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遵循先例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体现

2015-10-21 18:53郑航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郑航

【摘 要】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中的一项核心原则,它确保了法律的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公平性。然而,根据ICSID公约和ICJ规约,国际投资法不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尽管如此,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经常会援引或者参考原有的裁决,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文章将从仲裁庭的裁决入手,分析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作用与地位,讨论国际投资法引入遵循先例原则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關键词】遵循先例原则;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仲裁

遵循先例原则在普通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普通法得以形成的基础。然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遵循先例原则。对于先例是否对国际投资仲裁产生约束力,不同的国家持有不同的看法。目前,根据ICSID公约和ICJ规约,遵循先例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中是不适用的,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不必遵循原有的裁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庭仍然会参考原有的裁决,双方当事人也会利用原有的裁决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事实上,遵循先例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国际投资法对遵循先例原则的规定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53条第1款,“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从这一条中,可以得知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以后的国际投资争端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起到普通法中先例的作用。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法院的裁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之外,无约束力。”从中可以看出,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没有约束力,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是不能被运用到国际投资仲裁中的。

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遵循先例原则,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尽管遵循先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但是先例仍在大陆法系国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出台指导案例,这些案例可以给下级人民法院提供参考,帮助他们作出正确的判决。由于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待判例的态度不同,所以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直接运用遵循先例原则是不合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在仲裁中不能够参考原先的裁决。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经常会参考、比较以往的裁决,为仲裁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仲裁庭对先例的态度

(一)仲裁庭可以参考原先的裁决

尽管先例对仲裁庭没有约束力,仲裁庭仍旧可以在仲裁中参考原先的裁决。先例可以为成文法提供补充,弥补国际投资法的局限性,并帮助仲裁庭作出裁决。现今,仲裁庭越来越多的参考、引用到了先例,不仅仅是引用他们自己作出地裁决,也经常会引用到其他ICSID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裁判应当适用,……(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到司法判例可以被视为国际投资法的一种补充资料。当仲裁庭在仲裁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时,或者是没有相关的成文法时,他们可以回顾之前的判决并从中汲取有用的信息。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几乎每一个仲裁庭都会引用、参考原先的裁决,有时候一些仲裁庭甚至会直接遵从原先的裁决。通过分析研究这些提及先例的仲裁案,可以更好地了解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Amco A-sia Corp.v.Republic of Indonesia是第一个提及“先例”这一概念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之后在LETCO v.Liberia中,仲裁庭引用了Amco Asia Corp.v.Indonesia这个案子,并且指出,“尽管仲裁庭并不被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所作出的其他裁决所约束,但是参考这些裁决的解释和分析仍是十分有益的……”由此看来,引用、参考先例可以使仲裁庭的裁决变得更加具有合理性与说服力。

二十一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在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各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也在不断增多。由于不断增多的国际争端,仲裁庭在裁决中援引先例的频率与过去相比明显上升。在Enron v.Argen-tine中,仲裁庭指出,“仲裁庭当然明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者其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来源。对这些裁决的援引和参考展现了一个事实,仲裁庭具有审查国际法规制下的案子的相关争论的职能,并且相信在本质上这些裁决的最终结论和原因分析是对的。”在Bayindir v.Pakistan中,仲裁庭在仲裁中罗列了很多对案件有参考作用的之前的裁决。仲裁庭指出,“仲裁并不被原先的裁决所约束,但是会在合适的情况下仔细考虑原先的裁决。”这意味着,当两个案子的案情有相似之处时,仲裁庭可以仔细参考原先的裁决。在Saipem v.Bangladesh中,仲裁庭指出,“仲裁庭应该仔细考虑国际仲裁庭之前所作出的裁决。他认为,仲裁庭有责任去发展由一系列相似案件所建立起来的规则,有责任来对国际投资法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从而,满足社会和投资者对加强法律确定性的合理期待。”在Suez&Vivendi v.Argentina中,阿根廷认为先例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在仲裁中不应参考之前的裁决,而是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独立地作出裁决。仲裁庭指出,“尽管仲裁庭不受先例约束,他们仍然认为先例是对国际法的一种补充。”“在缺少强有力的反对理由的情况下,仲裁庭就应该考虑由一系列相似案件所建立起来的规则。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仲裁庭不受先例所约束,但是仲裁庭仍旧应该在仲裁的过程中参考之前的裁决。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倾向于援引、参考自己和其他仲裁庭之前所作出的裁决。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也乐于引用之前的裁决来支持他们自己的论点。因此,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成文法提供补充,帮助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应该充分利用原先的裁决,扩充其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应用,促进它的深层次发展。

在国际投资仲裁的过程中参考原先的裁决有很多优点,首先,它可以使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变得更加稳定,变得更加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这样一来,先例可以更好地为各国政府和国际投资者提供指导,告诉他们要如何做才能避免卷入棘手的国际投资诉讼中,要如何做才能在仲裁中取得胜利。与此同时,在仲裁中引用先例还可以增加仲裁庭裁决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在没有相关的成文法的情况下,先例可以被看作是对成文法的良好的补充。如果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面临困难的话,他们就可以参考原先的裁决并从中汲取有益的建议。因此,笔者认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可以有效地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庭不仅应该依据成文法,还可以考虑之前的裁决。

(二)仲裁庭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尽管仲裁庭应该参考原先的裁决,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庭能够仅仅依赖先例就作出裁决。为了保证仲裁的公平与公正,仲裁庭应该保持裁决的独立性。因此,仲裁庭对于先例应该持有一个谨慎的态度。仲裁庭不能只是简单地引用原先的裁决,而是应该在先例的帮助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独立的公正的裁决。

在SGS v.Philippines中,仲裁庭指出,“国际仲裁庭没有等级制度,就算是有等级制度的话,也没有良好的理由让第一次作出裁决的仲裁庭去为后面的仲裁庭解决所有的问题。尽管ICSID体系下的不同的仲裁庭应该努力地去保持裁决的一致性,最终,每一个仲裁庭都应该根据可适用的成文法来进行仲裁。”在AES corp.v.Argentina中,仲裁庭指出,“一个ICSID仲裁庭根据一个案子所作出的适用法律的裁决,并不一定要和其他ICSID仲裁庭产生关系,并没有约束其他仲裁庭裁决的必要性。”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尽管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仲裁庭并不能够一味的遵循先例。仲裁庭一方面要在仲裁中援引和参考先例,另一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公正的裁决。之前的裁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为仲裁庭提供指引,帮助仲裁庭作出正确的裁决。事实上,就算是两个案子在案情上十分具有相似性,仲裁庭也不能完全依赖先例,而是要仔细进行法律和事实研究,甚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决。

三、关于遵循先例原则的争议

尽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国际主流观点认为,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中参考和引用先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将遵循先例原则引入国际投资仲裁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不具有约束力,为了保证仲裁庭能够独立的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仲裁中不应该援引原有的裁决。在AES corp.v.Ar-gentina中,阿根廷认为,“在案件中重复原有的裁决,而不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研究的话,可能会造成越权,也有可能会影响对于国际投资的保护。”

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事实上,对先例的参考与引用不会损害仲裁庭的独立性。先例只是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一个辅助手段,仲裁庭并不受先例所约束,也并不是一定要在裁决中援引先例。仲裁庭需要仔细的研究案件的具体事實来作出仲裁,而不是仅仅简单的遵循原有的裁决。因此,不需要担心先例会损害仲裁的独立性,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应继续发挥先例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关于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发挥的作用有着很大的争议,一些人认为仲裁庭不被先例约束,也不能在仲裁中援引先例。他们认为,先例会损害仲裁庭裁决的独立性。然而,笔者认为,原有的裁决并不会损害仲裁庭的独立性,相反,它会提升仲裁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助于突破国际投资法的局限性。先例为国际投资仲裁做出了很多的贡献,尽管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没有约束力,但是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都经常会引用和参考到仲裁庭原有的裁决,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从先例中汲取到很多有用的建议。

如前所述,先例具有很多的优点,并且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法律体系和运用制度还并不是十分完善,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还需要做出很多的努力。在未来,仲裁庭可以继续通过裁决来阐明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扮演的角色,不断扩展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范围,充分地利用先例,提高其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地位,更好地为各国投资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