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政策趋势分析

2015-05-05 03:01陈传夫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共部门利用政策

陈传夫 鲜 冉 王 迪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政策趋势分析

陈传夫 鲜 冉 王 迪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公共部门在执行公共任务的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信息资源,国家出台了大量信息政策推动这些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本文通过调研近十年来国家信息政策规范,对政策内容进行归纳,对政策特点予以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

信息资源 增值利用 信息政策 公共部门信息

政府、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在执行公共任务的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信息资源,覆盖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重要的战略要素和生产要素。对这些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已然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十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的信息政策来促进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专项信息政策,对加强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工作作了战略部署[1]。2015年《中央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把“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写入本年度工作总体部署中[2],是对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细化与深入。很显然,信息政策推动了公共部门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与消费,但是信息增值产品与信息服务的发展还不够充分,在不同地方和不同行业中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我国现行政策是否满足了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事业发展的需要?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目前这方面还缺乏一致的结论。因此,通过具体的调研分析来研究现行政策的特点与发趋势,很有必要。

1 研究过程与政策概况

研究中的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信息资源采集、处理、存储、传播、服务、交换、共享和应用的政策规范。

研究中以我国最近十年来关于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为对象,包括直接政策、如《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也包括间接政策、如《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等。政策文件信息来自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社会组织及机构团体的公开信息*具体而言,调研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共25个,国务院直属机构共15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共13个,以及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16个,总计57个不同部门机构。。共采集法律法规记录72条,政策规定记录213条,共计285条,采集数据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为便于统计分析,笔者利用Access制作了政策数据库,对信息政策进行前期的统计、描述著录与分析工作。描述著录的项目包含:政策的完整名称,制定或发布的时间,生效时间,制定机构,政策书面形式,政策性质,政策目的,政策层次类型,政策功能类型,政策领域类型,政策结构方式,政策结构模式,政策面向的行业类型等。政策面向的行业类型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等分类标准。

1.1 政策的形式与功能

政策可以根据表现方式划分为指示、决定、批复、建议、条例、章程等形式。调查统计表明,我国关于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政策规范以指示和条例为主要形式,二者所占比例超过85%,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根据制定政策的具体目的,我们可以将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划分为调整型政策、限制型政策、创新型政策、导向型政策和协调型政策等五类。调查统计表明,我国关于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的政策以导向型政策为主。所谓导向型是指政策为未来的活动提出指导性思想,如《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根据政策制定时所面向的时机与环境,我们可以将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划分为常规性政策、预警性政策、应急性政策和前瞻性政策等四类。调查统计表明,关于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的政策以常规性政策为主。

根据政策被赋予的具体功能,我们又可以将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划分为以下十类:

(1)改革型政策,是指对现有政策进行彻底改变以实现原目标的政策,如《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

(2)调整型政策,是指对现有政策进行改进的政策,如《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2005年)。

(3)创新型政策,是指提出新型理念与手段的政策,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2008年)。

(4)重申型政策,是指对现有政策进行进一步强调,从而强化政策实现效果的政策,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2年)。

(5)鼓励型政策,是指对某种行为进行鼓励倡导而提出的政策,如《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8年)。

(6)限制型政策,是与鼓励型政策相对的,如《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2年)。

(7)目的型政策,是指政策中主要提出未来发展的目标,如《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8)手段型政策,与目的型政策相对,主要提出实现目标的举措,如《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2006年)。

(9)先行型政策与后继型政策,这两种类型的政策是就政策先后顺序而言的。所谓先行型政策是指在一个政策体系中先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后继型政策则是在先前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的政策。

一项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规范一般具有多重功能。因此,本次研究中按照上述分类对所搜集的政策进行了多维度统计。得出如下统计图(图1)。

图1 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功能类型分布统计图

通过上述统计,如图1所示,可以发现如下现象:

(1)调整型政策多于改革型政策。改革型政策要求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框架,实现规则与体制的变革图新,而调整型政策只需消除原有制度与规则运行中随时可能产生的偶然性与偏差即可,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所做出的有限度的控制和局部的、部分的调整。

(2)创新型政策多于重申型政策。近十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飞速发展,面临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以及之前政策的空白,因而亟需创新型政策,以适应发展中出现的新需求和新问题,因而出现了大批量的创新型政策。

(3)鼓励型政策多于限制型政策。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是一种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因此为了促使其更快发展、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我国在近十年以倾斜性、保护性和推广性政策为主,通过奖励因素和手段推动其发展。

(4)手段型政策多于目的型政策。目的型政策是带有方向性的政策,一般综合性、概括性较强,手段型政策则是为前者得以贯彻而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由于为实现某一目的而颁布的有关事实手段的政策可能不止一项,且有关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内容多出现于手段型政策条目中,因而数量上手段型政策较多。

1.2 政策面向领域与行业

根据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所面向的领域,我们将政策划分为经济领域政策、社会领域政策、文化领域政策和政治领域政策等四大类。一项政策规范可能面向多个领域。调查统计表明,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中,经济领域政策明显多于其它领域。经济领域政策以合理有效地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并合理地分配它们、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需要为目标,渗透到各个产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中。而信息资源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因而相较于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的政策,经济领域政策关于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部分更多,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年)、《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2013年)。

从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面向的行业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对行业的分类,我们对收录的信息政策进行了分类统计。最终统计得出,目前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政策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有15个,统计结果如下(图2)。

图2 政策面向行业分布统计图

由图2可见,我国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中面向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的政策数量最多,其次是面向金融和保险业的政策。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金融和保险业的政策本身较多,且在其信息开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数据库等附加产品在其它用途上的应用范围更大、形式为灵活。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以及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虽然是信息服务业的重点从业领域和信息产品的主要生产领域,但是与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相关政策数量并不多,处于中游水平,还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1.3 政策效果分析

《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提出的基本目标包括: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综观调研收录的政策规范,政策目标均在基本目标范畴内。从调研结果来看,近十年来我国在公共部门的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1.3.1 宏观政策基本得到细化落实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都颁布了相应的信息管理办法,如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地震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全国多个省市出台了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尤其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除了在专项信息开发利用规划中纳入政务信息开发服务工作,还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政策。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均出台了本省的信息公开政策[3]。

1.3.2 信息资源增值产品与信息服务种类丰富

信息政策带动信息资源增值服务领域越来越广,增值产品种类逐步丰富,网络移动信息服务、信息出版、电子商务、信息导航等发展较快。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计显示,近十年来提供的数字成果、航摄成果、大地成果的数量总体是稳中有升[4-5]。

截至 2013 年6月,在网上预订过机票、酒店、火车票和旅行行程的网民规模达到1.33亿,占网民比例的22.4%,其中在订购火车票时,在有过在线旅游预订行为的人群中,77.9%的用户首选 12306火车票网站进行在线预订[6]。

1.3.3 信息资源开发市场发育与信息产业发展

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极大地促进了信息市场的繁荣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消费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显著。

工信部《2013年上半年工业经济运行报告》显示:“信息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上半年,信息消费的规模达到1.38万亿元,增长19.8%,信息消费已然成为市场中的热点和亮点。”[7]2013年《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出台,强调了要“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8],对加快推动信息消费的持续增长完善了政策支持。

1.3.4 信息资源获取的社会成本依然很高

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鼓励了社会资本进入行业。在资本市场,信息资源概念投资比较活跃,如烽火通信(光通信领域)、中兴通讯(4G网络领域)、同方股份(智慧城市领域)、达华智能(物联网领域)、启明星辰(信息安全领域)等。社会资本的进入,不仅为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提供了资金、物资保障,也活跃了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市场、增强竞争力。

获取信息资源增值服务的社会成本变化,可以直观反映出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的效果。以电信增值服务为例,原本由中国移动一家运营商提供服务,发展为移动、联通、电信等多家运营商竞争的局面,同时近年来出现的虚拟运营商也使竞争环境更为激烈。竞争的结果是促使信息服务的社会获取成本有所下降。

以中国移动为例,从2002年开始推出2G上网服务,到2014年启动了5G网络的研发,电信增值业务飞速发展,也反映了信息增值利用政策的鼓励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比较常见的2G卡上网流量套餐中,流量包资费在2004年时一般是50元/月/100M。正如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4月14日经济形势座谈会上说的,我们的流量费太高了。

1.3.5 信息资源公益性增值开发力度稍显不足

信息资源公益性增值利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共信息资源公开共享,一方面是对这些信息资源进行非赢利性的增值开发。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实施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不仅是政府部门,公共事业部门也都推行了信息公开办法,比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度高,如公共医疗信息。但是,目前公共医疗信息“还处于初始利用状态,多限于医院内部、政府及科研机构使用,如医院内部诊断、科研机构内部的循证参考,没有形成面对社会的数据共享。”[9]

1.3.6 部分政策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规范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信息政策针对的重点执行主体局限于行政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涉及到信息服务企业、信息机构等执行主体的政策规范不仅数量少,针对性也不强。②政策下达过程中存在简单转发的情况。中央政策设定长远目标与共同目标,地方政策在指导本地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工作中缺乏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内容。对指导性强的中央政策,存在只进行转发学习的问题;对操作性较强的中央政策,存在将政策中的执行主体转换为对应的地方执行主体后作为本地政策进行发布的问题。

1.3.7 政策规范的市场性匮乏

公共部门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规模经济特性的企业,如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公共部门在对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利用的过程中,既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指导,也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在个别行业中这种问题尤为突出。以调研的电信行业为例,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政策还是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至今约15年的发展中并没有做出调整修订,已然跟不上业界的发展态势。

一项针对公共部门从事信息资源工作相关人员的调查研究表明: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在公私营部门之间建立竞争协调管理机制,但是大多数公共部门还没有建立信息竞争机制[10],凸显了公共部门引进市场机制的紧迫性。

2 政策特点

2.1 行政性政策多,市场性政策少

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以行政性政策为主,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性政策较少,如2009年国务院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了通过扩大文化消费,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消费意识,培育新的消费热点[11]。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认为我国市场规模庞大,信息消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巨大发展潜力,但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8]。2015年在李克强总理作的《中央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作为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要求“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大政府对教育、卫生等的投入,鼓励社会参与,提高供给效率。”[2]总体而言,政策内容中涉及市场化层面的较少,较宏观,有待填补的空间很大。

2.2 宏观政策多,行业政策少

国务院及各部委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宏观政策,但是行业内的专项政策较为缺乏,呈现出明显的发展不平衡现象。个别行业或领域发展较快,如地理测绘行业、档案领域、文化信息领域、科技信息领域等。《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等都主要面向本行业领域,虽然提出了利用信息化带动行业发展的目标,但是从整体来看,行业领域内的政策普遍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仅限于几部宏观引导性的行业政策出台。

2.3 鼓励性政策多,执行性政策少

我国的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仍以鼓励引导性的政策为主,这与宏观政策占据主要地位密不可分。这些政策措施对于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可以起到有效的导向作用,但配套执行性政策仍然比较缺乏。

而已有的执行性政策在政策总体中所占比例不高,且主要集中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一般以办法、条例等政策形式出现,条理清晰,对公众利用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具有可执行性的意义。

此外,中央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配套的地方政策缺乏切实可行的内容。对指导性强的中央政策,存在只进行转发学习的问题;对操作性较强的中央政策,存在将政策中的执行主体转换为对应的地方执行主体后作为本地政策进行发布的问题。如2004年《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中只有6个*调研统计这6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黑龙江、山东、河北、浙江、湖南和北京。出台了本地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市级行政机构出台的政策不多,且多以转发政策为主要执行工具。

2.4 短期政策多,长期政策少

由于我国关于信息资源增值开发的政策大多是在特定需求背景下出台的,如经济刺激背景,这直接导致相关政策以短期为主,也较少注重对已有政策的修订,致使很多政策并不能够得到长期贯彻落实,早早就因无法适应发展需要而处于失活状态。

以宏观政策为例,2004年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为落实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精神理念而出台的[1],但该政策并没有后续的配套政策出台。至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作为主要目标[12],虽与前者并无冲突,但二者的政策重点并不一致。

3 对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发展的建议

3.1 加强市场性政策供给

完善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制度,核心还在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应向市场性政策进行倾斜。未来在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的具体授权、定价、如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如何鼓励更多的信息资源市场化、如何应对信息市场的国际竞争等方面,都需要出台相应的具体措施。例如在信息资源的开发授权方面,应建立非独占性授权原则,促进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有经济价值的信息流向开发企业,这对于推动民间资本进入信息资源开发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而公开透明的授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化进程,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从而提升社会的消费与服务水平。

鼓励市场对信息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需要第三方执行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简化审批流程。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推行多元化的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模式。我国也在个别领域采用过这些模式,只是范围有限,有待成熟和推广。比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采用招标外包方式,国家测绘局采取与企业合资的方式成立了天地图有限公司来建设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工信部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则是特许经营的方式。这些开发模式的成功案例都值得借鉴。

强化市场配置信息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还需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市场预警机制。公共部门和第三方执行主体的竞争关系,是影响市场配置作用的重要因素。欧盟各国在许多领域采用公私竞争模式,但是如何划分公私范围一直困扰着实行该模式的国家;美国和日本在绝大多数领域采取公司分明的方式,但也面临政府驱动力不足、企业重复开发等问题[13]。这些教训都值得注意。

3.2 重点培育核心行业性政策

我国的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政策仍以宏观政策为主,行业领域内部的政策较为缺乏,并且发展极不平衡。一些领域,如政务公开、档案、地质、测绘地理、烟草等,由于行业内具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政策,因而这些行业或领域内的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相对完善。

政策无法跟上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会导致行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无法可依、无法解决。行业发展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也会影响和制约行业的发展,甚至导致发展的畸形化。这都是在未来政策制定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建议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针对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的重点核心行业领域出台相应的行业发展政策。同时,注重行业领域管理规范的出台,特别是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的管理。这样才能够确保我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3.3 发展执行性政策工具

我国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政策主体仍为鼓励引导性的政策。虽然这类政策可以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方向,但可执行性却不强,在具体问题中缺乏可操作性。

如2013年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特别是地理信息服务市场,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来培育信息消费需求。但政策中却没有明确说明何为信息消费,也没有明确哪些服务业态归属新兴信息服务业。而为了促进信息产业和新兴信息服务业,又应当制定哪些税收优惠、给予何种财政支持等配套政策,在这些政策文件中也并未提及。

因此,建议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结合已经出台的宏观鼓励引导性政策,出台执行性更强的配套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政策、信息产权获取政策、以及信息服务业行业规范政策等。将鼓励引导性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从而提升政策的执行性,以便获得更好的政策效果。

3.4 发展长效性、稳定型政策

我国目前的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大多是在特定阶段、因为社会发展的特定任务而产生的,因此较易出现政策生命周期短、或者在较短时期内就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

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的《拜杜法案》于1980年由国会通过后,至今仍然生效,促进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功。

因此,建议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增加具有长效性的可执行政策的出台。这需要在政策制定前进行较为细致的调查研究,把握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方向,从而确保出台的政策能够切实达到政策目的。只有制定长效性政策,才能更好地营造适合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进而推动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

此外,有效的法律保障是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必要条件,我国可以制定《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法》作为该领域的基本法。基本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适用范围、程序机制与救济措施。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Z/OL].[2014-07-12].http://www.e-gov.org.cn/ziliaoku/news004/201308/143762.html

[2] 2015年中央政府政府工作报告[R/OL〗.[2015-03-05].http://www.people.com.cn/n/2015/0305/c347407-26643598.html

[3]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EB/OL].[2015-02-27].http://www.gov.cn/zhuanti/2014zfxxkg

[4]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2008年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统计分析报告[R/OL].[2014-07-17].http://www.sbsm.gov.cn/article/tjsj/tjxx/fxbg/200907/20090700053664.shtml

[5]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2012年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综述[R/OL].[2014-09-13].http://www.sbsm.gov.cn/article/tjsj/tjxx/fxbg/201312/20131200005023.shtml

[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2013年中国在线旅游预订行业发展报告[R/OL].[2014-09-07].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lxgb/201310/t20131022_41722.htm

[7] 工信部.2013年上半年工业经济运行报告[R/OL].[2014-08-02].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132/n12858387/15554874.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Z/OL].[2014-08-08].http://www.gov.cn/zwgk/2013-08/14/content_2466856.htm

[9] 徐敏娜.我国公共医疗健康信息公益性增值利用研究[J].情报资料工作,2011(1):16-19

[10] 冉从敬,李楠,陈通晓,等.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现状调查及对策分析[J].图书情报知识,2010(6):80-86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Z/OL].[2014-07-22].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9/26/content_12114302.htm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Z/OL].[2014-06-28].http://www.gov.cn/zwgk/2012-07/17/content_2184979.htm

[13] 冉从敬.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6):103-108

Research on Policy Trend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Value-added Exploitation

Chen Chuanfu Xian Ran Wang Di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Universtiy, Wuhan, 430072)

Public sector has accumulated vast amounts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public missions. China has issued series policies to exploiting those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 this paper, we have collected, summarized, and analysed information policies in the past decade.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China, we propose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posed in the process of this research.

Information resources Value-added exploitation Information policy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研究”课题(09&ZD039)的成果之一。

陈传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管理;鲜冉,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政府信息;王迪,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政府信息。

D630;F49

A

2095-2171(2015)02-0004-07

10.13365/j.jirm.2015.02.004

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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