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制作规范及取证技巧浅析(下)

2016-02-04 03:39唐坤波
森林公安 2016年4期
关键词:笔录讯问樟树

唐坤波

讯问笔录制作规范及取证技巧浅析(下)

唐坤波

四、制作讯问笔录的程序要求

(一)讯问地点要合法

按照执法办案功能分区的规定,指定地点应是执法办案区的讯问室,不能出现在酒店、茶楼、宾馆或办案单位办公室进行讯问的情况。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后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完毕送看守所羁押,不能超过时限在办案区域反复审讯。如出现嫌疑人自伤、自残或抓捕过程中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体伤害的,要在笔录中把受伤形成的过程、部位、救治措施、当时在场人员、讯问的方式、次数记述清楚,此种情况必须同步录音录像,或请相关人员在场、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书写供词加以证明,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主动防范执法风险。对性格暴躁、胡搅蛮缠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情况同步录音录像。

如在抓捕程某鹤过程中,因拒捕受伤,部分笔录如下:

问:你头上的伤是怎么回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答:是在昨天晚上你们森林公安的人抓我时受伤的。

问:你把你头上受伤的过程讲讲?

答:昨天晚上12点多钟,我在家睡觉,听到村干部邓某元叫我开门找我有事,我问他有什么事他也没讲,我心中起疑,是不是一起与陈某喜捕杀野生动物的事被他们供出来了。起床后,我一打开门看见不少警察站在门口,我就转身住后门跑,这时从后面冲上来一个警察拉到了我的衣服,我用力往前一冲,没站稳,头就撞到了门框上……

问:伤势情况严重吗?

答:不太严重,只是皮外伤。

问:受伤后是怎么处理的?

答:受伤后,村干部和警察将我带到乡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医生说没什么问题,给我包扎了伤口,发了一点消炎药,检查费及药费都是警察给我出的。

问:包扎完伤口后,警察是否对你进行了讯问?

答:天亮时(早上6点左右)才到森林公安局,问了一次材料,上午10点左右又带我体检,吃了午饭后,我在你们局里休息了两小时,下午一上班就把我送到这儿来了(看守所)……

问:讯问中,警察对你是否有过激行为?

答:没有,他们对我很好。

问:除你头部受伤外,在警察抓你前后,身体其他部位有伤没有?

答:只有头部受伤,其他地方没有伤。

问:受伤的过程中有哪些人在场?

答:有……(对在场非公务人员要询问,以排除执法风险)

(二)讯问时间要合法

第一次讯问,要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被传唤、被拘留、被逮捕的原因,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捺指印),在法定时间内讯问完毕,并在笔录中注明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时间。第一次讯问与第二次讯问时间间隔要合理、合法,讯问起止时间不能明显少于完成讯问所需时间。合理安排警力,并及时在讯问笔录中填写真实的讯问起止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讯问时间。

(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问清

依法问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锁定嫌疑人身份,防止错拘、错捕或认定责任能力的关键环节,要认真比对,不能按部就班,认识不足。如董某聪供述,他将同伙猎捕的两头鬣羚,一头肢解成四块卖给本县一个叫“唐红儿”的人,一头未销售分食了。因讯问人没问清“唐红儿”的体貌特征、大致年龄、来时的交通工具等情况,已抓获的“唐红儿”拒不承认有此事实。经再次讯问发现,本县有两个经营野生动物的“唐红儿”,而抓获的“唐红儿”仅看了一下鬣羚肉,因天热,肉已变绿没买就走了,是另外一个叫唐国宏(唐宏儿)的人买走的。这一失误给后续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是单位犯罪,要记录其单位注册登记情况,包括公司设立的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数额、法定经营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组成情况,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等。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一般不必再问。

(四)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要到位

必须在讯问笔录中将告知的过程记录在案。第一次讯问必须记录告知的内容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回避、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申请重新鉴定等规定。对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要记录向其讲解有关内容的时间或联系委托辩护人的方式、方法等情况。

(五)讯问的方式、方法要合规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说明情况,以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的可能,是当前侦查人员必须学习掌握的技巧。在讯问时要注意语言的运用,语气严肃且不失文明,禁止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记录要准确、恰当,不能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暗示、试探、利诱带有指供性的问话,更不能出现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变相肉刑等情况。

比如: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猎捕黑熊等野生动物的事实时,如果讯问人情绪、对策不妥当,就会陆续发问类似问题,直到嫌疑人开口回答问题。

问:你是不是和某某在某山中用电猎器捕到了黑熊?是不是还捕到了林麝?黑熊是不是卖给了唐某?卖的这头熊是不是砍成了四腿?是不是用的木柄尖刀肢解的熊肉?得款是不是12000元?反正你们的事也不大,如果你交代了,就放你回家,不关你(羁押)?又如“你在某山上是不是砍了20立方米的杉木”等。这样的问话记录就存在引供、诱供的嫌疑。

但是,如果这样提问:你的同伙董某已经交代了你们一起猎捕的事实,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如实交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欺骗问话是一种审讯策略,也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虽然在法律界还存在争议,但合理的欺骗审讯策略已得到公认。有的学者曾举例打入贩毒集团的警察说:“我是卧底,专门来收集你们的犯罪证据的”,其结果可想而知。

五、固定口供、补强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主观方面要锁定

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讯问的重点,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要锁定这方面证据,很多时候是打攻心战,往往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总是不承认自己明知,这就需要侦查员运用证据和讯问技巧,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相关案情或认真阅卷等(见前述),从很多侧面来发问,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辩解、犯罪过程中遇到的人和事、作案路线等,要分析判断、全面收集,以认定口供的真实性,尽可能地去证实嫌疑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发生的心理态度,锁死口供,防止翻供,以达到固定主观故意之目的。举例如下:

问:你是否清楚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答:不清楚。

这样的问话方式容易使讯问陷入僵局,应从不同侧面迂回包抄,只要有一个侧面能证实其直接或间接故意,就要步步紧逼,反问追问,锁死口供,然后通过旁证补强证据。

问:你以前是否采挖过樟树(已收集到曾经营或采挖过樟树的材料)?

答:×年前我挖过樟树,还被某森林公安局处罚过……(如收集到当时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主观犯意非常明显)

问:为什么处罚你?

答:我没有办采伐手续,我当时也不知道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问:那你这次采挖樟树办了采伐手续没有?

答:我没有办采伐手续,因为樟树办不到采伐手续……

问:为什么办不到采伐手续?

答:我到某林业站去了的,我找过站长张某某要求办采伐手续,张站长说,樟树是保护植物……

问:你和谁一起到林业站去办证的,当时还有哪些人在场?

答:……还有……他们说樟树搞不得的……

问:你在采挖樟树的过程中,你和山主就采挖樟树办理采伐手续的问题,是怎么约定的?也就是说由谁负责办证?

答:樟树的老板钱某云说,他说他不负责办证,樟树是保护植物,怕出问题负不起法律责任,很多人想买他山上的几蔸大樟树,都是因为办不到手续没有挖……由我负责办理采挖手续……

问:你们在采挖樟树的过程中,是否有人问过你,采挖樟树办没办采伐证或采集证等手续问题?

答:当时我们5个人在采挖樟树之前,李某三还说,挖樟树不得出问题吧?被人举报了就完了。带我们联系樟树的当地人“三哥”(特征……)当时就讲,出了问题他负责……。在挖樟树的过程中,山老板的邻居一个老头(特征)过来看我们挖樟树,还问我们办了手续没有?说樟树是保护植物不能挖,还说他村的王二宝因为挖樟树还坐了牢的(外围走访)……

问:你们采挖樟树,为什么要深夜装车?

答:(低头沉默约……)主要是怕被发现……

问:为什么怕别人发现?

答:因为我们挖的是樟树,听说挖樟树是要判刑的……

问:你听谁说挖樟树是要判刑的?

答:……听某某说……

问:你所居住的村(居),吴老三因为挖樟树被判处了刑罚的情况你是否清楚(收集来的……)?

答:我知道,因挖了3蔸樟树被判了几年缓刑……

问:你明知樟树是国家保护植物,为什么还要采伐?

答:(讯问到此时,如犯罪嫌疑人还狡辩说不知道樟树是保护植物,笔者认为已经达到锁定主观故意之目的,但还要在笔录中继续反问、追问)如下:

问:你刚才前面讲,×月×日,你采挖樟树前找过林业站张站长,要他帮你办理采挖樟树的采集证或采伐证,张站长是怎么告诉你的?

答:我记错了,当时张站长只说办不到采集证,没说樟树是保护植物……(询问相关证人证言)

此时的讯问大忌:讯问人员不能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要不露失色,巧妙转换问话或调整讯问计划。再次讯问之前要围绕口供涉及的人和事、同案人员的供述差异等来收集证据,以补强主观故意。

(二)客观方面要细问

客观方面涉及的内容较多,只要侦查人员了解相关的罪名就容易掌握。要求讯问要细致,反映要客观,查证要属实。一般根据时间顺序(也包括犯罪预备)或路线顺序(地点)来讯问,对作案时间或路线上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情节、每一个细节都要讯问清楚,锁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这种行为的知识和技能,锁定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什么手段、使用了什么工具、工具的来源、秘密或者公然的方式等情节。

在讯问笔录中,主观故意与客观方面相互交织,二者相辅相成。记录的方法按先总述再分述的原则,也就是说先让犯罪嫌疑人全面供述犯罪的详细情节、无罪辩解的理由,然后针对笔录中未讲清或与案情有差异的地方重点提问,排除疑点、补强口供、形成锁链。如在“9·28”专案中,讯问人员按时间顺序讯问主犯的部分笔录如下:

问:你们一共在壶某山“童人岩”猎捕野生动物搞了多长时间?

答:前前后后一共搞了9天左右,从古历7月28查山开始,8月初7下山的。

问:你们查山后,发现了哪些动物的踪迹?

答:……发现童人岩有野山羊又叫木羊(苏门羚)、浩羊儿(斑羚)、狗熊(黑熊)、麂子这些动物的踪迹,主要是看动物在山上经过的足迹、留下的粪便,我们山里人都懂这些,陈某喜和覃某明在查山之前,还教过我们怎么查动物的踪迹。发现这些动物踪迹后,我们就决定在童人岩砍线路架设电网捕杀这些动物的。查山时我们没发现獐子(林麝)的踪迹,獐子是无意中捕到的。

问:你从查山开始讲,把在童人岩每天的猎捕过程详细讲清楚?

答:……

问:你接着讲?

答:7月30日……

8月初1早上吃了早饭后,一边修砍线路一边布设猎捕电线,陈某喜当师傅,龚某轩布细扎丝,覃某明和陈某喜往塑料管上扎扎丝,套一次性口杯,我在旁边帮忙,王某坦当天没有上山……这些猎捕的工具都是龚某轩和陈某喜两人背上山的,当天只背一个电瓶上山。下午4、5点钟猎捕的线路就布好了。回到王某坦家吃了晚饭,覃某明和龚某轩就上山守夜去了(都是晚上通电猎捕,白天不通电),守夜就在童人岩的岩壁下睡的,用的一张胶布和细竹子垫地上睡的。当天晚上就捕到一头山羊,大概是8月初2的早上6点钟左右,覃某明就给王某坦打电话,说捕到一头山羊要我们上去接他们,我和陈某喜、王某坦3人上山去接他们……当时捕到的是一头160-170斤左右的山羊(毛重),麻色,有20公分左右长的角,我们这边叫木羊(苏门羚),因抬不起,路上又远不好走,陈某喜和龚某轩讲把羊子剖肚,砍成两截背轻松些,当时是龚某轩用王某坦家的杀猪刀剖肚、砍断两截,没剥皮,然后5个人轮换背到王某坦家,羊肚子带回王某坦家几个人吃了……

8月初2晚上6点左右,我和陈某喜两个人到童人岩猎捕线路上守夜……8月初3早上6点左右,我和陈某喜就到线路上查线路,在猎捕线路上就看到电死一只獐子和一头熊,王某坦从家里带来一杆秤,在山上称了熊的重量,这头熊有100多斤……当天晚上天一黑(20时左右),我和陈某喜、王某坦3个人将捕的一头山羊和一头熊,用王某坦的白马将熊和山羊(砍成两截)驮上马背……运到湖南与湖北交界的地方,有一界碑下50米左右村公路上,当时晚上11点左右买主还没到,是陈某喜和买主联系的……过了10多分钟,就看到一辆皮卡车开过来了,车的颜色我没注意。从车上下来了一个收黑熊的中年男人,听陈某喜叫他唐老板(特征),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女的(特征)、还有一个司机,都不认识。收货的人看了山羊和熊后,说羊子要整只,说我们砍成块了不要,最后山羊没算钱,搭给唐老板了,一共付12000元。当时唐老板将12000钱给把陈某喜手中的。8月初4早上在王某坦家分的钱,陈某喜、覃某明、龚某轩、王某坦和我共5人各分了2200元,还有1000元没分,由陈某喜和覃某明管起的,没记账……

(三)在讯问笔录中印证已收集的证据,形成证据体系

在笔录记载中,对已扣押或查获的物品、财物的特征要通过嫌疑人的口供描述,把其物品、财物的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除在扣押清单上记录准确外,还要在笔录中把扣押的如木材的种类、规格、件数、材积、存放地点等一一对应记录确认;在被讯问人不知同案犯或其他证人姓名或地址时,要犯罪嫌疑人描述其他同案人或其他证人的体貌特征、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口音,联系方式等;对涉案的场所的方位、特征、朝向四至要讯问记录清楚;对多次供述前后不一致的,要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加以解释,并作出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在笔录中进行锁定,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翻供的可能。举例如下:

问:你把你购买的电猎捕器的具体特征讲讲?

答:电瓶是我在某某店里花350元买的,骆驼牌,黑色,长约35公分、高约25公分,是新的,与升压仪一起组装在一个塑料整理箱中(分别描述略)。平时我将这套猎捕器放在我家屋西头我睡的床下。

问:×年×月×日,我局民警在你家属张某英的配合下,从你家卧室床下搜查到一套电猎器,你仔细看看这5张电猎器照片中,哪一套电猎捕器是你的?

答:第3号电猎捕器是我买的,我自己组装的,我认识。(同时制作辨认笔录,并在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上签字确认,相互印证)。

问:你用这套猎捕器在哪些地方猎捕过野生动物?

答:我只买这一套猎捕工具,我邀的人一起猎捕的地方,都是用我的这套猎捕器……

又如:

问:和你一起采挖樟树的人叫什么名字?

答: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问过他的姓名,他只说姓张,没讲名字,他是一周前从福建过来的,说是从樟树中提取樟油值钱,邀我一起挖樟树的。昨天人就跑了……

问:你把他的体貌特征讲讲?

答:我手机上存有他的号码(手机上存的名字为张福建,号码为1×××××× 8888),35岁左右、广东口音,身高1.70米左右,与我的身高差不多,平头、身体较胖、皮肤较黑、烟瘾很大,基本上烟不离手。

问:他到你镇后,住在什么地方?

答:住在某街上某超市东走200米的一个租住房内,房屋老板叫王某强,原来那里是一个木材收购点……

(四)到案情况要详细记录

到案经过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量刑情节,在笔录中不容小视。投案自首的,要记录其投案自首的心态和经过;抓获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记录其抓获经过、作案后的心理活动、作案后至抓获归案前先后到过哪些地方,具体干了什么事、哪些人知情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的,必须严格按程序规定,依法使用传唤、拘传等文书,不能一个电话通知其到某地点接受讯问而无法律手续的情况,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口头传唤的,应在笔录中记录口头传唤的过程。

(五)规范补正笔录制作中的瑕疵

讯问笔录制作完后,一定要认真阅读一遍再交给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对笔录中出现的错字、别字、逻辑混乱等情况及时补正,杜绝复制、粘贴笔录现象。涉及同案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名字在不同笔录中要统一。特别是笔录中的涂改处、添加处必须让犯罪嫌疑人逐一捺印确认,犯罪嫌疑人提出修改意见的,确认后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修改,以证明讯问笔录的内容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不能由侦查员自己随意添加捺指印。人称要分清你我他,少用我们、他们等称呼,指向要明确。对笔录中出现的“可能”“大概”“好像”等推测、判断性回答,要追问、反问,排除疑问。尽量记被讯问人的原话,不能使用很专业的术语。对被讯问人回答的黑话、俗语、方言要作注释。对被讯问人的情感表现和肢体语言要在笔录中形象描写。

如卢某华失火案中,第一次询问拒不承认自己因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刑事拘留后提审,部分笔录如下:

问:你是因为什么事,被某局刑事拘留的?

答:说我昨天在某镇梭某山送亮(石门方言:祭祀的意思)燃放鞭炮引发了森林火灾,被你们刑事拘留的。我现在感到很委屈,不是我引发的山火,我是打火英雄……

问:你仔细想清楚后再讲,我们已经调查了与你一起到梭某山送亮的大哥卢某国,你看看我手中这么厚的调查材料(一晃,此处不在笔录中记录),你如实讲,你昨天到梭某山是准备去几个坟上燃香、放鞭炮的,一共带了几卷鞭子?

答:(沉默不说话约15分钟,民警做法律宣传教育,对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进行人性分析)请给我根烟抽,我交代事实,请政府对我宽大处理,我对不起政府……

问:之前对你的询问,你为什么要撒谎说不是你引发的森林火灾?

答:主要是烧了大几百亩山林,现在还没打熄,事搞“拐哒”(石门方言:“拐哒”就是事办错了,有麻烦了的意思),怕坐牢(进监狱的意思),家里条件又不强(石门方言:“不强”,差的意思)赔不起火灾的经济损失……

问:哪些事实部分你没讲实话?

答:昨天我讲的到梭某山送亮的鞭子数量3卷,只到两个地方送亮放鞭炮的地方我讲了假话……真正的事实是:是我在爷爷某某坟前放了鞭子后不到一分钟时间,引燃山上茅草起火的。昨天我到梭某山是准备去3个地方送亮燃放鞭炮的,一是父母某某合葬坟前、二是爷爷某某坟前、三是瞎子兄弟某某坟前,一共带了4卷鞭子,在某某店子里买的,鞭子是用黑色塑料袋子装起的,共花了40元的鞭子钱,不是昨天讲的花了30元的鞭子钱。在我父母坟前放了两卷鞭子,然后步行约120米远到我爷爷坟前放了一卷鞭子,燃放鞭子后我走了不到20米,就发现爷爷碑前约60公分处的茅草着火了,当时火苗只有脸盆大,10多公分高(用手比画)突然一阵大风吹来,火星到处吹,引燃山火。我连忙将手上的鞭子放在路边,顺手折了一截树枝打火去了,风太大,火烧的快,打不熄……你们从现场找到的那卷鞭子是我准备去瞎子兄弟坟前送亮去的……

问:你核对一下以上笔录……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请签名、捺指印。

答:(阅读笔录约10分钟),我刚看了材料,只有今天你们开始问我因什么事拘留的,我说“我感到很委屈,不是我引发的山火,我是打火英雄”这句话有错误,给我划掉,是我燃放鞭炮不慎引发的山林火灾,我想白了(思想通了的意思),我要讲实话……现在很后悔,争取政府对我宽大处理。今天的问话中,除了这句话说了假话,其余全部是事实,我负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对这类供述反复的嫌疑人,可采用同步录音录像、请2名见证人在场的形式来固定,供述事实后,最好要其书写一份自述材料。

问:你自己修改今天笔录中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答:(自行修改、捺指印……)

(作者单位 湖南省石门县森林公安局)

(编辑 赵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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