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研究的几点思考

2015-10-21 18:53张姝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研究

张姝

[摘 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是贵州地区的司法机关、环保NGo(环保非政府组织)和法律从业人员创新性推出的监督机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是新生事物,目前还在探索阶段,因此文章致力于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研究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研究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价值

(一)理论价值

1.尝试对创新性的法律措施进行研究,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理论。为了尽可能地保证通过诉讼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到严格地执行,我国贵州地区的司法机关、环保NG0和法律从业人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新性地推出了第三方监督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应用,但是该措施目前还在探索阶段,只是少量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机制,也缺乏理论指导。

因此,以第三方监督措施在具体司法实践案例中的应用为研究起点,对该法律措施进行系统分析,探求该法律措施的理论基础、法律特征等司题,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理论是非常有理论价值的。

2.进一步论证第三方监督机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乃至在其它类型的公益诉讼中的应用价值。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应用价值,同时根据其它公益诉讼类型的特点,探寻对该机制進一步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行大胆的假设和论证同样非常有意义。

(二)实际应用价值

1.贯彻落实党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十分重视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司题,重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针对环境问题的改革举措。其中,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等举措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治理环境司题的决心和对通过法律机制的有效运转以遏制环境司题的信心和肯定。因此,对环境法学理论的研究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致力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措施的研究,是对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贯彻落实。

2.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的应用提供各种可借鉴的方案,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201 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对外发布的1月7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使得虽然对于《环保法》第58条是否适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有争论的理论界,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已经没有质疑了。因此,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实践具有紧迫性。

从我国万方数据库、CNKI数据库以及电子和纸质图书的搜索情况看,我国理论界对于在识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等方面有非常多且优秀的成果,但是对于通过诉讼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机制却鲜有研究。然而,对于一个完整的诉讼制度而言,执行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且法律文书的执行效果更体现了司法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为尽可能地保证环保判决不落空,曾创新性地推出了执行回访制度,但是执行回访是依赖于环境保护法庭法官的行为,而法官的时间、精力毕竟有限,单靠法院力量尚不能充分保证案件审理之后,企业能自觉遵守环保法规。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能够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众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中的作用,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司题。于是法院推出了第三方监督措施,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阶段,在原告、被告外邀请环保NGO、环保志愿者作为独立第三方,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或调解协议(目前以调解协议为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被告违反生效的法律文书时,独立第三方有权要求其遵守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并向法院、原告进行报告。但是该措施目前还在探索阶段,只是少量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机制,也缺乏理论指导。迄今为止,只有一篇相关学术文章,没有相关专著。

致力于研究第三方监督机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应用,以期使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涉案者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保证法院判决、调解不落空,有效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可以为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执行实施提供各种可借鉴的方案,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学界的焦点已经由对于环境权、环境诉讼是否存在、识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等研究转移到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体构建的研究当中来。一方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的讨论继续进行;另一方面,在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的研究、中外环境公益诉讼的比较研究成为新的焦点。

在我国理论界众多优秀成果当中,对于在通过诉讼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司题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对于在通过诉讼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中进行实践探索而产生的第三方监督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应用研究方面,迄今为止,只有一篇学术文章,没有相关专著。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的研究目标

目前,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建立,司法实践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司法实践中,为尽可能地保证环保判决不落空,我国法院创新性地推出了第三方监督措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执行阶段的应用。根据我们在法院进行的调研,法院相关人员认为第三方监督的法律措施实行效果较好,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司题。该措施目前还在探索阶段,只是少量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机制,也缺乏理论指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的研究目标是以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第三方监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阶段的应用为考察中心,具体分析和研究该法律措施的理论基础、第三方监督流程等司题,深入探讨该法律措施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该机制的构建提供各种可借鉴的方案,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的研究内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应由七个相互联系的内容构成:

(一)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的理论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措施已经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这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些做法,但是这些做法并没有相应的环境法学理论指导,其合法性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论证,因此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的理论基础非常重要。

(二)明确界定环境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的内涵以及适用范围

首先,明确界定对第三方监督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是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基础。其次,第三方监督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但是是否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程序性文书,比如禁止令、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方面的裁定书,是值得研究的司题。

(三)探讨第三方监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对比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特征,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论证第三方监督机制出现的原因及应用的必要性。其次,具体分析和比较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阶段的状况探讨该机制应用的可行性。

(四)准确定位法院在第三方监督中的角色

虽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在具体的司法實践中,法院也发挥着相对比较能动的作用,但是法院毕竟是审判机关,负责案件的裁判与执行,应具有比较中立的立场,因此准确定位法院在第三方监督中的角色非常重要

(五)对“第三方”选择的范围和限定问题

首先,环保公益组织可以成为监督第三方,应该没有疑义。但是具有相应能力的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企业法人以及环保志愿者能否成为监督的第三方是应该讨论的司题。其次,对“第三方”资质选择的应制定相应详细的标准。

(六)确定原告、被告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性质问题以及协议内容应包含哪些事项

首先,目前应用在实践中的第三方监督的流程当中,公益诉讼各方与第三方应签订第三方监督协议。法院对监督协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公益诉讼各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由法院对第三方进行监督。由于对第三方监督协议签订的介入使得该协议的性质确定比较复杂。其次,第三方监督协议的内容除了应包含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公益诉讼各方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期限外,还应讨论是否应包含监督费用等。第三,如果应包含监督费用,监督费用如何负担和使用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七)违反第三方协议的处理

在第三方监督措施的实际应用中,当协议中的一方或者几方出现违反监督协议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是否涉及法院的强制执行以及当协议违反方为协议中的“第三方”的时候,“第三方”的监督资格是否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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