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本科高校法学实训课程的困境及改革路径

2016-03-16 13:50涂富秀
武夷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训课程

涂富秀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新建本科高校法学实训课程的困境及改革路径

涂富秀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法学本科实训课程以系统训练法律实践技能为教学目标,其定位应当是专业课程中的实践课程和技能课程。当前,新建本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训课程建设普遍存在课程目标不清、技能训练的教学理念缺失、课程体系不完善、教学手段与教学目标不匹配等问题。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通过行政力量推动实训课程建设;明晰课程目标;优化实训课程结构;建立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引入工作坊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训课程;工作坊教学

尽管教育界对法学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存在分歧,但鉴于“法科学生的择业情况基本是面向从事法学实务和实践应用的部门”[1]的现实,学界普遍认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特点就是为了司法实践,以法治的动态化运用为其根本使命,可以说,没有适用必要性的法学教育是脱离实践的教育。[1]柯克大法官指出,法律是一门实践的艺术,任何人在掌握之前都必须经过系统的训练。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渗透实践性和应用性,法科学生既要接受系统的理论训练,又要掌握从事各类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技能就成为了法学教学的一个基本培养目标”。[2]近年来,法科学生的就业难推动了法学实训课程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当前,我国新建本科高校对法科学生的技能训练还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普适性的做法和模式。因此,对法学实训课程在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情况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提高新建本科高校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一、法学实训课程的定位

近年来实践性教学对培养法科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同,法学教育改革也因此如火如荼进行,案例分析、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法在法学理论课程教学中被广泛提倡和应用,许多高校还建立了法学实验教学中心。新建本科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以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决定了其必须更加注重实践性教学。一些新建本科高校在加强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同时,在法学本科阶段开设了独立于理论课的实训课程。实训课程是填补理论到实践鸿沟的重要载体,顺应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与新建本科高校的办学理念和定位相契合。

法学实训课程以系统训练法律实践技能为主要教学目标。从课程性质看,法学实训课程不同于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没有脱离理论教学的框架,按理论知识体系来设计和开展实践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掌握理论知识,夯实理论功底,其教学内容与实践技能之间的关联性不强。这种与理论知识相对应的实践教学,在理论框架上承袭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独立的原则,与现实生活中处理实务的情境和逻辑过程并不一致。而法学实训课程虽然以法学理论知识和体系为必要前提,学生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才能有效地参与到实训课程的学习中,但实训课程是一类新型的课程而不是理论课程的一个教学环节。法学实训课程的定位应当是专业课程中的技能课和实践课,其教学目标是围绕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专业能力要求为导向,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思维,从而使学生达到法律职业的岗位技能要求。可见,实训课程的设置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对接的桥梁。因此,训练专业技能应当成为新建本科高校所有独立开课的法学本科实训课程的总体设计理念,通过学生的参与和实践,各类实训课程有目标、分层次地进行系统训练,提供切实可用的技能给学生,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实现课堂与职业能力的有效对接。

二、法学实训课程的发展困境

当前,一些新建本科高校在实训课程的教学内容、方式方法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训课普遍存在定位不明确、教学模式创新不足、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践训练流于形式等问题”[3],导致实训课程对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作用未能显现出来,实训课程的进一步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障碍。

(一)课程目标模糊

技能训练在法学教学中缺位的主要原因是实训课程定位不清、课程目标模糊,普遍存在以理论课程的教学目标为实训课程教学目标的误区。不少新建本科高校虽然开设了各类实训课程,但对实训课程的性质、作用认识不够清晰,定位也不够明确。如有的高校规划和设计实训课程的教与学时,主要考虑师资力量、教学场地、教师工作量等方面的因素而不是课程所要达到的目标。由于定位不清,近年来一些新建本科高校法学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比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则的应用,实际上将实训课程定位为理论课程的从属课程,其结果是弥补了理论课程教学的不足,却偏离了实训课程的本源目标。

(二)技能训练的教学理念缺失

实训课程的设置不仅意味着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趋势,而且使实践性教学从教学方法的层面提升到教学理念的范畴。教学理念决定着实训课程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对实训课程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建本科高校大多从专科向本科转型,办学层次提高了,但教学理念仍显滞后。一些高校和教师把实训课程视为边缘性的课程,未摆脱实训课程从属于理论课程的观念,实训课程的价值未被充分认识。由于教学理念的缺失,不少新建本科高校未形成一个目标明确、内容安排合理的制度化实践教学体系,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技能训练的缺漏。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密切关联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不仅应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功底,还应具有较好的法律技能和较高的法律职业修养。一些新建本科高校对技能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培养的人才无法适应和满足法律职业的现实需要,直接造成了法科学生的就业难,没有承担起法学教育应有的担当。

(三)课程体系不完善

在理论课程设置方面,教育部规定法学本科阶段必须开设16门核心课程,使法律人才的培养有了统一的理论课程标准。但有关实训课程的规范供给严重不足,对于哪些实训课程必须开设、要开设多少门课程、课程目标是什么没有统一的规定。新建本科高校在课程规划时,把实训课程作为“自选餐”,做法不一。有的高校根据理论知识体系设置实训课程体系,如开设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相配套的民法综合实训课程、刑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法综合实训课程;有的高校仅在本科阶段开设一门综合实训课程,学生实践能力主要由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模拟审判等实践环节来培养;有的高校则尝试在每学年开设1~2门实训课程,开启“16+2”模式。总体而言,不少新建本科高校开设的实训课程缺乏系统性和规范化,随意性比较大,各个课程之间关联性不够,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衔接,普遍没有构建起相对完善、职业指向明确的实训课程体系。已开设的实训课程主要是对学生某一类法律技能的训练,没有连贯性,与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能力要求的匹配性差,难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造成大多数学生毕业后在法律实务面前仍然无所适从。

(四)教学手段与教学目标不相匹配

目前,新建本科高校法学实训课程的教学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理论课程的教学手段,往往把对法律规则的阐释与案例分析的结合当成了学生实用技能的训练。技能的训练不同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它只能通过体验、参与、观察、模仿、练习等方式来学习。传统的理论教学的方法无法有效开展法律技能训练,也不能实现实训课程技能训练的目标。教育学的共识是讲课不能培养技能,唯一的培养方法是让学生在教师介入的情况下不断练习。[4]法学实训课程教学方法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实训课程的实效。

三、法学实训课程的改革路径

(一)通过行政力量推动实训课程的建设

新建本科高校法学实训课程的建设和完善,一方面需要高校练好“内功”,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力量大力推进。教育部门应当像重视理论课程一样重视实训课程,尽快在政策层面确立实训课程的地位,并建立保障机制。首先,从政策的高度明确实训课程的地位和开设标准。由教育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规定,把实训课程列入必修课程范畴,并且制定出一个规范化的实训课程开设标准。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将一部分实训课程列为核心课程,明确法科学生必修的实训课程类别及学分要求。当然,顶层设计在提供规范和指引的同时,也应保留一定的弹性,以使不同高校的特色和定位得以在实训课程体系中体现。这样,不仅解决了学校支持、实训课程的课时及学分设置、教师和学生认知等问题,还与教育部强化实践教学的导向高度一致。第二,制定政策推动实务部门参与实训课程的建设。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的价值取向不同,需要政府出台政策引导其参与学生技能训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应由相关部门颁布规定落实上述精神,赋予法律实务部门对法科学生、教师进行技能培养的责任,并将此作为这些部门的考核指标之一。实务部门履行责任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可规定法律实务部门每年接收一定数量学生在本单位开展训练,选派专业人员作为高校的兼职师资,帮助高校培养专职师资,提供教学场地和教学素材等。

(二)明晰实训课程目标

没有比明确课程目标更为重要的事情。只有明确课程目标之后,才有可能判断教学内容、教学手段能否实现课程目标。清晰课程目标的首要前提是新建本科高校要重新思考和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注意从岗位能力倒推培养方案,突出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构建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体系,并落实到教与学的过程中。在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后,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分解课程目标,做好实训课程的规划和建设,使课程目标面向职业需求,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务操作技能。在这样的课程目标设定下,实现人才培养规格与实务岗位能力要求对接,使学生既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掌握法律实务部门的基本技能和工作流程,让学生在步入社会前即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优化实训课程结构

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它依赖于完善的课程设计。因而,新建本科高校应在借鉴国内一流高校经验和研究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结构及其之间关联性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法学教育规律和新建本科高校办学定位的实训课程结构。第一,实训课程结构要与理论课程相衔接。实践技能的训练与理论知识的学习并不矛盾,实训课程设置应注意与理论课程、理论知识体系衔接,体现与理论课程的相容性,并与理论课程保持适当的比例。第二,构建循序渐进又多层次、阶梯式的课程结构。实训课程设置要注意以难度、需求等要素来先后排序,建立分层次的课程结构,并且根据不同的能力模块由易到难开设对应的实训课程。各门实训课程的目标、功能有所侧重又形成互补,使学生的能力训练更有针对性、系统性。低年级可开设单项技能训练的课程,高年级则开设综合技能训练的课程,这样可以有目标有计划地培养学生自我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实践智慧。“法学院应当从以讲授内容为中心的课程安排转向以结果为中心的课程安排,后者关注法科生应当了解什么,如何能够做到这些,将来执业的第一天就知道自己要做什么”。[5]第三,根据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各高校的专业定位,将区域性需求融入到实训课程体系,开设特色实训课程。如福建省内的高校可以结合福建省自贸区建设、闽台合作的区域需求开设学以致用的特色实训课程,以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能力的特殊需求。第四,构建弹性的课程结构。一方面教育部门和新建本科高校要把培养法律职业群共同能力需求的实训课程作为必修课;另一方面又要允许新建本科高校和学生有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根据学校的专业特色和学生的职业规划,开设一些富有特色和岗位针对性更加具体的实训课程。

(四)建立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

加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训练,新建本科高校普遍存在师资、场地等方面的困境。因此,新建本科高校应整合和寻求社会资源来协同育人,建立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培养、校内外互动融合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两个方面逐步推进。一是创新法律实务部门的参与机制。新建本科高校要在制度层面对实务部门介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训课程设计、教学模式改革和具体教学实施环节的参与提供明确的规范,明晰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角色定位和权利义务,确保各方履行协同育人的职责,形成实务部门参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稳定有效的机制。二是建立协同育人的实施路径。

1.建立将实训课堂向法律实务部门延伸的机制

为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各新建本科高校都与若干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了学生实践基地。但从运行情况看,实践基地大多用于毕业实习,没有在实训课程教学中起到培养锻炼学生实务能力的作用。实训课程的教学不应限于校内课堂,也可以安排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实训课程的课堂地点向实务部门延伸,另一方面可以将实训课程的教学内容向实务部门延伸。比如可以将实务部门遇到的真实法律问题作为课程素材供学生学习。实训课程与实务部门的结合有助于帮助学生建立面向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这样,可以紧密结合社会实际,以司法实践的不同岗位和具体工作过程为基础,突出实训课程对学生分析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支撑作用,从而实现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的目标。

2.建立有形课堂向无形课堂延伸的机制

新建本科高校法学专业实训课程的改革能否成功,教师是关键因素。目前,新建本科高校的法学教师普遍缺乏实务操作经验。协同育人机制的有效推进可以为高校破解师资难题提供新的路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工作任务繁重,长期到高校实地协助开展实训课程的建设不太现实。因此,应当构建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扩大教育资源覆盖的有效机制,建立网络课堂。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可以远程对高校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指导,教师和学生也可以远程参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庭审、案件讨论等活动。

(五)引入工作坊教学模式

工作坊是一种针对专门问题的研究型学习方式的简称。自哈普林(Lawence Harpli)将其引用到都市计划之中后,已经成为了相互交流、探讨的新方式和鼓励参与、创新的新手法,并且作为一种融体验、参与、互动为一体的模式,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于各个学科领域。在法学领域,最先采用工作坊教学模式的是哈佛大学。哈佛大学以“解决案件工作坊”来推动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这一举措被誉为兰德尔案例教学法以来法学教学的第二次革命。工作坊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鲜明的实践性,作为一种新的教学载体,很好地契合了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其以学生为主体、以职业为导向的特点,有利于缩小新建本科高校法学教育与行业、社会用人要求之间的差距,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良性互动。第一,工作坊教学模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工作坊教学模式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在参与的场域和过程中互相交流,进行调查、推理与分析,并一起讨论解决方案和方案的执行,学生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过程中的主体性得到了凸显。通过教师的规划和指导,督促学生亲自参与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过程。工作坊教学模式既可以发挥传统的案例分析、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所长,又可以克服其弊端,在训练学生实践技能方面能发挥独特的作用。第二,工作坊教学模式围绕实践开展教学,能实现各类实训课程的课程目标。工作坊教学模式以实践为核心,按照实践的要求开展课程的教与学,将模拟的或是真实的法律问题直接引入实训课程进行教学与实践训练,并且随着法律问题的变化及解决进程而改变操作方法和要求,无论是单项技能训练课程还是综合技能训练课程都适合采用。工作坊教学模式真正让课堂与实践有效链接,学生通过参与、实施具体操作,积累实践经验,有助于构建法科学生的能力培养与实践教学之间的衔接体系。因此,可以尝试将工作坊教学模式引入实训课程的教学中。

(六)建立有别于理论课程的评价与反馈体系

独立开设的实训课程与理论课程在教学目的、教学手段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新建本科高校应建立一套有别于理论课程的评价体系来评估实训课程的建设和教学执行情况。重点对课程结构、课程目标、教学手段等方面与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的匹配情况进行考核。新建本科高校教务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对学生、实践基地、教师等主体参与实训课程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从而建立反馈与评价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陈伟.从法学通识教育到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兼论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J].法治研究,2015(1):108,109.

[2]房文翠.法学实验教学原理与课程设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6.

[3]曹琳,冯军.浅析法律实训课程存在的误区[J].教育与职业,2014(6):145.

[4]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6.

[5]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M].许身健,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7.

(责任编辑:陈虹)

Development Predicament and Reform of Law Practice Training Courses at Newly Undergraduate University

TU Fuxiu

(School of Law,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108)

Abstract:The teaching goal of undergraduate law practice training courses is improving skills of analyzing and dealing with real cases, which should be positioned to be practical courses. However, unclear objectives,unperfet curriculum system and ill-matched teaching mathods has been common problems on constructing training course. In future, we should improve training courses from fllowing aspect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training courses, reforming curriculum goal, optimising curriculum sturcture, establishing effective mechanism and introducing workshop formats.

Key words:legal education; training course; teaching model of workshop

中图分类号:D9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109(2016)02-0069-05

收稿日期:2015-08-18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项目(JB13259S)。

作者简介:涂富秀(1976-),女,汉族,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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