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国司法化的诸种不同观念

2015-03-30 04:52邓肯·麦卡戈,杜洁,杨茜
东南亚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沙马宪法法院宪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99 ( 2015) 05-0025-10

[收稿日期]2015-06-01

[作者简介]邓肯·麦卡戈( Duncan McCarogo)是英国利兹大学( University of Leeds)政治学教授,目前担任哥伦比亚大学( Columbia University)兼职教授。

[译者简介]杜洁,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四川省泰国研究中心教授,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11级博士生;杨茜,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课题“国外智库2000—2013泰国研究译介”( SC13WY25)。

Competing Notions of Judicialization in Thailand

( UK) Duncan McCargo

( University of Leeds,Leeds,UK)

Keywords: Thailand; Thaksin; Justice; Judicialization; Monarchy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politics of judicialization in Thailand between 2006 and 2014,looking at the ways in which the judiciary became regularly embroiled in politics during this extremely contentious period.It takes as its starting point important royal speeches of 2006,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ose speeches offered by the prominent academic and social critic Thirayudh Boonmee.Several key judicial decisions which had lasting political consequences are closely examined,including the 2006 election annulment,the 2007 banning of Thai Rak Thai,the removal of pro-Thaksin Shinawatra prime ministers Samak Sundaravej and Yingluck Shinawatra in 2008 and 2014,Thaksin's conviction on corruption-related charges in 2008 and the judicial seizure of his assets in 2010.Some of the questions posed in this paper are as follows: Does judicialization inevitably mean conservative attempts to curtail the power of politicians and undermine electoral politics? Are judges working on behalf of Thai society,or in alignment with certain vested interests? Could greater judicial activism serve progressive social and political causes in the Thai context? The paper argues that Thailand's“judicialization”is a complex phenomenon: judgements made by different courts,in different cases and at different times need to be scrutinized on their individual merits.

前言

确保公正是建立民主的一大核心要素,但当法律与公正的观念仍然备受争议而并未深入人心之时,情形又会怎样呢?在泰国语境下,法律体系经常沦为皇室和其他传统权力集团的权力工具,而非公民权利和赔偿的保障。自1932年以来的数部短命宪法已表明,泰国法律这个“游戏规则”具有不稳定和柔顺的特性。本文基于田野调查研究,对泰国关于规则、法律和公正三个问题的诸种不同观念进行探究,目的在于检验既有的法律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民主变革进程,又会在多大程度上对政治改革进程构成显性或隐性阻碍。问题的核心在于“司法化”(英文: judicialization,泰文: tulakanpiwat)的内涵备受争议,继国王在2006年发表两次重要演讲之后,这个术语广为流传 ①。对某些人而言,司法化意味着将泰国司法机构从沉睡中唤醒,令其转入能动主义的进步轨道,建设性地介入亟需破解的社会和政治难题。对另外一些人而言,司法化则意味着司法机构被用以削弱民选从政者的权势与影响力,而法官们则沦为传统精英阶层的工具。

从广义而言,最近几十年来,司法频繁介入政治已经成为一种全球趋势。然而,近至1995年,尼奥·泰特( Neal Tate)和托伯约恩·瓦林德( Torbjorn Vallinder)这样写道:“东南亚多数国家都不太可能实现政治司法化( 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原因在于,以任何标准来进行评判,其统治政权即便不是暴政,也明显都是非民主和非宪政的。” [1]对这些学者而言,“司法化”更被当作是一个褒义词:法院更有意在维护公共利益,挑战当权者,匡正时弊,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有所作为。此后的形势发展表明,这种司法化模式在该地区不断取得进展,包括印度尼西亚1998年后的政权更迭。然而泰国的趋势却更加模棱两可;尽管在某些特定时刻,其国家治理也曾有过进步之处,但大都容易遭遇颠覆。尽管泰国在1997年实施了宪法改革,但是就“司法化”这个由冉·赫希尔( Ran Hirschl)提出的精准概念而言,仍然不见其在巩固民主功能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事实上,泰国的司法授权在许多方面仅仅类似于赫希尔描述的那种“利己主义的霸权维持”( self-interested hegemonic preservation) [3]。

泰国司法部门 ②一直与统治阶层精英尤其是皇室过从甚密 ③。在军队数度夺取政权之际,法官们并未捍卫过任何一部泰国宪法,他们总是赋予军事政变合法性,未能坚持依法治国。杰出的历史学家尼迪·伊奥希翁( Nidhi Eoseewong)曾经指出,尽管1932年“革命”终结了绝对君主制,但法官们却从未真正地转变思想。

法官们仍然自认是服务于皇室的一分子。他们并不认为自己肩负使命捍卫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主权的一分子。 [4]

1932年以前,法官仅仅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官员,全然没有权力分立的观念。尽管从理论上讲,自1932年以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但实际上他们的观念毫无改变 ④。

1997年,泰国新出台宪法并广受赞誉,被称为泰国民主化进程的重大突破 ⑤。此前的宪法大多是军队发动政变后颁布,缺乏民意合法性。不同寻常的是,《1997年宪法》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并被誉为“人民宪章”,这得益于宪法颁布前历经的广泛的公共协商过程 ⑥。尽管《1997年宪法》也有瑕疵,但它是一次尝试,为建立泰国民选政治的合法性奠定了新的基础。它对独立机构进行整合,并建立起制衡机制,杜绝滥用职权的行为。宪法起草过程中的几位关键人物认为,《1997年宪法》对泰国而言是一次系统的尝试,即转而采用另外一种更加可行的政治合法性模式。这个国家过去曾严重依赖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权力,皇室和被称作“君权网络”( network monarchy) [5]的权力集团,尤其是司法、官僚和军队。换言之,《1997年宪法》的起草者鉴于即将来临的皇室继承问题,力图找寻路径,先发制人,巩固泰国政治秩序。因为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即与现任国王深受民众尊敬爱戴相比,王位继位者的声誉相去甚远 ①。1997年后秩序( the post-1997 order)原本是指宪政主义( constitutionalism)深入人心,不再依赖于目前皇室的个人魅力( barami)。

一些学者认为,《1997年宪法》是全球“新宪政主义”( new constitutionalism)运动的一部分,反映出全球法律主义( legalism)更为广泛的趋势 ②。不可否认的是,泰国在引进技术和其他形式的创新方面已经驾轻就熟,但是历部泰国新宪法总是老生常谈,并未真正受到欧洲或拉美司法改革运动精神的感召,尽管这才是其迫切需要的。《1997年宪法》是泰国政坛长期以来耍弄手腕的最新翻版:在这个时期,被麦可·康纳斯( Micheal Connors)称作“自由主义保皇派”( liberal royalists)的人走上了历史舞台,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宪法。这样既能保护君主体制,又能避免皇位继位期间发生政治剧变 [6]。由于这一进程的主要推动者——前总理阿南·班雅拉春( Anand Panyarachun)和社会活动家帕拉瓦斯·瓦塞( Prawase Wasi)医生——法治经验不足,他们在一批杰出公法专家的帮助下制定技术方案,以图破解泰国复杂的社会矛盾与政治难题。

尽管1997年的改革者们付出的努力堪称卓越,但是此后不到十年,普密蓬国王( King Bhumibol)即公开宣称这场“老酒新装”的旧宪政论( the new old constitutionalism)已经彻底失败。

当前,泰国正面临全球最严重的危机。因此,法官们肩负使命,应当有所作为。……今天,这只能取决于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的诸位法官。其他任何法院包括行政法院(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和宪法法院(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都没有最高法院被赋予的决策权。因此,最高法院应该协同其他法院一起仔细斟酌如何化解这场危机,并且务必立即采取行动。否则这个国家行将崩溃,并且无法挽救。……如今,法院系统深受泰国民众的尊敬,尤其是最高法院。泰国最高法院将会得到全国乃至全球人民的普遍赞誉,称赞其仍然堪当重任,富有远见,坚决果敢,拯救国家于危难之际。……我们最高法院的法官队伍仍然如此坚强有力,我代表全国人民感谢你们。 [7]

2006年4月26日,国王发表了两场演讲,它首次明确将“司法化”阐释为政治治理的可选路径,被普遍赞誉为泰国的转折点。泰国法政大学( Thammasat University)学者兼辩论家提拉育·汶密( Thirayudh Boonmee)于2006年 5月的一篇文章中再次提到这一观点,并得到普遍认同。他认为,司法可以破解与政治改革相关的诸多难题 [8]。大多数泰国人基本都能理解“tulakanpiwat”(司法化)的内涵,即通过采取司法行动以避免政治危机,或采取行动削减从政人员的权力。但是现实中,司法化的含义是多元的且具有争议的 ③。

本文以下部分将首先探讨司法化兴起的政治背景:泰国法院如何承担起其新的角色?之后,本文将简要回顾最近的一些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诉讼案件: 2006年4月的大选无效案,2007年的取缔泰爱泰党案,2008年的沙马·顺达卫总理被免案,2008年的前总理他信·西那瓦渎职罪案,2010年的没收他信60%资产案以及2014年5月的英拉·西那瓦总理遭遇司法政变被逐案 ④。接下来本文将对“司法化”的诸多不同含义进行探讨,包括法院作为危机管理者的新角色、法院的制衡权力、司法与当权派组成的保守派政治联盟、司法能动主义( judicial activism)、司法的社会参与( judicial engagement with society)。

一 法院的属性变迁

在2006年4月的演讲中,国王直言不讳地指出,社会矛盾和政治冲突根深蒂固,寄望于君主出面化解的想法并不妥当。尽管国王当年成功说服素金达·甲巴允( Suchinda Kraprayoon)辞去总理职务,但是皇室在1992年“五月事件”中最终出面干预,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大家总是寄希望于皇室出面拯救泰国 ⑤。《1997年宪法》以政治改革运动为基础,是对制衡制度化的一次尝试,而制衡的制度化将会避免重蹈此类危机的覆辙。《1997年宪法》引入了一些独立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这些新设法院的人事构成包括原职业法官(来自各级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和从学术机构与公益机构新遴选出的法官。他们被委以重任,制约官僚权力与政治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事实上,其政治使命不言自明 ⑥。新设法院的表现备受争议,引起激烈的辩论。

国王通过2006年4月的演讲表达这样一种观点,即宪法法院已经被“挺他信”利益集团所绑架,如今已经不能也不愿做出事关社稷长远利益的重大决策 ⑦。但是,人民错误地寄希望于君主。相反,他们应该求诸于司法。尤为重要的是,人们必须认识到传统法院和按照《1997年宪法》新设法院的区别所在。国王明确指出,最高法院(大理院) (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全部由职业法官组成,其他法院都并未如最高法院这样“被授予决策权”。换言之,国王认为相较于1997年后成立的政治色彩浓重的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行法院更具至高无上的地位。

1997年后成立宪法法院的初衷是将其设定为审查新旧立法是否合宪的机构,但事实上,宪法法院后来承担了终审法院的职责,专门处理政治敏感问题,负责审批国家反腐败委员会( the National Counter-Corruption Commission)和选举委员会( ECT-the Election Commission of Thailand)等机构所做决议。詹姆斯·克莱恩( James Klein)指出,宪法法院成立之后的最初四年中,法官们共裁决了237项动议案,可以划分为五个类别。其中,涉及议会行为合宪性的动议案仅占7. 6%,关乎宪法治理机制的动议案仅占9. 7%。然而,55. 7%的动议案涉及对现行法律合宪性做出裁决——始作俑者主要是一批社会活动家,他们试图废除1997年之前已获通过的立法。政党取缔案件大约占16. 5%,而涉及要求免去政府官员公职的请愿案件占10. 5% [9]。就公众与媒体关注点而言,正是最后这两类案件的裁决使得宪法法院声名大噪,同时宪法法院也在这两类案件裁决中最有作为。对大多数民众而言,事实上法院的任务( de facto role)就是取缔政党,并清除问题官员——其权力轻而易举就可以被泰国社会保守势力利用,并以此破坏选举民主。正如克莱恩指出,“事实已经证明,在涉及保障公民权益之时,它(宪法法院)既非社会改革也非司法变革的推动力量。” [10]

自1997年以来,泰国的一些法院已经成为制衡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重要机构。在泰国民众眼里,裁决工作已经成为1997年后成立的各“独立”机构的主要职能。尤为特别的是,1997年到2006年期间,宪法法院的这项裁决工作总会涉及与其他机构的协调一致——特别是泰国选举委员会与反腐败委员会——共同取缔政党或者罢黜政府官员。按照《1997年宪法》规定,还在最高法院下设“从政人员刑事法庭”( Criminal Division for Persons Holding Political Positions)。2006年以后,该“从政人员法庭” ( politicians' court)的地位更加重要,最明显的是泰国前总理他信·西那瓦2008年被判两年监禁一案。

此后数年,宪法法院先后罢免了三名在任总理的职务: 2008年的沙马·顺达卫和颂猜·翁沙瓦( Somchai Wongsawat),2014年的英拉·西那瓦,同时还取缔了几个政党,包括2007年的执政党泰爱泰党和2008年的执政党人民力量党( the People Power Party)。然而,宪法法院和相关机构的公正性遭遇质疑。批评家指出这些机构有时表现得更像“偏袒的裁判员”( partial referees),代表与皇室关系密切的保守集团利益裁判泰国政治游戏。法官群体构成了“君权网络”的关键要素,他们与保守势力结为非正式联盟,以皇室的名义并且代表皇室对全国行使公权并施加影响,或者完全是出于其对皇室的同心同德,忠心耿耿。是做皇室仆从还是做中立裁判,法官群体的自我身份认同问题时常也是纷争无果。

近年来,在泰国政治化进程中可看到几项重大的“司法性”干预事件。这些案件牵涉到的司法“主体”各不相同,然而却备受公众关注,并且彻底改变了泰国政治的走向。当中一些裁决似乎受到国王演讲或“君权网络”成员撑腰行动的直接影响。这涉及到“司法”的界定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各个重大案件截然不同。2001年他信无罪判决案把宪法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2006年的大选无效案,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合力的结果。相比之下,取缔泰爱泰党案的判决却是由军方指定的宪法法庭( the Constitutional Tribunal)实施。行政法院的法官来源广泛,并不仅局限于职业法官,还包括具备法律界或国家机构任职资格的人员。宪法法院的建立一定程度上瓦解了最高法院法官们对重大法律决议的垄断权,这种司法权的“去专业化”举措遭到职业法官群体的一定抵制。事实上,“准司法”( quasi-judicial)是对宪法法院所行使权力最为恰当的称谓,因为尽管其成员均在司法框架之下行使权力,但是他们并不一定具有司法背景或者司法视角。

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国安会”,CNS-the Council for National Security)军政府的护佑下,《2007年宪法》得以颁布——但是通过这部宪法的全民公投很具争议,并且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对宪法进行全民公投——修改了宪法法院的人员构成规定,将15名成员缩减到9名(与美国最高法院成员人数等同) ①。新成员包括三名最高法院法官,两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两名具有法律从业人员资格人士,两名精通政治科学、公共管理等社会科学并且熟悉国家事务的人士。目前,符合宪法法院法官资格者还包括持续执业至少30年的执业律师。由于原来的职业法官如今占据了多数席位( 5∶9),还有两名成员也极有可能由经验丰富的法律界人士担当,因此宪法法院法官的专业化程度似乎总体上呈现出上升趋势。宪法起草者——包括许多保守派官僚和律师——的目的显然是要强化对宪法法院成员的控制,希望弱化宪法法院的政治色彩,并增强其抵制干扰的能力 ②。

二 司法化进程

对大多数观察者而言,司法化进程特指2006年4月以来一系列备受争议的法庭判例。本文会对其中部分进行简要回顾,然而此前也有一些先例耐人寻味。1999年到2001年期间,宪法法院曾做出的三项重大判决相当令人讶异。第一个案件涉及来自武里南府( Buriram Province)的纽因·西德乔普( Newin Chidchob),他是泰爱泰党内的风云人物和派系领袖,时任农业部副部长。1999年,法院以一票之差做出裁决,尽管纽因被判诽谤罪成立,但他可以继续担任副部长职务。相反在2000年,宪法法院却判决沙南·卡忠巴萨( Sanan Kachornprasart)财产申报违规罪名成立,同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从政的处罚。而沙南·卡忠巴萨时任民主党( the Democrat Party)秘书长,曾先后出任农业部、工业部和内政部部长,是20世纪90年代的杰出政治领袖 [11]。然而此后一年,时任总理他信·西那瓦也面临与沙南相类似的指控,继“挺他信”阵营的显赫皇室成员发动了一场平民抗议运动之后,宪法法院勉强给予他信无罪判决。而2006年以后,法院被指责对他信持有偏见和袒护民主党。更为准确地说,法院立场的逆转恰好发生在千年交替之际。

上述三项早期案件充分说明宪法法院“赌赢家( back winners),罚输家”的心态。纽因是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新星,其派系的支持与否是时任总理川·立派( Chuan Leekpai)执政联盟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与之相较,《1997年宪法》颁布之后,沙南被看成是“政治恐龙”,满脑子都是金钱政治与裙带关系旧模式。他被禁止从政并且再未东山再起,但这却为民主党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其得到了民主党南方派系的暗中支持,因为他们自始至终就不信任沙南。直到2001,他信仍然是一位颇得众多皇室成员认可的民选总理,他们深信他信是可以合作的伙伴。罢黜他信的总理职务势必会引发全国性的政治危机。然而在随后几年,质疑他信方多次将矛头指向法院2001年的判决案,指责其错失良机,没能阻止他信此后在政坛叱咤风云。直到2006年,军方发动政变并做出一系列重大的法律判决,他信的势头才最终得到遏制。

案件一: 2006年大选被判无效

2006年初,他信要求提前进行大选。这位经由警员、电信业亿万富翁而最终步入政坛的政客,一直面临愈演愈烈的政治压力和示威抗议,指责他对皇室不忠、贪污腐败、违背公众利益,尤其是他信家族于1月将新集团( Shin Corporation)出售给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 Temasek Holdings)之后,局势更加紧张 ①。然而,解散下议院是一步政治妙棋,因为泰爱泰党曾于一年前以压倒性优势赢得大选,他信还有三年任期。反对党深知并无获胜机率,因而决定抵制大选。泰爱泰党候选人在全国范围内玩弄政治伎俩,或在本党内进行角逐,或与名不见经传的虚假小党派候选人进行角逐 [12]。数以百万的选民对泰爱泰党投出了反对票。然而,即便把所有的反对票、无效选票以及小党派所获选票都计作泰爱泰党的反对票,2006年绝大多数选民仍然将选票投给了他信的政党。

继国王在4月发表两场演讲之后,宪法法院于2006年5月宣布大选无效。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与宪法法院之间协调的程度非同寻常,这堪称2006年大选无效判决案的一大显著特点。国王面向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成员发表了两场演讲,严厉批评2006年大选。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召集其他两个法院共同商议,这种会议史无前例,因为它们本应该独立开展工作。此后不久,鉴于大选可能被判无效,最高行政法院决定取消补选。宪法法院随后宣布大选无效。国王在最高行政法院的演讲中指出,对于那些造成各法院在棘手案件判决上相互推诿的法律细节,他已经难以容忍:

现在我来谈谈对选举的看法。法院本身就有权探讨选举,尤其是获得选票低于20%的候选人。

试问这个问题与你相关吗?事实上,它与你息息相关。独立候选人选举问题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他们永远不会达到法定人数要求。如果下议院并不是由民选候选人组成,那么[原文如此]民主就形同虚设。如果事实如此,你们所宣誓言将会毫无意义。你们曾誓言要为民主而奋斗。如果不能兑现誓言,你们就可能被引咎辞职。你们必须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

当这一案件被提交给宪法法院时,该法院说这不属于其审判权限。宪法法院声称,他们的职责是起草宪法,他们的任务在宪法起草工作完成后就已结束。

我恳请众位不要忽视民主,因为它是确保国家正常运行的体系。

此外,在30天内解散下议院并提前举行大选是恰当之举吗?这个问题应无争议。如果此举不恰当,就应该予以纠正。

是否应该宣布大选无效?你们有权就其是否恰当发表意见。如果不恰当,这就说明政府并非不好。依我之见,一党独大的选举并不正常。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形并不民主。 [13]

国王在演讲中明确指出,他希望所有的法院协力应对这场严重政治危机,而不是躲在后面,就审判权限等法律问题争论不休。国王演讲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即宪法第7条要求皇室委任总理的规定并不恰当:

请多站在法院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目前,老百姓都把希望寄托于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包括其他法院。老百姓们说,法院仍然诚实可信并且富有卓识,因为法官们熟谙法律并且严格审查,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如果各位不遵守法律原则和良治原则,国家就不会像如今这样国泰民安,议员人数就难以达到500人的法定标准。这样的话,国家就难以运行。各位必须思考如何破解这个困局。你们不能指望国王来做出决定,然后宣称国王已经签字生效。宪法第7条并没有赋予国王这样的权利。完全没有。 [14]

国王并未打算对泰国的政治“乱局”提出解决方案,这是法院的职责。国王在话语间暗示,与那些依据《1997年宪法》设立的表面“独立”内里政治化的准司法机构相比,他更倾向于让最高法院的职业法官们担当重任。正如迈克尔·蒙特沙诺( Michael Montesano)指出,“宪法法院很快就找到了宣布4月2日大选无效的托辞。” [15]此外,三大法院的发言人要求选举委员会的五位委员辞去职务 [16]。最后只有一位委员辞职,其余四位则被捕入狱 ①。毋庸置疑,观察家们都会认为,国王演讲、大选被判无效以及相关举措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联。法院在这个精彩的“小插曲”中理所当然地扮演着裁判的角色,但是裁判代表哪一方呢?显而易见的是,法院绝不会未经授意就贸然行动。

案件二: 2007年5月,取缔泰爱泰党而非民主党

2006年9月19日,军方发动了一场抵制他信·西那瓦总理的军事政变,他信此后自愿流亡国外。军政府——即众所周知的国家安全委员会——随即废除了《1997年宪法》,同时宣布将起草一部新宪法。选举最终确定于2007 年12月23日举行。在这个时候,他信领导的泰爱泰党——曾在2001年和2005年大选中大获全胜——仍很有希望赢得即将举行的大选。但是泰国选举委员会指控泰爱泰党和民主党在2006年4月大选中违规。军政府还专门委任了一个宪法法庭负责此案的审理工作(此时旧的宪法法院已被解散,还未重组) ②。

在宪法法庭宣布决定的几天前,国王又对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们发表了演讲。谈及此案,他声称:“我心中已有答案,但我无权告诉大家。”他略微一提自己干预2006年4月大选一事之后,继续说道:

你们应该领会我一年前在华欣( Hua Hin)的演讲内容,并且思考此后发生的诸多事件。这些事件均各自事出有因,但是它们之间却纠缠不清,并且不久后问题将更加严重。你们应该做好充分准备接纳一些批评意见——不是作为法官,而是作为个人或者专家——从而避免我们的国家走向沉沦,同时预防人们怪罪我们毫无作为,没有努力解决问题……请继续努力改善我们国家的现状,今年的状况很不乐观。 [17]

此次演讲传递的信息远没有宣布大选无效案件那么直白,很多评论家认为这次演讲反映出皇室的和解意图,而不是打算严厉处罚泰爱泰党。但是宪法法庭继续双管齐下采取行动,解散泰爱泰党,并在五年内禁止该党111名执行委员从政 [18]。事到如今,他信不仅失去了参选资格,事实上其内阁部长们也同样不能参选。泰爱泰党已被彻底摧毁。

就在泰爱泰党和其他三个小党被取缔当日,民主党却在类似案件中被宣判无罪,某些评论家认为该判决反映出“挺他信”势力遭遇司法不公。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对民主党不利的证据非常薄弱,选举委员会指控民主党仅仅是“声东击西”的策略,其醉翁之意却在:泰爱泰党。法官们最终以6∶3对泰爱泰党案做出裁决,充分说明即便是这样一个精挑细选的法官团队,仍然存有很大的分歧。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执政军政府对这项裁决并不满意。国安会陆军元帅颂提·汶雅叻格林( Sonthi Boonyaratkalin)立即提议赦免不得参政的原泰爱泰党执委,这一赦免提议广受争议,颂提因此很快受到孤立 [19]。一些人推测国安会为了“公正”起见,曾倾向于同时解散泰爱泰党和民主党,以便彻底重塑政治图景。另外一些人士认为,国安会其实只是想禁止泰爱泰党少数几个关键执委从政,并非全体执委111人;这项禁令涉及人员众多,摧毁了中庸主权党( Matchima Party)在后泰爱泰党时代的重构计划,而颂提的亲密伙伴颂萨·特素廷( Somak Thepsuthin)是该党党魁 [20]。颂提承认曾于宣判的前一天面见宪法法庭副庭长,但是他矢口否认曾特意进行游说。

最终,宪法法庭以异常严苛的方式对泰爱泰党予以处罚,这无疑更甚于皇室的建议和国安会的预期。如果军事政变是赶他信下台的“钝器”( blunt instrument),那么如今司法干预则是“君权网络”在政变以后用以管理和重构政治权力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机制。然而2007年取缔政党案已表明,皇室、军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议程略微相异;相较于“君权网络”的其他各路力量,宪法法庭法官对“挺他信”势力持更加强硬的态度。直到2007年5月,陆军元帅颂提和国安会在前瞻性分析局势走向时,仍然还认为大选之后有必要与“挺他信”势力携手合作。与此相反,宪法法庭却仍然坚持惩罚性思维,认为有必要彻底消除他信对政治生态造成的所谓恶劣影响。

案件三: 2008年9月,沙马·顺达卫下台

在2007年12月的大选中,由沙马·顺达卫领导的人民力量党赢得了大多数席位,沙马当选为泰国总理。沙马在政坛上老谋深算,作风强硬,曾出任前政府内阁部长、政党领袖和曼谷市长。他重出江湖担任“他信代言人”,其领导的政党被普遍认为是业已瓦解的泰爱泰党的再生 ③。大选期间,民主党的亲近人士就放出话来,说即便沙马当选总理也做不长久,很快会被诉诸法律手段赶下台。结果沙马在总理的位子上仅仅勉强呆了七个多月,即于2008年9月被宪法法院( 2008年恢复)免去总理职务 ④。

宪法法院主要依据来自上议院和选举委员会两方的意见行事。两方对沙马一案意见基本相同。沙马·顺达卫任泰国总理后,曾主持两档电视烹饪节目,并因此受聘于Face Media公司。沙马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公职人员不得受聘于私人公司的规定。沙马声称自己并未从电视节目中收受报酬,并非公司股东或雇员,而且受到质疑的这两档节目早在他出任总理之前就已完成录制。然而沙马提交给宪法法院的材料和其他证据存在出入,因此宪法法院一致认为沙马违宪罪名成立。

沙马曾是一位饱受争议的人物,从他坚持强硬的军事化主张,并在20世纪70年代泰国政治乱局中煽风点火,以及其他的许多污点来看,沙马绝非出任总理的合适人选 ①。然而没人会因为沙马主持烹饪节目就一本正经地主张免去其总理职务。实际上沙马对烹饪的热爱还算其可取之处,主持烹饪节目并非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或政治大节( political integrity)的利益冲突事件。沙马因为如此鸡毛蒜皮的过错而被免去总理职务,让泰国成为国际社会的笑柄。

沙马免职一案表明,宪法法院又重操旧业,开始插手惩治政府官员,与其干预沙南案件同出一辙,但是其在1999年纽因案件和2001年他信案件中均干预未果。宪法法院在此案上的高度统一表明其取悦当权派的意图,甚至罔顾公道执意为之。然而此案更可笑之处在于,只要议会在宪法法院判决后立即再次任命,沙马就可以继续担任总理。然而此时,自有主见的沙马对他信而言已无利用价值,于是他信弃掉沙马,转而支持其妹夫颂猜·翁沙瓦。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真正免去沙马总理职务的人却是他信,而不是宪法法院。但是结果颂猜的总理任职期更加短命 ②,而沙马一年后死于肝癌。

案件四: 2008年10月,他信与叻猜拉披色路土地案判决

2008年10月21日,前总理他信·西那瓦被指控在2003年滥用职权,帮助其夫人朴乍曼( Potjaman)以7. 72亿泰铢(大概2200万美元)拍得曼谷黄金地段的一块土地,这块土地原为泰国金融机构发展基金( FIDF-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velopment Fund)公有。最高法院从政人员刑事法庭判处他信两年监禁。这个案件非常复杂,涉及到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论据 ③。此案有两大显著特征:其一,法院似乎无意深究朴乍曼的罪行,也无意追回有争议的这块土地,而且接受了她不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辩词(尽管《国家反贪污法》第100条明确规定在类似案件中,国家公务人员配偶应被视作国家公务人员处理),最终对朴乍曼的指控似乎已经烟消云散,土地也未被充公;其二,宪法法院接受他信的辩词(以8∶1的绝对优势),认为他并未触犯刑法。对其定罪本质上讲只是法律技术问题,他信的过错仅是在这笔可疑交易上签字同意。

非法购地案的判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蕴。他信正面临入狱判决,一旦返回泰国将立即遭到逮捕。他信于2008年8月初离境,表面上去出席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由于最高法院的默许,他此后即飞往伦敦而不是返回泰国听候判决。他信罪名成立之后,英国立即吊销了他的签证,但他仍然流亡国外,主要呆在迪拜 ④。无论判决是否具有主观政治倾向,其结果反而刺激了反他信运动,人民民主联盟( PAD-the Peoples' Alliance for Democracy)随后占领了政府大楼,即总理办公室。

案件五: 2010年2月,没收他信资产

2010年2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不利于他信的一系列最新裁决,其中涉及2006年军事政变以来其被冻结的760亿泰铢(约合21. 8亿美元)资产。他信被指控犯有五项“政策腐败” ( policy corruption)罪,并从中非法敛财 [21]。他信被判四项罪名成立,其中两项涉及他信政府对移动通讯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制度框架与运行管理所做的调整,一项指控是关于新集团转让新的卫星使用权,从而造成泰国通信业务安全性降低,最后一项指控是关于给予他信家族企业优惠待遇,牵扯到泰国进出口银行( EXIM银行)为缅甸军事执政者提供贷款。最终,法院判决没收他信460亿泰铢( 13. 2亿美元)资产——即新集团股票市值从2001年他信当选总理到2006年转让股权给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之间的差额。剩下的300亿泰铢( 8. 6亿美元)资产仍被冻结。

资产案判决遭到他信及其支持者的一片声讨。他信认为资产案与泰爱泰党取缔案互有关联,声称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反映出法院已经政治化这一不争事实。此前诸如宣布2006年大选无效等司法判决,还可以当作是化解危机并帮助国家突破僵局的举措,然而没收他信资产案主要是为了完成军事政变未达之目的,完全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正及时与公平原则。同时他信也很难博得同情——其财富大多来自内部关系庇护下的政府许可——没收他信资产属追索行为,这种处罚非常严厉。被没收资产的价值似乎估算得太过粗略,而且与他信滥用职权的指控也无特别关联。司法行为不仅难以解决棘手难题,而且只能促发新一轮的政治危机。事实上,该案的判决与2010年3-5月支持他信的“红衫军”大规模抗议有必然联系。军方与抗议者发生冲突并屡次开火,最终导致90多名抗议者命丧曼谷街头 ⑤。

案件六: 2014年5月,英拉·西那瓦被免去总理职务

2014年5月7日,宪法法院全票通过并作出裁决,免去在任总理英拉·西那瓦的总理职务。英拉曾于2011年9月下令将他汶·批恩西( Thawil Pliensri)调离国安委秘书长职务(其大洗牌的一步棋),其行为触犯了宪法第266条。此前两个月,行政法院曾对他汶·批恩西岗位调动一案做出违法判决,宪法法院在其随后所做判决中陈述如下:

……根据在议会宣布的内阁政策,他汶·批恩西岗位调动是为了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一说难以令人信服。其岗位调动的程序也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部完成。我们认为职务调动的原因是被告欲任命其亲信出任警察总长。 [22]

毫无争议的是,宪法法院的推理在技术层面上完全正确:他汶的调动可能出于政治原因,而与其资历或能力无关。同时众所周知的是,他汶是民主党的铁杆支持者,2014年他站在人民民主改革委员会(简称“民革会”,PDRC-the People's Democratic Reform Committee)一方公开反对英拉政府,尽管其官方身份是总理顾问。近年来的历任泰国总理都绝不会让其政敌出任关系自己身家性命的重要职务。

他汶的职务调离促成他信亲信飘潘·达玛蓬( Priewphan Damapong)被任命为警察总长,然而英拉对他汶的安置绝非明智之举,使得他汶此后有机可乘并撼动英拉根基。由于他汶在总理办公室任职,英拉在其岗位变动一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他信政府和阿披实( Abhisit)政府在数度任命大使和府尹(或称省长)等官员时,也都曾有过同样的考量。事实上,军事政变领袖巴育·占奥差( Prayudh Chan-ocha)上将继英拉之后出任总理,在任命高级官员时,他主要考量的也是对其个人的效忠。此外,有必要分析2014年5月英拉被司法罢黜一案的政治背景——长达六个月的逼英拉下台的斗争正值高潮,此前英拉的政敌得到军方关键人物撑腰,精心策划了一系列街头抗议行动。

尽管宪法法院法官们辩解其判决完全具有法律依据,但是英拉的支持者们并不这样认为 [23]。然而,该项判决的确做出了重大让步,仅免去英拉和少数内阁部长的职务,其余官员可以继续任职,直至最近这次“司法政变”( judicial coup)之后两周的一场军事政变。宪法法院没有对这次致命打击进行司法干涉。

三 司法化问题的观念差异

在泰国语境下,“司法化”这一术语的含义因人而异。就某种层面上而言,这个术语仅指赋予法官或前任法官更多的社会和政治职务,包括诸如宪法法院等独立机构成员、上议院议员甚或部长等职位。从积极的一面来看,这种观念借鉴了司法界是人才“蓄水池”的观点,聚集德才兼备者并让其施展全社会缺乏的优良素质和卓越能力。法官地位尊崇并且德行高尚已经成为全社会广为流传的神话,这种社会神话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法官群体的自我认知。

然而这种形式的司法化远算不上理念先进,从本质上讲,这是保守主义的一种话语,它把司法权力等同于国家权力,同时得到司法行政官员的行动支持。最为明显的是,自1948年以来,泰国法院屡屡拒绝接受质疑政变后军政府颁布法律合法性的请愿。

《2007年宪法》第219条(即《1997年宪法》第272条修订版)再次纳入一项特殊条例,即最高法院有权审判从政人员的刑事案件。此后数年对该条例重要性的不断重申,看似是对国王2006年4月26日演讲重点的呼应,国王强调最高法院在破解国家政治难题方面的卓越地位。这里需要提示的一点是,事实证明宪法法院并不值得充分信赖,这或许正如其独立性不够一样。虽然独立法院可能对民选从政人员的干预鞭长莫及,事实也同样可以证实他们并不愿意屈从传统势力的意志。泰国的保守当权派对“司法独立”有着独特的理解——司法化意味着司法部门代表皇室、军队以及关于国家利益的保守观点,采取行动对付从政人员。

关于司法化的其他观点则更加自由,更加进步,也或更加激进。司法化先进观点的支持者希望看到司法更具能动性和干预性,从而与当事人共同抵制大公司甚至政府本身等既得利益集团对权力的滥用行径。泰国律师、法律专家披奇·毛拉诺( Pichet Maolanond)指出,其提出的“渐进式司法能动主义”(泰文: tulakan thikhwam kaona,英文: progressive 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新的认识模式,认为司法部门的角色是社会变革的推动机构,这种社会变革事关环境与社会突出问题 [24]。披奇从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发展中受到启发。尽管日本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本质上非常保守,但是其环保压力集团( environmental pressure groups)在推进重大法律决策方面已取得显著成就。尽管披奇的观点比提拉育·汶密所推崇的君主制保守主义理论先进很多,但是他也乐意把“司法化”这个术语当作推广自己观点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这种选择非常实用甚至务实,因为让司法部门成为推动政策变革的进步力量这种观点在泰国极具争议,尤其在法官群体内部。鼓吹进步变革的倡议者把自己的观点裹藏在“司法化”这一术语中,以示对皇室赞许观念的尊重,这样就不那么带有威胁性和挑衅性。这是一种创造性的术语挪用,并由此引发了泰国更多的争论。用同样的方式,在包罗万象的“政治改革”的大旗下,保守主义与自由进步人士结成联盟,并共同促成了《1997年宪法》的出台。

扎鲁·郭阿南努( Jarun Koananun)是蓝康恒大学( Ramkhamhaeng University)法律专业的一名讲师,他认为,从批判法律哲学的角度来看,他对司法能动主义天然地保持怀疑态度。但是其所持立场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判性接纳,其前提是同时具有一个更自由的社会秩序,法官可以更加开明地接受批评,包括更广泛的人民参与,以及基于社会公正、人权以及尊严的原则 ①。扎鲁表达了其关注的问题,即泰国法官应该被看作普通人:他们还远未达到般若( Buddhist enlightenment)的境界,并且他们也不是哲学家。现实情况是大部分泰国法官即使是在内部研讨会都不愿意对司法化、司法能动主义等敏感问题展开争论,更不用说公共场合。

有关司法能动主义潮流的更多进步观点涉及相关问题的争议,例如恢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以及社区纠纷解决方案。某些学者与少数一些法官共同探讨这些观点的发展。有一位学者将它称作“和平司法化”,与其所说的“暴力司法化”形成鲜明对比——诸如解散政党等行为 ①。虽然强调和解看似狭隘并且保守,但它却提供了一种方式,与具有同情心的司法官员建立联系,同时让他们接触更大的参照系。对此类问题感兴趣的法官被称作“NGO法官”,他们仅为司法体系内的少数群体,在整个司法机构中被边缘化的感受非常明显。

司法系统的主导文化强调其与泰国社会的相对分离,这令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模式很难成为主流。在泰国语境下,关于司法化的保守观点都与输出( export)有关——把司法价值观与准则推广到泰国全社会,而关于司法化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各种进步观点强调输入( import),即让法官了解泰国及其他国家的前进趋势与正面案例,这样可以让他们的见识更加广博,并有益于优化审议过程和公正执法手段。一些进步派活动人士( progressive activists)奔走呼吁,希望皇室禁止法官兼任更多社会职务,认为不能以此为由鼓励司法更加开放并深入普通民众,或者参与解决社会难点热点问题 ②。他们认为将司法的职能局限于应对眼下的政治危机是狭隘之举,可能会适得其反。对他们来说,关于司法化的“提拉育理论”( Thirayudh approach)并没有引起更多的关注:司法部门与整个社会缺乏理解与交流。

结论

2006年,国王曾经呼吁全体法官协力破解泰国政治难题。国王的演讲推动了司法化观念的普及,即法官应当承担更多社会职责并且有所作为,而不再是躲在法律实证主义( legal positivism)那套做派背后,只管认定既有法律的有效性而不管其是否真正具有功德力( merits)。当前泰国至少有两种主要的司法化观念同时存在。一方面,只有将现代法律思维运用于国家的重大决策与重要争论,司法化才具有进步意义;而另一方面一旦司法化隐含回到从前之意,即对公正进行前现代解读,将百姓划分为良民与刁民,这个术语必定是观念落后并且很成问题的。非常不幸的是,自2006年以来的一系列司法决策却给人这样的印象,即司法化不过是被利用来破坏他信政治生涯的工具,包括驱逐他信阵营的三位总理下台,先后取缔他信阵营的两个政党。

对许多泰国人来讲,根据《1997年宪法》而新设的机构——尤其是宪法法院——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带来了新的问题。设立这些机构的初衷是为了有效推进监督制衡机制,如今却造成了令人困扰的“司法治理”( juristocracy)问题:这些机构被高度政治化,并代表官僚集团与保皇集团对所谓不能信赖的从政人员施以控制。正如批评家尼迪·伊奥希翁所指出的,强调司法取缔政党、罢黜官员的角色很容易让人联想起绝对君主制时代司法机构的独断专裁。另一方面,即便是军政府时代的宪法法庭,也看似并非对其军队和皇室的“主子们”唯命是从;君权网络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格局总在不断的博弈当中,并且因循披奇、扎鲁等批判法学的学者们所设想的路径,一种更具进步性的司法能动主义模式将有可能逐渐浮现。

【注释】

[1]C.Neal Tate&T.Vallinder,The Global Expansion of Judicial Power,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5,p. 464.

[2]Ran Hirschl,Towards Juristocracy: The Origin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New Constitutionalis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Ran Hirschl,op. cit.,p. 11.

[4]Nidhi Eoseewong,“San nai thana konkai khong rabop …?”(《法院是政权机器?》),在“启蒙法学者( Nitirat)团体”研讨会上所做演讲,“The Judiciary and Justice in Thai Society”,Thammasat University,17 March 2013.

[5]Duncan McCargo,“Network Monarchy and Legitimacy Crises in Thailand”,Pacific Review,Vol. 18,No. 4,2005,pp. 499-519.

[6]Michael K. Connors,“Article of Faith: The Failure of Royal Liberalism in Thailand”,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Vol. 38,No. 1,2008,pp. 143-165.

[7]“HM the King's April 26 speech ( unofficial translation)”,The Nation,27 April 2006,available at http: / /nationmultimedia. com/2006/04/27/headlines/headlines_ 300025 92. php.国王演讲的泰语版全文见“Phraratchadamrat phrabatsomdet phrachaoyuhua 26 mesayon 2549”(《2006年4月26日国王演讲》),Phujatkan Online,2006年4月30日。

[8]相关简要概述可参见“Thirayudh Boonmi chu tulakanphiwat kae wikhritpathirup kanmuang”(《提拉育·汶密推进司法化进程,实施政治改革,有效化解危机》),Matichon,2006年6月1日。关于该观点的详尽阐释可参见Thirayudh Boonmi,Thulakanpiwat (《司法审查》),Bangkok: Winyachon,August 2006。

[9]James R. Klein,“The Battle for Rule of Law in Thailand: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ailand”,Thailand Update Paper 2003,p. 7,available at http: / /www. cdi. anu. edu. au/ CDIwebsite _ 1998-2004/thailand/thailand _ downloads/ ThaiUpdate_ Klien_ ConCourt%20Apr03. pdf.

[10]Ibid.,p. 13.

[11]Seth Mydans,“Key Thai Minister Resigns in Corrup-tion Case”,New York Times,30 March 2000。[12]Michael J. Montesano,“Thailand: A Reckoning with History Begins”,Daljit Singh&Lorraine C. Salazar eds. Southeast Asian Affairs 2007,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2007,pp. 314-315.

[13]国王给行政法院法官所做演讲(非官方翻译),The Nation,27 April 2007.

[14]国王给最高法院法官所做演讲(非官方翻译),The Nation,27 April 2007.

[15]Montesano,“Thailand: A Reckoning”,op. cit.,p.315.

[16]参见“3 san mai chuay luektang tha ko ko to chut deum yang tham nathi”(《如果原选举委员会在位,三大法院将不会支持选举》),Prachatai,16 May 2006,available at http: / /www. prachatai. com/journal/2006/05/8392

[17]“King Warns of Trouble”,The Nation,25 May 2007.

[18]泰文版裁决书全文详见http: / /files. thaiday. com/download/trt_ party. pdf

[19]“In the wake of the verdict: Sonthi said to be unhappy with ruling”,Bangkok Post,1 June 2007.

[20]参见“Pardon Us?”,Bangkok Post,3 June 2007; Thepchai Yong,“Amnesty Remarks Could Haunt Sonthi For Some Time”,The Nation,4 June 2007。

[21]“Minefield of Criminal Cases Awaits Thaksin”,The Nation,28 February 2010.

[22]Constitutional Court Ruling No. 34/2557,7 May B. E. 2557,2014,p. 37.

[23]Banyan,“Thailand's Politics: Out of Luck”,The E-conomist,7 May 2014.

[24]参见Pichet Maolanond et al.,Tulakanpiwat: chapab tulakan thikhwam kham tua hot 8-tulakanwang nayobai satharana (《司法化:法官裁决缺乏规范,法官制定公共政策》),Bangkok: National Public Health Foundation,2007.

【责任编辑:陈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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