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侦查》课程虚拟实训设计

2016-02-04 03:39苗林林
森林公安 2016年4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实训案件

苗林林

浅谈《刑事案件侦查》课程虚拟实训设计

苗林林

目前,作为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公安院校,在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的背景之下,为了满足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必须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以便更好地满足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因而,以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突出公安院校办学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为原则的教育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作为公安院校主要教学部门的侦查学专业应利用各个院校的资源条件和自身优势,在实现和强化基础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构建实验、实训、实习和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将部分教学实训化,培养学生的警务实战能力,弥补传统理论教育的不足,着力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培养模式。

在侦查学专业开设的诸多课程中,《刑事案件侦查》相较于其他课程更具综合性与实践性。主要包括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和类案侦查两部分内容,涉及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多门学科知识的应用。因此,在《刑事案件侦查》这门课当中开设实训,必然要与侦查学专业其他课程的实训有一定程度的区分,形成一个实训体系,既不能缺漏亦不能重复。因此,在改革的背景下调整实训体系,革新实训方式势在必行。目前,《刑事案件侦查》这门课程在教学与实践过程中反映出的最大问题是,学生无法将学校里学习到的知识直接应用于刑事案件侦查实务中,往往需要毕业之后在工作岗位上,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学习或积累经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侦查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教学内容和基层实践相脱节。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刑事案件侦查》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教学过程中难以实现教学与应用之间的转化。改善这一困境的方法就是加重实践训练的比例,革新实训教学方法。当前,各个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大多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积极建立起模拟实训课程体系,逐步完善综合性实训教学体系。然而,从目前各地公安院校的实训教学情况来看,实训教学体系的效果不佳,没有突出实战化要求。实践中,有的院校采用“一案到底”的侦查模式,所选取的案例不能兼顾《刑事案件侦查》这门课程各个部分内容的训练;有的院校缺少系统的实训评价机制,忽视实训结束后的总结工作等等。也就是说,目前实训中存在的问题既体现于课程体系的设计又体现在实践的应用。多重因素导致实训教学的相对弱化:第一,教学单位毕竟不是侦查工作的前线,所使用的案例需要根据教学需求对真实案件进行选择、加工;加之缺少和基层办案机关的交流互动,使得实训教学从源头上难以与基层工作实现无缝对接。第二,各个公安院校受自身资源条件限制,实验、实训场馆设备配备不足,导致即使获得合适的案例资源也无法模拟、重现案件情况。第三,无论教师和学生都缺少对案件侦查实际操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学生参与实验实训积极性不高,实训课程缺少客观、统一评价机制,甚至实训课时量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避免由于主客观因素导致的在各个公安院校开展“仿真实训教学”存在既难以操作又收效甚微等问题,本文在研究参与式教学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搭建网络实训平台,设计刑事案件侦查虚拟实训课程,既可以解决教学资源稀缺,教师力量不足等问题,又可以提高学生参与实训的积极性,使实训课程更具有操作性。

一、建立以案例资源库、法律资源库、教学资源库为主的平台依托

刑事案件侦查的对象即为案件,所有的侦查行为都以此为依据开展。因此,选用实训案例要与对侦查行为训练的要求相匹配,满足真实性、典型性、实操性等原则。第一,选用案例必须真实、确凿,符合当前刑事案件发案实际情况,这就要求实训所用的案例必须来自侦查实践的最前沿,不能仅仅为了满足实训情景凭空捏造。第二,由于实训课时数量有限,选取案例一定要与理论教学内容相匹配,具有某类案件典型特点,而且要能够代表某类案件发案最新态势,避免选取案件过于陈旧。因此,要建立案例库,容纳多种类案件,并定时更新,保证教学不与实际工作产生大范围脱节。第三,实训中使用的案例必须满足学生进行侦查实际训练的可操作要求,保证实训的实效性。但是,由于前面提到的,刑事案件侦查教学存在相较于实践工作滞后性,教学资源稀缺等问题,导致在实训教学过程中不能完整使用真实案件。这就要求实训指导教师以真实案件为蓝本,对案件进行精心选取,合理加工、设计。既保持案例的真实性,又兼顾实训的可操作性,突出每一项实训目标。最后,使用案例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系统当中并与实训其他模块进行关联,云计算可以为这一设计提供技术支撑。

从“教师本位”向“学生本位”过渡,扭转的是教学的方法而非内容,实训教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传统理论教学不足,是为巩固侦查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服务的一种手段。因此,实训设计必然与理论教学的知识点和相关法律条文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为了方便学生在实训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回顾和应用,应通过虚拟系统建立《刑事案件侦查》教学内容与法律资源库,与相应的案例,相应的考核位置进行链接。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如出现遗忘知识点,法律适用把握不清等情况可及时查询,体现网络平台实训辅助性功能。

二、设计以学生操作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阶段侦查实训过程

1.设计分阶段、多目标,应用不同案例的虚拟实训系统

《刑事案件侦查》是综合性极强的一门侦查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本门课程的实训设计既立足于侦查基础知识整合,又面向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实践需求。因此,要与其他课程实训和侦查学专业综合实训相区别,突出其训练的两项主要内容,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步骤和各类刑事案件侦查方法。这就要求首先将理论教学模块化,明确每一个理论教学模块需要实训的知识点,实训系统的设计要根据理论教学模块按顺序分阶段。其次,每一阶段的实训方式及考察环节必须要围绕对应理论教学模块的教学目标进行,问题设置必须体现相应教学目标的知识点。比如,对办理刑事案件步骤的考察,可以通过要求学生在系统中填制法律文书的方法进行实训。实训指导教师应在学生操作前针对每一项教学目标进行讲解,由学生查找两大资源库,自行判断每一步应如何操作。此外,并不是每一个实际案例都能反映全部教学的知识点,应用案例不能采用侦查学专业综合实训“一案到底”的模式,而应该由教师挑选与实训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件,对照知识点加工完善,当然,也可以进行类似案件间的“嫁接改造”。

2.利用计算机技术设计侦查思维体系,强化学生参与性

虚拟实训的优势在于可以规避常规实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利用计算机技术模拟刑事案件侦查实践活动,在办案程序和侦查措施、应用等部分设置选择节点,由学生进行自主选择,从而形成理论知识、实践操作、思维培养3者并重的刑事案件侦查实训系统。例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实训,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首先展示接报案信息,并提供可选择的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学生需在规范填制法律文书(不局限于受、立案环节)的基础上根据受案阶段信息自主选择下一步调查措施,由程序系统提供相应措施所得调查信息。学生需结合查阅法律条文,判断是否立为刑事案件展开侦查。侦查阶段学生需将每一轮案情分析的结果录入系统并结合分析的线索继续选择侦查措施,系统会将事先录入的每一项措施结果(可以是有效的也可以是无效的)反馈出来,如此反复直到侦查终结。侦查阶段学生除了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外,还要主动判断案件及侦查情况,做出反应,通过这种训练方法可以突出对学生侦查思维的训练,突出实训中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关于类案侦查的实训,则可以在程序训练基础上,突出各类案件特点分析、侦查方法训练等内容,着重培养学生发现、收集各类证据的意识和方法。在这一过程中,虚拟实训系统既起到提示学生侦查知识的作用,又可以记录学生整个主动学习的过程。

3.单人与分组操作相结合,根据知识点设计实训方案

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非一人之功,需要团队合作才能保证侦查任务顺利完成,刑事案件侦查实训课程亦然,在突出学生个人侦查技能培养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对合作意识的训练。因此,实训设计无论从学生操作到教师评价都需体现单人和分组实践的原则。比如,以案情分析和侦查方法选择等为内容的实训可以采用分组操作的方式,但系统需要记录每个学生的意见和看法并给出分组讨论的最终结论。而专门针对办理刑事案件步骤的训练则以学生个人操作的方式为好。

三、建立多角度考核体系,单一与综合相结合评价机制

作为侦查学“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案件侦查作为一门综合性极强的课程需要兼容知识、能力、素养等多个教学目标,那么对应的实训内容也必然要兼顾各个侦查实践环节的要点。因此,作为检验实训质量的考核环节也必须从多个不同的角度进行设置,力争尽量涵盖理论教学知识点。如将对案卷制作和侦查程序、侦查方法的考核分开,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侦查思维、能力的考核分开。

既然采用的考核体系是多角度的,那么每一个考核点对应的评价标准应该是唯一而不应是多重性的,这是为了满足学生实训成绩评定的客观性、统一性要求。但是,实训内容并非完全是对实践操作的考察,比如案情分析,侦查方法的选择与应用等,不能够仅仅用是否与案件真实办理情况相同,是否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等标准衡量。因此与考核系统相对应的实训评价系统,第一要满足计算机客观评价与指导教师主观评价相结合;第二要科学计算实训各部分、各环节成绩,结合各自在课程实训中的比重,统计最后得分。

本文的研究只是一个初步的构想,若要付诸实际还需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加之,侦查学中仍然存在一部分自然科学无法将其量化的内容,难以通过计算机语言描述实现实训情景的创建。因此,关于刑事案件侦查虚拟实训课程的设计,仍然有赖于侦查、信息工程等学科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系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青年教研项目(编号:QN16102)“刑事案件侦查实训课程设计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编辑 赵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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