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

2015-10-21 18:53李宗儒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部门法调试刑法

李宗儒

[摘 要]刑法是一部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是由调整社会的关系决定的。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当中,我国的刑法是与之相适应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较多问题,比如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在法律的制裁上,衔接尤为不合理包括在刑法上,入罪的根基不牢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相关的法律作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用语、制裁和规则上都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部门法和刑法进行完善。坚持动态上的适时犯罪方向和犯罪化,加强相关部门法与刑法的调整和合理规划。

【关键词]部门法;刑法;调试

对一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类,在管理学上,一直以来对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都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争议。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我国的社会制度,都是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同时我国也存在很多部门法的基本类型,包括: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环境法和刑法等。

在法律关系中,关系较为明确的是宪法和刑法,是基本法和具体法,即母法和子法之间的关系。但是无论是从刑法理论还是其他部门法的理论上来说,经济法和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多种法律存在着交叉的状况,一些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现象日益增多,对此,多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受到相应的重视,并在我国的刑法立法、刑事司法等相关领域成为热点话题。我国法理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要司题,就是要懂得如何看待和使用恰当的刑法处理方式解决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在法理学界长期以来都存在很多说法。其中标准说、唯一标准说和主辅标准说这三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主辅标准说还是得到大多数专家学者支持的。他们认为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其次才是法律用以调整的不同方法。一般来说,确定不同部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在法理学中,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对于相关部门法和刑法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把握:

(一)法律调整对象: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划分的实质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需要调整的对象,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社会关系的种类和范围。但是对于刑法是否需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巨大的争论。主要的区别在于刑法所涉及的面比较广,包括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以很多学者都认为,对于刑法来说没有一个独立调整对象,也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目前来说,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刑法已经没有争论了,但是对于其调整对象,还是存在争议的。社会关系作为刑法的调整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这样,而是其中具有很重要的社会关系。首先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但是并不是罪行关系或是刑事法律关系;其次刑法调整的对象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只针对某些特殊较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调整方法: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划分的形式标准

国家的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强大后盾,所有法律调整也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对于那些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和承担一定的后果,受到来自于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刑法在所有的调整方法中,无疑是最为严厉的。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刑法不仅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和财产,更要重的是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所以對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划分,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还不能明确,刑罚就作为区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的唯一外部标志。在逻辑上,刑罚这个概念是刑事法学的基础,在形式上界定刑事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唯一标准很大程度上跟是否运用刑罚有较大的关系。

从根本上看,国家授予刑罚制裁这种特殊的严厉性是为了保护或是实现国家一些重大的利益不受侵犯,可以有效防止其他部门法对这些利益保护不足,这就决定了为什么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同一个独特的地位,是其他部门的保障法。如果刑法不存在,那么其他部门法将得不到有力的实施,因此刑法从根本上来说是法律中的法律,具有针对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关系

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在这个程度上决定了相关部门法应该和刑法保持着良好的衔接,不仅是体现在法律规范上的静态衔接,而且在动态平衡的法律调整范围上也应该有所体现。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静态关系考察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静态法律规范上来看,主要体现为法律后果和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方面。首先,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的核心要素,总体上可以看出,与刑法保持衔接是相关部门法规范作为刑法的前提性规范,这是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基本衔接模式;其次刑法暗示性地将相关部门法作为规范的前提。这种情况表示认定犯罪的前提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指示,只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法的规定,对社会上各种违背法律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除此之外,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也明确的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表明,同时,也表明了两者之间在规范化上的竞合。但是这里要明确,有关部门法的规范的前提对刑法没有进行干预,只是在实际上成为刑法规范的前提。这主要体现在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过失犯等典型的开放性犯罪构成的场合。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动态关系考察

首先将民事、行政当作犯罪行为来处理会扩大对相关部门的调整范围,这从刑法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来看,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治理不足的前提主要是民事、行政和其他相关的司题得不到解决;其次是犯罪行为的出罪化,就是在制裁范围内将一些犯罪排除在刑法的范围,以此来作为非犯罪处理,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刑事责任转变为民事责任。

三、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不协调的现实体现

首先,刑法的前提性规范缺失。在民事违法中,部分犯罪性还不足,主要是指民间的相互借贷行为上,对于这方面的犯罪,刑法的规定较少,部分行政违法性也不均衡;其次,法律制裁防止衔接不合理。在制裁方式上,各种制裁方式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衔接关系,包括刑事制裁具有的最后刑都是由刑法的保障法地位所决定的。然而在民事犯罪上,民事等部门法则没有办法对其实施制裁,所以就目前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对违法行为的形式制裁上还存在着明显的过度缺陷。

四、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试

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协调规范相关部门法的衔接比较符合科学发展观,需要对相关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合理的安排。在这种静态关系调试发展中,首先是法律用语的合理衔接,避免法律用语之间的差异带来的法律实行困难;其次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制裁的合理协调和平衡。对于法律规则要使我国的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则相对平衡。在动态关系发展中要适度地把握犯罪化,这是相关部门法和刑法关系动态发展的主要因素。认清适时非犯罪化是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需要,法制的建设和健全非常重要,这对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的种种犯罪现象有着很好的制约作用。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对刑法司法制度的改进逐步的引入一些民事手段,有利于一些衔接不够完整的部门法对犯罪人作非犯罪化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猜你喜欢
部门法调试刑法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部门法的宪法化:理由、路径和边界
部门法的宪法化:新时代下部门法向宪法的靠近与转型
基于航拍无人机的设计与调试
FOCAS功能在机床调试中的开发与应用
无线通信中频线路窄带临界调试法及其应用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论刑法总则
调压柜的调试与试运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