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改形势下发电企业在售电侧的发展路径研究

2016-03-16 08:06
环球市场 2016年22期
关键词:市场营销发电改革

姜 凯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电改形势下发电企业在售电侧的发展路径研究

姜 凯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在回顾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阐述了新电改和售电侧改革的基本内涵以及影响,剖析了新电改形势下发电企业应对售电侧改革的机遇和挑战,分析了发电企业的发展路径——发展模式、业务模式和市场营销体系,并提出发电企业应该积极转变发展观念,尽早成立售电公司,构建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发展多元化增值服务和研究探索电力期货市场及电力金融衍生市场和“互联网+售电+金融”业务。

新电改;售电侧改革;发电企业;发展路径

0.引言

2002年,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1]正式拉开了我国第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大幕,其主要任务是实现电力行业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2]。经过14年的改革实践,我国电力行业已培育了一批“政企分开”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电力企业,基本形成了“厂网分开”的充分竞争的发电侧市场,发展壮大了“主辅分离”的专注于电力规划、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专业化服务的市场化力量。然而,受制于电力行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任务进展缓慢,主要表现在电力交易仍然以计划性机制为主,电价形成机制不完善,电网企业输配售垂直垄断导致电价缺乏市场敏感性,市场无法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3]等。

基于此,2015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以下简称《意见》)[4]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开始。本文将在深入分析新电改和售电侧改革的基本内涵及其影响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新电改形势下发电企业应对售电侧改革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发电企业在售电侧的发展路径,希冀为发电企业应对售电侧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1.新电改和售电侧改革的基本内涵及影响

1.1 新电改的基本内涵

根据《意见》,新电改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框架,重点任务是“四放开、一独立、一加强”,即: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增量配电网业务,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营;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和电力统筹规划[4]。

新电改立更加侧重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构建了符合电力行业发展规律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输电环节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将“输配分开”作为切入点和抓手。其本质是打破垄断,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5];核心是做好顶层设计,搭建电力市场框架;终极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体制机制、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引入市场竞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终结果是导致参与市场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再分配以及向经济社会的正效益溢出。

1.2 售电侧改革的基本内涵

售电侧改革是指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框架下,在售电侧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强化市场竞争,赋予用户更多选择权,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格局[7]。具体包括[8][9]:1.引入多元化售电主体,允许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逐步从事售电业务,形成“多卖方”的售电格局;2.赋予用户自由选择权,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形成“多买方”的购电格局。

售电侧改革是新电改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核心是用户能够自由选择售电主体购电;途径是引入多元化、竞争性售电主体,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关键是建立健全售电市场运行机制;前提是发售电侧市场价格放开管制,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建立相对完善的发电侧市场;重点保障机制包括电网公平开放、建立保底供电服务和电力普遍服务机制等;最终改革目标是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市场运行体制机制完善,市场运行效率较高,能源资源优化配置,能源利用效率较高,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6]。

1.3 新电改及售电侧改革的深远影响

新电改将对参与电力市场的各市场主体、相关政府部门和经济社会产生深刻影响。各市场主体不得不彻底摒弃原体制下的发展观念、经营模式等,探索更加适宜市场改革的生存发展之路。而售电侧改革是新电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电改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更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3.1 对发电企业的影响

一是企业发展模式发生转变。发电企业将由单一能源企业向综合能源供应企业转变,即由单纯的发电向发售电、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等综合业务转变。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将发生深刻变革。发电企业将由外延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即摒弃原有的粗放型经营管理,向节俭投资降低单位千瓦装机造价、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综合运营成本、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内涵式发展方向变革。三是市场营销模式发展转变。发电企业将由过去的“跑电网”要电量、“跑政府”核电价转变为“跑市场”抢电量、“跑客户”谈电价。

1.3.2 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一是企业发展定位发生转变。鉴于电网的自然垄断特征,新电改方案对电网企业的定位是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市场主体。也就是说,电网企业在电网业务中只能获取能够保证自身发展的平均利润。二是企业运营模式发生深刻变革。电网企业的不再以“统购统销,赚取购销差价”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以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5]。三是影响电网企业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新电改下,电网企业配售电业务也将受到市场冲击。面对竞争压力,电网企业将不得不增强服务意识。

1.3.3 对售电企业的影响

一是打开了发电企业,电力建设和设备等企业,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节能减排环保企业以及社会资本进入售电领域的通道。二是给原售电企业(电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冲击,使其由唯一垄断直面市场竞争。三是售电企业将面临极其惨烈的市场竞争。新电改后,售电环节是电力工业产业链条中市场竞争最充分最激烈的部分。售电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不断优化服务方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才能赢得客户、抢占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四是售电侧改革将实现售电侧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售电侧改革初期,售电市场进入了一大批售电市场竞争主体。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这些售电公司必将经历“大浪淘沙”的过程,实现优胜劣汰。

1.3.4 对电力用户的影响

一是电力用户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新电改后的电力用户(以一定电压等级或容量的工商业用户为例)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不参与市场交易而接受区域电网公司服务[6]。二是有效降低电力用户的综合用电成本。售电环节的充分竞争将有效降低电力用户的综合用电成本,同时电力用户还将接受更加个性化、更加优质的供电服务。三是为电力用户未来拓展分布式能源、储能设备等智能终端创造了条件。随着能源互联网等技术不断成熟以及电力工业市场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电力用户发展分布式能源、储能设备等将成为可能。四是电力用户有更强烈的积极性参与需求侧管理和响应。电力用户被动或主动接受需求侧管理将获取相匹配的经济收益,这使得其有更强烈的积极性参与需求侧管理和响应。

1.3.5 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影响

新电改将基本理顺政府监管部门、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三者之间的关系,解决政府部门监管错位、失位和缺位的问题[2]。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明晰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定位。新电改要求政府监管部门不插手市场,对于市场能做的事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政府监管部门应重点监管市场失灵和缺失,需要“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的问题,如电力发展战略研究、电力系统规划制定、市场规则制定、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标准制定、电力产业垄断环节(输电)管制、市场系统风险管理等;三是要求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政府监管部门应在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基础上,积极引入信息披露、信用体系、外部审计、业务稽核等监管措施和手段[6]。

1.3.6 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一是大大推进了整个电力行业的市场化进程。此次电改是继2002年电改后的又一里程碑事件,是在2002年电改“政企分开、厂网分离、主辅分离”改革基础上的深化发展,着力解决“输配分开、竞价上网”问题,将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二是激发了电力行业体制机制创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升、电力服务内容创新与质量提升、电力市场主体间竞争的活力,有效提高了市场效率。三是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正的外部经济性,增加了全体经济社会成员的福利。从宏观经济社会角度看,电力体制改革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正外部经济性,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

2.新电改形势下发电企业应对售电侧改革的机遇和挑战

新电改形势下,售电侧改革对发电企业机遇和挑战并存。发电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和分析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才能在改革中抓住机遇,勇于应对挑战。

2.1 机遇

新电改形势下,发电企业的机遇主要体现在:一是发电企业除了投资运营电厂外,还可以进入售电领域、新增配电领域,积极参与跨省跨区域输电项目,成为配售电市场主体,实现发配售一体化,产业链得到延伸。配售电将成为新的业务板块与效益增长点[13]。二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售电业务资源优化配置,特别是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业务区域分布较广、发电结构合理的大型发电企业,可以通过统筹优化、科学调度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最优配置,积极降低发电成本,提高企业的抗风险和盈利能力。三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客户用电规律及偏好、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能源合同管理、提供电力应用咨询服务、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等打造综合能源服务解决方案供应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2.2 挑战

新电改形势下,发电企业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发展模式、经营管理模式将发生深刻转变。发电企业将由单一能源企业向综合能源供应企业转变,将由外延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能否实现成功转型,将决定着发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得以生存发展。二是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售电侧放开后用户具有自主选择权,发电企业原有的计划电量和电价都不复存在,发电企业只能依靠提高自身竞争力去抢占客户资源,维持企业生存发展。特别是在优质客户争夺上,发电企业将面临残酷竞争,除了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一家独大具有先天优势外,发电企业还将面临来自发电企业同行、园区、节能服务、分布式电源、公共事业等的社会资本售电公司的竞争。加之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普遍供给过剩,发电企业“打折让利” 将成新常态,未来影响发电企业盈亏的因素更加复杂多变,不确定性较大。三是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尚不完善,在市场竞争中恐将处于被动。发电企业长期侧重发电领域,销售更多为国网单一大客户,其在市场营销理念、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策略、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客户管理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13]。

3.发电企业在售电侧的发展路径分析

据电力市场观察(公众号)的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6年11月10日,我国各省区成立的售电公司不少于2158家。然而,这些售电公司已经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却为数不多,大多数售电公司缺乏对发展定位,发展模式、业务模式和市场营销体系构建等发展路径问题的系统性思考。对于发电企业而言,只有结合自身的优势和机遇,明确在售电侧的发展路径,才能更加积极参与售电侧市场中来。

3.1 发展模式分析

企业发展模式,简言之,是企业结合自身发展优劣势而确定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盈利模式。新电改形势下,发电企业的发展模式主要有:

一是不成立售电公司,继续维持传统的售电业务。不同的是在售电侧放开的条件下,发电企业除了可以将电卖给电网公司、还可以卖给配售电公司以及工商业大客户。在这一发展模式下,发电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售电价格与综合发电成本的差价,即只获取了发电环节的利润。

二是成立售电公司,以自身电力资源为基础,积极开拓购售电市场,发展多元化和差异化业务。即在开展传统售电业务的基础上,还开展购售电中介和增值服务等业务,不断丰富和拓展自身盈利模式。在这一发展模式下,发电企业的利润除了来自售电价格与综合发电成本的差价,还有批零差价、购销差价、服务增值、期货风险保值和电力金融衍生服务增值等。

3.2 业务模式分析

企业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在发展中赖以生存的主营业务内容。在不成立售电公司的发展模式下,企业的近期和中远期的主营业务是传统售电业务,其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以降低综合发电成本和不断获取市场份额以争取发电量。

在成立售电公司的发展模式下,近期的主营业务是以价格竞争为基础的购售电业务,由于电力本身是高度同质化的商品,这将导致售电公司面临惨烈的市场竞争以及在竞争中的优胜劣汰。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售电公司生存发展环境和空间日趋恶化,售电公司为了生存,开始转向非价格竞争,通过用户细分、市场细分、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等手段,探索发展个性化差异化用电套餐业务、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用电设备运维、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电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和需求侧管理[7]等多元化附加增值服务[14]。随着新的电力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能源互联网和智能微网等相关技术不断成熟,用户需求的不断多元化以及部分售电公司的综合实力较强,一方面能源互联网实现了发电侧、输电侧、配售电侧和用户的有机连接,用户侧开始出现分布式能源和微网系统;另一方面在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和区域电力交易中心的主导下,电力期货市场和电力金融衍生市场逐步成熟,一些售电公司开始开展相关业务。

3.3 市场营销体系构建分析

我国发电企业受制于原电力体制,大都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新电改形势下,电价和电量都彻底市场化,发电企业不论选择哪一种业务模式,都应构建市场营销体系,完善市场组织管理架构、营销流程、人员管理、平台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除此之外,不成立售电公司业务模式下,需要进一步明确总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基层电厂的在市场营销方面的职责分工;而成立售电公司模式下,需要明确售电公司的组织层级、发展定位和管理模式等。

4.结语

新电改形势下,特别是售电侧改革的背景下,发电企业应该主动转变发展观念,向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应该深刻变革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向内涵式发展变革;应该切实转变市场营销观念,发展优化适应市场的市场营销模式,构建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应该尽早成立售电公司,向配售电侧延伸产业链条,在购售电业务基础上,发展多元化增值服务和研究探索电力期货市场及电力金融衍生市场,实现“互联网+售电+金融”。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Z/OL].20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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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杨,谢乐,夏清等.中国推进售电侧市场化的制度设计与建议[J].电力系统自动化,2015,39(14):1-7.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Z/OL].2015,3,15.

[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Z/OL].2015,11,26.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Z/OL].2015,11,26.

[7]陈政,王丽华,曾鸣,等.国内外售电侧改革背景下的电力需求侧管理[J].2016,18(3):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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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晓萱,薛松,杨素,等.售电侧市场放开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电力系统自动化,2016,40(9):1-7.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Z/OL].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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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1982—),男,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电力发展战略、电力市场、电力工程管理及新能源发展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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