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腹部损伤

2015-04-17 11:37夏文涛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杨小萍刘瑞珏刘冬梅
法医学杂志 2015年1期
关键词:全层包膜腹膜

夏文涛 ,朱广友 ,范利华 ,程亦斌 ,杨小萍 ,刘瑞珏 ,刘冬梅 ,2,吴 军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2.苏州大学医学部法医学系,江苏 苏州 215123;3.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上海 200050)

腹部居于胸与盆腔之间,上界为剑突和两侧肋弓下缘,下界为耻骨联合上缘和两侧髂嵴的连线,是躯干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上常用两条水平线(两侧肋弓最低点的连线和两侧髂前上棘的连线)与两条垂直线(经左、右腹股沟中点)将腹部分为九个区,即上方的腹上区和左、右季肋区,中部的脐区和左、右腰区,下方的腹下区和左、右腹股沟区。腹部由腹壁、腹腔及腹腔内容物组成。腹腔内包含丰富的内脏器官和血管,外力作用引起器官、血管损伤的机会较大,后果较严重。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腹部损伤的条款规定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本文将就新标准中涉及腹部损伤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以及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1 腹腔实质性器官损伤

5.7.1a 肝功能损害(重度)(重伤一级)。

5.7.2c 肝、脾、胰破裂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5.7.3b 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轻伤一级)。

5.7.3c 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 cm以上(轻伤一级)。

5.7.3d 胰腺包膜破裂(轻伤一级)。

5.7.4b 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轻伤二级)。

5.7.4c 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轻伤二级)。

5.7.4d 胰腺挫伤(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

1.1 肝损伤

肝损伤按程度与部位分为:1包膜下破裂,出血在肝包膜下可形成血肿,达到一定量时或压迫肝组织造成局部坏死,或继发感染形成肝脓肿,或包膜破裂转为真性破裂;2中央型破裂,易形成巨大血肿而压迫肝组织造成广泛性肝坏死,或继发感染形成肝脓肿;3真性破裂,肝实质或包膜均发生破裂,视破裂的程度和部位,可致腹腔积血和(或)因胆汁渗漏致胆汁性腹膜炎,引起急腹症。

对于“肝破裂,须手术治疗”,须严格把握手术适应证,结合手术方式全面分析,并掌握以下原则:1肝真性破裂,或者肝包膜下破裂血肿张力大随时可发生真性破裂,或者肝中央型破裂血肿量大未及时处理会形成继发性肝脓肿;2确须实施手术,若不采取手术治疗,可危及生命或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

若剖腹手术探查发现肝包膜破裂范围小,仅予压迫或用明胶海绵等即可止血,无须采取肝破裂手术方式者,则视为不符合“肝破裂,须手术治疗”的情形。

新标准中“5.7.3b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须符合以下条件:1肝实质内出血并致血肿形成;2超声探查测定血肿直径2.0cm以上,或者CT显示血肿最大层面直径在2.0 cm以上,若血肿形状欠规则,可测量血肿面积最大层面所显示的面积,并换算成血肿直径。若肝实质内或者肝包膜下血肿直径未达2.0cm,经非手术治疗即可逐渐吸收的,则援引“5.7.4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鉴定为轻伤二级。

肝损伤常造成不同程度肝功能受损,新标准就肝功能损害作出规定,弥补了旧标准的空白。肝损伤后遗肝功能损害的分级,可参照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相应规定。在鉴定实践中,应根据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指标,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1.2 脾损伤

脾破裂分为中央型破裂、包膜下破裂和真性破裂。不同类型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尤其是中央型破裂可发展成包膜下破裂,而包膜下破裂可进展为真性破裂,后者约75%发生于外伤后2周以内,又称为迟发性脾破裂。迟发性脾破裂占闭合性脾破裂的15%左右,一般认为由于脾包膜下破裂,形成张力性血肿,或包膜下裂口为血凝块或大网膜包绕而暂时不出血,当压力增大到一定程度或外伤后过早活动时,可引起大出血。因迟发性脾破裂与外伤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故认定其与外伤的关系需更为谨慎。

新标准重伤二级所称的“脾破裂,须手术治疗”应符合以下条件:1脾真性破裂,严重的中央型破裂或其他部位、性质的脾破裂,包括迟发性脾破裂;2具有手术适应证,不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可危及生命或发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且已行手术治疗的。

自身原有病理性脾肿大的伤者易发生自发性脾破裂,也可在遭受轻微外力时发生严重的脾损伤,鉴定时应区别情况,从腹部所受外力大小和脾病理性肿大的性质、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3 胰损伤

因胰腺位置比较隐蔽,临床诊断有一定困难。血清淀粉酶和腹腔穿刺液中测得高数值淀粉酶有重要诊断参考价值,B超、CT等医学影像学检查有助于明确诊断。疑有胰腺损伤且考虑可能存在胰腺外分泌者,具有手术探查的适应证。对于不伴有胰管损伤的胰腺挫伤,手术通常仅采用局部引流即可。

胰腺损伤的并发症主要是假性囊肿形成、胰腺脓肿和胰瘘。胰腺假性囊肿的形成多由于胰液、渗出液、坏死组织、血液的积存,刺激周围组织产生炎症和纤维结缔组织增殖反应,生成一层纤维性的囊壁而成。

新标准“5.7.2c胰破裂,须手术治疗”,应具备如下条件:1术前或术中明确胰腺损伤,具有手术适应证,并经缝合修补或切除-吻合等手术(一般不包括单纯局部引流术)等治疗的;2胰腺损伤后假性囊肿形成、胰腺脓肿或胰瘘,具有手术适应证;3不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可危及生命或发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

新标准“5.7.3d胰腺包膜破裂”是指采取非手术治疗或探查术中发现、仅需行局部引流术而无须进一步手术的情形。新标准“5.7.4d胰腺挫伤”是指经医学影像学检查发现的胰腺挫伤灶,不伴有胰腺外分泌症状和体征,不具备手术适应证,经积极的非手术治疗可逐渐吸收的情形。

【鉴定要点】

肝损伤致后遗重度肝功能损害,评定为重伤一级。

确须手术治疗的肝、脾真性破裂或者包膜下破裂与中央型破裂,鉴定为重伤二级。肝、脾包膜破裂与浅层实质裂伤,或者实质内血肿形成达到直径2.0cm以上,符合轻伤一级。肝、脾挫伤致包膜下或实质内出血,符合轻伤二级。

确须手术治疗的胰腺破裂或断裂性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确证胰腺包膜破裂,评定为轻伤一级。确证胰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 腹腔空腔器官损伤

5.7.1b 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重伤一级)。

5.7.2b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5.7.2e 腹部损伤致肠瘘(重伤二级)。

5.7.3a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轻伤一级)。

5.7.4a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

2.1 胃损伤

胃损伤包括机械性损伤与化学性损伤。机械性胃损伤即胸部或腹部穿透伤累及胃部,闭合性腹部外伤致胃损伤多合并腹腔乃至胸腔其他器官的损伤。化学性胃损伤多系吞咽强酸、强碱等化学物质引起,同时可伴有口腔、食管、甚或十二指肠、上段空肠的损伤,多导致胃黏膜充血、水肿、糜烂和溃疡形成,重者黏膜坏死、脱落或穿孔乃至严重的胃、十二指肠广泛坏死,且常遗留幽门瘢痕狭窄等后遗症。

新标准重伤二级所称的“胃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是指机械性或化学性胃损伤,致胃壁全层穿通或者破裂,致使胃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化学性腹膜炎,并很快发展为感染性腹膜炎,确需实施缝合修补、胃部分切除乃至全切除等手术治疗,否则可危及生命或者引发危及生命并发症的情形。在剖腹探查中发现胃非全层破裂时行缝合修补术,或者在纤维胃镜检查中发现胃黏膜损伤实施针对性治疗,均不属于重伤二级所称的“手术治疗”的范畴。若损伤导致胃壁的完整性遭到部分或大部分破坏但尚未达到全层贯穿的程度,属于新标准轻伤一级所称的“胃非全层破裂”的情形。

新标准轻伤二级所称的“胃挫伤”主要是指机械性损伤致胃壁浆膜层与浆肌层挫伤,并经医学影像学检查或手术直视证实。临床疑诊为“胃挫伤”,但缺乏客观证据支持的,不宜援引本条款鉴定为轻伤二级。

严重腹部外伤致胃肠道(尤其是小肠)广泛损伤而不能保留,导致遗留短肠综合征,消化吸收功能基本丧失,不能经口途径获得足够的营养支持,须完全依赖肠外营养支持(如静脉营养)或部分依赖肠外营养补充,严重影响生活质量。旧标准未就此类情形作出规定,而新标准增加了此项内容,使得此类鉴定有条款可依。但因治疗或康复需要临时采取禁食或限制饮食措施而实施肠外营养,或者因损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需依赖肠内营养支持或补充的,均不属于5.7.1b条规定的范畴。

2.2 肠损伤

肠损伤多为腹部穿透性损伤引起。十二指肠、小肠、结肠全层破裂,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一旦确诊并经手术证实,符合新标准重伤二级“肠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的规定。若损伤未累及肠壁全层,如仅致浆膜层或浆肌层破裂,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所称的“肠挫伤”应经医学影像学检查或手术直视证实,临床疑诊为“肠挫伤”,但缺乏客观证据支持的,不宜鉴定为轻伤二级。

肠梗阻的病因较为复杂,主要可分为三大类:机械性、动力性、血运性。其损伤程度鉴定宜关注致伤方式、损伤后症状与体征,结合有无既往史及自身解剖异常等因素,参照标准相应条款规定,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经非手术治疗而自行缓解的,一般不宜鉴定为重伤、轻伤。

损伤后肠扭转是指腹部受外力作用后,引起一段肠袢以其系膜为长轴发生180~360度以上的旋转而导致的肠管梗阻现象,既有肠管梗阻,又有肠系膜血管的扭折不通,属闭襻性并绞窄性肠梗阻。损伤后肠扭转的伤病关系分析宜掌握以下原则:1外伤史明确,自身因素不明显,肠扭转与外伤时间间隔密切,分析外伤是肠扭转的主要原因;2若认为解剖因素与外伤因素共同作用,两者兼而有之、缺一不可,则判定为伤病共存、作用基本相当;3若认为肠扭转以解剖因素为主,应判定外伤为次要原因。

肠瘘包括肠与其他器官的内瘘,以及肠与腹壁外的外瘘。腹部开放性或闭合性损伤致肠破裂、局部感染等,若伤情严重或治疗不够及时有效,可导致肠瘘。肠瘘手术分为辅助性手术与确定性手术,剖腹探查、引流、肠造口等为辅助性手术,而目的在于消除肠瘘而施行的修补、切除等则属确定性手术。新标准重伤二级规定的“腹部损伤致肠瘘”应指:肠损伤或损伤致腹腔感染后肠内瘘或外瘘形成,具有行确定性手术治疗的适应证,否则肠瘘不能自愈,危害器官功能及人体健康。经非手术治疗或未经确定性手术治疗,肠瘘自愈的,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形。

2.3 胆囊、胆道损伤

腹部损伤致胆囊、胆道损伤(包括破裂等),具有行胆囊切除术或者胆总管引流术等手术适应证的,符合新标准重伤二级规定的“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情形。

新标准轻伤一级所称的“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在实际往往合并其他损伤,此时,可依据其他损伤相应标准条款进行鉴定。确需依据新标准条款鉴定的,应注意须与5.7.2b相鉴别。结合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在鉴定中出现类似下述情形者,可考虑鉴定为轻伤一级,主要包括:1胆囊或者胆道壁层存在损伤,导致胆囊或胆道完整性受损,但尚未形成开放性损伤,经一般对症处理可以自愈;2胆囊或者胆道周围损伤致血肿形成并压迫引起功能障碍,需手术治疗,但无须行胆囊切除或胆总管外引流等术式;3胆囊损伤,如胆囊壁挫伤等,尚不具备胆囊切除术的手术适应证,但为观察治疗需要,行胆囊造口术。

新标准轻伤二级所称的“胆囊、胆道挫伤”的理解和适用同胃肠挫伤的规定。肝外胆道损伤遗留影响肝功能的后遗症,应根据肝功能损害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要点】

严重腹部外伤致后遗短肠综合征,须依赖胃肠外营养,评定为重伤一级。

损伤致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的,评定为重伤二级。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评定为轻伤一级。确证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3 泌尿系统损伤

5.7.1c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重伤一级)。

5.7.2c 肾破裂,需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5.7.2d 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5.7.2e 腹部损伤致尿瘘(重伤二级)。

5.7.2g 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5.7.2h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重伤二级)。

5.7.2i 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重伤二级)。

5.7.2j 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重伤二级)。

5.7.3e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轻伤一级)。

5.7.4e 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轻伤二级)。

5.7.4g 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轻伤二级)。

5.7.5a 外伤性血尿(轻微伤)。

【理解与适用】

3.1 肾损伤及其并发症

(1)多数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分类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分为两级,轻度损伤(肾挫伤及肾裂伤<1cm)与严重损伤(肾裂伤>1cm、贯通收集系统的损伤、粉碎性损伤及血管性损伤);其二是分为五级,即肾挫伤为Ⅰ级,无肾实质裂伤的局限性包膜下血肿或局限性肾周围血肿为Ⅱ级,肾皮质裂伤深度<1 cm无尿外渗的为Ⅲ级,肾皮质裂伤>1cm而无收集系统裂伤或尿外渗以及贯通肾皮质、髓质、收集系统的裂伤为Ⅳ级,肾动、静脉主干损伤出血、肾粉碎性损伤或肾蒂断裂为Ⅴ级。肾损伤的手术治疗适应证主要包括:1开放性肾损伤;2闭合性肾损伤,一旦确定为完全性肾断裂、肾碎裂及肾蒂损伤;3观察期间生命体征未见改善,提示活动性肾内出血;4血尿逐渐加重,血红蛋白和血细胞比容持续降低;5腰、腹部肿胀持续加重。

新标准重伤二级 “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肾存在闭合性或开放性损伤的基础;2经医学影像学检查或手术探查证实存在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3具有行手术治疗的适应证,且已行手术治疗。

对于新标准轻伤二级“肾挫伤”的鉴定,应具有引起肾挫伤的损伤基础,并经医学影像学检查或手术探查证实存在肾挫伤灶,手术治疗适应证不充分,经非手术治疗即可自愈。

(2)肾、肾盂-输尿管连接处、输尿管乃至尿道等任何部位的创伤引起出血、感染、纤维化、瘢痕狭窄或者外来压迫,均可能引起肾积水。外伤性肾积水可导致肾小球滤过膜面积减少、有效滤过率降低,进而影响肾功能。新标准重伤二级“外伤性肾积水”是指以下情形:尿路损伤致一侧或双侧肾积水,具有手术适应证;尿路损伤致肾积水,一侧肾功能基本丧失,具有手术适应证。此外,轻度肾积水或一过性肾积水,无须手术治疗者,不属于本条重伤二级的范畴。

(3)肾性高血压属继发性高血压,多系由于单侧或双侧肾动脉主干或其分支狭窄,致肾血流减少或肾缺血,引起肾尿液生成和内分泌功能异常,终而导致高血压。常用诊断技术包括周围循环肾素活性测定、排泄性尿路造影、分肾功能检测、同位素肾图、多普勒超声检查及腹主动脉-肾动脉造影、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螺旋CT血管成像或磁共振血管成像等。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 kPa)只需具备一项即可成立。确诊为损伤导致的肾性高血压,符合新标准条款规定的重伤二级。

(4)外伤性肾动脉瘤多为动脉损伤,血液通过破裂处进入周围组织而形成血肿,数周后,血肿外壁逐渐被机化,腔内表面则有内皮覆盖,血流不断通过动脉裂口,循环进出血肿腔,形成瘤样病变,故又称为外伤性肾假性动脉瘤。假性动脉瘤一旦形成,多数难以自愈,有导致大出血的风险,可能危及生命。掌握新标准重伤二级“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之条款规定,需注意把握以下原则:1具有引起病变的损伤基础;2经影像学检查证实;3导致包括肾性高血压在内的各种并发症。

(5)旧标准未对肾损伤后遗留的肾功能不全进行规定,新标准按照肾功能不全的分期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弥补了肾功能损害的条款缺失。肾损伤后遗肾功能损害的分期,参照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相应规定。新标准所称的肾功能不全为肾性或肾外损伤所致的双肾功能障碍,属损伤的后遗症,应待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终结后再行鉴定。

3.2 输尿管损伤

因输尿管的解剖位置及其活动性特殊,损伤多位于肾盂、输尿管交界处,其次是行经于横突前面的输尿管。凡可认定为输尿管真性破裂导致尿外渗的,即符合新标准规定的重伤二级。

腹部损伤致肾盂、输尿管、膀胱、尿道等尿路结构与腹壁创口、肠道或者阴道等部位相沟通,形成外瘘或者内瘘。凡认定为腹部损伤致尿瘘,符合新标准规定的重伤二级。

肾、输尿管、膀胱、尿道损伤均可引起血尿,医学影像学检查有时可能难以明确损伤灶。排除尿路结石、肿瘤、血管畸形、感染等病理状况,结合外伤性血尿经对症治疗多在短期内可自行痊愈的病程特点,可认定为外伤性血尿。

【鉴定要点】

确证损伤后遗肾功能不全的,依据功能障碍分级评定损伤程度。

开放性肾损伤、闭合性肾损伤(完全性肾断裂、肾碎裂及肾蒂损伤)、确证肾损伤非手术治疗期间仍有活动性内出血、肾损伤后血尿持续加重、确证肾损伤后腰腹部肿胀持续加重,评定为重伤二级。闭合性或开放性肾损伤后确证存在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的,评定为重伤二级。

确证肾挫伤的,评定为轻伤二级。

确证损伤致一侧或双侧肾积水,需手术治疗的,评定为重伤二级。

确证输尿管真性破裂致尿外渗的,评定为重伤二级。确证损伤致后遗尿内瘘或者外瘘的,评定为重伤二级。

确证外伤致血尿的,评定为轻微伤。

4 腹腔大血管损伤

5.7.2a 腹腔大血管破裂(重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

根据新标准附则第6.8条之规定,腹腔大血管包括腹主动脉和下腔静脉。腹腔其他血管损伤的情形,不宜直接援引本条款鉴定为重伤二级。

【鉴定要点】

确证损伤致腹主动脉、下腔静脉破裂的,评定为重伤二级。

5 腹部其他损伤

5.7.2f 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重伤二级)。

5.7.2k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5.7.4e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轻伤二级)。

5.7.4f 腹壁穿透创(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

5.1 弥漫性腹膜炎或感染性休克

腹部外伤所致腹膜炎属继发性腹膜炎,按照炎症波及的范围,可分为弥漫性腹膜炎和局限性腹膜炎。其发病原因可能为:1外伤致空腔器官穿孔、破裂,消化液或内容物直接刺激;2实质性器官如肝、胰损伤,化学性刺激或者炎性渗出、腹腔积血致血性刺激;3继发于其他腹腔外伤性病变的感染。

确证为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无论是否经手术治疗,均依据新标准第5.7.2f条鉴定为重伤二级。损伤引起局限性腹膜炎或者弥漫性腹膜炎诊断依据不充分的,根据原发性损伤及损伤的其他并发症,参照新标准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感染性休克是腹部损伤的严重并发症,多合并弥漫性腹膜炎,可继发于腹部开放性损伤、空腔器官穿孔、破裂等腹部闭合性损伤以及其他腹部损伤。确证腹部损伤合并感染性休克,达到轻度休克的程度,依据新标准相应条款之规定,鉴定为重伤二级。

5.2 腹腔积血或腹膜后血肿

腹部损伤致腹腔内器官或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积聚于腹腔,因出血量较大需行手术清除时,符合新标准规定的重伤二级。反之,若腹腔内虽有积血,经非手术治疗即治愈的,符合新标准规定的轻伤二级。

出现腹膜刺激征的临床表现且符合如下情形之一者,可认为其具有腹腔积血的手术适应证:1出现内失血的症状和体征,达到休克(轻度)的程度;2医学影像学检查有腹腔积液征象;3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液;4腹壁创口深及腹腔,创口有血液流出;5出现其他相应急需手术的情形。

外伤伤及腹膜外血管或腹膜后器官,如肾、胰损伤以及骨盆、脊柱骨折等,血管破裂、血液流入腹膜后间隙,均可导致腹膜后血肿的形成。在确证腹膜后血肿,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且已行手术治疗的,可鉴定为重伤二级:1疑有腹腔器官损伤,或者疑有腹膜后血肿穿破致积血流入腹腔,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液,经手术探查证实为腹膜后血肿为主要损伤;2出现明显腹痛或腰背部疼痛症状,并因血肿压迫导致神经压迫引发神经性疼痛,或者出现胃肠道功能异常、泌尿系功能紊乱表现,或者盆腔腹膜后血肿时出现直肠刺激症状,直肠指检可触及波动感;3出现内失血的症状和体征,达到休克(轻度)的程度。

确证损伤后出现腹膜后血肿,经非手术治疗后自行局限吸收,或者腹膜后血肿虽经手术治疗,但尚不符合上述任一项条件的,依据新标准相应条款鉴定为轻伤二级。

5.3 腹壁穿透创

腹壁穿透创是指腹壁全层贯通的腹腔开放性损伤,可以是锐器伤、火器伤,也可以是交通事故等巨大钝性暴力所致,多合并腹腔器官损伤。若伤及腹腔重要器官、血管的,可参照新标准相应条款鉴定,否则可援引“腹壁穿透创”条款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

临床根据当时情况实施剖腹探查,无论是否在原创口部位,均不能视为腹壁穿透创。纤细的针状物(如针灸)虽然可能导致腹壁全层穿透创,但未伤及腹腔内器官、血管,且出血在较短时间内自止、无须清创缝合及进一步特殊针对性治疗的,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轻伤二级。

【鉴定要点】

确证为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的,评定为重伤二级。

确证损伤致腹腔积血合并失血性休克表现、腹腔积血量大或者存在活动性出血的,评定为重伤二级。腹腔积血经非手术治疗即可治愈的,评定为轻伤二级。

确证损伤致腹膜后血肿合并失血性休克表现、腹腔积血或者腹腔器官功能紊乱的,评定为重伤二级。腹膜后血肿经非手术治疗即可治愈的,评定为轻伤二级。

确证损伤致腹壁全层贯通创,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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