”。

由此可以知道,代码共享就是指;一家航空公司通过缔约条款等有效方式允许别家航空公司在己方经营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班代码的经营行为。

二、马航时间中承运人的相关责任承担

马航事件中,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时,责任赔偿应适用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用两级责任制度规制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按照国际航协的《蒙特利尔公约》,无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都要向遇难的客户赔偿10万的特别提款权。

在马航事件发生后,马航作为实际承运人在一定意义上承担自己的责任,积极的参与救助失联旅客以及安慰家属,而与之订立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作为缔约承运人却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在发生空难后都没发现他们的身影。

那么缔约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对自己缔约代码共享的乘客承担什么责任了?又该如何去承担责任?

三、马航中承运人责任承担的现状分析

每当发生事故的时候,实际承运人的责任都是无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国家在政策和立法上的放任,缔约承运人的责任大多都被忽视了。一方面,这加重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扩大了缔约承运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不利于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国家在政策和立法上的放任,无强制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仅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行为方式,却未规定不作为的制裁措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有明文规定即可为。这些规定赋予了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却未明确要求其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法律。进而更没有不作为该行为的制裁一说。直到如今,各个航空公司的规章章程还是跟随着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的规定而规定,放任了缔约承运人的责任,加重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二)行政力度干预大,航空公司缺少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觉悟

这里分成三个方面来阐述。其一,我国的航空产业多为国有产业,以国家势力作为其发展的后盾。这种现状导致了航空产业发展的依赖性和滞后性,缺乏了私营企业的创新性、自主性和竞争性,也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带来了行政方面的阻碍。从航空产业发展至今法院独立审判该类型的案件数目屈指可数。其二,国家对于航空产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太大。作为缔约承运人的航空公司多为势力强大的一方。一旦发生事故,受理案件的法院的审判会遭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从而无法独立审判。发誓势必会追究缔约承运人责任的人们也会慢慢地不见踪影。例如河南鲲鹏航空与深圳航空公司代码共享的航班发生事故后的情形。其三,航空公司成员的专业素质较低。在飞机延误时,机场的地勤人员只会按照电脑显示延误的原因照字照句的念给乘客们听,无能力解释其中的缘故,难以让乘客的怒气消散。

(三)缺少及时救济航空事故的基金会

我国关于航空的基金会多为航空产业基金会和航空科学项目研究基金会,专为研发航空的配套产业而生的。在航空事故发生前后,却少闻有航空企业会联手相关企业建立一个航空事故基金会来解决乘客在搭乘飞机的过程发生的状况,例如常见的航班延误和取消的问题。在这一方面不仅是在航空领域还是在环境污染等方面,我国在事故发生后建立基金会

的速度极其延后,在事故报告方面也是极其缓慢。

四、规范代码共享中承运人的责任的几点建议

问题之所以会产生以至于难以快速解决多为代码共享航班的三方当事人背景不同而造成的。正如上述“三”中所讲的,要想解决这类问题不仅要从这三方当事人的身上下手,还应当规制好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的法律。

(一)明确法律的与时俱进是我国航空企业发展不朽的主题

经济是迅猛发展的,而法律却具有规制经济秩序的指导或者强制作用。在航空企业已经发展到代码共享的阶段,我国法律却仍然没有制定出关于航空代码共享航班的法律是不利于航空事业的发展的。目前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加速更新《民航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明确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在这一立法规定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缔约承运人的责任不可免除。按照公平原则,有收益理应承担责任,缔约承运人应当按照与实际承运人的收益比例来承担责任,不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其责任;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分担亏损,但是不能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调整国家应时代的变化逐渐减低对航空产业的把控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航空公司过多的仰仗着国家的资金,盈利亏损未成为航空公司担忧的事情。在代码共享领域里面,缔约承运人背负着乘客对他的信赖利益,然而在未履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便让乘客购买并领取实际承运人的登机牌时,缔约承运人就已经违反了他应承担的义务。但由于国家对于该方面的不注意,缔约承运人在这方面的规定便也肆无忌惮,导致了欺骗乘客的情况直至今日仍然存在着,也让缔约承运人轻而易举地逃避了他自己的该承担的责任,加重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立法法》与《组织法》明确规定在立法层面上未及时更新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情的需要立即规定相关法规以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地持续发展。显然行政机关对于这种在我国已发展了17年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并尽到注意义务,并未规定出符合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的法规,也就放任了缔约承运人逃避责任的这种现象,造成乘客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就违背宪法关于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规定,就像近来发生的马航与南航事故。

(三)成立民航相关的基金会

在欧美国家,事故发生后建立基金会,首先赔付人们或者组织必要生活所需求的基本资金,之后的赔偿资金将会在事故调查清楚后通过诉讼得以解决。而我国的政府不仅对基金会这一概念并不深刻,还对第一时间报告事故情况的这一制度也不太明晰,从而导致了事态的严重化。我国的法律法规无该方面的规定,基金会的设立也是以明确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为前提的。在赔付人们生活必要资金时,代码共享的双方无权利进行抗辩,然而事后的赔偿诉讼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进行。

(四)加强航空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航班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有义务向乘客们解释,而不是按照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念出来,在一定情况下还应当向乘客们进行赔偿。这也是缔约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缔约承运人不能以与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规定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我国要想稳定地发展航空代码共享制度这一经营模式,首先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一味地逃避责任。国内外的消费者才是支撑这类行业发展的中流砥柱,而不是国家的资金。在没有认清这一事实的前提下,航空产业总是难以迅猛前进。

五、小结

代码共享航空旅客运输中,只有立法明确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在实践中做到民航保障基金的成立以及加强航空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解决相关的纠纷问题,真正做到代码共享中的承运人责任分担的合理化与规范化。

(注:本文系天津市2014年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民航代码共享与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10059063)

参考文献:

[1]何雪峰.包军,修订《民航法》,更好地保护旅客权益[N].南方周末,2004-02-12.

[2]邵富强,潘玲.南航与马来西亚航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中马两国之间首次代码共享合作[J].空运商务,2008.6

[3]倪海云.代码共享的利与弊[N].中国民航报,2012-06-12,(003).

[4]王新安.杨秀云.航空公司之间的代码共享及其对民航业的影响[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