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侦查工作中的依靠群众原则——

2015-05-21 12:25
警学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公安机关

伍 欣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

2015年4月16日10时许,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4岁的小女孩小淇被一名妇女拐走。经连续9小时的不懈努力,专案组民警围绕案发地点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其间采集了多个证人的目击情况,依据这些分散的线索,南安警方锁定嫌疑人潘某花(女、43岁、南安霞美人),20时许将其抓获,成功解救出小淇。据潘某花交代,其独子到了娶妻的年龄,她欲拐卖儿童为儿子装修房子。①来自:@泉州公安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http://weibo.com/1652889677/CdHcao44f?type=comment#_rnd1429350981115。

案例二

2013年3月25日早晨近7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市警察署接到一名婴儿母亲报警,说她的一个11个月大的婴儿随车辆一同被盗。当地媒体和警察署的推特等马上就发布了车辆和失踪婴儿的信息,警方还通过自动协查系统打电话给当地的居民和企业办公室,以便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绑架嫌犯的车辆、婴儿和婴儿车的特征和细节。该地区的移动电话用户也都收到了彩信,上面有失踪婴儿及被盗车辆照片、细节描述和报警电话。高速公路上的电子屏幕反复播放孩子失踪的相关消息,当地报纸刊登孩子丢失的新闻,电视台滚动播放警方的通告。11时17分,一名维修工人向警方电话报警,说发现了被通缉的白色吉普车,它的应急灯被打开,透过车窗玻璃看见里面有一个婴儿。当天下午,绑架嫌犯落网,婴儿安全地回到母亲怀抱。[1]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侦破,无论是发生在哪个国家,都不单单是靠警方一方的努力,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帮助。据《央广夜新闻》报道,按照不同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据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0.1%,[2]因此,寻找失踪儿童,侦破拐卖儿童犯罪案件,需要我们以依靠群众原则作为指导,以警方为核心,发动人民群众、网络媒体、手机运营商等不同社会角色参与其中。

二、拐卖儿童犯罪案件概述

一般情况下,儿童失踪的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被犯罪嫌疑人拐卖或者拐骗;第二,儿童自己走失;第三,儿童因为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第四,儿童被家人遗弃。在儿童失踪后,若不能及时寻找到,极易引发拐卖儿童犯罪。据统计,由于贩卖儿童只需要将儿童拐走,犯罪嫌疑人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基本的费用,然后倒手卖出就可获利颇丰,因此,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贩卖军火。[3]

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发后不易被发觉

首先,在此类案件中异地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多跨省作案,拥有不同的作案窝点,经过数次周转;有些犯罪案件的发生还呈现出偶然性的特点。其次,在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虚构事实,隐瞒身份,用某种利益条件去引诱儿童后与儿童保持亲近的关系,这样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拐走儿童时不会遭到群众的质疑。

(二)犯罪目的不易被识破

在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拐骗儿童的目的是复杂的甚至是复合的,比如,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以直接出卖为目的,有些则转化为绑架,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将儿童拐来之后,利用儿童弱小、容易获取同情的特点,强迫或者诱骗被拐卖的儿童从事乞讨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大大影响了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更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

(三)提取证据存在难度

因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难以被发现,并且一些家长以为儿童只有在失踪24小时后才能报案,民警才会立案处理,不及时报案和接案,导致的结果是被拐卖的儿童家长向警方反映情况时已经距离案发间隔一段时间,确定被拐卖的时间和地点容易出现偏差,需要查找证据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给侦查取证带来困难。

(四)解救被拐儿童易遭受阻碍

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少年儿童心智尚未成熟,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进行自我救助,即使有自我救助的想法,客观条件也可能不能满足;第二,在一些案件中,由于收买人法律意识较为淡泊,警方去解救被拐卖儿童,遭到收买人的坚决反抗,甚至是暴力抵抗;第三,被拐卖的儿童已经在收买人家生活数年,已经与收买人家庭产生感情,不接受警方解救。以上三种情况都给警方的解救工作带来阻碍。

在拐卖儿童的犯罪案件中,发案伊始往往是儿童失去与家长的联系并且在儿童失联后的第一时间不能迅速判断出儿童的去向,因此,需要广泛发动群众去寻找儿童的下落,一旦确定为刑事案件,则更需要群众的参与,提供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为警方搜集证据提供一定的帮助。

三、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侦查中依靠群众原则的新解读

问题的讨论要在一定的社会时期内才会有意义,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科技、网络使侦查工作变得相对容易,但是,依靠群众原则一直是公安机关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侦查工作中,坚持依靠群众原则是我国侦查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特色,是刑事侦查工作实现工作目标的基础和关键。结合新时期的社会环境和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在这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侦查人员在坚持依靠群众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地丰富和发展依靠群众原则。

(一)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侦查群众工作需要与科学技术同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用于侦查破案的科学技术手段已经越来越先进,如视频侦查技术、DNA检验技术等,这些都为拐卖儿童案件的侦查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如在《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中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有些民警开始怀疑犯罪案件发生后到群众中去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是落后的。应当注意到,科技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公安工作只需要民警坐在电脑前操作电脑就可以完成的,依旧是需要民警深入到群众中去,走访群众,获取案件信息,搜集案件线索。现代科技的使用与侦查群众工作的开展,两者在侦查中应当是相辅相成、相结合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先进的科学技术虽然能帮助解决很多复杂、困难的问题,在侦查破案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仍然不能忽视群众工作的重要作用,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许多重要的线索、情况和证据,只有到群众中去调查,才能了解和掌握。

(二)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侦查群众工作需要网络来扩充

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谈到新时期的社会环境,网络的蓬勃发展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网民群体势力庞大,分布广泛,能够在第一时间为侦查机关提供最广泛的第一手资料。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 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增加5 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4]网络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公安机关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调查走访、摸底排队等侦查方式,网络信息条件下的侦查群众工作,应该立足于传统的群众工作,发挥网络的特点,减少消耗人力、物力与财力,发挥自己独特的创新优势。在网络技术的扩充之下,侦查人员通过网络发动和组织群众,是依靠群众原则的新发展。

在寻找失踪儿童的家长的圈子中,流传着两件重要的事,一是上“宝贝回家网”发布孩子的消息,二是在微博中@陈士渠(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微博打拐”越来越热,公安机关将有关案件信息发布到网络上,网民将自己所知道的信息提供给警方,实现警民间的积极互动,便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四、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侦查中进一步发挥依靠群众原则的新思路

如上所述,依靠群众原则是我国侦查工作中应当始终坚持的原则,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侦查受其案件特点的影响,在侦查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侦查工作中,要以依靠群众原则为指导,做到群众、警方和其他机关的齐心协力,使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在案发后被及时侦破,将犯罪对社会、家庭和儿童自身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一)明确依靠群众原则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侦查群众工作观念

在理论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打击犯罪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相一致,制止和打击犯罪行为,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因此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坚持依靠群众原则,是我国侦查工作的优良传统,侦查工作实行的群众路线,是侦查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在这一新时期,侦查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靠群众原则。[5]侦查部门受理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大部分源于人民群众和有关团体、机关的举报,现行的举报制度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前哨作用。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都应牢固树立依靠群众的观念,在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调查访问,积极地发动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侦查工作,并认真耐心地倾听群众的意见,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走失儿童寻找工作,借力于社会各界

儿童与家长失联之所以最终转化为复杂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大部分是由于儿童走失后很长时间家长才去报警,这时候往往已经错过了寻找儿童的黄金时间(24小时)。在发现儿童失踪后,首先,要立刻发动身边的人帮助寻找,同时第一时间报警,告诉警察孩子丢失的具体地点、时间、孩子的特征,切勿惊慌失措,耽误最佳寻找时间;其次,第一时间通过广播、电视、网上发帖寻求其他人的帮助,失踪儿童的寻找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

在美国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安珀警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安珀警报(AMBER Alert)①“AMBER”是“America’s Missing:Broadcasting Emergency Response”的缩写,即“美国人口失踪:广播应急反应”,也是以一名于1996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阿灵顿被绑架并杀害的九岁女童安珀·海格曼 (Amber Hagerman)的名字命名,是当国内发生儿童绑架案时,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通报的一种方式。的信息发布,由负责调查该绑架案的警察机构决定,对大众发布的诱拐儿童警报内容通常包含对被诱拐儿童的描述、嫌疑人的描述等,主要是为了方便公民在看到这些描述后,帮助警方发现并提供线索。当然,安珀警报的发布具有极其严格的条件:一是执法部门必须确定已经发生了诱拐儿童的犯罪;二是被诱拐的儿童面临生命或者严重伤害的危险;三是必须具有关于被诱拐的儿童、诱拐者或其车辆充分的可向公众描述的信息;四是被诱拐者必须未满17岁。[6]虽然安珀警报饱受可能发出错误警报和是否能真正提高获救率的争议,但是安珀警报系统的目的就是让公众很快了解有孩子被绑架,使公众充当执法机构的眼线,这对儿童获救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图片来自歌手王芳2015年3月10日新浪微博。 图中:San Pedro:圣佩德罗,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西南沿海的一个城市;CA:加利福尼亚州的英文简称;AMBER Alert: 安珀警报;LIC/5UCF010:执照号;Gray Nissan Altima:灰色尼桑Altima车型。

对比美国,在我国,可以建立失踪儿童微寻呼救助系统,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手机运营商加入,公安机关与手机运营商合作,在儿童失踪且家长报警长时间未有消息后,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将孩子的特征和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犯罪嫌疑人逃窜的信息发到各运营商用户的手机上,首先,这会便于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的各项活动无不有意或无意地在人民群众的注意下进行,当留意到有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后,人民群众会去有关机关报案、检举、揭发,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帮助。其次,处于群众包围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拐卖儿童后,本身就担心被群众发现,从而被公安机关抓获,追究刑事责任;发布信息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上也会有显示,这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更大压力,可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三思,从而放弃作案计划。

(三)推广建立迷失人员信息库,重视微博打拐的作用

2014年起,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110指挥服务中心开辟了“寻人专区”,接警民警将报警内容专门列出人员走失报警一项,将其列入“迷失人员”库,迷失人员信息库分为“迷失人员”和“发现迷失人员”两个子库,只要接到人员走失报警,走失者的信息就自动装进“迷失人员”库,而来自救助站、医院和市民的发现迷失人员报警,信息会装进“发现迷失人员”库。通过两个字库信息的比对,一旦发现相似度比较高的信息,就会通知迷失人员家属核实,比对无果则转到迷失发生地分局或居住地分局,同时向全局发布寻人公告。迷失人员信息库分市公安局、区分局和派出所三级进行信息比对,信息查询权限覆盖全市2万民警。任何一个人报警家人迷失或者发现迷失人员,都可以进行信息比对。[7]借鉴于此,警方在建立DNA数据库的同时,可以在全国推广建立迷失人员信息库,为寻人提供线索,为家人核实提供平台。

前述“微博打拐”的作用不可忽视,公安微博的工作之一就是搜集各种犯罪线索,警方利用微博搜集拐卖儿童犯罪线索,广泛地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儿童犯罪,使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无所遁形。同时,拐卖案件大多是可防性案件,只要有防范意识,犯罪嫌疑人很难得手,警方可以通过微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反拐和防拐意识。另外,在微博上,警方可以呼吁拐卖儿童犯罪人员把握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除此之外,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侦查离不开有关机关的帮助,当前打拐工作呈现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大部分被拐卖儿童为公安机关解救,而民政、卫生、计生和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则存在大量疏漏,彼此间也未形成联动合作机制,导致公安机关疲于奔命却效果不佳。[8]因此,在实践中应加强各机关的联动,民政、卫生、计生和城管等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嫌疑的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并且在公安机关的解救工作中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结语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公安民警要在开展现有科技、网络工作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在侦查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警民之间的积极互动,在科学技术和网络发展的大环境下,切实坚持依靠群众原则,贯彻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真正做到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

[1]李忠东.搜寻失踪孩子的“安珀警报”[J].检察风云(新闻综合),2014,(1).

[2]我国每年约有20万儿童失踪仅有0.1%能找回[EB/OL].http://china.cnr.cn/yxw/201306/t20130602_512724290.shtml,2013-06-02.

[3]高晓莹.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6).

[4]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 g/201502/t20150203_51634.htm,2015-02-03.

[5]林维业.对新时期侦查群众工作群众路线的再认识[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6).

[6]谢川豫,王萌.发布警报究竟有哪些社会功能——兼谈欧美“诱拐儿童警报”系统[N].人民公安报,2009-12-17.

[7]武汉110“寻人专区”抚慰热线那端的牵挂[EB/OL].http://news.cpd.com.cn/n3559/c22669008/content.html,2014-04-22.

[8]李春雷,任韧,张晓旭.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现状及完善——对近年133个公开报道案例的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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