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精神及其培育研究

2016-03-06 21:50邵海璐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务员权力行政

邵海璐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公务员公共精神及其培育研究

邵海璐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233030)

公务员公共精神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应当成为指导和规范公务员执政行为的道德指南。培育公务员公共精神,不仅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更关系到党和政府各项事业的兴衰成败。针对目前公务员中出现的个人主义泛滥、行政作为失当、价值观念混乱等现象,要注重引导和培育公务员的公共精神,树立服务行政的价值理念,加强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公务员录用和晋升制度,建立稳定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公共精神;培育策略

公务员不仅是一种社会职业,更是国家和人民的公仆。他们不仅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也负责公共政策的执行。作为联结政府和群众的纽带,公务员的执政行为直接传达出政府的工作理念和价值向度。他们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表现不仅影响着国家形象,更直接关系政府的治理和服务水平。只有构建公务员应当遵守的价值规范和伦理精神,才能更好顺应时代变革的趋势,满足公共行政发展的要求。[1]因此,研究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与培育,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内涵与特征

(一)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内涵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内涵,我们需要简单界定一下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划清他们的工作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公务员是被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提供薪酬福利的一种公职人员。

关于公务员公共精神的概念,在东西方文化中都能找到他们的相关内容。但究竟什么是公务员公共精神,人们的探索和研究也一直没有止步。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政治体制下,人们对公共权力的来源和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因而公务员公共精神被赋予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公务员的公共精神一般以观念、意识的形态存在于公务员的头脑中,是他们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思想境界的一种综合反映,在实际行政的过程以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得以体现。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有实际内容的精神载体。2005 年,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会议提出,要在实践中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这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公务员公共精神。[2]这一重要概括,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公共精神建设的要求和方向。

(二)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基本要素

1.公共性

公共精神发源于公共领域,它是个体或组织的一种价值取向,强调把公民或社会作为发生对象,这体现了它公共性的特点。现代政府的公共属性要求政府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必须把公民的意志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只有当公民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共识,公共精神才能表现出积极的成效。作为平等的社会个体,每个人都有义务去遵守和维护大家公认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公共精神并非否认个人的合法利益,它是鼓励个人突破私利的局限,着眼于社会大众,把公民和公共社会作为自己的归属。在我国,公务员作为党和政府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以及管理、发展等理念的传达者,不仅要平衡和处理好各利益集团间的冲突,更要引领全体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来。

2.责任意识

在人民群众的眼中,公务员代表着国家和政府,代替它们行使公共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所以,公务员在行使职能的时候要注意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权力与责任是互相匹配的,公务员所握有的权力越大,他们所面临的责任也更大,这就要求他们在行政环节中,必须具备足够的责任意识。公务员的工作分散在党和国家的不同层级和部门,各人面对的管理和服务任务也不尽相同,这决定了公务员必须一切以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为重,认真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努力捍卫公共利益,时刻对人民负责,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

3.民主精神

公务员在实际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要能够传达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观念,这也是公务员民主精神的体现。也就是说,公务员要按照人民的意愿来执政,只要人民需要并且有益于他们,有益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公务员都要努力去做好。[3]这种精神要求公务员相信人民群众具备行使民主的基本素质,也相信他们有一定程度的自治能力。民主精神体现了人民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也体现了政府对人民了解和参与国家事务权利的保障。

4.法治观念

法律是建立在尊重民主和自由人权的基础上,它不承认任何个人或组织有凌驾于其上的特权,在它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和法律是最有理性的,也最有权威和效力,它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大众的公共利益。公务员手中握有公共权力而处于优势地位,而权力又天然具有一种扩张性,不加约束和限制的话,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当前中国行政实践中,缺乏的是对法的敬畏和遵守,公务员的自律意识有待提高。[4]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被摆在了一个核心位置上,要建设一个法治型国家,公务员必须秉持法治的观念来行政,在实践中避免“人治”。

二、我国公务员公共精神的现状分析

目前,在党和政府的持续教育和指导下,在人民群众的密切监督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他们为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整体精神状态有所进步。[5]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手握公共权力的公务员队伍面临着更多的诱惑和冲击,在公共精神方面出现了一些危机,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主义泛滥

2013年,在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了要集中解决“四风”问题。保持自律,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党的优良传统,更是新形势对公务员提出的时代要求。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利己主义盛行,拜金主义有所抬头,这些因素对一些自制能力较差的公务员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部分公务员淡忘了自己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做为自身谋求利益的工具,贪图个人享受,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权力寻租的现象增多。这些公务员重视个人利益而枉顾公共利益,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浪费国家财力,也辜负了人民的信任。

(二)行政作为失当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应当积极实施行政行为,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用自己的实际行为诠释自己肩负的责任,而不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人民。但少数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出不负责任的行为,采取过激的方式,造成极坏的影响,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行政作为失当的主要外在表现是部分执法者滥用权力,行为过激,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抵抗,造成恶性循环,增加执法的难度。这在一些城管执法事件中有所凸显,执法者不善于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某些激烈的行为引发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削弱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它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的义务。某种程度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务员消极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普遍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能够积极应对,态度消极,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二是公务员的失职渎职。不能够很好地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国家利益和地区利益之间选择后者,对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听之任之。或是以经济发展为由损害群众利益。

(四)价值观念混乱

思想决定行为,公务员价值观念出现混乱时,行为方式也会失范。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公务员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才能更好完成时代和人民赋予的历史责任。当下,公务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存在少数公务员的思想素质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部分公务员对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没有清晰的认识,社会责任感弱化,价值观念错乱,助长了官僚主义和私权主义。这种价值观的偏离和思想方面的缺陷,容易导致腐败问题,激起公众反感情绪,抹黑政府形象。

三、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与培育的策略

(一)树立服务行政的价值理念

公务员要明确自己“公共人”的身份,针对公民的愿望和需求施政,致力于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接受人民委托和授权执掌公共权力,而公务员是实际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公务员要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应当被真正用来服务于人民群众,而不只是停留在管控社会的肤浅层面上。行政机关要明确自己的价值取向,把保护人民利益作为最高目标,不仅要运用行政权力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注意预防和纠正对公民权利的损害。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要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摆正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积极服务社会,保护人民利益。

在当下经济转轨,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公务员要牢记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树立牢固的为人民服务的行政理念。

(二)加强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政府要根据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行为表现对公务员有计划、系统性地施加影响,促使公务员将这些规范内化为自己的价值理念,实现公务员队伍的自我发展。

公务员不仅是独立的个体,更是重要行政执行者,因而他们不仅要具备个体公民的良好追求,更要培养健全的行政人格,积极的行政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并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作为指导思想,结合行政实践深入贯彻执行。公务员不仅要领悟这些思想的精髓和真谛,更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发展出更适应现实情况的应用方法和理论见解,从而更好地为人民和社会服务。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我们要对国外先进的行政管理思想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积极了解世界行政发展的趋势,为我国行政改革做好充分准备。公务员要积极接受这些思想的教育,努力转变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把公共精神作为一种信念,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和弘扬。

(三)健全公务员录用和晋升制度

公务员终身制在长期实践中已经显现出其负面效应,目前在广东、上海、青岛等地,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以推行聘用制度为基点,完善公务员任用机制,实现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关系的转变。适用范围内的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签订短期、中期或长期的正式合同。在公务员的招聘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录取。公务员聘任制的关键在于引入淘汰机制,否则无法实现根本性的变革。[6]

作为公务员制度中一个重要部分,晋升机制直接影响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流动情况,对于公务员的成长发展至关重要。完善晋升机制,首先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公务员考核体系,并且将公务员的薪酬水平和绩效情况挂钩,推行绩效薪酬制度。公共部门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标准制定,尤其要注意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可以将激励的重心放在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上来,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晋升的渠道直接关系公务员精神之所在,合理制定晋升标准,通过定期考核等方式建立晋升的方式,在考核中纳入公民评价,是十分重要的。

(四)建立稳定和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不断被证实的真理。在公共资源、社会信息等方面,政府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而普通的民众难以深入了解政府内部运行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诱使公共精神低下。

相对道德而言,制度对个体起着更重要的约束作用。在此理念基础上,想要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培育公共精神,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并且长效稳定的监督机制十分必要。目前对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有行政监督、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种方式,但这三种方式在实践中又都有其欠缺之处,难以完美配合。

首先,要设计一个系统全面的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里,能够实现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全面覆盖。不同层级和不同机构的公务员分别受到相应监督和问责机制的约束,他们不仅要受到来自全国人大、党和政府的内部监督,更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此外,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系统的监督机构,保障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7]其次,建立公民评价和投诉制度。将公众评价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激励公务员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对于公共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公民可以通过匿名投诉的形式反馈给专门的监管机构,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

[1]杜灵来.国家治理视阈下的公共精神与公务员德性建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24~28.

[2]王忠才.论塑造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基本思路[J].党政干部学刊,2015,(4):77~80.

[3]徐振利,顾爱华.公务员公共精神塑造的内涵、特点及功能[J].新视野,2013,(2):52~55.

[4]黄燕翔.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养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8.33.

[5]杨海龙.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公务员公共行政精神的培育[J].领导科学,2015,(5):26~28.

[6]刘英团.试点公务员“聘任制”必须有淘汰机制[J].人民法治,2015,(8):76.

[7]李勇.我国公务员公共精神与服务意识的塑造[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83~84.

2095-4654(2016)08-0034-03

2016-06-13

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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