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不良网贷的法律问题思考

2016-02-02 14:17邹骏妍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大学校园校园网网贷

邹骏妍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4



大学校园不良网贷的法律问题思考

邹骏妍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4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特别是在当下“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也深刻改变着金融行业的服务方式,特别是校园网贷的出现,为大学生消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但是由于大学生防范意识差、校园网贷的操作不规范以及有些网贷公司的不良行为导致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当下大学校园网贷现象存在法律问题的分析,进而探讨对当系问题解决的思路和具体的途径。

大学校园;不良网贷;法律问题

近期以来,大学生不良网贷带来的负面影响受到广泛关注,更有某大学生由于迷恋足彩,通过网络借贷博彩,欠下60多万元巨债,因无力偿还、陷入绝望,最后自杀身亡,令人惋惜。本文将通过从法律角度的视角对大学生不良网贷现象进行分析,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就大学生不良网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何发挥法律在不良网贷中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以及如何对不良网贷业务提供者发挥法律的惩罚功能展开论述。本文的态度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依法开展网贷业务的公司依法予以保护和完善,对不良的网贷行为依法规范,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要依法从严处罚。

金融监管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不良网贷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2009年,银监会就下发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信用卡,给已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在严格的监管把控下,信用卡也就退出了校园市场。在大学不良网贷被大量报道后,教育部与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对规范校园网贷行为,预防和规制不良网贷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参考。

根据各种媒体报道的新闻来看,特别是近期以来在大学校园的网络贷款中,存大量的问题,但是我们也不得不反思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大学生不良网贷存在如此多的问题,为何大学生网贷却如此受欢迎呢?这个现象特别需要我们反思,总的来看,大学生网贷后,除了少数的一些大学生过度消费、提前消费现象外,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有大量的大学生网贷是为了正常的学习或是消费的需要,但是由于有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好,或者是有的父母不太支持大学生的有些消费行为,但是其消费本身是理性的,比如有的大学生网贷是为了满足学习所需而购买电子产品,有的校园网贷采取了分期付款的方式,而且还有很多校园网贷不需要首付,因此学生在网络借贷时,不存在风险,既可以满足学生的正常需求,也不致于导致学生陷入危险的境地,但是这种情况是建立在大学校园网贷的提供者是正规的企业,而且在提供校园网贷的过程中也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大学生网贷的目的也是为了正常的理性消费,是有助于学习生活的。还有的大学生响应国家创业的号召进行创业,有满腔热情,也有很多好的想法,但是由于大学生自身没有资金或者没有合适的资金来源,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学校园网贷公司能够提供相应的创业所需要的启动资金,那么大学生选择这种网贷的方式,或许是最好的选择了。因此,从上面的情况来看,当我们面对大学生网贷来说,要一分为二的看待网贷现象,即不能全面否定大学生校园网贷。相反,我们应辩证的看待大学生网贷现象,既要对不良网贷予以规范,加强管理以避免校园网贷出现的负面效果的出现,同时也要对提供良好服务的网贷行为予以保护和完善,即在实现网贷对大学生提供优质合法服务的同时,通过对不良的信贷予以管制和处罚,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尽可能大的保护大学生在校园网贷中的合法权益。

在大学校园大学生不良网贷现象中,在现实中,因为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是超过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超过18周岁的公民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这部分学生要对自己的网贷行为承担完全法律责任,这一点是必须要明确的。除了大学生作为受害人的情形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有的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与不良网贷公司合作,代理了大学校园里不良网贷的业务,把不良网贷作为创业项目从而进行推广,导致其他学生利用不良网贷资金购买其产品,这种情况下,由于不良网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利用不良网贷资金购买的行为时,遭受不良网贷的侵害。根据媒体的报道,更有浙江省95后大学生孙某冒充借贷平台业务员,骗取十余位同学人民币近20万元,涉案孙某已于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此,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在讨论大学校园里大学生不良网贷时,也不能完全把责任推卸给网贷公司,在有的网贷行为中大学生自身的责任也不容忽视。

在大学校园里的网贷现象中,不良网贷公司以下几方面的行为可能导致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一,就是在对大学生网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对网贷的种类、性质、贷款合同的内容、贷款利息以及违约之后的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有没有让学生充分的了解,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没有以明示的方式在大学生网贷时告诉大学生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还款义务履行不完全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网贷大学生由于不知道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的分险,从而导致当还款不能或是迟延还款时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其二是在大学生网贷业务审核程序中,即在通过审核时,有没有严格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通知大学生的父母并取得同意,因为大学生虽然年龄大部分已经超过18周岁,在法律上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在我国的情形是大学生虽然超过18周岁,但是由于绝大多数的大学生还没有进入社会,没有独立的财务来源,即如果没有父母的资助就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因此,网贷公司在为大学生办理网贷业务时,一定要获得其父母的同意才行,因为这种情况下,网贷最后的还款者为大学生的父母;其三就是在合同条款约定中,作为网贷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规定了不利于大学生的条款,比如不允许提前还款,据报道在上文提到的自杀大学生事件中,在其欠款仅为6万元的时候,家人是要准备全部还完的,但是根据合同条款不让提前还,最后导致该学生债务越来越大,最后承受不了压力而自杀,其实发生中情形完全是由于网贷大学生不懂法律的缘故,对格式合同中双方单位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了解的结果;其四就是在大学生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时,网贷公司采取不合法或者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要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没有及时还贷本身是民事行为,但是如果由于大学生没有及时还款,网贷公司就对大学生采取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强迫大学生还款时,网贷公司可能涉及的不仅是民事责任,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学生在不良网贷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如下几方面:其一,大学生大部分都超过18周岁,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对自己所做的行为负责任,因此,出现大学生不良网贷的事情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公司身上,大学生本人也有很大的责任,就如上文提到的自杀大学生,是因为网贷赌球才导致债务不断扩大,追本溯源,他的借款不是用在了正常的消费和创业上,而是用在了赌球上。其二,有的学生参与不良网贷实施了犯罪行为,侵害了其他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形中,犯罪行为实施者和受害人都是大学生,两者往往是关系密切。如果犯罪行为实施者无法还款,或根本就没想还款的情形下,由于受害人的信息被滥用,个人信息被利用网贷的学生实际上其并没有参与网络借贷,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贷款的义务?其三,有大学生创业,有的把代理不良网贷作为创业项目,有的把不良网贷当成合作伙伴,这种情形下,创业大学生可能会由于不良网贷而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就是有的大学生利用掌握其他同学的个人信息,从而利用校园网贷公司审查不严的漏洞大量套取贷款,从而出现最后还不上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还涉及到个人信息泄漏的个人法律责任。本文开篇提到的大学生最后前款60万的情况就属于这种。

除了法律问题之外,还有其他衍生问题,比如,大学生网贷后不能及时还款,或自己的信息被别人用来网贷而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会导致的信用失信的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到相关大学生以后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针对大学生不良网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就是要引导大学生正确的消费理念和观念,同时提醒学生在网贷之前要对网贷做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利息收取方面。虽然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少,对不良网贷了解不多,很容易被不良网贷所吸引。也要加强学生对个人信息管理的观念,防止别人拿自己的个人信息去网贷。因此,学校和社会要认识到对大学生理性消费教育和引导的重要性,并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大学生陷入不良网贷的陷阱。

其二,在大学开设法律课程和法律知识的讲授,引导大学生良性消费的同时,更要让学生知道哪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以及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如何保护,很有必要在大学开设实用法律课程并至少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当前创业创新,特别是鼓励学生创业的大背景下,通过学习合同法可以让学生懂得何为契约精神以及如何遵守契约,侵权责任法和刑法可以让学生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在什么地方,既可防止侵犯别人的权益,同时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三,加强对规范网贷公司行为的法律完善和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网贷公司的行为,要明确网贷公司要对其网贷产品的内容,比如利息、还款方式以及还款不能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的书面的告知义务;要明确网贷公司严格执行在放款之前的通知大学生父母,确认父母的态度,否则网贷无效;要控制网贷额度,因为大部分大学生都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费,没有偿还能力,不能无限放贷;同时要加强对大学生不良网贷的管理,如网贷公司对大学生采取威胁、恐吓或非法拘禁行为的,要依法加大惩罚的力度。

第四,大学生加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泄漏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的力度。2016年11月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D922.28;F724.6;F

A

2095-4379-(2016)36-0082-02

邹骏妍(1993-),女,安徽马鞍山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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