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现实的对接:“中”以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内在联系

2016-03-07 01:53陈仲庚湖南科技学院湖南永州425199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借鉴意义内在联系依法治国

陈仲庚(湖南科技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历史与现实的对接:“中”以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内在联系

陈仲庚
(湖南科技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摘 要:“法”与“中”,在字义的原始本义上本就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作为一种治国理念,中以治国与依法治国都特别强调公平公正,也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在其目的性上,中以治国追求“三大平衡”,依法治国也要“平衡社会利益”,更是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而“中”与“庸”结合,作为“天下之定理”的实践方法论,可以直接借用于依法治国之“平衡社会利益”的过程中。因此,中以治国之理念和方法,不仅具有历史意义,也具有现代意义。这一意义,是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对接来实现的。

关键词:中以治国;依法治国;内在联系;借鉴意义

在舜文化传统中,关于怎样治国的理念曾设计为一个系统工程并有着递进的逻辑关系,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在这一进程中或曰逻辑节点上,又对应着一个特定的概念:“诚”以修身、“孝”以齐家、“中”以治国、“仁”平天下。这四个特定概念的内涵,主要是属于道德范畴,因而中国传统的治国理念主要是强调以德治国。但四个概念当中的“中”,则又不仅仅是一个道德概念,而是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特别是与依法治国之“法”,在其原始的本义上,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一 “法者”,天下万事之“准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十八大”以来的新提法。这种新提法,与此前提倡的“以德治国”相比较,显然有着更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显而易见,“依法治国”不仅是现在的“必然要求”,还事关将来的“长治久安”。从近几年所发现和查办的贪腐案件来看,更多、更重要的是目无法纪的问题,其次才是道德问题,因而有必要特别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同时,还必须强调“全面推进”的重要性,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看,几千年的专制体制所造成的“官本位”和特权思想,导致“刑不上大夫”在司法执法领域几乎成为普遍现象,给依法治国的推行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因此,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在中国要想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才是最为关键的。

中国古代主要是强调以德治国,但并不废弃“法治”。舜帝治国,素以“睿哲文明,温恭允塞”、“慎徽五典,五典克从”的德治为先,同时也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的法治举措,还不乏“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尚书·舜典》)等严厉法治判案。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孟子·离娄上》)。司马迁说:“德防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史记·太史公自序》)。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更有“德主刑辅”、“阳儒阴法”的说法。从总体上看,这些说法都是指以德为主、以法为辅。当然,“阳儒阴法”则还暗含了统治者在国家治理上的另外一种策略:口头提倡的是儒家的仁政,实际所做的则不乏法家的手段。自“罢黜百家”之后,儒家在中国思想界确实取得了一家独尊的地位,但在治国理念和手段上,法家的思想则一直是相伴始终的。

儒家的地位超过法家,可以说是后来居上。在先秦思想史上,法家的出现早于儒家,其地位也超过儒家。最早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并身体力行的应该是齐国的管仲,他早于孔子近两百年,作为齐国的国相,其地位显然也高于孔子;特别是秦国运用法家的理念和手段统一了六国,与儒家四处游说、四处碰壁相比,其地位更是天壤之别。《管子·明法解》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这里的“程式”、“仪表”都是准则、规范的意思,意指“法”是衡量天下万事是非曲直的客观准则,是天下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里其实已经暗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后来的韩非子则说得更明白:“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当然,这是有所保留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韩非子只说到“大臣”,没有提“君上”。

作为天下万事的准则和规范,为什么要用“法”来表述?这是与“法”的原始本义相关的。“法”字古体写作“灋”,《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于是就有了“去”。因此,从“法”的原始本义来看,至少包含有三重意思:一是惩恶,这就是“刑”,是“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法”直接训为“刑”,是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基本上就是刑法,“惩恶”是其主导倾向和主要作用;二是公平,“平之若水,从水”,才有了“法”字,虽然经过了几千年的演变,但“平之若水”的偏旁至今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法”必须是公平的;三是正直,“廌”用独角“触不直者”并要“去之”,要保护下来的就是“直者”。《说文解字》云:“直,正视也。”“直”字古训有正、中等意思,这就使“法”与“中”有了内在的联系。尤为重要的是,“依法治国”强调公平公正,“中以治国”同样强调公平公正,从治国理念来说,这才是本质上的内在联系。

二 “允执厥中”之治国“心传”

“中”作为一种治国理念或治国方略由来已久,从现有的文献资料看,似乎是从尧帝时代就确定下来了。尧禅位给舜时,传授了“四字方略”:“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论语·尧曰》)尧帝所强调的治国方略是“允执其中”,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四海穷困”的物质需求。当舜禅位给禹时,则扩大为“十六字心传”:“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尚书·大禹谟》)这里所传授的“允执厥中”方略,与尧帝完全一致;但舜帝所关注的重点却有了转移:从解决“四海穷困”的物质问题转向了“人心惟危”的精神问题。这一转移,可以说是国家治理理论的一大提升,因为不仅是“四海困穷”的物质问题值得重视,“人心惟危”的精神问题更值得重视,更需要花大力气解决,特别是在当时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控制人的欲望恐怕比增加物质财富来得更容易、更有效。舜帝在位时极力推行“道德教化”,就是希望从官员到百姓,都应该“以德节欲”,以实现物质与精神的平衡。这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由此而论,舜帝所总结的“十六字心传”,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经验、共有财富,是人类高度智慧的结晶,是古今中外可以通用的。

舜帝所总结和确立的大政方略,在秦汉以前就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中庸》云:“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近年发现的清华简《保训》篇记载周文王给周武王的遗言云:“昔舜旧作小人,亲耕于历丘,恐求中,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迺易位迩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扰。”通过对这两段话的分析可以看出,舜帝“用其中于民”主要是做到了“两顺”:一是理顺了民众之“多欲”的关系;二是顺应了“阴阳之物”的生长规律。其成效也就是舜帝在《南风歌》中所唱的:“解吾民之愠”,“阜吾民之财”。

国家管理者需要“用其中于民”,对民众来说则应该“设中于心”。《尚书·盘庚》载:“汝分猷念以相从,各设中于乃心!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这是盘庚决定迁都时的一段训词,他要求民众“各设中于乃心”,也就是从内心真心诚意地坚守中道。这说明,舜帝所探求、运用的“允执厥中”,到了殷商时代,不仅已经成为一种很流行、很普及的处事原则或道德原则,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则。正是从上到下一致奉行的“中”道,成为了国家治理由“乱世”到“治世”的基本保障。

三 “中者”,国家治理之“正道”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中”或“中道”的理念几乎涵盖一切事物。将“中”提升到哲理化高度,并使之成为运用于一切事物的理论,孔子的首创之功不可忽视。《论语》对“中”的最好阐发,就是将它与“庸”结合了起来。关于“中”与“庸”的关系,朱熹《中庸章句》云:“中者,无过无不及之名;庸,平常也。……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为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李树青进一步发挥说:“‘庸’字从庚从用,‘庚’并通‘更’、‘径’,有经历久远与经久耐用的意义,故训功训常”;“中是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庸是经久可用的道理,正如农业里面,各种农事均有适当的节气,不能早也不宜迟;而每年中的二十四节令,又是依次循环,永恒不变。”[1]46从字义上看,“庸”有“用”、“常”、“久”三层含义;而这三层含义,又恰好形成了中庸之道理论上的三大特点。

1.“用”与中道的实践性。《说文》:“庸,用也。从庚,庚,更事也。”《尚书·大禹谟》:“无稽之言勿听,弗询之谋弗庸。”“用”是“庸”之基本义,中庸就是“用中”,既包括个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时的“用中”,也包括统治者在处理国家政务时的“用中”,还包括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的“用中”。总之,“中道”渗透在万事万物的方方面面,“用中”可贯通于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从这一意义说,“中道”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客观规律,“用中”则类似于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运用。

2.“常”与中道的普及性。《论语》:“中庸之为德也……”何晏注:“庸,常也。中和可常行之德也。”“可常行”,也就有通常流行的意思。《中庸》反复强调中庸之德、中和之美在于日常运用,在于自身的自觉,在于内在的超越,“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中道既来源于“夫妇”等日常生活之中,也来源于“天地”等自然现象之中,就其理论来源说,已经具有普遍性。根据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反作用于实践的定律,当中道运用于实践指导时,自然就具有了普及性。所以《中庸》又说:“君子之道费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有所不知焉;夫妇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中道对普通人的作用已不待言,即便是对愚笨或不肖之人也可以有“启智”或“指导”的作用,而且可以使他们在某些方面甚或超过圣人,这也就是经由“中庸”的途径抵达“高明”境界的效果。

3.“久”与中道的恒常性。中道是常道,是经久不变之道。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云:“庸,从庚;庚,犹续也。事可施行,谓之用;行而有继,谓之庸。”“庸”固然是“用”,然而是用其所当用,不是乱用。也就是说,中道不是主观设定的,而是本之于“常”,“常”是“恒常”,是不变、恒定;中道是确定不变的“天下正道”,必须把它当作普遍存在的定律来遵循和运用,决不允许进行随意的更改和变异。因此,奉行“中道”是绝对的,不是可有可无的,这是“中者,天下之正道”的第一层要求。第二层的要求是奉行“中道”的持续性、恒久性,它不是一时通行的权宜之计,而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永恒真理,所以需要一代代人“行而有继”地永久坚持。

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中者,天下之正道”,它作用于上下四方,应用于往古来今,是国家治理的“正道”、“常道”和“长久”之道。

四 “庸者”,治国实践之“定理”

“中”与“庸”的结合,实际上就是理论之本与实践之用的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领万物的方法论。“中庸”从实践方法论上进行总结就是“用中”,它可归纳为三大定理。

1.执两用中。孔子总结的“凡事叩其两端而用其中”的方法论,后来被简化为“执两用中”一词。《论语·子罕》:“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清刘宝楠《论语正义》对此进行解释云:“此‘两端’,即《中庸》舜‘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之‘两端’也。鄙夫来问,必有所疑,唯有两端,斯有疑也。故先叩发其两端,谓先还问其所疑,而后即其所疑之两端而穷尽其意,使知所向焉。”按照孔子自己的说法,他其实也没有什么先见之明,即使是山野村夫来求他解答疑问,也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唯一能做的就是先叩问疑问的两端,再从“中”找到一个适宜的答案。因此,“中”就是“宜”,“宜”也是“中”。而要找到“中”之所“宜”之处,关键的做法是“叩其两端”,“叩”也是“权”,即权衡利弊。其实质就是将矛盾对立的调和原则与行为原则结合起来,然后运用于各种事物的处理。如《尚书·吕刑》谈执法:“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谈判案:“民之乱(治)也,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执法在“中”,判案也在“中”,都是要求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后者还要求能够调和两家对立的申诉,公正地判案。因此,“执两用中”是在总结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所提炼出来的方法论,它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

2.比中而行。“执两用中”是叩问同一事物的两端,权衡利弊之后选其适宜者而行之;“比中而行”则是在众多事物中进行比较,选其最适宜者而行之。《荀子·儒效》云:“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夫是之谓中说。事行失中谓之奸事,知说失中谓之奸道。”“先王之道,仁之隆也”,这是荀子经过众多的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由此推广开来,“凡事”、“凡知说”都应该经过比较之后再做出选择或得出结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执两用中”或“比中而行”,都不是“二者必居其一”或“多者必选其一”,更不是“折中调和”,它是经过权衡优劣利弊之后所做出的选择,既可以多元选一,也可以多元并存,一切以“适宜”为原则,决不能“举一而废百”。因此,这种多元并举、多向选择的思维模式,与二元对立、二元取一的思维模式是截然不同的。

3.中和以成。“执两用中”或“比中而行”主要是具体的实践方法,“中和以成”则是更高层次的方法论。《广韵》:“庸,和也。”《周礼·春官·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中、庸、和三者的涵义均是相通的。从哲学的意义说,三者的偏重在于:“中”是本体论,“庸”是方法论,“和”是目的论。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中道,通过执两用中、比中而行的方法和途径,运用于一切事务的管理或操作过程,最终达到心和、政和、天人之和的目的,这就是“中和以成”的最终效果。

关于“中和以成”的问题,刘师培曾有过精辟的分析:“问曰:致中和,天地位,万物育,何也?曰:天地之道,一阴一阳而已。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阴中,万物以成。位者,阴阳之中;育者,生成之谓。故以阴阳生成万物,明春秋化育之功,亦以见仲尼上律天时,与天同极也。”[2]“春生秋成”,这是自然的“中和”之功,“上律天时,与天同极”,则是人力的“中和”之功。因此,“中道”作为创生万物的本体,也是“天道”与“人道”之“中和”的结果。“真可谓:中和之用大矣哉!”[3]7“中者天下之大本,和者天下之达道”,此之谓也。

总结“中庸”的治国实践目标,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其一是解决“人心惟危”的问题,其关键点就是做到利益适度平衡,化解人们心头的不平之气,求得个人心境的平衡;其二是解决“四海困穷”的问题,其关键点是在促成“物阜民丰”的基础上去满足民众的需求,化解供需矛盾,求得社会需求的平衡;其三是遵循自然规律的问题,其关键点是顺从客观事物阴阳变化的规律,适度地选取人类的所需而不是无限制地索取,化解人与自然对立的矛盾,求得自然生态的平衡。解决三大问题,实现三大平衡,这就是“庸者,天下之定理”的精髓所在。

实现三大平衡,不仅是古代国家治理所想要达到的愿望,更是今天现代国家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样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要实现的价值指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这里,核心中的核心是“平衡社会利益”,不仅包括国内各方的“社会利益”,也包括国际各方的“社会利益”;而在这一“平衡”的过程中,借助于“中庸”的理念和方法,应该是“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最好借鉴。从这一意义说,中以治国与依法治国不仅在理念上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在其目的性上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而在方法手段上更是可以直接通用的。因此,“庸者,天下之定理”,亦即“中庸”之实践定理,不仅具有历史意义,也具有现代意义,还具有世界意义,而且是永久之意义。当然,这种意义,是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对接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李树青.儒家思想的社会背景[A].中国文化的危机与展望——当代研究与趋向[C].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884.

[2]刘师培.中庸问答[A].刘申叔遗书[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3]庞朴.中庸平议[A].庞朴学术文化随笔[C].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

(责任编校:张京华)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8-0003-03

收稿日期:2016-06-10

作者简介:陈仲庚(1959-),男,湖南祁阳人,湖南科技学院副院级督导员,中文系教授,湖南省舜文化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舜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与文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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