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序言”探析

2016-03-15 22:43郑鹏程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立法柏拉图法治

郑鹏程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4)

柏拉图的“法律序言”探析

郑鹏程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4)

摘要:柏拉图晚年在《法律篇》中明确提出和建构了“法律序言”,认为为了法律更好地适用和发挥效力,应当对于立法的目的、本旨和适用情况予以详尽的说明,从而彰显法律的说理与强制的权威。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我们更应该重视法律创制过程中的说理工作,明确法律的立法意图、目的以及适用的情形,从而促进每一个公民敬畏法律、认可法律、遵守法律。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法治;法律序言;立法

柏拉图晚年著作《法律篇》建构了以法律和秩序为基石的法治国家,形成了不同于《理想国》的第二等好的政体。在书中,柏拉图提出众多的构想,其中,“法律序言”的设想富有远见。我国正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每一次/部立法都需要制定详细的立法规划、可行性报告、立法设想,对于法律的目的、功能、作用等方面都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探索与说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柏拉图的“法律序言”设想,推动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入。

一、法律的“说服”与“强制”

柏拉图的《法律篇》有一个重要的言语设计和安排,即为法律或立法确立了导言或序言。这不仅仅是一种结构性的,不仅仅是一种艺术性的,也是一种思想性的,更是哲理性的。诗意与哲理,形象与逻辑的结合,向来是柏拉图著作的特点。柏拉图既是哲学家,也是艺术和文学大师,其匠心独运的写作、言说形式和说理方式富有奇妙的特性和意蕴。

“法律序言”是法律的开场白。有关法律序言或开场白的建议,根据书信第三封,是柏拉图与狄奥尼修二世进行哲学、政治、法律对话中就涉及的,那时柏拉图就开始构思法律的序言了。这最终在《法律篇》中得到了具体的设置和讨论。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柏拉图在书中得到较为详细阐述的一个倡议。法律序言与具体的法律规则相关,放在规则之开头,并且要简短扼要。“任何活动都有原则和意图”[1]500,就立法而言,法律序言就是原则和意图的表达。如巴克所说的,这告诉我们,“立法者必须在他的全部法律前面,在每一情形中附上一段序言,阐明这些法律赖以为基础的原则,并通过表明它们是公民所信奉的原则的逻辑结果,来说服公民认可它们的指令。”“的确,法律是理性的表达,而既然理性至高无上,法律就应当采取最高命令的形式。但法律也是一种机构,经由它,完美的自制美德得以实现这种和谐,就是通过把说服加到命令上去,来使欲望符合理性。”[2]425这对于我们理解柏拉图的思想是一种重要的理念,也是我们现今立法所需要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第四卷(722-724),雅典客人指出,立法所关注的确实不是法律条文的篇幅或简洁程度,而是它的性质(本性)。——法律是否是合格的,优质的,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从早晨开始到中午的讨论都与法律有关,但仅仅是刚刚开始,所有的内容都是法律的一个开场白。复杂的法律包含有两样东西:法律和法律的介绍。法律的介绍是前奏和预备性的内容,不是法律的文本。他将之与医生进行对比,如果医生仅仅是按照药书开出治病的处方,那不是真正的处方,医生就不是真正的好医生。——在书中,柏拉图多次指出,医生有两种:一种仅仅是依据药方治病,是奴隶医生,坏的医生;自由人的医生,好的医生不仅仅是开药方,而且还与病人交流、讨论,让病人接受和信服医生,了解病情和药性,医生是说服性的,说理性的。法律也是一样的,不能象坏医生那样,如果法律也这样,那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不合格的法律。――这样的分析和比较医生及医术,柏拉图更多地是与立法者、政治家相联系,比照推论立法者、政治家的不同类型。——聪明的立法者不能象第一种类型的医生一样,他不能希望完全依靠威胁、强制性的禁令或命令来禁止民众,吓唬臣民。他宁愿竭立争取臣民在情感上认同、支持他的法律,通过交流而向民众说明立法的理由,让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只对那些最坏的公民加以强制。

为什么呢?这涉及到柏拉图的一个基本理念。他认为,立法有两种工具可用,这就是说服与强迫(制),如果民众缺乏教育,那就可以使用这两种方法(722B-C)。在立法中采取讨论式,其“基调是说服,是为了使听众能够接受立法者在立法中开出的处方,亦即他制定的法律,是其中充满着友好精神并带来驯服的后果。”[1]483所以,“我想我会让一名立法者不断地注意既不要一下子抛出他的整部法律,又不要在不提供任何介绍性的开场白的情况下留下它的条文。”所有的法律都有它的开场白,开始立法工作的每个人都应当事先确定各部分的前奏,并与整个主题相适应。他要说的话不是微不足道的,无论这些话能否被人们清楚地记得,但它将产生巨大的差别。当然我们并非时时坚持每个大大小小的法律都需要一个序言,那是可能错误的,立法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如发言人、歌手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在这里,最为核心的思想就是,法律是说服与强迫,教育与强制的结合。命令性的规则与说理性的原理的结合,这是法律的基本特性。法律两手抓,是不是两手硬呢?是,又不是的。在书中,柏拉图好多次指出,法律是包括强制因素的,但强制本身不是目的,更为主要是引导和教育人们向善。“当我们打开一本某个社会的法律书时,它应当是正确的、合理的,要证明自己是所有文献中最优秀的;而其他人的作品应当与之相一致,如果表现出不一样,就会引起我们的轻蔑。……它的法规应当消除那种聪明的和充满亲情的父母般的特征,还是应当带上专制暴君的面貌——发布一道严峻的命令,贴在城墙上,坚决执行?”[1]618由此也可以理解,柏拉图反复强调,立法者要依据美德而制定具有开场白的法律。“一个真正的立法者不会把自己限于制定法规,他会进一步把他的法律条文与他对值得赞扬与不值得赞扬的事情所作的解释结合起来,而拥有优秀品德的公民一定会感到这些指示在约束自己,胜过法律的强制。”[1]584真正的立法,真正的法律是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的,是能够实现其最初的立法宗旨和追求的。——柏拉图的这一理念及其精神、原则对于我们现代的法律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法律当然必须具备强制性、强制力,这是法律的形式要求,否则不成为法律。但不能仅仅具有强制,仅仅以强制力为唯一要素的法律必然是暴君的工具,所实施的必将是奴役、暴政和独裁。法律还必须具有说理性,具有让人们真诚地接受、认同、信仰、信任、敬畏、遵守和服从的理性、精神和价值。法律需要内化为公民的精神和情操之中,成为公民道德的一部分,成为人格的一部分。法律教化、感化、升华(民众)是法律的基本品性品位,也是创制法律的内在要求。

二、法律的“龙骨”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于“法律序言”的倡议和澄明并不是孤立的,它实际上是贯穿于全书的始终,如巴克所说的,对话中有些最优美的段落就采用了序言的形式。就其整体结构而言,我认为,《法律篇》前四卷都可以看作是立法的开场白,构成了整书的序言、导论——总序。我想,柏拉图是有这样的想法和说法的。在第五卷开始,涉及到立法时候,特别是那些核心性的法则创制时,柏拉图都先确立了序言,明确指出了相关法律的基本理念、精神和宗旨。在其中有一些是直接表达了柏拉图的法理学。如,第一卷(644D-645D)有关人是神的木偶的说明,明确提出了,法律是金色的柔软的拉力(绳子),是以城邦公共法名义出现的判断(深思熟虑)。如,第六卷有关官员及其职权的设置,柏拉图明确提出,如果优秀的法律被交给那些不合格的官员执行,法律就会是社会最大的伤害和不幸的源泉。这可以与第四卷中所提出的“官员、权力是法律的奴仆,法律支配权力、官员”的理论相对照,这是权力法的序言。如,第九卷有关伤害的立法时,柏拉图提出了法治国家的设想,论证了法律的必要性。他认为,人类要么制定一部法律并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生活,要么过一种最野蛮的野兽般的生活。没有法律和秩序,人类根本就不能生活。这实际上是刑法典的序言。如,第十卷有关宗教法的立法,就确立了有关宗教信仰、无神论、怀疑论法律的序言。雅典客人指出,事实上,以此为开场白是对我们整个立法的最高尚、最优秀的辩护(887B)。如第十一卷有关婚姻法律的序言。我们深入地钻研这些序言,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柏拉图对于法律及其本性的思考的精湛、超越、宏大和深邃。这令人叹止。柏拉图著作是一个无边无际的汪洋,《法律篇》也是如此,其深其广,都是需要勇敢而坚强的游泳者凭自己的方式领略。

柏拉图在第七卷中谈到音乐教育时,明确指出,造船始于安置显示整只船的轮廓的龙骨,而人的教育也是首先要形成人格之龙骨(803E)。我以为,柏拉图在探索法律序言时,实际上也是在研究法律的龙骨。法律的龙骨就是法理。我以为,柏拉图所说的那些序言基本上是法理。很多方面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理念、精神、价值、原则,涉及到立法的宗旨、意图、目标、目的、追求,涉及到法律说明、解释的一般性原理。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其一,法理是法律的基石。法律条文不是真正的法律,立法不能仅仅创造法律条文,不能仅仅给人们提供法律文本,更为重要是让人们理解法律的内在灵魂,了解法律的根据和意义。可以说,没有法理作为根基的所谓的法律条文仅仅是没有灵魂的躯体,是没有生命力的空壳。法律须有其文,亦有其理。其二,立法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规则的创制,也是社会精神、道德、价值的选择和制度化,法律不能脱离社会,不能生存于纯净的天空。其三,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结合体,法律这条船包含了各种部件,核心得是龙骨,正是因为有龙骨,法律成为才得到人们的认同而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一个方面、环节、基础。法律因理而有情、有力、有益、有用。

柏拉图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他对于法律的认识、探索是依从于其哲学使命的。他对于法律的视野是超越于法律人之上的,是非法学的。由此知识基础和框架所决定,柏拉图所倡导的法律序言实际上是非常哲学化的,充满了理性之光芒。柏拉图一生所追求的最基本的理想是哲学家国王的政治体制,在那样最好的只存在于天上的正义之邦,统治者可以凭自身的智慧、美德来管理一切,法律是不需要的。这是柏拉图一生的理想、梦想,也是《理想国》所构建的境界和憧憬。在晚年,在《法律篇》中,柏拉图面对现实,建构了第二等好的现实国家——法治国家之理想,提倡法律的至上性,提倡法律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此确立了法律在生活中的地位、功能和意义。但是,这个次好的理想毕竟没有取代先前的理想。柏拉图还念念不忘充满正义的智慧之国,不时地仰视那天国,将现实之法治向其靠拢。因此在《法律篇》中就设置了多种沟通、交流的渠道,时常回眸,时常回归。我以为,法律之序言的确立就是其中一路径。“可能的假设是:这些法律序言,在一种非哲学(而恰恰是法律)的气氛中,构成了某些对话的一种投射,而这些对话的特点并不是不可分离的。与这些对话交汇,既远又近,序言于是成了一种对著作进行思考的著作,与此同时,哲学与法律之间,最终,作为哲人的哲人与作为王的哲人之间的不可抹杀的距离显现了出来。”[3]法律序言,“这是他调和灵活的理性之治与法治的一次尝试。序言好比是沟通两者的桥梁,它阐述的原则既是这种理智的行动依据,又是法律的基础。它连接了柏拉图政治理论的第一个阶段和第二个阶段。”“如果我们把这些序言设想为柏拉图从训练有素之哲学心灵统治通向法律之治的桥梁,这也许最切近他本人的用心了。……柏拉图所提倡的并不是赤裸裸之法律的统治,进行统治的是一种身后拖曳着一片壮美云彩的法律,它使人想起它所由从来的哲学之家。通过序言,柏拉图说服自己接受了法治国家,没有这序言,我们可以想象,法治国家在他眼里也许会极其枯燥无味,它在他看来也不会比毫无信义的旧法在圣保罗眼时来得强。”[2]425-426我们也可以说,柏拉图中年和晚年的梦想、理想不同,但其精神、灵魂是相同的,旨趣是一致的,使命也是一样的。柏拉图晚年没有否定中年,只是转换了思路,思考和探索了以往不曾注意不曾详加思索的东西。哲学、哲学家、哲学家国王、理性、智慧、正义、节制、法律等等理念是柏拉图思想的范式,是其思维和思想表达的主要词汇。

哲学化的法律序言、法典序言是柏拉图对于立法的一种设想和建构,这要求或期待法律回归哲学,拥有超越、思辨、哲理,这方面柏拉图可谓用心良苦。道路已经开辟,需要的是沿着道路继续前行。但在历史上,鲜有柏拉图的后继者能够继承、发扬光大柏拉图的理念。大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哲学家边沁算是一个例外。边沁曾经极力提倡充分说明立法的(功利)理由,倡导立法的序言,但依然没有成为现实。至今,人类还没有创制一部以哲学序言为龙骨的法典。——不过从今日的现实来看,倡导和推崇哲学化的法律序言,有些不近实务,与社会所要求的实际、直观、清晰等要求有些距离。由此,我们不一定提供柏拉图式的法律序言。但我们一定要形成富有理性精神,富有时代精神的法理作为法律的理念基础。让我们以我们自己的方式建构法律之龙骨。

三、柏拉图法律序言的启迪

柏拉图的法律序言是富有远见的设想和观念,后世的立法都有详细的立法设想和说明,在某种意义上与柏拉图的法律序言具有一定的联系。当代中国正在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实践,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在立法时候,同样要注重法律龙骨的建设,注重法律的说理性、可行性设计的方案,促进法律为所有的公民所认可、理解与遵守。总的而言,我们当前的立法要更加注重和深化以下几方面的探索与说明。

柏拉图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所有人的幸福的。他在另一著作《泰阿泰德》说:“无论国家把利益叫做什么,她确实是国家立法的目标,在国家的信仰和力量的范围内,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定都是为了国家本身的利益。或者说,国家在立法时还有别的什么目标吗?”“立法时,我们带着法律将会是有益的这样的想法制定法律。”[4]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和目标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和普遍利益的。

在柏拉图那里还没有涉及到立法的愿意。在现代社会,立法的愿意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功能。每一法律或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依据,是更好地规范社会生活,协调社会关系的。在司法中,如果法官遭遇疑难案件或社会重大影响案件,可以依据立法愿意做出决定,解决诉讼中的案件,给予双方正义的衡量。

在柏拉图法律序言中没有明确提到法律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机制,但有一定的暗示。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法律的配套措施、方式、机制、制度的建设,促进法律的适用更衣方便和如意,从而节省法律或司法资源。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明确提倡,法律不仅仅是强制,还需要说服、说理过程。在当代中国立法和司法中,有关的理性、价值基础有待深化,立法要有充分而详尽的说明,让每一法条有根据,让每一法条规范人的行为有充足的理由;司法判决对于所有的个案应当充分地说明和解释,让每一个诉讼的当事人能够接受法律或司法的决定,从而尊重法律的权威,从而维护法律和社会的正义。

总而言之,当代中国需要依据国情,更为重视法律本身的理论基础建设,让每一法律或法条真正具有法律的正当性,让每个公民从内心深处敬畏法律,认可法律,尊重法律。

参考文献:

[1] 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M].卢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425.

[3] 卡斯代尔·布舒奇.<法义>导读[M].谭立铸,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241.

[4]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701.

责任编辑:陶晖

An Analysis of Plato’s “the Legal Preface”

ZHENG Peng-cheng

(School of Law,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Plato in his later years clearly put forward and constructed the legal preface in the law. He suggested that in order to make the law take better effect, it was necessary to elaborate the purpose, intention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law so as to reveal the reasoning of law and the authority of its force.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we should attach more importance to reasoning work in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formulate the legislative intent and purpose of law as well as the applicable situations, thus promoting every citizen to awe, acknowledge and obey the law.

Key words:Plato; the law; rule of law; the legal preface; legislation.

收稿日期:2016-03-08

作者简介:郑鹏程(1964-),男,福建永泰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2016)04-0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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