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

2015-04-11 04:18余国林占珊兰章福彬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腐败官员权力

余国林,占珊兰,章福彬

(1.上饶师范学院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2.江西中医药大学 科技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4;3.上饶师范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权力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

余国林1,占珊兰2,章福彬3

(1.上饶师范学院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2.江西中医药大学 科技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4;3.上饶师范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权力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人性的缺陷和权力的“异化”,“市场失灵”和政府权力干预,腐败的收益远高于成本等。惩治腐败的措施有:充分发挥市场功能,避免政府权力寻租;建立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反腐败的破案率;加大惩罚腐败力度,提高“腐败成本”;借鉴国外防惩腐败的有益经验,严格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反腐败; 权力腐败的成因; 治理措施

所谓腐败,就是有权力者违反法规,利用公众赋予的权力去谋取私利。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或行政的权力与财富的交换。其产生过程是,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和制度的不完善,市场的失灵,资源配置难以实现优化,而政府权力又无视经济规律,强行干预市场,过度扩充计划,使本来就不健全和虚弱的市场机制进一步被权力削弱与扭曲。

由于政府权力具有很高的排它性和垄断性,因而能够轻易转换为无形资本,获取暴利。在经济转型中,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走合法的市场途径获利艰难,一些市场参与者发现正规市场途径人为障碍多,而通过一些非市场途径反而能轻松高额获利,于是转入非市场活动,试图将政府在市场体系中的管理权力变成快捷获益的私人通道。因此,腐败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和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产生和蔓延的制度性行为。[1]目前,我国腐败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可以说,权力腐败不但使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导致国家和社会财富的大量流失,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毁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一、权力腐败的成因分析

(一)人性的缺陷与权力的“异化”

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能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选择的经济制度,是因为它能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给市场主体以完全的自主、独立和选择性,使人、财、物的积极性、潜力全部调动起来,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市场经济也有两面性,它在创造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把人的逐利动机和私欲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市场经济在释放人们欲望的时候,也使得有权力者追逐权力的经济效益。行政权力也是一种资源,其本质上是一种非市场性资源。在廉洁政府的运作下,该资源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它的使用价值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和谋利益,促进社会向公平正义和文明富裕的方向发展。但权力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在有“人性缺陷”(私欲)官员的运作下,权力也会发生“异化”,即能将权力变为资本,用这种“异化”的权力资本投入市场进行交易,实现权钱交易。不论哪一种社会制度,行政权力都有“异化”为资本的可能。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私欲的官员将行政权力变成个人资本,去进行“权力寻租”,也就不足为奇了。“权力寻租”就是指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利用手中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以谋取个人金钱和物质利益的一种活动。

(二)“市场失灵”和政府权力干预

市场机制虽能优化配置各种经济资源,但它也不是万能的。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社会资源、交易品种的繁多,交易数量的巨大,在资源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自动配置有时也会出现很大的矛盾,就是说市场也经常会有“失灵”的时候。市场的“失灵”,客观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规则、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和经济资源(用“看得见的手”),去干预市场的“失灵”和修补市场的缺陷。这就使政府的管理权力进入市场并与公共资源的结合具有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从而也为政府官员利用公共资源或管理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提供了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人(包括官员)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自己的欲望和需求,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个人的需求和欲望在社会合法渠道无法满足时,面对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利用权力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这就导致了权力腐败。因此说,市场“失灵”和政府权力干预经济运行或配置资源是腐败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

(三)权力腐败的收益远高于成本

美国学者加里.S.贝克尔指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动机,都可以运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和说明。”[2](P4)常规经济选择分析指出,当一个人的腐败行为收益超过其成本时,就必然会进行腐败活动。在我国,公职人员的廉洁成本高、收益低。公职人员的廉洁成本主要有:(1)获取权力职位所需要的教育、成长和时间成本;(2)获得上级赏识、维持良好人事关系的关系成本。[3]由于我国当前用人制度上的不完善,官员获得晋升机会的人为障碍和限制多,要获取权力职位的“进入”或“晋升”成本成倍增加。公职人员的廉洁收益有:工资、晋升机会、职业地位、荣誉与心理满足感等。但公职人员真正的廉洁收益就是工资,而当前公职人员工资与社会经商人员收入或物价水平相比,都显得比较低。同时,由于市场体系发育不全,竞争不充分,法规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漏洞多,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监督不严,权力获利机会比比皆是。公职人员只要稍有权力,并将权力投入经济活动中,就可得到可观的权力收益,特别是位高权重者还能更轻松地得到更高的权力收益。这给下级公职人员产生一种负面示范效应,以致各部门的公职人员都挖空心思地利用权力“设租寻租”或“雁过拔毛”,从所掌握的公权上“创造出”更多的薪外收入来。

腐败的收益和成本情形则恰恰相反。一方面,腐败能带来的个人收益相当高,腐败者能通过权力寻租很轻松地获得各种租金,并且权力越大,获取的租金和收益就越多、越方便。另一方面,权力腐败的成本又过低。当然,腐败也有风险成本,如:(1)腐败行为被查处刑罚的损失;(2)因腐败行为被查处失去晋升机会、公职和工资待遇的损失;(3)腐败被查处没收非法收入和课以罚款的损失;(4)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际关际的恶化、心理和精神的压力,等等。但这些腐败风险都是潜在的成本,并不是现实的成本。由于我国各种权力职位数量巨大,分布极广,并且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信息较封闭,监督和查处腐败的难度大、障碍多,导致腐败行为的案发和处罚率极低;加之腐败官员为便于“权力寻租”和规避风险,一般都建有自己的社会关系网和“保护伞”,即便有举报,也难以立案查处。因此说,实际上我国官员腐败的潜在成本成为现实成本的概率还是很低的。特别是目前我国不少地方仍然处于“权大于法”“情大于法”和执法不严的环境下,很多曝光查实的案件,由于关系网的说情和“保护伞”的关照,不少都以党纪、政纪处分为主,即使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量刑也往往过轻,对腐败者不足以形成威慑作用。权力腐败的收益远高于成本,是官员腐败最重要的原因。[4]

二、对权力腐败行为治理的思考

(一)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减少政府权力寻租

由于政府权力进入市场干预经济是腐败行为产生的重要条件,那么尽量减少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就减少了腐败机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责就是培育各要素市场,完善市场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让市场去优化资源配置。凡是市场能做的,企业能做的,政府都不要包揽。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减少对经济的干预,让各种社会资源从政府权力控制中解放出来,让市场主体通过公开、平等和充分的竞争,去获取各种资源和经济利益。同时政府还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实行政府权力公开,严格界定权力的运行范围和程序,将行政权力置于社会的全面监督之下,避免权力寻租谋取私利。[5]同时,我们还要努力扩大市场盈利机会,使人们的精力和公共资源由一些不正常的权钱交换活动转移到合法的自由竞争经济活动中去,特别是要健全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杜绝权力介入经济活动的腐败收益,进一步提高生产、管理和科技的合法收益,引导和激励人们朝着生产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努力。

(二)建立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腐败行为的破案率

廉洁成本高、收益低,腐败成本低、收益高,这是腐败行为的最重要诱因。因此,我们要有效惩治腐败,就要提高廉洁行为的收益和降低其成本。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6](P146)目前我国由于财力有限,还不具备实行官员高薪养廉条件,但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待遇,并借鉴新加坡等其他国家的经验大幅提高公积金,并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公务员考试和公平公开竞争晋升制度,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这样既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收益,坚定他们廉洁从政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能抵御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减少以权谋私的冲动。此外,要增强查处腐败行为的力度,以提高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不力,腐败分子都有关系网,曝光查处率很低,腐败分子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和对腐败收益的预期。针对这种情况,第一,要加强各种廉政制度建设,实行党务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第二,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制度,赋予监督制约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受权力干扰,能依法独立高效办案,提高破案率;第三,要建立奖励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举报成本和风险成本的补偿,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第四,要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跟踪调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这些制度措施,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最大限度地提高腐败行为的破案率。国际反腐经验表明,当反腐破案率达到80%以上时,就能遏制腐败的蔓延势头,当破案率超过90%时,基本上就能有效消除官员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加大惩罚腐败力度,增加腐败的“惩罚成本”

由于现在不但腐败行为的破案率低,而且查实后的惩罚力度也较轻,不足以对腐败官员形成威慑,导致腐败官员肆无忌惮地进行“权力寻租”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7](P121)所以,我们要遏制腐败,就要进一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腐败行为的“惩罚成本”。对腐败行为一经查实,按其涉案金额、作案手段、影响程度,不但要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和法律的刑事追究,还要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对腐败所得全部予以追缴没收,并要处以较大数额的罚金。让其政治上身败名裂、刑罚加身,经济上倾家荡产、得不偿失。坚决杜绝那种腐败分子“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或“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力者真正心生畏惧、不敢腐败。

(四)借鉴国际防腐反腐有益经验,严格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现在西欧、北美和亚洲的新加坡、韩国等国家,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腐经验和措施。如在防腐反腐的人性理念上,秉持“人性恶论”和“非天使论”,在制度设计上坚持“无赖假定原则”。因为只有首先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将每个人(包括官员)都假想为无赖之徒,并从制度上加以预防和约束这种无赖倾向,以这种不信任和“最坏可能的想象”为制度起点,才能在社会实践和制度执行中保证一个好的结果。此外,权力之间应当相互制约监督,监督机构保持高度独立和权威性,新闻舆论监督曝光和社会民众广泛参与,特别是严格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些措施对我国预防和惩治腐败都是十分有益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笔者认为,目前要使防腐反腐真正见成效,增强民众反腐信心,严格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最为重要,这是一柄反腐利剑。从近几年我国查处的腐败案件看,许多腐败官员通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攫取了巨额的不义之财,少则几百万,多达几千万,甚至还有受贿几十亿元的,如前铁道部长刘志军、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和一些在案的司局级干部等。我国虽然在多年前就颁布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流于形式,官员既没有如实申报,监督部门也没有审核,更没有向社会公示,根本没有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如果严格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腐败官员的不义之财就难以藏匿,国家反腐败机构和社会民众就便于监督查处,腐败蔓延的势头就能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当前我们要以非凡的勇气和智慧,排除一切困难和阻力,强力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1] 邹薇.腐败行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1):49-55.

[2] 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5.

[3] 李怀.公共权力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政策导向[J].经济研究,1996,(9):75-80.

[4] 董晓宇.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经济分析[J].新视野,1998,(5):35-37.

[5] 匡小明.权力腐败的经济成因分析及对策[J].实事求是,1998,(5):51-53.

[6]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 邱忠善]

On the Reasons for Power Corruption and Its Management

YU Guo-lin1; ZHAN Shan-lan2;ZHANG Fu-bin3

(1.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2. Schoo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chang Jiangxi 330004,China;3. School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

The main reasons for power corruption mainly include the following aspects: human deficiency and power “alienation”; “market failure” and the government’s power intervention; the corruption benefit’s far surpassing the cost. Thus, the measures against corruption are the following: to bring the market function into full play and to avoid the government’s power rent-seeking; to build a mechanism to encourage and restrain the benefit and to improve the crime detection rate; to increase punishment level for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to increase the “corruption cost”; to draw lessons from other countries’ measures against corruption and to strictly carry out the publicity system of officials’ assets.

anti-corruption; reasons for power corrup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2015-04-15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ZZ03)

余国林(1957-),男,江西上饶人,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E-mail:yuguolin2003@21cn.com

F014.4

A

1004-2237(2015)04-0099-04

10.3969/j.issn.1004-2237.2015.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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