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校本《旧唐书·礼仪志》疑义考辨举例

2016-02-13 04:33尤炜祥
台州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旧唐书金鸡

尤炜祥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杭州 310053)

点校本《旧唐书·礼仪志》疑义考辨举例

尤炜祥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杭州 310053)

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一直被学术界和广大读者公认为权威版本,但由于种种原因,内中的错讹和校勘不精比比皆是。现以点校本《旧唐书·礼仪志》为例,对其中疑义举例加以考辨。

点校本;旧唐书;礼仪志;考辨

有关唐代的礼制记载,主要见之于现存世的《旧唐书·礼仪志》(简称《旧志》)、《新唐书·礼乐志》(简称《新志》)、《通典》、《大唐开元礼》等古籍中。其中《旧志》七卷,内容涉及祭祀、巡狩、封禅、婚葬、服饰等唐代礼仪。它由唐代《开元礼》为蓝本改编而成,既折衷了《贞观礼》和《显庆礼》礼仪规范,又很好解决、协调了对《礼记》经传认识上的矛盾,并涵盖了唐本朝的新礼规范,体现了唐代礼制的时代化和创新精神。然《旧志》与整部《旧唐书》一样,亦存在不少错讹和校勘不精等问题,在此笔者就疑义举例予以考辨,以冀方家学者指教。

高宗初,议者以《贞观礼》节文未尽,又诏太尉长孙无忌……太学博士史道玄……贺纪等重加缉定,勒成一百三十卷。至显庆三年奏上之……高宗自为之序。(第817——818页)

按:“史道玄”疑当互乙作“史玄道”。见《通典》:“夫礼必本于太一……皇唐有孔颖达……史玄道……贺纪。”[1]1119史玄道为唐代谱牒学家,高宗显庆四年(659),曾与许敬宗、李义府、孔志约、阳仁卿、吕才六人合撰《姓氏谱》二百卷。见《新唐书·艺文志》:“《姓氏谱》二百卷许敬宗、李义府、孔志约、阳仁卿、史玄道、吕才撰。”[2]1500又见《旧唐书·李义府传》:“义府耻其家代无名,乃奏改此书,专委礼部郎中孔志约、著作郎杨仁卿、太子洗马史玄道、太常丞吕才重修。”[3]2769武则天时,中书令许敬宗以贞观《氏族志》未载武氏的族望,吏部尚书李义府也以《氏族志》中没有李氏的世系,于是奏请改修,故有高宗显庆四年下诏改修之令。

又,据《旧唐书·高宗本纪》,“一百三十卷”下当有“二百五十九篇”六字,即“(显庆)三年春正月戊子,太尉、赵国公(长孙)无忌等修《新礼》成,凡一百三十卷,二百五十九篇,诏颁于天下。”[3]78又见《唐会要·五礼篇目》:“太学博士史道玄……贺纪等重加缉定,勒成一百三十卷,二百二(疑当作‘五’)十九篇。至显庆三年正月五日,奏上之。高宗自为之序,诏中外颁行焉。”[4]752

虞、夏则退颛顼而郊喾,殷人则舍契而郊冥。去取既多,前后乖次。得礼之序,莫尚于周。喾郊稷,不间于二王;明堂宗祀,始兼于两配。(第828页)

按:此为沈伯仪《郊丘明堂严配议》中的文字,但“去取既多”,与上下文义不协。上文讲到夏与商已不合祭祀之礼,去取不应是既多,而是有别,前后也不合礼数。《文苑英华》卷七六二、《全唐文》卷二○八收录此文。“去取既多”均作“去取既差”,当为是。“多”当是“差”之误。《新唐书·沈伯仪传》记:“虞夏退颛顼郊喾,殷舍契郊冥,去取违舛,惟周得礼之序,至明堂始两配焉。”[2]5664“去取违舛”与“去取既差”义同,亦佐证了“去取既多”当作“去取既差”。

景龙三年十一月,亲祀南郊,初将定仪注,国子祭酒祝钦明希旨上言后亦合助祭……时十一月十三日乙丑,冬至,阴阳人卢雅、侯艺等奏请促冬至就十二日甲子以为吉会。时右台侍御史唐绍奏曰。(第831页)

按:“右台侍御史”当作“左台侍御史”,“右”当是“左”之形近误。见《旧唐书·唐绍传》:“(唐)绍寻迁左台侍御史,兼太常博士。中宗将亲拜南郊,国子祭酒祝钦明等希旨皇后为亚献,绍与博士蒋钦绪固争以为不可。”[3]814《新唐书·唐绍传》:“(唐)绍,神龙时为太常博士。迁左台侍御史。”[2]4185又见《册府元龟·台省部·正直》:“唐绍博学,善三礼,中宗神龙中为左台侍御史兼太常博士。中宗将拜南郊,国子祭酒祝钦明等希旨请皇后为亚献。绍与博士蒋钦绪固争以为不可。”[5]5198武后光宅元年(684)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增置右肃政台。左肃政台专察京师百官,右肃政台专察州县官员。据左右台侍御史的职责分工,唐绍亦当以“左台侍御史”为是。

至(开元)二十年,萧嵩为中书令,改撰新礼。祀天一岁有四,祀地有二。(第833页)

按:萧嵩开元十七年(729)已为中书令,故云“至(开元)二十年,萧嵩为中书令”当有误。见《旧唐书·萧嵩传》:“(开元)十七年,授宇文融、裴光庭宰相,又加(萧)嵩兼中书令。自十四年燕国公张说罢中书令后,缺此位四年,而嵩居之。”[3]3095《新传》略同。又见张说《赠吏部尚书萧公神道碑》:“开元十七年仲冬癸丑诏曰:‘中书令嵩父某,毓粹冲和,降灵神象,言入精微之奥,迹登圣贤之轨,位不充量,道足庇人。’”[6]1379(《全唐文》卷二二九,一三七九页)碑题中之萧公,即萧嵩的父亲萧灌。《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第四》:“(开元)十九年,侍中裴光廷、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用行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六卷,颁于天下。”[5]7069-7070关于此段史实,《旧唐书·玄宗本纪》记:“(开元二十年)九月乙巳,中书令萧嵩等奏上《开元新礼》一百五十卷,制所司行用之。”[3]198故“萧嵩为中书令,改撰新礼”当作“中书令萧嵩改撰新礼”为确。

宝应元年,杜鸿渐为太常卿礼仪使,员外郎薛颀、归崇敬等议。(第836页)

按:“员外郎”前当有定语。唐代六部二十四司均置有员外郎,为曹司之副职。无定语,则属部不明。时薛颀为礼仪使判官、水部员外郎。又,归崇敬为润州别驾。见下文“集贤校理、润州别驾归崇敬议状及礼仪使判官、水部员外郎薛颀等称”。《册府》卷五九○同。唐天宝九年(750)置礼仪使,负责郊祀天地、太庙、天子崩、太子即位等大礼依礼法实施。建中元年(780)后,废置不常,事罢即废。盖水部员外郎为薛颀本官,礼仪使判官当为兼职。

朕嗣膺下武,丕承上烈,思所以答眷上灵,聿遵孝享,而法宫旷礼,明堂寝构。今国家四表无虞,人和岁稔,作范垂训,今也其时。(第853页)

按:此为永徽二年(651)七月二日,唐高宗《详议明堂制度诏》中的文字。明堂,亦称天宫,原为隋炀帝时所建的乾阳殿。唐睿宗垂拱三年(687)二月,武则天下诏拆除乾元殿,于其地造明堂,初号“万象神宫”。明堂为礼制建筑,是古代帝王明政教之场所,凡祭祀、朝会、庆赏、选士等大礼典均在此举行。“法宫旷礼,明堂寝构”下,《唐大诏令集》卷七三“永言大礼,朕甚惧焉”一句。《太平御览》卷五三三、《册府元龟》卷五六四同。据上下文义,此当为高宗所以下《详议明堂制度诏》之所在,当补。

开元二年八月,太子宾客薛谦光献《九鼎铭》。其《蔡州鼎铭》,天后御撰,曰:“羲、农首出,轩、昊膺期。唐、虞继踵,汤、禹乘时。天地光宅,域中雍熙。上天降鉴,方建隆基。”紫微令姚崇奏曰:“圣人启运,休兆必彰。请宣付史馆。”(第873页)

按:武后铸九州鼎,自制铭文,薛谦光在开元二年(714)献《九鼎铭》而已。然“《蔡州鼎铭》”,疑当作“《豫州鼎铭》”,“蔡”当是“豫”之误。见姚崇《请宣示豫州鼎铭符瑞奏》:“圣人启运,休兆必彰,故化马为龙,预流谣颂,秀为天子,早着冥符。臣等今见薛谦光所献东都鼎铭,大圣天后所制,其文云:‘上元降祉,方建隆基。豫州处天下之中,所以远包四海。’铭文独圣后所制,固必先感二仪,灵庆昭彰,旷绝今古。臣等忝陪近侍,喜万常情,请宣付史官,并颁示内外。”[6]1242《资治通鉴·唐纪二七》亦记:“乙酉,太子宾客薛谦光献武后所制《豫州鼎铭》,其末云:“上玄降鉴,方建隆基。”以为上受命之符。姚崇表贺,且请宣示史官,颁告中外。”[7]1428又,据姚《符瑞奏》,《旧志》“请宣付史馆”下脱“并颁示内外”五字,盖“颁示内外”为主旨所在。

高宗既封泰山之后,又欲遍封五岳。至永淳元年,于洛州嵩山之南,置崇阳县。(第889页)

按:“崇阳县”,《旧唐书·高宗本纪》作“嵩阳县”,即“(永淳元年)秋七月己亥,造奉天宫于嵩山之阳,仍置嵩阳县。”[3]110嵩山之阳,即嵩山之南。疑“崇”字当是“嵩”之误。又,《旧唐书·地理志》记:“永淳元年,复置嵩阳县。”[3]1422据地理志上文,嵩阳县本属河南府。贞观十七年(644),“废都督府,省缑氏、嵩阳二县”。[3]1422永淳元年(680),置嵩阳县为复置。见“登封隋嵩阳县。贞观十七年省,永淳元年七月,复置。”[3]1423《唐会要·州县改置上》:“嵩阳县,隋置。贞观十七年省,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复置。”[4]1477-1478可资佐证。

登封坛南有槲树,大赦日于其杪置金鸡树。(第891页)

按:吴玉贵《唐书辑校》云:“如何在槲树的顶端置金鸡树,意不可解。《旧唐书校勘记》卷一一指出:‘于其杪置金鸡树,树字疑衍。’点校本‘校勘记’‘金鸡树’下引《旧唐书校勘记》注,无异议。按《太平御览》引《唐书》第2042条云:‘万岁登封元年春,封嵩山,御朝觐坛,受朝贺。登封坛南有槲树,大赦日于其杪置金鸡,改名金鸡树。’两相比较,‘树’字非衍文,《旧唐书》因涉二‘金鸡’复出,夺‘改名为金鸡树’五字,《旧唐书》及两‘校勘记’俱误。”[8]16吴氏所云无疑是正确的。今再举一例予以佐证。宋王谠《唐语林》:“(武)则天封嵩岳,大赦,改元万岁。登封坛南有槲树,树杪置金鸡,因名树为‘金鸡树’。”[9]443如此“金鸡”下当逗断,补“改名为金鸡树”五字。

乾元元年十二月丙寅立春,肃宗御宣政殿,命太常卿于休烈读春令。(第914页)

按:“太常卿”疑当作“太常少卿”,《旧传》亦夺一“少”字。见《唐会要·礼仪使》:“(乾元)二年九月七日,太常少卿于休烈除工部侍郎,充礼仪使。”[4]784太常卿,正三品。工部侍郎,正四品。太常少卿,从四品上。乾元二年(759)九月,于休烈由太常少卿除工部侍郎,又如何在上一年为太常卿?《唐会要·武成王庙》:“乾元元年九月十二日,太常少卿于休烈奏。”[4]507《通典》卷五三同。可资佐证。

贞观十四年三月丁丑,太宗幸国子学,亲观释奠。(第916页)

按:“三月”,贞观十四年(640)三月戊戌朔,该月无丁丑。《旧唐书·太宗本纪下》作“二月”,即“二月丁丑,幸国子学,亲释奠。”[3]8251《新纪》同。二月戊辰朔,丁丑为二月十日。疑“三月”当是“二月”之误。《通典·礼十三·沿革十三·吉礼十二》:“贞元十四年二月,太宗幸国子学,观释奠。”[1]1474可资佐证。

光启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僖宗再幸宝鸡。其太庙十一室并祧庙八室及孝明太皇太后等别庙三室等神主,缘室法物,宗正寺官属奉之随驾县,为贼所劫,神主、法物皆遗失。(第962页)

按:“缘室法物”,当指沿“十一室、八室、三室”室内摆放的法物。如此,疑“缘室法物”四字当有有误倒,当放置在“三室等”下。此“缘”,训“绕”。因缘室不光有法物,还有神主。经改作“太庙十一室并祧庙八室及孝明太皇太后等别庙三室等缘室法物、神主”[3]4323。《旧唐书·殷盈孙传》:“(殷)盈孙谓宰执曰:‘太庙十一室,并祧庙八室,及三太后三室,因光启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车驾出宫,其缘室法物、神主,本司载行,至县并被盗剽夺。皇帝还宫,合先制造。’”当指同一事件,可资佐证。

《楚语》曰:“屈到嗜芰,有疾,召宗老而嘱曰:‘祭必以芰。’及祥,宗老将荐芰,屈建命去之,曰:‘祭典有之,……不以私欲干国之典’遂不用。”(第970页)

按:屈建的话到“不以私欲干国之典”结束了,故后当有句号,然后是后单引号。点校本标点有误。

今欲取甘旨之物、肥浓之味,随所有者。皆充祭用,苟逾旧制,其何限焉。虽笾豆有加,岂能备也?(同上)

按:“苟逾旧制,其何限焉”是反问句,后面句号当改问号,作“苟逾旧制,其何限焉?”与“虽笾豆有加,岂能备也”为反问句用问号一样。点校本标点有误。

且君子爱人以礼,不求苟合,况在宗庙,敢忘旧章。请依古制,庶可经久。(第971页)

按:“况在宗庙,敢忘旧章”为反问句,即不敢忘也。故后句号当改问号,作“况在宗庙,敢忘旧章?”点校本标点有误。

时太子宾客崔沔、户部郎中杨伯成、左卫兵曹刘秩等皆建议以为请依旧礼,不可改易。(第971—972页)

按:“左卫兵曹”于文义不明。唐代有“十六卫”,“左卫”可以是“左翊卫”、“左骁卫”,也可以是“左屯卫”、“左武卫”等。此“左卫”当作“左监门卫”,“左”下疑夺“监门”二字。见《新唐书·崔沔传》:“时职方郎中韦述、户部郎中阳伯成、礼部员外郎杨仲昌、监门兵曹参军刘秩等议与(崔)沔合。”[2]4478《新传》“监门”前省略一“左”字,下又省略一“卫”字。又见《新唐书·食货志四》:“左监门卫录事参军事刘秩曰:‘今之钱,古之下币也。’”[2]1385左右监门卫,掌宫殿诸门禁卫和门籍。凡官员及仪仗出入者,检查其数,以物品器用入宫者,也要登记成册。

贞观十三年正月乙巳,太宗朝于献陵。先是日,宿卫设黄麾仗周卫陵寝,至是质明,七庙子孙及诸侯百僚、蕃夷君长皆陪列于司马门内。皇帝至小次,降舆纳履,哭于阙门,西面再拜,恸绝不能兴。礼毕,改服入于寝宫,亲执馔,阅视高祖及先后服御之物,匍匐床前悲恸。左右侍御者莫不欷。初,甲辰之夜,大雨雪。及皇帝入陵院,悲号哽咽,百辟哀恸,是时雪益甚,寒风暴起,有苍云出于山陵之上,俄而流布,天地晦冥。(第972页—973页)

按“正月乙巳”,《册府元龟》卷三○作“正月乙巳朔”,即正月第一天。《唐会要·亲谒陵》记:“贞观十三年正月一日,太宗朝于献陵。先是日,宿卫设黄麾仗,周卫陵寝,至于质明。”[4]46《4文献通考》卷一二五同。故当以《册府》为是,疑《旧志》夺一“朔”字。

又,“改服入于寝宫,亲执馔”,《册府元龟》卷二七、卷三○均作“改服入于寝,躬亲执馔”。“寝”,帝王陵墓上的正殿。《汉书·韦玄成传》:“又园中各有寝、便殿。”颜师古注:“寝者,陵上正殿,若平生露寝矣。”[10]3115《文献通考·王礼考》:“六年正月朔,高宗谒昭陵。行哭就位,再拜,擗踊毕。易服,谒寝宫。入寝,哭踊,进东阶,西向拜号。久,乃荐太牢之馔,加珍羞,拜哭。奠馔,阅服御而辞行,哭出寝北门,御小辇还。”[11]1125

“躬亲”乃一习语,《旧书》在祭祀先人时,常用以表示恭敬,亲力亲为。如“癸卯寅时,太庙屋坏,移神主于太极殿,上素服避正殿,辍朝五日,日躬亲祭享。”[3]177“是夏,上自于苑中种麦,率皇太子已下躬自收获,谓太子等曰:‘此将荐宗庙,是以躬亲,亦欲令汝等知稼穑之难也。’”[3]201故疑“寝宫”之“宫”当是“躬”之音近误。如此,标点也误,当作“礼毕,改服入于寝,躬亲执馔,阅视高祖及先后服御之物,匍匐床前悲恸”。

又,“有苍云出于山陵之上,俄而流布,天地晦冥”《唐会要·亲谒陵》作:“有顷,云出于邱陵之上,俄而弥布,天地晦冥。”[4]46“4有顷”,一会儿,承上文“寒风暴起”。相反,“苍云”不词,如谓青色之云,于文义不通。“苍”繁体作“”,“顷”繁体作“”;疑“”当是“”之形近误。如此,标点当如《会要》,即在“寒风暴起”下句断,“有顷”下加逗号。又,“俄而流布”,也以“俄而弥布”义为长。

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与(崔)沔等略同。(第1035页)

又,“录事参军”,疑当作“兵曹参军”。见上述(第971—972页)条考辨。《新唐书·崔沔传》:“时职方郎中韦述、户部郎中阳伯成、礼部员外郎杨仲昌、监门兵曹参军刘秩等议与(崔)沔合。”[2]4478《唐会要·祭器议》:“户部郎中杨(当作“阳”)伯成、左卫兵曹参军刘秩,皆建议以为请依旧礼。”[4]406可资佐证。又,《唐六典·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云:“司录参军事二人,正七品上;汉、魏已来及江左,郡有督邮、主簿,盖录事参军之任也,皆太守自辟除。后魏、北齐、后周、隋氏,州皆有录事参军。及罢郡,以州统县,皆吏部选除。炀帝罢州置郡,有东、西曹掾及主簿。皇朝省掾、主簿,置录事参军。开元初,改为司录参军。”[13]741也就是说,“录事参军”在开元初已改为“司录参军”。阳伯成为户部郎中在开元二十年(732)之后,见上述考释。又,《新唐书·食货志四》:“(开元二十二年)左监门卫录事(亦当作“兵曹”)参军事刘秩曰:‘今之钱,古之下币也。’”[2]1385故当时左监门卫府只有“司录参军”,不存在“录事参军”。

景龙二年,皇后上言:‘自妃、主及五品以上母、妻,并不因夫、子封者,请自今迁葬之日,特给鼓吹,宫官准此。侍御史唐绍上谏曰:‘窃闻鼓吹之作,本为军容,昔黄帝涿鹿有功,以为警卫。……假如郊祀天地,诚是重仪,惟有宫悬,本无案架。故知军乐所备,尚不洽于神;钲鼓之音,岂得接于闺阃。准式,公主王妃已下葬礼,惟有团扇、方扇、彩帷、锦障之色。加至鼓吹,历代未闻。又准令,五品官婚葬,先无鼓吹,惟京官五品,得借四品鼓吹为仪。’”(第1050页)

按:“迁葬”,《唐会要》作“婚葬”,即“至景龙三年十二月,皇后上言:‘自妃、主及五品以上母、妻,并不因夫、子封者,请自今婚葬之日,特给鼓吹,宫官准此。’”[4]809《旧志》下文有“五品官婚葬”。“婚葬”,即红白喜事。自古至今,红白喜事皆有鼓吹。疑“迁”当是“婚”之误。又,“故知军乐所备,尚不洽于神ffff0”之“洽”,《唐会要》卷三八、《全唐文》卷二七一、《太平御览》卷五六七均作“给”。从上下文义看,疑“洽”当是“给”之形近误。见《旧唐书·唐绍传》:“景龙二年,韦庶人上言:‘自妃、主及命妇、宫官,(婚)葬日请给鼓吹。’中宗特制许之。(唐)绍上疏谏曰:‘自昔功臣备礼,适得用之。丈夫有四方之功,以恩加宠锡。假如郊祀天地,诚是重仪,惟有宫悬,本无案据。故知军乐所备,尚不洽(亦当作“给”)于神fffeff;钲鼓之音,岂得接于闺阃。……又准令,五品官婚葬,元无鼓吹,惟京官五品,得借四品鼓吹为仪。’令特给五品以上母妻,五品官则不当给限,便是班秩本因夫子,仪饰乃复过之。”[3]2813文中既有“请给鼓吹”之说,又有“令特给五品以上母妻,五品官则不当给限”之“给限”,即不在给的限制之内。此再举两例有关“给”的例子:“太常卿杜鸿渐奏:‘婚葬合给卤簿,望于国立大功及二等已上亲则给,余不在给限。’”[3]272“若王公百官婚葬之礼,应给卤簿,亦供之。”[3]1880卤簿,即仪仗队,卤簿之仪,当包括鼓吹在内。“鼓吹令掌鼓吹施用调习之节,以备卤簿之仪”[3]1875。

[1]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2]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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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ual Research on Case of Ritual Record in Old Tang History

You Weixiang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CCP of Luqiao District,Taizhou,Zhejiang 318050)

The punctuated text The Twenty-four Histories published by Chinese Publishing House is considered as authority among academic scholars and public readers.However,in the book there are some mistakes and imperfect collation.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example of Ritual Record in Old Tang History,and study some doubtful points.

punctuated text;Old Tang History;Ritual Record;study

10.13853/j.cnki.issn.1672-3708.2016.05.010

2016-10-07

杭州市哲学规划课题“两《唐书》疑义考释”(A12TD01)部分成果。

尤炜祥(1953- ),男,江苏无锡人,浙江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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