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01-01 07:15王瑞堂
财会学习 2016年13期
关键词:基本建设管理

文/王瑞堂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王瑞堂

摘要:随着民生水利投资的增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呈现出点多、面广、实施主体基层化等特点。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新变化,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质量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项目法人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少与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本文结合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实际,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等方面浅析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通过检查和专题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

《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

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项目建设完成后,迟迟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是项目法人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工程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就行;二是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些扫尾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三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工程价款无法结算支付。

(四)没有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环节

审查是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水利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制度,要求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将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以文件形式就竣工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审查意见。但是,这项规定在基层很难实施。主要原因是基层项目法人的财务、技术等人员基本都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兼职,如果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算的编制人又成了决算审查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这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相冲突。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规范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审计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水利审计部门。但是,县级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多数是由本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或者由财政部门的评审代替竣工决算审计,并且是按照预算单位审计或者专项资金审计的模式出具审计报告,报告的格式、内容、侧重点和评价结论,无法满足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

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建议

(一)明确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主体

项目法人是项目会计核算主体,也是竣工决算编制主体,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归集会计资料,核算建设成本,准确计量资产形成价值,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即使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代建单位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也不能改变。基层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规定,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二)项目法人要重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项目法人应提高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性。同时,要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基础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创造条件。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机构,选择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基建财务人员,合理设置财务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在基建项目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做到从工程招标到竣工资产移交的项目建设全过程都要有财务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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