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对我国高校治理的启示

2016-03-06 21:50王咏梅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章程权力学术

王咏梅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9)



论西方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对我国高校治理的启示

王咏梅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的总要求,部署了教育改革的攻坚方向和重点举措,坚定了举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方向。同时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之下,高等教育不仅要适应新常态,同时还要融入新常态中,由此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迫切任务。而高校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缺失的一步。学习西方国家高校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思考其对我国高校治理的启示。

学术权力;行政权力;高校治理;制衡

一、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

近代大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最初作为一种学术性的行会组织,将有知识、有学识的人聚集在一起,以便知识的传播,这也就奠定了近代大学的学术性本质。而随着大学组织的不断扩大,其内部结构也发生了复杂的变化,此时仅仅依靠学术权力对大学内部进行治理已不能使大学组织正常的运作。所以高校不得不形成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系统来管理大学内部日常事务。而西方国家长此以往形成的制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路径具有以下特点。

(一)“混合型”制衡

许多学者形成的主流思想将西方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制衡分为三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主导型、以德国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主导型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学术行政权力综合型。虽然三种类型得到了主流思想的认可,但是笔者认为这三种类型其实都属于“混合型”的制衡方法。例如,美国虽说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但并没有放弃学术权力在高校内部治理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建立教授会,不定期举行会议参与学术事务管理等等。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则是以教授治校,但同样不意味着这些国家放弃了行政权力在高校治理中的作用,这些国家的高校同样由大学、学院、学系三大基本层次构成,政府同样通过各种手段参与着高校的治理。

(二)制度保障——大学章程“护航”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以文本形式对大学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是大学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1]西方大学的大学章程始于中世纪,与特许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对于学术权力的规定给予了学术权力在高校日常运行中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例如美国,虽然在高校内部治理中以行政权力为主导,但是其大学章程对学术权力的明晰阐述使得学术权力可以在高校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康奈尔大学章程为例,它对本校学术事务委员会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其人员组成、日常职责甚至详细到会议的间隔时间。就德国而言,其内部治理本就以学术权力为主,大学章程的制定肯定也就不言而喻了。以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章程为例,其中有一章全部都在讲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样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主要的权利以及职责;不同于康奈尔大学章程的地方是洪堡大学章程更为详细,例如在成员组成上,洪堡大学直接列出人数:“13名高校教师,4名学术人员,4名在校学生,4名其他工作人员”。[2]大学章程对学术权力的规定,使得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能在本校的内部治理中协调运行。

二、目前我国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

在我国,近代大学出现的时间较短,关于大学内部治理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处理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由于自身的价值取向不同,造成了高校内部治理重行政而轻学术。近年来虽然随着高校体制的不断改革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未解决的问题,想要高校能更好地进行内部治理,就要全面了解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问题。

(一)“混合型” 但分配不均衡

1.注重行政权力

任何一种社会组织,行政权力都是必不可少的,高校亦是如此。不同于其他组织的是高校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它承担着教学科研任务,同时承担着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责任。教学科研都属于学术事务,其设置与研究方向都应该由学术机构决定,而非倾向于行政组织的意向。而现下高校内部治理中则过分的偏重行政权力,使得学术权力的职责范围越来越弱。“弱化”与“虚化”的学术权力不能构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反而大大增加了其受控程度。[3]

2.学术组织行政化

中国高校中设有许多学术组织,如教授会、评议会等,这些学术组织也承担着高校日常中的学术事务,但渐渐这些学术组织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的学术组织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例如,大多学术机构都直接由学院的院长和院领导担任,没有行政职务的教授、普通教师很少有进入到这些学术组织中的。而这些所谓的职称,本身就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

3.权力重心位于上层

中国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行政权力集于一校之长,权力往往集中在上层。而大学应该是一个学术性质很强的组织,这些学术事务主要集中于院系一级。但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院系一级学术机构应有的参与权、决策权往往被高一级的校级行政权力所剥夺,导致学术机构只能按照上级指示完成任务,这也是大学正在失去其学术自由的一部分原因。

(二)制度保障不足

西方大学章程中关于学术权力的规定,使得在高校内部治理中,学术权力得到制度的保障,拥有足够分量的话语权,而中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中国大学章程始于清末京师大学堂章程,到民国时期蔡元培先生出任中华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出台《大学令》,条令中学习德国大学的评议会、教授会制度为现代大学章程的制定打下了良好基础。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夕,我国的大学章程处于空白期,由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大学都不能得到很好地发展,就更不用说大学章程了。但是从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注重高等教育的发展,各个学校纷纷建立起自己学校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虽然建立了,但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大学章程存在着很多的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关于学术权力问题的阐述。中国大多数的大学章程依然沿袭了过去“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忽视了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的作用。

三、西方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对我国高校治理的启示

(一)强化学术权力,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和谐

学术权力是学者从事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的表现,想要加强学术权力,不仅要有制度的保障,提高学者自身的学术实力也是必要的。在制度方面,依法构建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职代会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将学术事务与活动交付于学术组织,保证学术权力得到完全的发挥。另外学者的实力与影响力也是学术权力能否得到了认可的要素之一,学者的实力与影响力足够,那么他们的话语权、学术权力自然而然就会得到极大的重视。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同一组织内部应只存在一种指挥决策系统,如此才能保证政令畅通。虽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一种并存的二元结构,但它们都是为实现大学组织目标而服务的。[3]而在现实中,由于两种权力的互不可失,使得它们在运行中相互交错,权力交织,导致学术权力“行政化”的出现。为消除学术权力“行政化”需要一步一步的将权力进行分化,将“行政化”的学术权力过渡到“学术化”,回归学术组织的学术性。

大学是一个绝对的学术组织,从学校一级到学院一级,行政权力应该是逐渐减弱,而学术权力应该是逐渐加强。但在当下的中国高校却是相反的情况,要赋予院系一级更多的权利,就要将权力重心下移;完善校、院、系三级机构的设置,校一级从宏观上调控学校的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院系一级则组成自己的教授会或者评议会,参与、协调、决策本院的各种学术性事务以及学生、教师的管理事务等等。

只有合理的配置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共同创造出良好的运行环境,才能更好地破解高校内部治理不合理的局面。

(二)规范大学章程,实现高校法治化

目前我国大学的大学章程关于学术权力的表述不清晰,例如关于学术组织人员没有进行说明,关于学术机构职责阐述、权利分工不清楚,导致学术事务执行紊乱。针对这种情况,在制定大学章程时应注重对学术权力组织人员的规定,例如成员数量、不同性质的成员所构成的比例以及成员中学术人员与非学术人员的比重等问题。其次对学术权力组织中不同群体所拥有的权利职责应有一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组织中的学术人员对学术事务拥有决策权,而组织中的行政管理层只有参与权,没有决策权,以保证学术事务绝对的学术性。

善治理论认为,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高校的治理不仅需要“依法治校”,更需要法律的保障,这样两种权力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失衡才能得到更好地解决。完善高校“法治”,需要加强立法,保障运行机制的顺利进行。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就在原基础上更加详细的阐述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给予学术委员会更多的权利,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学术权力在高校中的正常运行。其次,高校内部可以建设本校校内的法律体制,保障事无巨细。最后,有法律的保障之后,还应该确保与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高校内的学术机构,应该“据法力争”,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不放弃自己的权利。

规范大学章程对于建设我国现代大学以及高校治理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大学只有具有了法人的地位,才能更好地使用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高校法人的设立就必须有相应的章程做保障,大学章程的规范势在必行。同时高校应坚持“依法治校”,用法治的思维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

如何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高等教育研究中一项长期重要的课题,健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必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其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如何制衡则显得尤为重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共同存在于大学这个特殊的组织中,只有两者权力得到均衡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更好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创建一流大学。

[1]米俊魁. 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 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5.

[2] 马陆亭,范文曜. 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10.

[3] 谢凌凌. 大学学术权力行政化及其治理——基于权力要素的视角[J]. 高等教育研究,2015,(3):41~45.

[4] 赵薇. 高校行政权利与学术权力的失衡及其治理对策[D]. 沈阳:东北大学,2008.

2095-4654(2016)08-0031-03

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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