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2016-03-28 06:09杨,陈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民间文学族群艺术作品

文 杨,陈 璐

(重庆工商大学 研究生院,重庆 400067)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文杨,陈璐

(重庆工商大学 研究生院,重庆400067)

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了我国建设文化强国的国家战略,而传承和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我们建立健全文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稿)》已经出台,目前关于征求稿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其中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结合我国现状进行了探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利益平衡

本文引用格式:文杨,陈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重庆与世界,2016(7):64-67.

人生存在不仅需要粮食,需要安全,需要真理,还需要安慰与梦想,需要理解与狂欢,需要精神家园[1]。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凸显。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开发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发展中国家开始逐步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而文艺学者对于民间文学与作者文学的划分,影响了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的判定,大部分学者都持有集体作者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稿)》第5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广,不能笼统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群体、个人或者国家。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术语辨析

1.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达,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利益、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2]。显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相当广阔,民间文学艺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部分。

2.民间文学艺术

《突尼斯示范法》《伯尔尼公约》等均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版权体系,因而在定义民间文学艺术时将其限定为“作品”;换言之,能够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必须是已形成为作品的[3]。

3.改编作品

改编作品是通过改编在先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最新作品。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来判断改编作品,特别是如果新完成的作品与改编作品实质性相似,那么可以认定新完成的作品为改编作品。如果认定为改编作品,那么必然需要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现今很多影视作品、音乐作品中出现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甚至剽窃,一般如果没有在实质性相似的作品中对原作品作者署名,又具有占为己有的意思表示,那么就构成了剽窃行为。如今改编作品在文化市场中火爆异常,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的,权利人在改编作品中应当获取一定的利益。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之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是个人最初进行创作,随着流传的范围和时间越来越广,参与创作的人越来越多,经过一代又一代传承,无疑每代传承人会跟随时代变化对作品进行修改,在作品中参入传承人个人的创作和理解,在缺乏有效对比版本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当前的传承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新版本的作者。因此,有人认定权利主体应为个体。与之对比,国际上有很多立法先例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确定为集体。传统的族群居住的封闭的生活环境导致他们生活方式具有特殊性。传统的族群奉行对族群首领的绝对服从,因此整个族群都紧紧围绕着首领形成一个凝聚力很高的整体。这与西方文明保护制度着力于对个体的尊崇完全不一样。对于原住民或者族群的个体成员来说,他们的利益舍取与整个民族、族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1.权利主体与他人商业利用之间的利益冲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长,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进入繁荣发展时期。好莱坞制作人在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花木兰从军》的基础上加以挖掘开发电影题材,拍摄的《花木兰》影片上映后取得巨大成功。好莱坞将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创作素材制作电影时,不需要向我国支付任何版权方面的费用,但是制作完成之后,电影《花木兰》向中国出口上映,必然依照相关法规收取相应的版权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并没有从中获取利益,而商业运作者却从中发掘并且获取了巨额利润,这种利益分配模式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2.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权利人的作品,更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必然会发生冲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能够得到广泛传播离不开社会公众。千百年来社会公众的欣赏促进演绎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断进行再创作,并且极大地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我们需要确定一些限制与例外,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限制与例外的范围越大,权利人的利益所得越少。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利益分配必须极力平衡两者。

二、破解两大难题的基本思路及立法建议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之思考

1.个人作为优位主体

修改后的《班吉协定》指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由团体或个人创造并保存的……”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条款承认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创作者是团体或者个人。因此个人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具有立法先例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每代传承人都具有明确清晰的纪录,并且我国一些传承人毕生一致致力于作品的推广,那么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新版本传承人作为权利主体是合适的。最新版本传承人在享有相关权益的基础上,也能够更好地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从而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推广到全国乃至全世界。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那么最新一代的传承人无疑是合理的权利人。

2.集体作为常态主体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具有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他们宝贵财富的重要部分,将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有利于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如果我们难以找寻到作品的传承人,那么我们应当确定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开始由某一个人或者部分人创作出来,通过口授和模仿,作品在更多人中流传开来,在流传的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行不断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中不断被修改,最后形成的作品在某一地区或者族群内部广为流传。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和发展都体现集体行为。在无法将权利主体确定为个人时,集体作为权利主体具有一定合理性。

3.国家作为候补主体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上,可以选择将国家作为候补主体。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和传播年代久远,无法找到确切的集体作为权利人。甚至可能出现全国多个族群同时主张自己是权利人,导致权利人确定过程出现纷争,这时可以考虑将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当然确定国家成为权利主体的过程需要相当审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部分地区是当地成员的精神支撑,与他们的生活不可割裂。如果贸然将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无疑会给予他们民族情感上的伤害。

征求稿第5条的规定显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一刀切归属于民族、族群或者社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多、范围广,因此建构多位一体的权利主体模式具有必要性。权利主体的确定标志着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与作品的传承和推广息息相关。多位一体的权利主体构建能够更加全面地保障权利和明确义务。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

1.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产生的收益是巨大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商业利用或者公共利益使用时,其伴随的利益分配问题随之而来,因此平衡权利主体所获利益与商业利用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是必然的。非洲一些国家的规定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果依据合同进行商业化利用,75%的收益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运作人享有,而剩余的25%属于当地政府[4]。通过征求稿可知我国目前还未规定具体的商业利用方面的收益分配。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国外已有立法进行具体的商业利用的利益分配,同时通过肯定式列举更加具体地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的限制与例外,而不是简单地利用兜底条款。利益平衡原则的目的就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最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无疑最需要优先考虑的是权利主体的利益,但是也不能片面牺牲商业运作者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只有通过立法确定具体的权利和责任才能构建利益平衡机制。

2.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中国自古以来追求“共同富裕”的价值观比较类似,我们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发达国家加以挖掘进行商业运作,向我国出口收取版权费,这种模式明显不合理。对于发展中国家,急需通过立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类民族优势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使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更多惠益。通过这样的举措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从而符合公平正义理论。在目前这种分配机制之下,国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运作,其创造者几乎没有获得什么利益。这种分配机制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根据使用许可和收费许可来构建分配制度。在确定权利主体之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终还是通过使用许可和收费许可来确定利益的分配。我们需要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收费,著作权收费数额体现着实际的利益分配。因此需要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创造的经济数据进行确定。

三、结语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不仅创造和保有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个人或族群应享有私有利益,而且应该通过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分享的保护机制,弱化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的权利,让公众从中分享部分的利益,以调和两种利益的冲突,达到两种利益的相互平衡。

[1]张小元.艺术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38.

[2]刘红婴.世界遗产的精神[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166.

[3]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86.

[4]孙彩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82.

(责任编辑张佑法)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Balance Mechanism Research

WEN Yang, CHEN Lu

(Graduate School,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The 18th Party Congress report establish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cultural power in our country, and inheriting and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n our countr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ulture that we set up a sound power. Works ofFolkliteratureandartcopyrightprotectionordinance(askfordraft) has been introduced, and the current major controversy about soliciting draft focus lies in the rights of the ownership and profit distribution. So around the two controversial focus,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n in-depth analysis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works of folklore; right ownership; attribution of right; balance of interests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创新型项目(yjscxx2016-060-41)

文杨(1992—),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陈璐(1992—),女,,重庆武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7.014

format:WEN Yang, CHEN Lu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Balance Mechanism Research[J].The World and Chongqing, 2016(7):64-67.

DF523

A

1007-7111(2016)07-00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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