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立法之路及分析

2015-05-06 22:33王慧琳闫伟
体育教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资格体育教师

王慧琳 闫伟

摘 要: 体育教师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在不断得到法律的认同和保障,体育教师的相关权益得到明确,这是体育教师学校体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本文通过历史回顾总结中国有关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的立法之路,揭示相关政策法规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探明政策发展脉络、探索我国学校体育发展的逻辑与规律,预见和指导我国学校体育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政策法规;分析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5)03-0029-03

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一直以来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对此进行探索学校体育法治化道路。学校体育管理及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不仅促进体育教师的专业发展,也关系到学校体育的工作环境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等复杂问题。但是,在多年的探索过程中,国家立法、行政干预、学校自律已被认为是有效的方法来保障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方法综合使用,将使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有效保护和促进。目前有关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的立法状况如何?具有哪些特征,是否已经达到了法制化水平?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进行思考的问题。探明相关政策发展脉络让我们对于探索我国学校体育发展的逻辑与规律、预见和指导我国学校体育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中国有关体育教师的立法之路

关于体育教师的法律、政策法规的实质是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件的基本保障,即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信息和资料。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教育法》《体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所设有关于教师的专门条款一起,共同的核心是促进体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之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已制定了若干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其内容是在多角度上进行,下面主要梳理关于体育教师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方面进行的立法。

1.关于体育教师的任职资格要求的政策法规条款

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1]条款规定了体育教师应具备基本素质、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002年9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说明:“五年一贯制”师范类专科教育主要适用于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外语、艺术、体育等类小学教师的培养。加强小学教育专业建设,努力办出特色。”当时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是我国教师教育的新领域。[2] 条款规定了当时体育教师应具备的基本学历要求。

2006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的通知中规定了观测点“主讲教师”解释为:体育类院校具有本科学历且获得运动健将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或中级教练员及以上职称,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3]就教师而言,在通过大学和运动技能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后就基本具备一名主讲教师的资格。从2002年至2006年制定的关于体育教师学历要求的规定补充和完善,其实施为我国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8年6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标准:“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4]条例确立了体育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专业资格,标志着体育教师通过专业化的发展,提高了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

以上条款规定了不同历史时期对体育教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体育教师的专业化要求,保障了体育教育的质量。

2.关于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政策法规条款

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5]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6]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7]2005年4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4号)第七条规定:“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是提高体育教师学术水平、教学和训练能力的重要措施,学校要重视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对体育教师的科研要有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并予以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要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组织、指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都是体育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合理计算工作量。根据体育教师主要在室外工作的特点,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8]这些规定的变化显示出从一个原则性规定,到相应的具体的操作实施保障机制的规定, 使得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可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法律的切实保障。

2002年3月,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了监测队伍的组成,“以各监测站为基本单位组织监测队伍。监测队伍应尽可能吸收历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监测骨干人员,以当地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及学校校医、体育教师为骨干队伍”[9]。从条例中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承担着学生体质测试的工作职责。2006年12月,《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5号)文件要求:“要把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当前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要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和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落实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劳保待遇。”[10]2006年12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文件[11]的内容与体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有关,主要有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以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础。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201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规定:第三方面,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第6条规定:“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12]另外,文件中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的第五条规定与体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有关,主要涉及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使每个学生至少学会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以上条例对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由分散到集中,内容也由抽象、单薄到具体完善,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对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保障的逐步成熟。对体育教师基本权利做出的特别强调,充分表明了我国政策法规注意到了体育教师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对其权利做出了特殊的保护。另外,法规文件一方面对体育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提出基本保障的同时,另一方面在体育课程教学、课外活动、课余锻炼和训练、学生体质测试、阳光体育运动、科研等方面规定了体育教师必须完成政策所赋予的工作职责和完成学校体育工作的目标。总之,通过对我国相关法规文件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体育教师基本权利在给予平等保护的同时,又根据体育教师群体的特殊性给予特殊保护。

二、对我国关于体育教师的政策法规特征的分析

1.政策法规确立了体育教师的主体地位

学校体育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育教师的工作质量,这就决定了体育教师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体育教师只有受到全社会的认可才能取得自己应有的社会地位。我国20多年的体育教师立法中, 从出台政策的数量和内容变化看, 体现出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总体稳定的特点,也说明我国相关政策具备较好的连续性,即体育教师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得到法律的认同和保障,体育教师的相关权益得到明确,这是体育教师学校体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对其任职资格和身份的规定确立了体育教师的主体地位,从而使体育教师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2.政策法规明确了体育教师的专业性

体育教师是教师队伍中重要的成员,与其他教师一起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要责任。体育教师是专业化人才,被认为是专业性职业,需要取得体育教育专门资格的, 是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工作的主体。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发展,教师职业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人们的尊重。2001年,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同时提高教育的发展水平,国家教育部首次在全国开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13]考虑到体育教师劳动的特点,规定不仅明确了体育教师的特殊任职资格、特殊权益, 而且规定了确保体育教师享有和其他学科教师同等的待遇。

3.政策法规明确了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体育教师的权利义务方面不断有新政策、新规定出台, 这反映出政府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发展和目标对体育教师的权利义务的重视在增加。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4]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了体育教师的主体地位,说明体育教师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因此,相关政策法规在规定体育教师各项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体育教师的义务,即在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的同时,也应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学校体育工作的义务。体育教师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组织者和指导者、体育科学知识和科学锻炼身体方法的传授者和发展者、学生思想品德的塑造者、优秀体育人才的发现者和启蒙者,这也规定了体育教师的工作任务、职责和条件,而且随着我国体育教师立法的完善,会越来越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4.相关政策法规确立了实施保障措施

一般来说,政策法规是由国家和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在政策观点和文字上是清晰明确的,体育教师的相关政策法规中有明确、具体的实体内容的规定, 避免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我国体育教师相关政策发展的阶段性比较明显, 即越来越体现出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于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外部影响力,人们能够正确地把握实现相关政策目标的具体方法。

5.相关政策法规显示了政策的系统性

为了实现学校体育目标,体育教师的政策法规在不同层次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显示出统一性,即关于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例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中具有相关关系。比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其在法规的形式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 它处在低于《教师法》《教育法》《体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所以关于体育教师的政策法规不是孤立的,而是处在各个层次的法规系统之中。随着体育教师的地位和专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一直是被置于整个政策体系中来考虑的。

三、对我国关于体育教师立法的建议

1.避免宣言式立法,进一步注重规范在实践中的落实和配套

在前述政策法规之中,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作为体育教师立法体系中的核心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相应规定并没有配套措施加以落实,由于该法律本身存在着大量的呼吁性而非具备相应处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这一法律仅仅是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规定的综合化,致使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受到怀疑。因此,今后仍然就这一部分的内容需要认真进行研究。

我国对于作为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保护工作已经有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保护的全面性上还存在不足。可以说,教育管理部门对于这一工作在思想认识和具体措施是重视的。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存在着观念和行为的差距,预防机制并未建立等问题。例如体育教师的课时量认定、体育课被挤占、体育教师数量不足在一些学校迄今仍是一个普遍问题,这种违法行为是一种公然的现象。上述规范的执行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混淆,导致职责不清,出现规范实施的真空。因其行为的普遍性而使相应管理部门无法严格依法处理,对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2.注重体育教师立法的统一化、综合化

目前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立法存在着依附性和散在性等特点,而且过分依赖于通知等在法律层次和效力上过低的文件,因此应当使体育教师立法成为体系,并相应地构建一系列违反体育教师权利、义务行为的处理制度。在此过程中,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教师本人应当予以特殊重视,在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和建议中担当起主要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体育教师的政策法规涉及内容还是比较全面的,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较好地适应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学校体育阶段发展的要求。随着教师专业化导向日益加强,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的背景下,国家日益尊重和重视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今后工作应避免宣言式立法,进一步注重规范在实践中的落实和配套,注重体育教师立法的统一化、综合化。

参考文献:

[1][5]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1990,03,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8/200506/8666.html,2002-9-10.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79/201010/xxgk_109705.html,2006-09-04.

[4]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73/201006/xxgk_88635.html,2008-06-12.

[6][8][10][11]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学校体育工作重要法规文件选编[M].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4:11.

[7]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2005-05-23.

[9]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S].教体艺函〔2002〕1号, [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5/200203/285.html.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S].国办发[2012]53号.[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7_zcwj/201210/143745.html.

[13]蒋晓丽.体育教师专业化与体育教师专业化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6,2:9-12.

[1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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