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常态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2015-10-21 18:53毛灵超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社会稳定

毛灵超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民众的价值观由原先的单一的集体主义日趋多元化,各种利益冲突也日益常态化。如何应对此种新常态,成为摆在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面前一项棘手的任务。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通过日常工作的总结,面对此种新态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希望能引起大家的讨论,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社会稳定;诉讼法修改;刑事政策;司法和解

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在社会矛盾多发、刑事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景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迫切和重要。近年来,刑事案件数目逐年增长,法律监督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量不断增多,刑诉法的修改也对审判机关的执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何在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下进一步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成为摆在刑事审判机关干警面前一道亟须解决的难题。刑事审判机关应积极探索如何有效克服困难,提升審判工作能力,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作用,努力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三点着手:

一、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十六届六中全会这一决定,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既定基本方针政策。对于如何在审判工作实务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全国各地审判机关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一项创新措施。刑事审判是各级审判机关贯彻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最终司法环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活动证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行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在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监禁刑后,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请求更加难以得到实现。这种结果不仅导致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矛盾激化,而且被害人容易将这种矛盾和不满情绪转移至审判机关身上。如果审判机关处置不当,会使得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诱发仇视社会的不良心理,从而加大了社会的不安定性,甚至还可能诱发涉诉上访事件。为此,审判机关尝试在刑事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的司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的,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被害人自愿同意和解的,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大大加强了被害人一方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主动权和决定权。犯罪嫌疑人为了早日回归社会,量刑时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因素,会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吸收了审判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益成果,是对近年来各地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经验的总结,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公正廉洁执法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审判机关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审判机关可以作出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的判决。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后又反悔的,要查明是哪方当事人反悔以及反悔的具体原因等,再做进一步决定。在刑事审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被羁押,委托家属代为赔偿,家属反悔多因为经济赔偿数额超出预期范围或其经济能力不足等。办案人要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相关规定,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评估案件可能风险再作出审判决定。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被害人谅解,为避免出现被害人涉法上访,审判机关一般都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决定,刑事和解所做的工作也只能前功尽弃,由此也导致很多人反对进行刑事和解。如果能在法律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刑事和解成功的,虽然不能说将矛盾消灭在初始状态,但也能最大限度地予以化解,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所以不能因为刑事和解可能存在反悔情况,而不去做这项工作。

二、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积极消除不稳定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全体公民民主及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几年来涉法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刑事审判环节中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占比较大。仔细分析涉法上访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反映出的是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司题;还有部分则是有些人抓住枝节问题或侦查工作的细微失误大做文章,以达到自己目的;还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属于无理缠诉,这些人知道当今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知道各级部门负责人担心上访事件的影响,他们想利用这些来施加压力,以达到其不法目的。也有少数恶意上访者,他们的问题已经经过处理,并已有定论,但仍对定论不满,又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不去寻找正确解决途径,却利用信访无次数、时间、内容限制等宽松条件,无休止地搅扰审判机关。但更多上访者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无知、甚至曲解而固执己见。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刑事审判机关责任重大,我们必须坚持法治思维、法治原则,依法处理、安抚、解释、平息涉法上访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此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刑事审判机关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力量,认真处理好刑事审判工作环节中的涉法上访司题更是首要任务。为此,笔者建议: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

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勇于维护社会正义,勇于纠正错误,把依法解决涉法上访司题当作维护上访人合法权利的大事情来做,认真接待每一位上访公民,认真处理每一起案件,对发现确有错误的,一定要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复查、复议,重新裁决作出结论。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无错误的,要依法维持原决定,并认真耐心做好上访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二)坚持思想引导为主、化解疏导的原则

坚持把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思想引导工作贯穿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全过程,对各种涉法上访人员,无论是有理的、部分有理的,还是完全无理的,都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引导工作,讲明处理的法律依据。对确属当事人不懂法律法规的,要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化解当事人的缠访缠诉、息诉罢访工作。同时,引导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并服从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公正决定,从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

(三)维护审判权威,正当制止“无理访”

对已有依法确定的“权威性”结论,上访者不按程序办事,仍恶意上访的,坚决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遏制,明确告之不得再继续恶意上访。对于无理取闹、恶意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从而减少无理上访的案件,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审判权威性。

(四)加大宣传法制及普法力度,倡导文明的法制环境

要以普法宣传为契机,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普法活動。不断掀起社会学法、用法高潮,引导公民正当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因对法律、法规不理解而引起的涉法上访案件。同时,上访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综合素质的提高,就会依法文明上访,减少上访过程中恶性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生动、全面持久,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理、有节地文明信访。

(五)实行阳光听证制度,消除上访者疑虑

对涉法上访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的形式进行,同时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亲属及有关单位参加,将社会监督引入到办案之中,利用社会舆论力量促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彻底消除上访者一些抵触情绪,纠正他们“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错误心理。

三、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新时期、新任务下,只有进一步加大法律审判从业人员自身思想政治、业务能力以及服务大局能力的培养,解决制约法律审判工作发展的硬、软件问题,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刑事审判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才能使刑事审判机关充分发挥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从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做好刑事审判部门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的刑事审判队伍,是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必要条件。首先,要继续坚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刑事审判机关干警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切实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真正做到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人民在心中、党在心中。其次,要不断强化刑事审判干警廉洁执法的意识。干警在实施法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要经常与律师、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打交道,而且与社会阴暗面接触较多,因此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要确保干警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三关,就必须加大力度对干警进行廉洁从检的专项廉政教育,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引导,增强干警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切实树立审判干警廉洁公正,一身正气的良好形象。第三,要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建设。要经常组织法律审判干警学习、领会《审判人员纪律条例》及相关硬性规定;经常性、有计划性地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坚决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使每位干警都能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保持刑事审判机关干警思想灵魂的纯洁性。

(二)以学习新刑诉法为契机,突出抓好业务能力建设

要紧紧围绕刑事审判机关案件审理的核心职责,通过组织学习、业务培训、理论调研等措施,切实提高干警的办案业务能力。

一是要继续学习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法律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干警主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二是要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正确适用法律、刑事政策的能力。法律审判人员必须以新刑事诉讼法对构罪条件的进一步细化为依托,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办案观念,严格把握案件办理的程序关、证据关、法律关,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中决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贯彻审查案件质量标准,坚持案件质量分析等制度,及时发现司题并努力查找原因,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特别是对不当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非法证据的审查以及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等几个方面,通过实践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法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是刑事审判机关要针对当前基层单位刑事案件案多人少、业务繁重导致人员培训偏少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落实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制度。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适当增加业务培训的深度、广度和次数,丰富培训内容和方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培训方式,广泛利用各类平台不断扩大接受培训的人员面,尽最大努力解决当前部分基层单位刑事队伍审判业务不熟、监督能力差的现状,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法律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进一步提升刑事审判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刑事审判人员在审查案件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将审判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需求结合起来,树立先进正确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以往就案办案、重打击轻挽救的观念,坚持慎刑原则,努力减少化解社会对抗。要进一步加强培养轻缓型案件的释法说理能力,积极充分采取有效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从而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同时不断提高应对涉法信访事件的能力,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维稳工作,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机关在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力争实现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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