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5-09-18 04:49刘永生代洪宝
学理论·下 2015年6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犯罪监督

刘永生 代洪宝

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行政职权部门作为经济的监管部门,必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职务犯罪的数量大量上升。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社会分配不公与消费上的攀比心理,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潜在心理诱因。应从多方面加大预防职务犯罪。

关键词:公务人员;犯罪;监督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8-0017-02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破坏作用,是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主要形态。因此职务犯罪问题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兴衰,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一般说来,职务犯罪当中犯罪行为与职务的相关性表现出以下三种形式:(1)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法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2)滥用职权导致的犯罪,即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实施犯罪的行为,如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玩忽职守导致的犯罪,即对工作马虎敷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玩忽职守罪、放纵走私罪。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分析

当前职务犯罪形势非常严峻。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也不断爆发,犯罪特点之一,从一般低级别普通的公务人员到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犯罪数量逐年增多,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数目惊心,仅十八大以来就查出省部级以上高官百余人,基层官员就更多了,犯罪的特点由过去的个人犯罪发展成为集团犯罪,“窝案”“串案”明显增多,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操作,其家属在前台从事各种违法活动。有的甚至于黑社会串通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内外联手从中获利,在某些地方已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令人担忧。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目前体制在转型时期存在的弊端,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带动了我国经济政治的飞速发展。同时,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与转换,制度存在许多不健全、不完善地方,这些漏洞,给罪犯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随之配套的各方面的改革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缺漏,这也就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再如,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一整套严密的、完整的法律和制度,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有许多“缝隙”和“空白区”,如《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廉政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即使有了一些,也还不够完善,因为缺乏配套的措施,落实得也不彻底。这样就造成了少数犯罪分子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造成了职务犯罪的数量增多。

(二)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监督不力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有的国家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这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和外部监督的缺失有关,即使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内部规章,但执行不力不到位,使腐败分子有空可钻。况且,权力腐败者由于其特殊地位,也使一些监督机制弱化,存在“上级监督太少,同级监督不好,下级监督不了”的尴尬局面。因此监督的缺失和不力是造成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一)有些领导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本该为人民服务,却异化为以权谋私。主观上有腐败的动机,加之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诱因,面对金钱美女等诱惑,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丧失了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不择手段大肆敛财、总以为自己能够天衣无缝,理所当然采取各种方式,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还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

(四)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及社会分配差距与消费上的攀比心理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潜在心理诱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也随之而来,加上社会分配差距以及过热的消费心理的刺激,个别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没能经受住金钱、美色的考验,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迅速膨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官本风,公款吃请、豪华消费的奢靡之风兴风作浪,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严重腐蚀着少数人的灵魂,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者坠入犯罪的深渊。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

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坚定自己的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三主义”“三观”,进而内化为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武装国家工作人员的头脑,“一切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评判标准,”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意识,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抵御各种风险的考验。必须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力度,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常抓不懈,通过各种形式务求实效,只有这样才能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壁垒,切实从思想源头起到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行为。

(二)加强法制教育,用法律来限制职务犯罪

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约束的轨道上来,自觉维护法律尊严,防止思想上的腐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通过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宣传,抓好党纪条规和反面案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党纪国法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

(三)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造成很多职务犯罪多发的重要因素。“无法可依,就会无法无天;有法不依,也会天下大乱。”“违法行政”破坏的不仅仅是市场秩序,影响的不仅仅是生产发展,还会大大降低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进行职务犯罪的人员要一查到底,不管什么人,什么职位,什么靠山,什么关系网都要一并查处,不能“揪了小的而保了大的”,必须使职务犯罪分子及其涉嫌人员都应得到应有的惩罚,增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因此,严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环节。

(四)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尤其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我国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其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至关重要。依照宪法第129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与职务犯罪斗争中,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权力监督体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加强对反贪污贿赂进行监督。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侦查和起诉,预防、制止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罚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腐败行为。

第二,加强法纪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违法违纪而导致犯罪的案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法纪监督。

第三,加强司法监督。就执法过程本身来讲,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管劳改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最主要的执法机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管劳改场所的执法监督,对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有关政策的执行,对建设和谐社会、反腐倡廉的社会风气,都是极其重要的。

因此,由于检察院作为专门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特殊性质,其对于预防和制约职务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辅之必要的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建设

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步进行,不能偏废任何一方,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比较快,政治体制改革紧随其后,相比较司法体制改革则滞后一些,这是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要完善经济体制。把经济体制上存在的各种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补严,让犯罪分子无缝可钻。此外要创新司法体制,从司法机制、制度入手,规范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企业行为,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运行,从根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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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4-20

作者简介:刘永生(1972-),男(满族),河北平泉人,讲师,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代洪宝(1979-),男,吉林舒兰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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