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慈善组织的监管特色

2016-02-11 16:29陆奇斌
中国民政 2016年1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慈善委员会

英国慈善组织的监管特色

英国作为世界慈善文化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经过近五个世纪的发展,慈善事业已经成为国家第三次财富分配的主要途径,释放了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英国慈善委员是管理制度体系中最具有特色的机构,也被其他国家纷纷仿效。

慈善委员会的诞生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目前,英国设有英格兰及威尔士慈善委员会、苏格兰慈善委员会、北爱尔兰慈善委员会,分别监管各自辖区内的慈善组织。以英格兰及威尔士慈善委员会为例,当年正值英国民间慈善蓬勃生长,同时也伴随着必然的乱象,比如假借慈善之名敛取不义之财,慈善资金、物资等资产管理不善。慈善活动纠纷导致的法律诉讼案件一度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当比例。为此,英国政府在1853年推出《1853慈善信托法》的同时,也由英国议会委派慈善事务专员牵头成立了英国慈善事业治理小组(即慈善委员会),由该机构独立审查慈善领域的争议事件。慈善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对英国议会负责。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英国政府公权力在民间慈善事务上的体现,旨在通过法制和机制来规范英国的慈善组织,探索建立英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出现于19世纪的慈善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被定位为一个准司法机构,既有和政府沟通的管道,也有不受政府影响而独立运作的权利和空间。换句话说,既代表政府行使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又保持慈善机构所需要的中立立场,很好地起到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边界联接和缓冲作用。

英国慈善委员会的核心功能是代表政府行使对民间慈善监管。它产生的背景,决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自上而下形成的机构,就是要代表英国政府对民间慈善进行监管。它现有的五大职能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这一定位:一是提供注册服务,负责对那些只以慈善为目的的机构提供注册服务;二是对那些存在问题的慈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三是确保慈善组织运行符合法规要求,例如每年的信息披露;四是确保每个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具有广泛的有效性;五是为慈善组织提供在线服务和指导。这五项基本职能在执行中都体现出相关的监管要求,例如:在注册方面,要求任何慈善组织都必须在慈善委员会记录在册;在财务监督方面,慈善委员会被赋予了对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的权利。按照英国《慈善法》的规定,慈善委员会可依法对慈善组织进行调查和事务介入,在发现存在诸如重大信誉危机、慈善资源严重滥用等情况下,慈善委员会甚至可以采取任命新的机构负责人或慈善信托人的方式来接管问题机构。

从本质来看,监管只是慈善委员会的工作手段,其终极目的还是要通过监管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慈善委员会可以看作受托于英国议会,代表政府来行使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监督、引导慈善资源的有效应用,支持和维护民间慈善机构的权益。在《2006年慈善法》中规定,慈善委员会的战略目标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提升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第二,改良公众利益;第三,强化慈善组织的法律意识,确保它们的行为具有必要的合法性;第四,促进民间慈善资源的有效流动;第五,明确慈善组织的问责制度,要求慈善组织对捐助人、受助人、公众等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英国慈善委员会采用协同共治对慈善组织开展全面监管。但尽管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但英国政府也并非完全依赖于它,而是由高等法院、皇家检察总长、国内税务署、遗嘱事务署、英国费用评级机构、公司登记署、地方政府等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会同慈善委员会构成对慈善组织协同共治的立体化监管体系。这些机构同样具有对慈善组织的部分监管权。

以慈善监督委员会为代表的慈善监管制度,为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得英国从福利型国家向以慈善金融为核心驱动的社会投资型国家转型成为可能。

(陆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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