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毒水壶事件”看风险监测信息的公开

2016-04-12 08:43朱梓明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5期
关键词:人身水壶行业标准

文/朱梓明

【质量沙龙 第28期】

透过“毒水壶事件”看风险监测信息的公开

文/朱梓明

3月下旬,江苏省质监局发布的风险监测报告称,55.6%的电水壶使用高锰钢,锰含量在10%左右。同时还说,人体长期过量摄入金属锰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一石激起千层浪,“热水壶出事了,常用会记忆力衰退或患肺癌皮肤癌”、“请马上停用这种水壶,后果很严重”、“过半电水壶会让人变笨”等消息刷爆朋友圈,传遍大江南北,网民一片恐慌,甚至有人迅速地扔掉了家里的热水壶。

媒体和专家当即提出质疑,江苏省质监局也承认其披露信息不全面。原来,因高锰钢成本较低,用锰代替镍作为不锈钢材质成分在市场上并不稀奇。锰是人体必需的一种微量元素,只有超过限量才会损害健康。锰只有遇到酸物质才可能被较大量析出,用热水壶烧水所析出的锰可以忽略不计。

虚惊一场后,有人怀疑这是一场商业营销,是在帮助某个304钢制造的电水壶打广告。也有人提出, “毒水壶”引发的恐慌该由谁来“买单”?我想,一则断章取义、不大靠谱的消息能如此迅猛地传播,除了它披着江苏省质监局这一权威外衣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缺乏对风险监测的了解,导致了信息公开的不规范、不全面、不权威,甚至混淆、误解。

按照产品标准检测产品存在不足

通过技术手段检验产品进而评判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促进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不论是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开展的比对试验都是属于这种类型。但是,受制于下列因素,这种方法存在着不足和局限。

一是人类认识能力相对有限。人们只能根据当时的认识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标准中设定有限的检测项目。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白酒塑化剂事件。

在事件发生之前,因为白酒酿造过程中,无论是酶制剂还是酒曲,在反应与发酵过程中不会产生塑化剂,而且没有必要人为添加到白酒中用以改进酒的商品特性,因此在白酒检测标准中是没有塑化剂项目的。

因此,长时间内人们忽略了部分白酒中潜在的塑化剂超标影响人体健康的危险。

二是检测能力的相对有限。当年不粘锅涂层特富龙是否有毒就有着检不出的问题。

三是标准的相对滞后。产品标准有一定的稳定期,从发布之日起就开始滞后,无法随着产品的升级而与时俱进,也就无法规制已升级换代或更新的产品中出现新的危险。

四是标准的相对落后。部分国内标准的指标还低于国际标准。李克强总理在4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我们的标准仍然比较落后,很多产品的质量仍然处在中低端。

因此,仅根据标准进行检验是无法克服检验不周延、不全面等带来的不足,是无法排除产品中尚未被认知或者发现的风险。

风险监测是防范风险的利器之一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已经上升到安全层次,需要采取新的途径来发现、防范产品中潜在的、尚未定论的质量安全风险。我国的风险监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实践中,风险监测往往是参照国外的法规或标准,对产品标准外的指标或者项目(主要是可能影响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危害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测试,进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其他风险。一般情况下,风险监测不直接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而是给出实测值。

风险监测非常规的特点,注定了它有些天马行空,甚至异想天开。如这次江苏省质监局对热水壶烧酸性液体是否安全的监测、上海市质监局对沙发标准中未规定的其所散发的气味是否安全的监测等等。

随着检验技术大发展,我们掌握了更多、更有效的发现危险的新技术、新方法,为风险监测提供了更强的技术支持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产品危险的种类

《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还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的即是有缺陷。

也就是说产品所具有的危险是否合理,主要看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的,存在的危险属于合理危险;不符合的,存在的危险为不合理的危险。如果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话,对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需要具体评估。合理的,存在危险属于合理危险;不合理的,存在的危险为不合理的危险。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将产品所具有的危险分为以下三类:

1. 不合理危险

①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合理的危险。此类不符合标准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应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②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下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但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且已认定为不合理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应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 合理的危险

① 绝对合理的危险

不论是否存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可以忽略不计或者极易容忍。如钢铁的坚硬、手术刀的锋利。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姑且称之为“绝对合理的危险”。

② 相对合理的危险

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合格,但是因一些检测项目尚未列入标准或者现行标准所规定的指标相对较低,此类产品客观上存在着危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上述危险仍被纳入合理危险的范畴。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时称之为“相对合理的危险”。

3. 评估中的危险

在产品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发现产品存在危险,但是此类危险合理与否尚处于评估之中。

风险监测信息如何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只有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政府信息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才可以不公开。

风险监测是行政机关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没有异议。其公开应当根据产品风险的不同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则区别对待。

1.对于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其检测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2.对于存在绝对合理危险的产品

属于合格产品,其检测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3.对于存在相对合理危险的产品

其检测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中应当客观、全面,要重点提示风险监测不同于监督抽查,产品检测合格,但因有些检测项目尚未列入标准或者现行标准所规定的指标相对较低,需要对产品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在产品标准未更新之前进行提示的目的,一是督促企业提高内控标准,提升产品的质量,消除产品存在的危险,二是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4. 对于存在评估中的危险的产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此类产品的检测信息,属于过程中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热水壶事件中,江苏质监局在公布风险监测信息中应讲明,产品检测合格、正常烧水没有危险,但是不能使用高锰钢造的热水壶烧酸性物质喝。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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