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背景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研究

2015-08-15 00:51
新东方 2015年4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法律

2014年10月14日,教育部公布了15个最难就业的专业名单,法学专业又一次名列其中,这是法学专业连续六年被列为全国15大难就业专业,而且有排位越来越靠前的趋势。探究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的原因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纵观整个世界发达国家,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在高校法学教育阶段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都是非常注重实践教学。源源不断的法律职业人才向社会的输送,成为这些国家法治得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强有力保障。而这些国家的高等院校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实践能力的提高都有着系统而完善的计划和方案。国际上目前主要有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有着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目标模式。但是,其共同特点都是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笔者主要从两大法系三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入手,研究其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具体做法,以期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一、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的法学教育是“双轨制”的教学模式,该模式把法学教育分为基础和见习两个阶段,即把学术研究与职业训练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将“有全面工作能力的法律人”作为其培养目标。其中基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从事理论学习;而其后的专业阶段则是在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通过考试者进入法律实务部门或其他相关的部门接受法律实务训练。根据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1]。

(一)课程设置

德国法律教育在课程设置上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有很多地方都明确地体现了律师化的倾向。根据修改之后的《法官法》规定,专业阶段中,“义务站点的培训至少为期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站点培训至少为期9个月”。这些规定不仅能够让学生更加清楚地了解律师职业,熟悉律师们的工作方式以及步骤,还能够培养学生成为律师所需的能力。德国的大学增设了例如法律咨询、服务等课程,大大地提高了选修课的比重以及地位,以加强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相关技能的培养。与此同时,现阶段的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已经不仅仅是研究法学,还涉及到了政治、文化、经济、哲学、历史等一些领域,学生也可以选修这些领域内的课程。德国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不断地国际化,与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相适应。根据修改的《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规定:“学习内容须考虑到司法、行政及法律咨询实践;包括进行这些实践所必备的关键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和解、听证理论和交际能力。”而修改后的德国《法官法》第5a条第2款则增加了外语和外国法课程的要求。学生须参加以外语授课的法学课程或以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外语课程,并取得合格的成绩。并且,在课程的设置上,国际化课程和跨学科课程的所起到的补充性效果也被反复强调[2]。与之相随,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见习的时候也不再像以前一样局限于本国的司法机构和一些律师事务所,外国的一些律所成为实习基地的数量大幅度增加。

(二)教学方法

德国的大学在法学教学上实行的是课程制,并非像我国高校一样实行班级制,学生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合学习条例以及学习计划,可以自由地去进行课程选择,制订个人学习的计划。在德国,各大学教学形式的实质都是相同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四类,即讲授课、练习课、研讨课和小型讨论课。其中,讲授课是德国大学里采用的最基本的教学方式,在这一基础上各学校开设练习课、研讨课和小型讨论课,这些课的比重也很大。讲授课以传输理论知识为主,把学生分成多个研习小组,由一些具有丰富的实务操作能力的法官、检察官或者是教授的助手来指导学生,组织学生进行一些自由的讨论。而练习课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技巧和方法,训练学生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的能力。练习课通常是由一些高级助教或者是教授的助手来主持,并且还会经常有一些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来参与指导,该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将先前在讲授课或研习小组中通过与其他组员讨论掌握的基本理论来对一些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称为案例分析)。在这之后,主持人还会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最终主持人会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总结。德国大学的法学课程所采用的方法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一方面,除了继续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行动教学法也成为了近些年德国法学教育中新的改革措施。行动教学法在强调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务能力的同时,也保证了老师和学生之间可以进行平等交流,双方之间互相影响,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最重要的是,与人合作的社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分析信息的能力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促进。另外,德国的法学教育也很注重整体性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重在强调学生要参与到实践的全过程中,在这个完整的过程中,学生要学会掌握每一个关键点,以此来提高自己对事物本质的观察能力以及分析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德国的“完全法律人”中只有一小部分的人会成为法官,而大部分的人都去从事其他的法律职业(主要以律师为主),因此,加大了有关律师技能方面的教学方法,普通的教学中综合了律师思维以及律师事务的实际操作能力,不会另设新的学习内容。这一教学方法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地温故以达到知新的结果。其实,把一些涉及到律师职业方面的内容作为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补充,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考核机制

“宽进严出、逐级淘汰”是德国的法学教育在考核方面的一大特点,这一特点在国家考试制度上也得到了体现。为了使考核机制更加的科学合理,巴伐利亚州始创了“试考”这一制度。该制度是为了缓解学生因为严格的考核机制而产生的“畏考”的心理,但是学生必须最迟在大四下学期结束之前参加一次“试考”,而为了学生能够取得更好成绩,可以多次地参加“试考”来刷新分数;如果学生没有通过“试考”,那么就当作学生没有参加考试,不会有任何未通过的记录。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考试中,律师实务对考试内容所产生的影响非常重要,考试的内容也选择了更多地面向律师实务,甚至有部分的考试题目也是源自律师实务中一些非常典型的真实案件。这些举措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结合在一起的同时,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强调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

(四)保障机制

科学的法学教育不应当仅仅是由自己来评价的。首先,德国把社会评价机制引入了法学教育中,由国家来引导社会各阶层对大学进行评价。而通过社会各界对大学进行评价,增强了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其次,重视社会各种组织和大学的联系。在德国,政府成立了各种各样的机构,来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估并且给予咨询,通过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参与到政府有关高等教育而制定的一些重大决策。而这些决策反映了社会的真实需求,也促使大学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推动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社会性的学科,社会化的评价能够促使法学实践教学更加专业化、实际化,并且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相适应,或许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的欣欣向荣、走在世界前端的一项重要原因。

再来考察日本。2004年,日本开始推行法科大学院制度,这一制度在法学教育领域以及法律职业养成模式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这是日本法学教育史上一次意义非凡的改革。日本法科大学院实际上是借鉴了美国的法学教育经验,它在制度层面上基本是承袭美国的法学院制度的有关内容。法科大学院的培养目标具有鲜明的职业化色彩,因此它要求法学院的职责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授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要求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时,更重要的目标是掌握较强的职业表达技能、法律分析能力,并且要形成法律人的正确职业伦理。教育部对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充实教材的实务内容、改革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实行小班教学、互动教学,理论型教师与实务型教师的合作,“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应该自觉地以解决实务中产生的问题作为法律的理论教育的中心内容,要讲授为实务研修做准备的内容(如要件事实和事实认定的内容),自觉以架设与实务沟通桥梁的观念来进行法科大学院的体系化教学。从这个角度出发,在讲课内容和方法、教材选择和编写等方面,需要研究型教师与具有实务经验的实务型教师之间的共同合作,制作书面调查报告或口头汇报形式以及由辅助教师个别辅导的形式等。此外,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不应该只是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型教育,而应该是双向型、多向型和高密度的教育,尽量采用学期制(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结束)进行集中学习[3]。法科大学院在课程设置上,为了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和事务处理能力,明确地规定了开设实务类课程的要求。而日本文部省则规定法科大学院应注重培养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调小班授课并且要求要增加实务教学比例。日本的国会通过法律规定了各实务部门有义务向法科大学院提供师资力量,实践教学的进行以及实务教育的发展都需要雄厚的师资基础。日本在建立新型的法律职业选任制度之后,将司法研修的时间规定为一年,主要目标是拓展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增强法庭能力以及非诉讼业务能力训练。日本借鉴了美国的“法律诊所教学”,结合法律机构实习以及模拟实务训练等实践性的教学内容,提出了“临床法学教育”这一模式。“临床法学教育”为那些仍然在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接触并且参与到实际案件中的机会,让法学学生参与法律实践,锻炼和培养法律实务技能以及法律职业伦理。按照规定,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具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第一阶段进行法律实务训练,他们先进入司法研修所集中学习一年四个月。第二阶段为实习阶段,学生分别在民事裁判所、形式裁判所、监察厅和律师事务所和选择科各实习两个月。最后再返回司法研修所学习,通过毕业考试即取得法律职业人资格。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美国

作为法治发达国家的代表,美国的法学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独特地位,很多人都说,这个世界上最好的法学院以及最先进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都产于美国,这和美国在不断的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以及不断更新法学教育的理念、观念、方法、模式密切相关。美国的法学院在课程的设置上反映了职业化特点,课程安排非常的灵活,一般会开设约100门课程,这些课程可以划分为一年级课程以及高年级课程,分别为选修课和必修课。而职业性的法律教育,促使美国法学院的教学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更加重视。

(一)案例教学法

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通过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改革,开创了“案例教学法”,这一教学方法旨在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它主要是通过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一些实际的判例,引导学生对法律理论和原则进行讨论和理解。“学生首先必须阅读若干判例,在课堂上做报告,提出所意识到的问题,并论述该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害关系,等等。教授则以学生事先预习教材,了解法律问题之所在为前提,在课堂上倾听学生的报告并随时提问,力图使学生能够在类似判例中发现类似问题之间的关联、并根据能够意识到有必要对以往的解决方法加以修正。”“授课重心置于该法律是否发生实际作用、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内发生作用、以及产生该法律的社会现实是什么等方面。”[4]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案例教学法经受住了无数次的实践考验,已经在美国法学院获得了信服,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案例教学法之所以能够如此成功,是因为它不仅让学生深入理解了在社会上法律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更是让学生学到了如何运用学过的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诊所

20世纪初,耶鲁大学的Frank教授把法律诊所从法律人的理想变成了现实,Frank教授成立了类似于法律诊所的组织,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法律援助活动也由此得以开展起来。到了20世纪70年代左右,民权运动的兴起大大地推动了法律诊所的发展。而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方法也成为了美国法学教育成功经验的典范,随后逐渐在欧洲和亚洲各国传播开来。“法律诊所教育”的原型是医科教育中的教育模式,要求医学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的实习。而法律诊所通过让学生承办一些当事人委托的真实案件,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具备和权利律师一样的权利,不受任何方面的约束。老师会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给予一些具体指导和帮助,让学生熟练掌握到处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能力。学生通过这种诊所式教学培养出了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责任心以及敬业精神和法律执业道德。在“法律诊所教育”中,由学生来承担律师这一角色,运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帮助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问题的人,教师的责任在于引导学生从这种宝贵的实际经历中学到实践经验,为自己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业务基础。“法律诊所教育”主要有提问式教学法、合作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和指导式教学法几种。它使法学理论教育和实践之间的沟壑得以填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会贯通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素质。

(三)法学教育评估

美国的法学教育评估与社会接轨。1878年,美国的律师自发组成了全国性的律师机构——美国律师协会(ABA),该协会对于各大法学院的教学质量非常重视,每经过一段时间,协会都要对全国各法学院从学生质量、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性的评估。1900年,32个法学院在纽约州成立了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成为该协会的创始会员,法学院协会也会对各地的法学院进行类似的评估。这两个协会牢牢地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对法学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进行把关,美国在法学教育评估的方面具有先进的方法,制定了十分完备的评估方案和评估准则,也具有丰富实用的经验。专业化的评价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其职业化的教育模式特别是一些实用性强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也为世界各国所借鉴。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是:相对于理论知识而言更注重实务训练,采用判例教学法、诊所教育、模拟审判等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美国的法律教育也更为重视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的培养,把培养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作为一个教学目标,20世纪60年代在各法学院就普遍设置了“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课程,目的就是通过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学生的方式,通过指导法学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1]。

三、两大法系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日、德两大法系的实践教学模式基本为两种:一种是采用与实务紧密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另一种是采用让学生在特定的机构中进行实务训练的模式。这两种模式非常值得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借鉴和学习。基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理念,培养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目标,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在本科阶段就密切与司法实践结合,设置更多与法律实践相关的课程,如对社会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模拟审判,并且将其设定为必修课,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工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国家、司法部门、学校、学生和社会大众都要参与其中,才能真正实现实践教学成果的最大化。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法学实践教学,在财政方面给予实践教学发展的动力;司法部门积极配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接纳学生、引导学生实践;学校在实践教学中做好组织管理的工作;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司法实践活动中;公众对实践教学予以肯定和信任,整个实践教学体系才能不断地得以运行和发展。法学实践教学能够为国家培养一批卓越法律人才,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构建法治文明。

[1]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Deutsches Richtergesetzt:§ 5a,Studium,Abs.2 [ EB/OL].( 2011 -12 -06).http: ∥www.gesetze -im -internet.de/drig/5.html.

[3]孙谦,郑成良,主编.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9-210.

[4]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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