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

2016-02-01 05:23曹玉丽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环境法人体

曹玉丽

(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论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

曹玉丽

(264005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达标排放累积的环境健康风险及由此导致的恶性环境健康损害事件,让我们认识到我国环境标准建设与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保障实际需要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失落既有内在体系构造上的不协调性,也有外部配套机制的耦合不足。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实现过程,也是对正义的接近过程。以健康价值为引领,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健全环境标准的实施工具是环境标准接近正义的基本路径。

环境标准;健康价值;接近正义

我国环境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主要通过具体的环境法规来实现,而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目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制定环境标准来体现 。而环境标准的首要任务和核心价值仍然离不开保护人类健康这一价值制高点。而我们为什么要以人体健康作为环境标准追求的首要价值呢?下面本文就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障人体健康:环境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和单行法都在立法目的中规定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保健康。环境法不仅仅是一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其更高的追求是保护人,保护人体健康。环境法的价值是通过人的需要和生活环境得以体现的,因此其最终价值必须回归到让人类拥有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一主题上来,因此这是环境法根本的价值所在。环境权的核心则是人们的生命健康权。

二、环境标准:环境法律保障人体健康的制度路径

2007年11月5日,国家卫生部、环保总局和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环境法律政策其内在是国家法律的反应,其表现则是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这些政策要求我们不断更新我们的环境问题的关注点,这之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从这一价值出发是环境标准的真正所在。环境标准对于保护人体健康也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1.环境标准指导确立以保护健康为中心的环境政策

制定环境政策是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行政政策不仅是环境执法有效实施法律的要求,同时也为其他行业部门提出了环境保护具体指标,有利于其他行业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时协调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基于这一关联性,在环境标准中确立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就是在环境政策中确立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从而让环境标准从理论层面的最高目标走向实践层面。

2.环境标准的灵活性、兼容性、技术性有利于采取多种政策手段保障健康

保障人体健康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通力协作,,仅有环境管制并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这也是18个部委联合启动环境计划的原因。环境标准作为环境政策的一种推行手段时,并不一定要求其具有强制性,我们还应当给与它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在这一方面我们发现了我国政策有了很多可喜的变化,比如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等理念的提车都有利于灵活性环境标准的演进。服务型政府带来的不仅是社会组织框架和政府组织运作的转变,也需要伴随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表现就是推行多元的环境治理手段,灵活运用环境标准。我们可以利用环境标准自身的这种兼容性,在环境标准体系中设置保障健康的最低限强制性标准,其他可以设置一些推荐性的标准,辅于经济激励等手段推行。

3.环境标准是具体环境执法的行为准则和检验标准

环境执法中很多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的适用必须以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作为行为准则和检验标准,如果在环境标准体系中规定保障人体健康的内容,则能使得环境执法也必须以保障人体健康作为行为准则。这也对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立了行为标准,成为考察其环境执法行为是否缺位、错位和适当的重要依据。

三、目前我国环境标准的现状以及对策

就目前我国环境标准现状来看,并没有把健康因素作为环境标准制定的核心价值。因此也不难找出我国环境标准的症结和缺陷。笔者以为,为推动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诉求在运行机制上接近正义目标,环境标准必须强化系统内、外耦合机制的打造。首先,确立健康价值在环境标准体系构建中的中心地位。其次,以健康价值为桥梁重新构造环境标准之间的联系。以影响人体健康为核心重新制定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与人类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标准。第三, 理清环境标准体系,强化以健康为标准,达成环境法之目的。尤其是在环境基准方面,我国没有自己的环境基准体系只能参考外国基准体系,这就使得我国环境标准与国情不符,因此以健康为核心制定适合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因而各地面临的环境健康风险千差万别。因而迫切需要地方出台相应的地方环境标准,但绝大多数的高污染区都没有自己的环境标准。最后,我们都懂得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良好的标准体系只有具有高效而有力的实施系统才有其意义,因此我们应该提倡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例如,建立以健康为导向的环境容量适时调查制度,科学核定、调整污染物排放总量;健全许可证发放规范,实现排放许可证与环境标准间的无缝对接;强化环境监测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搜集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信息,为环境标准的执行情况提供评价考核依据。

[1][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М].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周珂.环境法(第二版)[М].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金瑞林.环境法学[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吕忠梅.论建立以健康保障为中心的环境标准体系[А].第四届中国生态健康论坛论文集

曹玉丽,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烟台大学环境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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