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人身权益受损的责任归属

2015-04-18 07:07吴优
江科学术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人身劳动法实习生

吴优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实习生人身权益受损的责任归属

吴优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实习生的身份界定影响其人身权益受损的责任归属,应将实习生分为就业型实习生与非就业型实习生。就业型实习生属于劳动者,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适用工伤规定。非就业型实习生不是劳动者,人身权益受损按侵权处理。建议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将就业型实习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政府监督签订实习协议,强化实习管理,并设立强制性的实习责任保险,促进实习责任社会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实习生的人身权益。

实习生;人身权益;劳动者;工伤

一、实习生的身份界定

要厘清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前提是对实习生的身份进行准确的界定,即实习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其人身权益受损后能否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

首先,实习生泛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用人单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学习实践工作经验的在校学生[1]。既然是在校学生,那么毫无疑问的,其学籍、档案等仍在学校,在学习年限届满、完成了规定的学习任务,回到学校领取了毕业证书之后才算正式毕业。在毕业之前,实习生无论是在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还是在实习单位实习,其目的都是为了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只是学习的地点和方式不同而已,归根到底,还是学生。所以,不管实习生以何种方式参与实习,其身份首先是学生。

其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是否属于劳动者?一般来说,劳动者是指依照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我国的劳动法规定要成为劳动者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除特殊就业人员外需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以此标准来分析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是不是劳动者,最关键的是最后一条,即实习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只有与实习单位有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关系的确立,目前有两种形式:一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主要是为了积累实践工作经验;实习单位接纳实习生,也仅仅是给实习生提供一个实践的机会,更有甚者只是为了利用其免费或廉价劳动力。实习生主要不是为了工作报酬而实习,实习单位也不愿意将他们如正式员工般对待。从主观意志上来说,双方都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因此,实践中他们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是极少的。那么,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呢?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这种形式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仍然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

关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一方面,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参与实习,只是学校整个教学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即实践教学环节,只是这个环节是学校委托实习单位完成的,在实习结束后大多还要回到学校继续学习。此项实践教学活动与其他课程一样,都有学分的要求。学生一方面是为了取得学分,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实践经验,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报酬,即使有的实习单位会支付给实习生一定的费用,但这只是为了满足实习生基本生活需要的补偿性报酬,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也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相比正式员工来说并不严格,在人身上对实习单位也不具有依附性[2]。因此,此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身份也不能认定为劳动者。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就业型实习生,特别是在一些职业院校。现实中很多职业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安排学生提前半年至一年在校学完理论课程,然后将实习与就业一并进行。学校组织用人单位进校招聘,用人单位通过初选、笔试、面试等考核最终决定录用的实习生名单。这类实习生虽然从学籍管理上来说仍然是学生,也还未拿到毕业证,但是对他们个人来说,是以留在实习单位工作为目的的,并以实习期间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不是无条件接收的,而是通过严格的招聘程序精挑细选的,进入单位后也是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和薪酬来对待,无论是在人身还是财产上,这部分实习生都对用人单位产生了依附性。因此,这部分将实习与就业连在一起的“就业型实习生”,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障。

二、实习生人身权益受损时的责任划分

劳动总是伴随着风险的,实习生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特别是部分在生产一线从事机器设备操作的实习生,专业性、技术性强,机器设备操作的危险系数大,在对操作流程不熟悉的状况下,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教育部的一项调查显示,2013年每10万名实习生中有78.65人发生一般性伤害,4.69人死亡。一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实习单位往往以实习生还是全日制在校生,其学籍在学校,在用人单位实习只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学习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应的司法机关、劳动部门等也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或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予救济[3]。而实习生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人身损害发生后,不仅实习生本人陷入两难境地,也激发了社会矛盾。

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文规定将实习生纳入保护范围。针对实践中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处理,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1.明确适用。例如海南省和江西省都规定了实习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赔偿。2.参照适用。河南省郑州市和山西省规定,实习单位和学校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3.明确不适用。南京市、云南省在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都规定了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给实习生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带来了困难。

根据上文对不同类型实习生的身份所进行的不同定位,分析实习生人身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承担时,也应该区别对待。

一是非就业型实习生。大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单位,实习期满后即返回学校的实习生,将实习课程与理论课程交叉进行的技术类实习生,以及利用空闲时间勤工俭学增加实践经验的实习生等都属于此类。此类实习生主要是为了获得实践经验,有些有学分要求,有些没有,但是均不以实习期结束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成为正式员工并取得正式员工薪资为目的。此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在实习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获得赔偿,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与学校以及用人单位之间都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施教者和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预见实习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并提前进行安全教育,在实习过程中也应该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的接纳者,为其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并享受其劳动成果,理应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指导,以及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义务。实习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学校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4]。如果是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学校和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实习生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其人身权益受损的过程中,若自身也存在过错,出于公平考虑,实习生自己也应分担一部分责任。

二是就业型实习生。主要是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年,通过严格的招聘程序进入用人单位后,带薪实习,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与正式职工一样独当一面,待学生毕业、实习期满,即转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这部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双向选择关系,在人身性和财产性上都对用人单位产生了隶属性,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就业型实习生人身权益受损时,应该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支付,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三、实习生人身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将就业型实习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

实习生之所以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主要就是因为他们还没毕业,学籍档案均在学校,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不同。但是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得知,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广大的就业型实习生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劳动者的身份,用人单位将他们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他们也已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应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而且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只规定了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外,这就给立法解释留下了空间。

有关实习生的法律法规的欠缺不仅影响了实习生的权益,而且也不利于发挥实习制度的积极作用,给实习生、高校、用人单位都带来了困扰。有学者认为,应当出台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保护的法律法规[5],赋予实习生劳动法身份。而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要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等诸多环节,对于实习生权益保护的严峻现实而言,有如远水解不了近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发布一个规范性文件更具有操作性,在此规范性文件中对实习生进行分类,将就业型实习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规定就业型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参照在职职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赔偿。

(二)签订实习协议,强化实习管理

在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发红头文件,要求高校、实习生、实习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实习协议,不失为立竿见影的做法[6]。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和天津市。建议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政府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实践中实习协议的落实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实习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实习生在发生人身损害后能够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实习协议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实习生人身权益保护方面应包含实习内容、地点、方式、劳动条件、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指导、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分担、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在目前对实习生权益保护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旦发生了法律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实习协议提起违约之诉。在实习协议的约束下,高校、实习生、实习单位按照约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实习生的人身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三)推广新型保险机制,促进实习责任社会化

尽管在实习协议中可以约定实习生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的责任承担,但是势必会增加学校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可能会影响学校组织实习、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实践中,各大高校的学生也基本上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但是面对在实习过程中的高风险伤害,该保险的赔偿限额明显不足。基于实习所发生的三方法律关系,无论让哪一方担责都太草率,因此应当采取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方法,推广新型的保险机制,防患于未然,满足实习生在实习中人身权益受损的赔偿要求。建议借鉴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做法,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实习责任保险,要求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高校、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后实习生索赔无门。具体而言,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由学校、单位、实习生共同缴纳,保险金额根据实习生工作的风险程度,由保险公司评估后确定[7],一旦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意外损害,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最大限度的保护实习生的人身权益。

[1]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J].教育评论,2007(6).

[2]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2).

[3]田素格.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校方责任制度完善[J].社科纵横,2012(9).

[4]赵强.高校学生实习中可能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10).

[5]董敏.高校实习生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出路[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4).

[6]姜楠.关于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3(2).

[7]杨超,贾洪维.构建大学生实习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构想[J].黑河学刊,2012(2).

(责任编辑:朱 斌)

The Attribution of Liability When Intern's Personal Rights Infringed

WU You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The identification of interns affects the liability attribution when their personal rights are infringed,interns should be divided into employment interns and non-employment interns.Employment interns belong to the laborers,when they are injured in the internship period,work injury regulations should be applied.Non-employment interns are not workers,when their personal interests are infringed,it can be handled with tort processing.It is recommended to establish department regulatory documents,and bring employment type interns into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Law.The government should supervise the signing of internship agreements,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ship,and set up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so as to promote the socialization of responsibility,and achieve themaximum of protecting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intern.

intern;personal rights;laborer;injury suffered on the job

D912.5

A

123(2015)03-0088-04

2015-03-12

吴 优(1991-),女,湖北汉川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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