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2015-08-15 00:51
新东方 2015年4期
关键词:情理文书裁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特别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以党的文件方式对审判实务中的一项具体问题提出要求,凸显了中央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视以及社会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需求和关切。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内涵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审理终结后,根据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和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问题作出关于法律如何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文书。

对于裁判文书说理,有两种理解,广义说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指的是诉讼的各个主体,为了表明自身观点、论证自己观点的过程中论述各种理由的总称;狭义说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指的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的理性说明。笔者采狭义说,认为裁判文书的主体仅指法官。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一)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习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谚有云,“正义就是从裁判中发生的”,司法公正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要想得以实现,必须依靠案件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裁判的结果公正,而这一过程包含的就是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这一外在表现形式,裁判文书充分说理,才能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需要

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公开,这与裁判文书说理有重要关系。一方面,裁判文书说理本身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是通过说理体现出来的;另一方面,司法公开也对裁判文书说理起到了倒逼作用。

(三)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在法治国家,司法被认为是救治社会冲突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具有公信力。但司法公信力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裁判书既要体现审判的程序公正,又要展示裁判理性,要合法、合情、合理。中国普通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原因之一就是法院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导致当事人及公众对裁判结论及法官的不信任。

三、目前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裁判文书的说理仍存在较大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断言式说理

现阶段的裁判文书仍大量存在断言式说理的情况,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主张简单的作出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判断,不再进一步说明理由和阐明论证过程,往往对其意见进行简单归纳,然后得出结论“原告/被告的理由更为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或者“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让证据“说话”,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功”,也是让当事人信服的依据。有的裁判文书对证据记“流水账”,证据种类、名称列了一大堆,但各项证据效力如何,相互之间有什么联系,证明了什么事实,缺乏分析论证。有的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但为什么依职权调查,形成了哪些证据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则不加说明。有的证据认定比较机械,导致理由部分缺乏事实依据的支撑[1]。

(二)说理模式化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发布了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样式,这是非常必要的。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制作的公文,当然应当有统一的格式和样式,以便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照搬裁判文书的样式,裁判文书模式化、千篇一律的问题。有些裁判文书说理内容公式化,只引用法条,不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有的文书含糊其辞,一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请求不予支持”就了事;有的说理不全面,只讲为什么适用这一法律,不回答为什么不能适用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条文[1]。

(三)说理不当

有的说理不充分,裁判结论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有的说理不严谨,存在漏洞,结论并不唯一;有的说理缺乏逻辑性,既非深入浅出,亦非逐层递进,推理脱节,甚至自相矛盾。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好,不仅影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也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影响司法公信力。导致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官个人因素,也有工作制度机制等方面原因。

(四)语言不规范

这一现象在许多基层法院也大量存在,或者裁判文书行文简繁不当,缺乏凝练度;或者说理措辞随意,不规范,缺少法言法语,存在错字、漏字等语法错误,影响到裁判文书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可以说是法官的门面,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必须严谨、细致、规范。但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在文字、语法、逻辑等方面存在低级错误,措辞不严,语法错误,错字漏字,不仅影响了说理的效果,也让司法形象打了折扣。

四、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

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综合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笔者认为裁判说的“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

1.事理。所谓事理是指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说事理就是要通过对案件证据的认定还原案件事实,让人能够通过阅读裁判文书对案件的事实一目了然,并且让人感觉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逻辑,不产生合理怀疑,确信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事实就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2.法理。所谓法理是指法律依据,即裁判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法律依据本身就是一种法理,但是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说明,比如法律条文有多种含义,而裁判文书只选择了其中一种含义,就需要说明说清为什么是此种含义而不是彼种含义,而不能简单引用法条。

3.学理。所谓学理是指法学理论。在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法学理论特别是科学的、公理性的理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对司法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有着较高的要求,这些法官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更强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基于此做出的裁判文书更具有说服力。

4.情理。所谓情理是指人情道理。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立法、司法历来不排斥人情,裁判文书说清“情理”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当然,司法情理的选择和运用还要看该情理是否为当前的法律所包容,如果某种情理不为法律所包容,则不能以情废法;另外还要注意对社情民意的尊重和化解。

5.文理。所谓文理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语言、形式和技巧。文理要讲究文字的准确、通顺、精当,这要求法官要具有专业的语言文字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

1.要具有逻辑性

裁判文书必须在三段论的框架内说理,从而使说理具有逻辑性。司法三段论是保证司法裁判的一个基本框架,其公式如下:

T→R(如果具备T的条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条件)

S→R(得出结论即产生R的法律效果)

这样一个逻辑的推断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而是为了保障案件能够依法裁判的程序控制。

2.要具有充分性

即在正确找法的基础上,注重解释法律,在解释中说理。找到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则后,要解释为什么适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是不是符合规则所设定的条件,如果认为结果结论还是有问题,可以通过社会效果考量得出裁判结果,这才是充分的。

3.要具有针对性

说理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而展开,当事人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不需要过多的涉及甚至不涉及,但是一定要回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说理一定要针对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不要纠缠于细枝末节;说理要针对裁判结果来说,支持谁、不支持谁要说清楚,特别是要注意针对可能有意见的一方多说理。

4.要具有正确性

说理要有正确的价值判断。例如彭宇案,法官竟然认为“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说明其价值取向出现了问题。

五、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径路选择

(一)建立健全裁判文书说理的规范化标准

要逐步实现法院的去行政化。只有法院内部的管理去行政化,法官才能真正的独立,法官才有责任感去阐述判决的法理、事理、学理、情理,才有热情去完成一份文理精美的裁判文书。本轮司法改革把去行政化作为重要的任务,中央及试点改革省份也都提出了具体的举措,相信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要出台有关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的规定。虽说说理应该由办案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自由把握,但在当前法官队伍建设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框定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规范法官的审判工作。

要确立审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有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来发布一些典型案例,虽然这些案例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但是其权威性是毫无疑问的,其对下级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的指引性是客观存在的,因为这些案例的判决结果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结果的态度和意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裁判案例指导制度,确立审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的机制,

(二)进行法官选拔制度改革

裁判文书说理从本质上是办案法官思想和观点的现实化,只有从源头上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才能真正改善裁判文书的说理现状。具体来说,对法官的遴选应当是多角度、高标准,除了要求其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还应当对其文书写作和语言组织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此,建议修订高等学校法学院系的法学专业本专科、法律硕士、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将“法律文书学”作为其专业必修课,同时增加司法考试中法律文书内容比重和难度。

(三)落实裁判文书公开机制

通过司法公开推动裁判文书说理的加强。裁判文书的公开意味着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公开,这也是我国宪法和各项诉讼制度基本原则需要得以落实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律原则的落实必须有具体的实施机制,否则原则可能是一句空话。我国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着法律层面缺乏有力支撑,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保障措施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的标准、完善裁判文书公开的保障措施等举措,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结 语

苏力曾经指出,“哪怕是象诸如判决书写作这样的不起眼的技术问题,也不只是一个个人能力的问题,而必须将之同相应的制度联系起来考察。”我们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强化裁判文书改革,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这是法治社会裁判文书改革始终的价值追求。

[1]白泉民.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几点思考[J].山东审判,2015( 1).

[2]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J].法律适用,2009( 3).

[3]白泉民.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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