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城乡统筹下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

2015-12-05 10:41张能坤
当代县域经济 2015年4期
关键词:承包方经营权农村土地

张能坤

透视城乡统筹下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

张能坤

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实质是农村土地资源通过市场机制重新优化配置,需要从农村内外进行体制创新,统筹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既要解决好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的“入口”问题,更要解决好流出土地经营权农民的“出口”问题;既要解决好一部分农村人口愿意留下来变新型农民的问题,更要解决好一部分农村人口愿意走出去变市民的问题;既要推进农业现代化,更要让农民同步过上全面小康生活。

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下,在农户对集体土地清晰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健全农村产权市场,严格耕地保护利用制度,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和农业现代化水平同步提升。这个过程,既有农村人口的就业转移和身份转变,又有城市资本的进入参与,是农村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参加现代农业班学习以来,对此有一些思考和感受。这里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试分析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面临的制约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

Part 1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关联因素

——从农户角度看,流出土地经营权意愿主要取决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和流出收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分化为三个群体:一是务农的农民,二是农民工,三是带着土地经营权的市民。三个群体对土地经营权的依赖程度不同,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也不同。一般来说,农民工高于务农的农民,转变为市民的又高于一般农民工。惠农政策也影响农民流出土地经营权意愿,如粮食直补按照承包地面积发放,不种田也可得补贴,一些农民宁愿撂荒,也不流出土地经营权。

——从新型经营主体角度看,流入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主要取决于农业经营效益。

在广安调研了解到,影响农业经营效益至少有六个因素:一是土地质量,二是生产生活设施(新农村)配套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能力,四是企业及产业的抗风险能力,五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六是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

——从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看,放活土地经营权主要取决于交易成本。作为农村产权市场的重要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包含一般市场所具有的信息引导、价格竞争、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经营权市场有利于供求双方信息对称和价格公平,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的市场体系,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

Part 2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困难分析

——人口城镇化滞后。我省非农业户籍人口占户籍总人口的28.8%,比城镇化率低16.1个百分点。这部分人口主要是统计为城镇人口的农民工。由于城镇难以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他们不愿进城落户,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不强。

——农村产权市场发育滞后。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上,还缺乏面向城乡的方便、开放、迅捷的信息平台和沟通网络,城乡之间、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互通困难。产权交易监管和服务还很薄弱,土地经营权流转一般是熟人介绍、政府介入、村组动员,流转程序、合同文本等不规范,流出方和流入方都存在风险。

——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缺乏准入制度。在广安市了解到,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看重的是基础设施配套和项目资金支持。城市工商资本主要进入特色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专门做农产品品牌和市场营销的不多。由于种粮效益低,企业经营的非粮化倾向比较突出。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发生过投资农业失败、老板跑路的情况。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缺乏约束机制。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其中对承包方土地撂荒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在土地的保护利用、承包方转出经营权后的土地保护利用,缺乏有效制约。

——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不完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并不是平行关系,一些地方针对不同主体的分类支持政策,导致一些农民合作社改名为家庭农场,政策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同时,农民自己组建的新型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得到政府支持较少。大宗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市场和自然风险较大,保险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保护力度不够。

Part 3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对策建议

——统筹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城镇化带来三个明显的变化:一是部分农民带着土地经营权等权益进城成为市民;二是部分传统村落消失,农村聚居度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加快发展;三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应着眼于解决“一部分农村人口愿意走出去变市民”的问题,大力支持人口城镇化。把支持农民在城镇买房落户和在农村新型社区建房的政策统筹起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幸福美丽新村布局在城镇周边、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区域中心。在农村腹地,主要确定有保护和开发价值的传统村落,进行改造提升。

——支持种养能手发展成为新型经营主体。随着传统农民的分化,一部分种养能手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新的趋势。应着眼于解决“一部分农村人口愿意留下来变新型农民”的问题,支持种养能手发展。他们对农业最有感情、最执着、经验最丰富,但他们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缺乏技术和资金支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制定政策、安排专门资金支持种养能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他们成为专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

——加强农村产权市场建设。具体到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评估、登记、监管等服务,二是开放互通互动的土地经营权信息平台。当务之急是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和服务,突出耕地保护、污染防治、利益分配等重点环节,加强过程监管、动态监管,推动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综合农村各类产权及农产品、乡村旅游产品等,按照便利化、大众化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在互联网等新媒体建设综合性农村市场信息平台。

——加快建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准入制度。建立准入制度,不是限制,而是规范。制度应该包括: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资质认定,土地经营权取得的程序、方式、年限,取得土地经营权后的权利和责任,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制度规定应既不增加农业经营负担、又不带来“圈地”和破坏耕地,符合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

——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落实集体所有权还有许多“实功”可做。今后随着有关法律修改完善,对于家庭承包和经营权流转后出现的土地撂荒、耕地破坏、环境污染等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行使权利。

——强化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调整产业支持政策,规模经营的支持不是规模越大支持越大,应注重对中小规模经营主体的保护和支持。建立大宗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对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倾斜。支持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农村污染治理。整合部门项目管理权限,推进行业单项项目向片区化、综合性项目转变,严格项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完善项目规划群众参与机制,让项目规划接地气、建成后效果更好。

(作者系四川省委农工委综合处处长)

猜你喜欢
承包方经营权农村土地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备案而非登记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问题探究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农村土地如何突破“细碎化”?——“三农”干部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经营创新
EPC总承包模式下建筑工程管理创新研究
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强化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问题研究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
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出台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