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管及启示

2015-09-17 19:09缪玲郑继辉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23期
关键词:征管发票纳税

缪玲 郑继辉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已获得了长足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而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却显得较为滞后。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5位人大代表提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议案。由此可见,探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显得越来越迫切。

一、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管措施

(一)加强电子商务增值税立法

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软环境。1998年到2003年,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来保障电子商务的税收实践。如,1998年欧盟委员会确立了增值税征收的三个原则,即确定性、简洁性和中立性,其中中立性原则就规定了两个必须,线上线下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都必须征税,欧盟内部交易与欧盟进出口线上交易都必须征税。2003年7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这一指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使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地区。

(二)建立强制性的纳税登记制度

身份确认对于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相当重要,只有确认征税主体才能行使征税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机关很难确认商家的确切身份和位置,造成征税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欧盟建立了强制性的纳税登记制度。欧盟规定,电子商务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登记的企业将受到惩罚。为了保证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有效性,欧盟还规定如果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对于小规模电商,欧盟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但如果不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就不允许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非欧盟成员国向欧盟成员国提供产品和服务也需要在欧盟某个成员国进行登记注册。

(三)规范发票使用管理

电子商务环境下,终极消费者为了优惠而选择不要发票,会促使卖方少开发票,从而影响增值税的征收。为此,欧盟采取了系列措施,一是规定纳税人提供商品和劳务时必须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上必须注明供应商和购买人的欧盟增值税识别号码。二是规定增值税发票纸质版和电子版具有同样的效力,如果使用电子发票必须事先通知税务当局。三是规定了处理处罚办法,一旦发现纳税人存在没有正确或者漏开发票的行为将会视为税收欺诈,不仅要补交应缴纳的税款,还要缴纳相应的罚款和利息,同时降低这家公司的税务信用等级,成为来年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四)明晰增值税征税归属权

传统交易中,增值税的征税归属权划分原则,一是“消费地征税原则”,二是“原产地征税原则”。但在电子商务中,注册地、原产地、消费地往往是分离的,按什么原则征税呢?欧盟采取的办法,一是制定了非居民注册登记制度。非欧盟成员国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欧盟成员国的买方可以选择在一个成员国进行登记注册并只在该国缴纳税款(以消费地所在国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并由注册国将税款移送消费地所在国。二是对欧盟内部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按照买家类型划分的,对于注册过的买方,缴纳税款则依据目的地征税原则。而未注册的买方,则根据交易量来划分。交易量超过核定的门槛数,必须在买方所在国登记注册,按照注册地征税原则纳税;反之则适用原产地征税原则。

(五)对不同性质产品实行相同的税目

电子商务交易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产品,欧盟将其分为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所谓数字产品,指通过电子中介方式进行移送的实物产品或者服务,主要包括网站及网站维护服务、程序及设备的远程维护;软件销售及更新;网上提供图书音像图片以及数据库服务、网络远程教育等。按照传统税目分类,有形产品销售需要征收增值税,而数字产品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就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所以欧盟规定,根据“劳务认定说”,数字产品是一种服务,按照产品售价和欧盟成员国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使得商家不再刻意通过缴纳营业税而躲避增值税,保障了增值税的税源,促进了税收公平。

二、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的不足

虽然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地区,其电子商务增值税系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是它在如下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一)忽视了C2C的税收征管问题

欧盟对买方的分类讨论很详细,将买方分为B(注册过的商家)和C(未注册的商家和顾客),但是忽略了对卖方的分类,比如卖方也是个人或者是未注册的商家,即C2C的交易模式应该怎样来征税的问题。C2C电子商务的受众面广,交易灵活,如果不加以征税管理,一方面造成税收流失,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无法保证,造成市场紊乱,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不重视小规模电子商务公司的登记

欧盟实行的强制性的纳税登记制度只对大中型企业有制约作用,而对于规模很小的电商,欧盟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但是如果不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只是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纳税登记是进行税收管理的基础,如果不对小规模电子商务公司强制要求纳税注册登记,就不能很好地监督管理小规模的电商公司,严重的会造成市场信息扭曲,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对未注册电商数字产品的征税缺乏监管

在保障数字产品交易的技术控制方面,欧盟要求供应商提供数字产品的交易合同,并规定供应商对数字产品有担保义务,保证其数字产品不会侵害第三方利益。但是对数字产品的征税仅限于买方是注册过的商家,对于没有注册的商家和个人来说,由于征税难度大且这部分税收流失小,欧盟目前对此部分的政策属于空置状态。

三、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与欧盟类似,我国也是实行增值税为主的税收系统国家,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管对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电子商务增值税的纳税登记

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难点在于C2C模式,他们只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税务机关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纳税登记就需要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合作,掌握纳税人的有效信息,根据其交易规模,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借鉴欧盟的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制度,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依法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促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推广

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纸质发票和基于纸质发票的征税系统显然不再适合。对于政府而言,电子发票可以实时监控企业的应税交易行动;企业开具电子发票一方面实现了交易的全程电子化,提高了流通效应,另一方面节约了纸质发票的开具、存储、遗失、管理的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子发票可以解决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公平性问题,从而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政府要促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推广,先扩大试点范围,随后推广到全国。借鉴欧盟的经验,将电子发票的推广和会计电子化管理的推广一同进行,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完善数字产品征税的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数字产品的交易,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未对数字化商品的交易性质做出过明确规定,事实上形成了数字产品在线交易税收监管的“真空”。所以我们首先要界定数字产品的应税范围,可以借鉴欧盟数字产品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来进行界定。然后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创新,实现对在线交易内容的有效识别,对交易过程的追踪、认定和稽核。

(四)加强增值税征收的国际合作

我国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通过谈判,建立国际趋同的增值税政策。尤其是在数字产品进出口的征税问题上,如果不加以合作管理,很可能出现市场紊乱,信息失真的情况,不利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不能发挥市场对经济的决定性作用。

参考文献:

[1]CHARLES E. MCLURE,Jr. The

Value Added Tax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European Union [J]. 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2003(10),753—762

[2]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 税务研究,2015(3)

[3]张焱.我国电子商务课税问题及相应对策[J].税务研究,2013(6)

[4]王琳.论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及对策[D].中央民族大学,2012

〔本文系安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大项目“皖江区域产业升级的动力机制与发展路径研究 ”(项目号:FRZD201302)、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项目(项目号:2015cxsj039)研究成果〕

(缪玲,1991年生,安徽桐城人,安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郑继辉,1964年生,安徽宿松人,安徽师范大学审计处高级会计师)

猜你喜欢
征管发票纳税
浅谈医院财务报销发票的审核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拒开发票要维权
项目建设与纳税筹划
王军:走联动集成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之路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启用
企业纳税筹划相关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